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民族與猶太教的起源

儘管西方哲學傳統在很大程度上受惠於希臘思想,但它也受到希伯來傳統(後來被稱為猶太傳統,名稱取自猶太王國)影響。與希臘哲學相比,猶太思想更受宗教推動:希臘人很自覺地把新哲學與舊宗教區分開來;相反,猶太人同樣自覺地把哲學與宗教結合起來。

由於猶太教有明確的一神觀念,因此,猶太教哲學主要關注的是神的本性及其創造本性,以及他為揀選民族制定的律法的重要性。對於希臘人的統一意識而言,一神的概念有很大的吸引力,而永恆存在的上帝作為基礎性實在,也與希臘形而上學的最基本假設相符。不過,它們之間也存在巨大差異,希臘和羅馬的「異教」傳統無論有怎樣的影響力,最終都被中東尤其是巴勒斯坦出現的宗教觀念所吸收。

與這個地區的其他宗教最明顯的不同(瑣羅亞斯德教是個有限的例外),希伯來宗教是一神教,只承認唯一的上帝,反對多神。在希伯來聖經的開頭幾卷中,猶太教的上帝出場時,總在與其他民族的神競爭。只要希伯來人在與其他民族的文化鬥爭取得勝利,他們就會滿懷信心地相信,他們所信奉的神打敗了其他神。但是,一旦鬥爭失敗,敵人取得勝利,上帝與其他神之間的競爭就會有不同的說法。他們會宣稱其他神是虛構的,最終會認為這些神根本上子虛烏有。猶太教的一神論斷言,唯有一個神存在,他不只是在其他神strong之上/strong,而且strong取代了/strong所有其他神。

在某種意義上,希伯來民族與他們的上帝之間的關係,構成了整個猶太教哲學。「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的神,是唯一的主」,這句話概括了猶太教的基本思想。不過,這個核心的重要概念至少蘊含了兩個必然的觀念,它們有助於說明猶太教的歷史和哲學氣質。一個是猶太人作為「被揀選的民族」的排他性觀念,即他們得到高於其他神的上帝寵愛。作為對這種寵愛的回報,他們必須順從上帝,尤其要服從律法。律法因此成了希伯來人和後來猶太教思想的核心,而這是其他民族所沒有的,儘管古代世界有好幾個文化發展出法律體系,其中包括赫梯文化、亞述文化,尤其是漢謨拉比統治下的巴比倫文化。

古希伯來哲學很大程度上由以下三個關鍵概念規定:一神的存在、上帝寵愛或「揀選」的地位、律法的重要性。或許,第二個概念在哲學上來看可能會被當作沙文主義和民族排外加以拒斥。當然,人們可能注意到,幾乎每個社會(無論古今)都傾向認為自己是「被揀選的」,因此享有特權。許多民族在進行戰鬥時,總是認為上帝站在自己這邊。然而,第一個概念和第三個概念,即一神及律法,不只規定了古希伯來人的哲學,而且實際上為西方歷史和哲學的整個程式提供了框架。

儘管猶太教強調個體的尊嚴,但是我們應該記住,猶太教最初是部族宗教。個體有意義和尊嚴,但首要的是他作為共同體的成員。正如許多古代社會,這個共同體的形成並不是偶然事件。猶太教將其身份定位為「上帝的選民」,即上帝對他們的祖先亞伯拉罕(約西元前2000年)所做的承諾,亞伯拉罕可能是從烏爾(在蘇美爾)遷移到巴勒斯坦的。上帝許諾亞伯拉罕,他的子孫會成為偉大的民族。這使猶太教具有了排外性、種族性特徵,而這遭到了早期基督徒的堅定拒斥。根據這個古代觀點,猶太性與其說與某種哲學或信念有關,不如說它構成了共同體成員的基本資質。因此,猶太教哲學並沒有像探究猶太共同體中成員資質的意義及其蘊含那樣,去探究神學和信仰的複雜性。

由於猶太教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共同體成員的身份規定的宗教,它至少表面上與儒家的某些方面相似,因為儒家關注的也是社會生活的實踐性。作為宗教團結的表達和工具,strong儀式/strong在猶太教中極為重要。不過,猶太教的許多儀式與日曆年的特殊日子有關,常常是對猶太民族生活中的歷史事件的重演。上帝或許是永恆的,但他揀選的民族是歷史的。事實上,人們可以說猶太教哲學始於猶太人的歷史,或者更確切地說,始於歷史的strong意義/strong。它的觀念潛藏於小心儲存的記憶中,即關於數千年來的勝利和災難的記憶。而且,這些觀念與猶太民族及其上帝之間持續存在的關係相互聯絡。

比如,逾越節的那個星期是最神聖的時刻,它是每年對出埃及的紀念,即猶太奴隸在西元前13世紀從埃及進入巴勒斯坦,來到迦南的「應許之地」。出埃及,被認為在猶太民族與上帝的關係中是極其重要的事件。正是在出埃及期間,摩西登上了西奈山,從上帝那裡接受了律法。節日(聖日)始於儀式性的「家宴」,包括規定好的祈禱,它們象徵著猶太人在埃及以及逃離埃及的種種經驗。整個儀式強調,歷史是鞏固宗教的方式。人們可以用同樣的方式理解當代猶太人對「大屠殺」之恐怖的紀念活動。

在希伯來人的經文中,上帝和他的選民的關係也是核心主題。《希伯來聖經》開篇,即《創世記》,就把上帝呈現為無所不能的造物主,他在六個連續的「日子」裡,逐步創造不同等級的存在者,其中最為醒目的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人。這就背離了中東地區傳統的共同傾向,即把當前世界視為先前世界和境況的結果。甚至對於希臘人而言,世界可以strong從虛無中/strong形成的觀念也是完全不可理喻的。與之相反,猶太教認為上帝從虛無中(exnihilo)創造了世界。不必說,在查爾斯·達爾文(charlesdarwin)提出進化論這個新觀念之前,關於如何適當地解釋創世就已經有了大量的爭論。但是,在《希伯來聖經》中,討論最多、爭議最大的是上帝與其造物(人)的關係。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造出來的,這是什麼意思?如果這個說法是真的,為何上帝偏愛某些人——比如亞伯拉罕,在人口密集、文明開化的地區中,上帝獨獨偏愛他,還有亞伯拉罕之子以撒,根據《希伯來聖經》的說法,上帝選擇他而不是以賽瑪利(ishmael)作為亞伯拉罕的繼承人。(伊斯蘭教地區的阿拉伯人認為自己的祖先是以賽瑪利,在《古蘭經》中,他被認為是亞伯拉罕偏愛的那個兒子。這些解釋的分歧加劇了世界上充滿仇恨的衝突,兩個相互敵對的鄰居各自都聲稱自己是「揀選」民族,享有來自「他們」的上帝的特權和特殊保護。

沒有永久家園的民族夢想在地中海東岸崎嶇且四周充滿敵意的地區定居,一直信奉某種被揀選民族的觀念,這並不是毫無關係或不值得關注的。在大衛王和所羅門王統治時期,耶路撒冷是強大王國的首都,這個王國包括十二個希伯來部落。以色列甚至還建立了國家。所羅門王花了很多精力美化這座首府,最鼎盛的時候是建了座奢華的神殿。這座神殿的建造成了猶太人歷史上的關注中心,因為它被多次毀滅和重建。在《希伯來聖經》描述中,古希伯來人受到不斷征服、奴役和流亡。正是由於這樣的悲慘歷史(更別提猶太人後來因不再作為單一民族時所遭遇的苦難了),我們必須理解這種把這個民族與他們的上帝緊密聯絡的獨特的觀念體系。

《希伯來聖經》幾乎沒有什麼神學,而是上帝的個性,如果我們可以這樣說,他就像是小說的角色那樣具有個性。希伯來人的上帝就像他自己坦承的那樣,是喜歡嫉妒的上帝。有時,他還是愛生氣、憤怒的上帝。希伯來人的全能、保護子民的上帝不可預測、狂暴甚至反覆無常,這與希臘人對命運的看法極為相似,這是個大的哲學論題。他極易被激怒,降臨到希伯來人頭上的災難就是明證。一方面,希伯來人得到了強大上帝的保護。然而,另一方面,這種保護絕不是完全可靠的。因此,這種上帝保護的缺席必須加以解釋。

猶太教的核心和持續性,可以根據這種恐懼加以解釋。有人論證道,猶太人揹負著律法這個枷鎖,這是人們熟知的對嚴厲的猶太律法的基督教式批判,內容實際上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真相是,所謂的「信約」,即希伯來人承諾服從上帝的律法,賦予了他們巨大的自信,這是由上帝保證而來的自信。如果他們服從律法,上帝就會保護他們。

然而,當災難發生(這是常有的事),猶太人不會懷疑自己對上帝的信仰,而是責備自己。先知們幾乎以驕傲的口氣說到那些聚集起來攻擊以色列的軍隊,認為這不是上帝遺棄他們的證據,反而表明了上帝對他們的持續關切,通過這種不滿的訊號提示猶太人違背了律法。在希伯來人看來,他們被上帝拋棄了這樣的解釋,是不可思議的。罪惡感是更可取的想法,可以說,希伯來人賦予了罪惡感某種哲學形式。

律法是猶太教和猶太教哲學最為核心的特徵。律法被設想為上帝的直接啟示。它不應僅僅被當作人類發明的、維護社會團結的法典或契約。它也不應被視為當權者的發明或權力工具。實際上,它不應被視作強迫,而應當作特權、福佑。正是律法中的上帝啟示,使猶太民族成為「選民」。

猶太律法的核心是十誡。根據經文,十誡是摩西在西奈山(即我們現在的加沙地帶)時上帝頒佈給他的。十誡包括的義務有:除了唯一上帝,不得有其他神;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妄稱上帝之名召喚上帝;當遵守安息日、守為聖日;當服從父母的權威;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在法庭上作偽證;不可貪戀他人的配偶或房屋。

從十誡中衍生出來的具體律法,規定了應該尊重人甚至奴隸。特別是,應幫助那些處於不幸之中的人。正義規定,那些處於安全地位的人應當確保需要幫助的人得到幫助。因此,法律的義務與對同情、尊重的強調相互結合,這種同情和尊重不只針對位高權重之人,而是針對每個人。每個人都有尊嚴和價值,因而值得尊重,在律法面前人人平等,而且人人應該同樣遵守律法。

律法規定了猶太教哲學,但似乎對律法的違背構成了猶太教的歷史。根據猶太教的經文,上帝創造的完美秩序被最初的人破壞了。《創世記》根據人的strong原罪/strong來解釋世界中惡的起源。在西方的宗教哲學中,原罪觀念佔據著核心地位。原罪最好理解為對上帝律法的違抗,是對人與上帝之間關係的破壞,它是由人類有罪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每種文化都有某些罪惡觀念,但是「原罪」意味著特殊的罪行,它是對上帝的冒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