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爾和新科學

然而,關於笛卡爾,其開創性和重要性方面與其說是他對確定性的主張,不如說是他用以處理古代懷疑論問題的方式。他運用的許多論證,都是經院哲學的熟悉手法,比如安瑟爾謨的「存在論證明」和阿奎那的「宇宙論證明」。但是,笛卡爾對後來所謂的「主體性」的強調,在哲學史上具有真正的革命意義,這就是個人自己的思想和經驗就像既定教義和其他權威(包括《聖經》)那樣具有權威性。儘管由此得出的結論並不令人激動。笛卡爾最終證明了上帝的存在、維持了自己的信仰,他還確信自己確立了對每個人而言顯而易見的東西,即周遭世界的存在。但是,他對主體性的強調,以及他運用數學方法證明理所當然之物的做法,為接下來兩個世紀哲學上的諸多進步提供了基礎。

strong主體性/strong是哲學中經常以不同的方式使用的觀念,如今在我們看來,它不再是個洞見,更多是個問題。但是,當它應用於笛卡爾,我們可能注意到它包括某些重要特徵。最重要的是,它提升了內在、內省的地位,強調心靈是包括strong思想/strong的內在領域(應當寬泛地理解為包括所有「心靈」之物——情感、感受、慾望以及各種觀念)。在最早的希臘哲學家那裡,這種內在性觀念並不明顯,但是,隨著畢達哥拉斯和蘇格拉底對靈魂觀念的強調,以及早期基督教的出現,它日益變得合理,最後在奧古斯丁那裡達到頂峰。不過,這種「內在」領域仍然十分有限。在笛卡爾之前,它在整個中世紀得到了進一步發展,自那以後有了更多發展。當然,佛教甚至在畢達哥拉斯和蘇格拉底之前就發展出了這種內在性。在佛教的八正道中,就有正念和正定。此外,開悟就是這種「內在」轉變的結果。

對於笛卡爾而言,主體性觀念等同於內在性觀念。不幸的是,這不是它的唯一內涵。主體性第二種內涵指稱純粹意見、個人信念,而非客觀知識。當然,在這個意義上,這個觀念可以回溯到古代人。(柏拉圖常常在真正的知識與純粹的意見之間加以區分,哪怕這些意見被證明為正確的。)第三,主體性也可以用來指稱個人經驗(這種經驗可以設想「存在於」心靈之中),這意味著某種特定的視角及其侷限。當然,對於笛卡爾來說,這種觀念將超越這個視角及其侷限。第四,主體性只是指稱某種具體的立場,即文學中所謂的「第一人稱立場。」這種含義可能被認為只是某種體裁設計(即,撰寫的是「沉思」而非論文),但是,它與前三種含義相互交織,複雜難分。

最後,我們要指出,主體性還有一種含義,它不能應用於笛卡爾,這就是作為情緒、情感因而是偏見、成見的主體性觀念。確實,人們可以把這些偏見視為剛才提到的「侷限」,但是,在笛卡爾的敘述中,幾乎從未有過對情感的信任,甚至沒有提到情感(顯然包括宗教信仰)在知識中的作用問題。然而,無論還有別的什麼意思,笛卡爾的主體性都是強有力的個人主義,是對個人權威和自主的辯護。這種革命可能(而且必然)還不徹底,但是在笛卡爾那裡,它為哲學提供了向前發展的最重要動力。哲學的權威如今不是聖人,也不是經文,而是哲學家個人的心靈。

笛卡爾在這個過程中提出的第二個但顯然也很重要的問題,關涉的是現實中的「strong我/strong」這類存在者,即「我思故我在」。笛卡爾在審察這個著名的前提時,他發現自己不得不對「我」的不同方面加以區分,一方面是自明的、不可置疑的,另一方面則並非如此。他得出結論,就其證明而言,他只是「思考者」,或者思考的實體,而身體(以及依附於「他的」身體的東西)則是可懷疑的。這就引發了與古代亞里士多德和經院哲學的實體學說有關的問題。個體是實體即完全的存在者,還是諸多實體的結合?

笛卡爾對於這個問題沒有給出明確答案。他說,人實際上是兩種不同實體的結合,即心靈和身體。然而,根據定義,既然實體是完全獨立的東西,那就出現了心靈與身體如何相互作用的問題。根據笛卡爾的說法,人對於自己的心靈和身體都具有清楚明白的觀念,分別為思考的東西和「廣延」或自然的東西。但是,笛卡爾認為,人不是僅僅像飛行員在飛船中那樣居住在身體中。這兩個實體之間的聯結是什麼呢?思想顯然是與物質物件極為不同的東西。如果人們(像笛卡爾那樣)假設,思想與大腦有關,大腦是這兩個實體之間的聯結,那麼大腦以某種方式引發思想,或者說,大腦是思想的基礎,這樣的觀念就變得更神秘了。心靈與身體是兩個獨立的實體,這被稱為「笛卡爾的二元論」,至今仍困擾著哲學家。

人們常常指責,笛卡爾犯了極為愚蠢的錯誤,武斷地將心靈與身體表述為兩種不同的「實體」,然後發現自己不知道如何再把兩者結合起來,我們不應輕易地做這樣的假設。心靈與身體的二元論是幾個世紀以來思想發展的結果,是科學發展和新發現的對個人自主尊重的結果。心靈與身體的區分為科學提供了發展空間,它關涉的是物理世界,與宗教或道德關切並行不悖,後者關注於人類心靈、人類自由以及人類「超越」物質實在的能力,等等。這個區分也為宗教和人類自由與責任提供了發展空間,從而不受科學威脅。如果說,從亞里士多德到阿奎那的世界在很大程度上由「自然法」規定,無論這套自然法是由上帝還是由自然提供,那麼,現代的新世界不得不兼顧兩套系統,一套關涉身體,一套關涉心靈(一套為事實,一套為價值)。從笛卡爾到薩特,把這兩者結合起來遠沒有使兩者保持安全的距離重要。

我們要感謝安東尼·傅盧在其「導論」中指出了這一點,op.cit.,p.277.

《第一哲學沉思集》寫道:「如下命題:每次說‘我在’或在心靈中設想‘我在’時,它都必然是真的。」(mediationii,trans.laurencej.lafleur[indianapolis:bobbs-merrill,1960],p.24)。如果笛卡爾的斷言被視為論證,它實際上由兩個主張構成,第一個是「我思」,它是自明的;第二個是「我在」,它從第一個主張而來,根據這個假設,「如果我思考,我就存在。」笛卡爾的前提有時被簡單地稱作「我思」。

上帝存在的「宇宙論」論證,構成了第三沉思的大部分內容。「存在論」證明則出現在第五沉思之中。

「cartesian」源自「笛卡爾」的拉丁文寫法,它的歷史非常漫長,現在應用於所有與笛卡爾有關的文獻。

這些微不足道的事情包括純粹定義問題,比如「狗是動物。」特殊環境則是那些與邏輯和學術相關的情境。然而,這些特殊環境也是充滿爭議的,而且有很多。比如,神啟(蒙田認為它是某種可接受的確定性)會被認為屬於這樣的「特殊環境」嗎?

不過,人們可能會認為,某些清楚明白的觀念,比如對於上帝的信仰,它們之所以是「不可置疑的」,恰恰是因為情感涉及這些觀念。當然,笛卡爾並沒有無視這些情感。他撰寫了論述情感的經典作品,即《靈魂的激情》(citethepassionsofthesoul/cite,1645—1646),他把情感分析為「動物精神的攪動」,以此將之明顯與理性分離開來。

個人觀念大約可以追溯到12世紀左右。

這裡沒有涉及技術性的實體觀念。人們完全可以用當代的神經學和生理學術語來重述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