法國啟蒙運動最著名、最有影響力的兩個哲學家,常常為標準的西方哲學史所遺漏,他們也是18世紀兩次最重要的事件的精神導師。這種遺漏很能說明問題。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分別發生在1776年和1789年)都極為重要和複雜,它們至少部分是觀念的革命,這些突變不僅是糟糕的政府導致,也是正義和非正義的觀念,或者是關於社會和人的本性的觀念導致。
盧梭和伏爾泰都是有自己風格的啟蒙哲學家,但是兩人都對形而上學和認識論沒有興趣。他們的注意力限於不怎麼抽象的實際問題,比如政治和教育。因此,他們對所處的騷動不安的時代有巨大影響。
伏爾泰(voltaire,1694—1778)推崇英國的啟蒙運動,尤其是洛克的政治哲學。他把這兩個方面都帶回了法國,並用它們抨擊法國政府和天主教會。伏爾泰的風格極其鮮明,並沒有寫作多數哲學家筆下的那種哲學著作,他更喜歡用檄文、政論、評論以及各種想象故事來表達自己。
首先,伏爾泰為理性和個人自主辯護,並以扎破當時形而上學和神學熱氣球為樂。在這方面,他為休謨這個小他許多的晚輩創造了條件,也把中產階級(更準確的表述是資產階級)發動起來進行改革,這就為法國革命準備好了舞臺。
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是更加精緻、複雜的思想家,與他同時代的老輩學者不同,他並不迴避關於人性和社會的宏大理論。他在早期論文中曾質疑「文明」的好處,併為某種富足的、非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中的滿意生活辯護,由此聲名鵲起,讓古板、自鳴得意的歐洲貴族感到震驚。在《愛彌兒》和《社會契約論》這類著作中,他闡述了人性「本善」的理論以及人類社會的觀念,他認為,我們之所以共同生活並不是因為相互的不安全(如霍布斯所認為的那樣),而是因為我們認識到自己「更高」的道德本性。自然狀態並非如霍布斯所說的「卑汙、殘酷和短壽」。盧梭向我們保證,前社會狀態下的人類基本上是幸福、滿足的,他們對其他人「漠不關心」,更不用說同情。他認為,孩子應該「自然」地進行教育,在他們各自性情的基礎上,按照自己的方式和節奏,發展出這種更高的道德感。他們不應被束縛在那些「不自然」的社會道德觀念之中。作為「公民」和社會「公意」的參與者,我們自由地把法律加在自己身上,甚至在社會背景下,我們也仍像在自然狀態中那樣獨立自主。但是,如果有人拒不參與,盧梭認為有必要「迫使他自由」。
自然狀態下的人或許是幸福的,但是,在那裡無法培養和踐行人的德性。因此,盧梭覺得,既保持我們自然的獨立感,又讓我們彼此承諾制定和遵守社會法則,這兩者之間並無矛盾。儘管如此,我們最初進入社會既非自願,也不快樂。從人類在自然狀態下的獨立和滿足來看,這是墮落。正如我們所知,社會的開端是場災難,是不幸的開始。有人用柵欄把財產圍起來,然後宣佈「這是我的!」在盧梭看來,人類歷史上沒有比這更大的罪行了。私有財產確立之後,人類生活中就充斥著連綿不絕的不平等和不公。
在這種對私有財產的譴責中,盧梭反對最多的是洛克,在歐洲思想與美國思想的鬥爭中,他們兩位也常常以對抗的形象出現。在美國,這塊已然由律師、農場主和商人組成的土地上,洛克無疑會勝出。在法國,至少有段時間,盧梭也能立得住。不過,在這兩次革命中,啟蒙運動的假設都是自然權利和獨立自主的現實性和重要性。我們可以在社會中享有這些權利和獨立自主,但不必因社會契約而犧牲掉自然的幸福。
當然,社會契約並不是真實的歷史事件。它是哲學虛構、隱喻,把社會看成同意的個人自願聚集的方式。因此,社會契約的條款所規定的是以下這樣的理想社會:人們在此自願把法律加諸自身。我們都是自治的,而且就像是在自然狀態中那樣,我們仍然是自由和自主的。因此,個人自主這個西方的核心觀念可以與國家的合法性相容,而人性的自然之善觀念取代了古老的「人類原罪」觀念。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就這樣發生了。
在美國,托馬斯·傑斐遜(thomasjefferson,1743—1826)採用了大量的歐洲觀念,尤其是洛克和蘇格蘭啟蒙運動的觀念。作為美國獨立宣言的主要撰寫人,他很高興把自明的真理觀念包括進來,它們對於那些能夠看到它們的人而言是自明的。它們包括:道德情感理論家對同胞情感和品格發展的強調;自然權利觀念,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由於傑斐遜,政治哲學家的新發明「人民」成了政治的核心主題。自立成了主要的公民德性,政府的責任在於確保每個人享受充分的教育、擁有足夠的財產,以便培養自立的公民德性。因此,教育不是特權,而是個人權利和政治必需品。宗教自由也不再只是相互寬容的問題,也是權利和社會安寧的問題。政府不再是神聖特權或純粹力量的問題,而是個人民合法性的問題。
獨立宣言不只是對反抗英國殖民統治的證明,它也是啟蒙原則的精緻運用。革命不只是在表達「無代表不納稅」,美國人甚至對於「有代表的納稅」也沒有多大熱情。它是對全新的政府形式的洞見,後來某位美國總統簡潔有力地將之總結為「民有、民治、民享」。
獨立戰爭後起草的《憲法》和《權利法案》,或許是社會契約第一個真實範例——它不是虛構、隱喻,而是實際的同意,是「人民」或他們的代表經過艱辛的談判實際簽署的協議。《憲法》實際上「確立」了政府以及權力分配的規則。《權利法案》由《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構成,它明確規定(聯邦)政府不得干涉公民的生活。這些觀念可能並不新鮮,但是,它們的實行確實是新事物,是世界的典範。
那麼,美國的獨立戰爭是「革命」嗎?如果革命的意思是把事物顛倒過來,它不是革命。它只是趕走了已然遠離且對他們那個麻煩的新世界領地不怎麼理會的政府,而且過程也沒有造成多大創傷。英國正陷入與其鄰國的百年戰爭之中,美國這場戰爭只是其中之一而已。因此,美國的獨立戰爭不過是國際戰爭的某個場景,而法國、荷蘭和西班牙則利用了幅員遼闊的英帝國的這次騷亂。
它並沒有出現劇烈的權力轉換。發起革命的人已經提前成了領導人,並且在革命之後保留了已然確立的政府。人們可以發現,在七年戰爭期間,生活在美國殖民地的人對這場戰爭毫不在意,許多人確實如此。在大多數美國商人、農場主和家庭看來,殖民統治、反抗與獨立之間的差異只是細枝末節的問題。
相比之下,法國的權力轉換(從貴族轉到資產階級或「中產階級」)變成了風暴。生活的每個方面、國家的每個角落都受到嚴重的影響,承諾的東西受到誘惑、威脅和撕裂。世界各地的保守派都感到驚恐。建立的國民大會代表了所有階級,其中包括「第三等級」,它承諾用協作取代尖銳的階級分化,但不久就失敗了。
這場革命始於權利宣言,它包括生命權和抵抗壓迫的權利。托馬斯·傑斐遜作為美國大使訪問巴黎時,曾預測君主政體會逐步改善,從而建立真正有代表性的政府。
然而,第三等級本身就是個階級大雜燴,有新興的日益富裕、日以強勢的資產階級,也有工人、農民、小店主,還有被稱作無套褲漢的城鎮農民,以及長期失業的窮人,街頭流氓和罪犯。最初,他們輕易取得了成功,並攻陷巴士底獄這座很少使用的古代監獄,當然更多是象徵意義,然而不久之後,這個同盟的破裂就變得極為明顯。
到了1792年,這場革命發生了急劇的轉變。「人民」的代表煽動當地起義,使整個國家陷入血雨腥風之中。馬克西米連·羅伯斯庇爾(maximilienrobespierre)和讓-保羅·馬拉(jean-paulmarat)這兩個盧梭的死忠,把他們導師的「公意」觀念貫徹到民眾身上,結果似乎只是發動了歷史復仇。國王、王后相繼被送上斷頭臺。最後,「恐怖」要了盧梭派建立者自己的命。
在英國,托馬斯·卡萊爾(thomascarlyle)寫道,法國革命的極端暴力「直到耗盡一切」才算結束。只是在它結束之際,國家也變成了廢墟。君主政體基本完蛋了。許多舊貴族逃亡他國。1795年的法國,國內已處於無政府狀態的邊緣,外部受到鄰國的入侵,這時出現了年輕的科西嘉上校,他的名字叫拿破崙·波拿巴。進入1800年,啟蒙運動及其理想正要翻開它的新篇章。
前兩個等級分別是貴族和教士,第三等級實際上包括其他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