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歐洲一些國家的私法比中國發達,他們吸收了羅馬法的這種特點。

私法在中國的欠缺,首先在於商品經濟不發達。羅馬法全部的宗旨是保護奴隸主階級的私有財產,而更具特色的是它保護商品生產者的權利。它有商品生產發展的基礎。馬克思曾把羅馬法稱為「商品生產的那個經濟發展階段的法律」1。其次是中國向來是個以農業為主的國家,農業生產的主要手段土地,大量為地主、貴族和皇帝所佔有,表現在法律上有關保護個體農民土地佔有和交換的條例就非常少。相反,法律上保護國有官有土地的條例更多。第三是,封建專制主義統治對人民的生命財產根本不關心,人身既不能完全自主,私有財產更難得到法律保護。

近代的立法和司法歷代的封建法典,重倫常,明等級,尊特權,反映了地主階級的意志,也反映了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近代,為時短淺,但也形成了近代的法律體系。近代的法典,反映了地主、官僚、買辦的意志,也反映了帝國主義在華利益。總的說來,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其特點是,一、立法權從皇帝的欽定轉向民議的形式和政治首腦的獨裁;二、接受外力對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干擾;三、引用西方法典的形式,保留封建法典的某些內容;四、有了系統的私法,如民法、民事訴訟法等。

鴉片戰爭的失敗,使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受到極大衝擊,國家的主權受到嚴重損害,外國侵略者根據與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取得了領事裁判權,外國人在中國犯法,只能由外國駐華代表審理,中國政府不得干涉。中國的政治家、思想家也認為,照老樣子統治下去不可能了。以康有為為代表的資產階級維新派,在戊戌變法運動中對立法、司法提出了革新建議。康有為可能不是最早主張君主立憲的人,但他的確是提出了君主立憲的具體方案。他認為,要象西歐國家那樣,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應當設議會,由選舉的議郎組成,凡議郎三分之二通過的決議就可以付諸實施。他主張制定憲法,皇帝和人民同受憲法約束。

康有為提出建立法制局,並把法制局列於應設的十二局之首位。他認為,2恩格斯:《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248頁。1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第395頁。外國人在中國自治其民,不受中國法律約束,「實為非常之國恥。」他明確表示,應重新制定法律,即不能驟行於內地,亦當先行於通商口岸。康有為進一步提出,凡民法、商法、市則、舶則、訟律、軍律、國際公法,一切中國原來沒有的新法律,都應由專門設立的機構制定。戊戌變法的另一重要人物梁啟超贊同康有為的建議和主張,並從歷史上為之詳加論證。

以慈禧太后為首的守舊派,扼殺了康梁維新之後,在國內外輿論壓力下也迫不得已,提出「革新」,「變法」。他們建立專門管理機構督辦政務處,又設考察政治館,派人出國考察。他們炮製的傑作不過是君主立憲,又不想真正實行。1908年,清政府公佈了一個《欽定憲法大綱》,共二十三條,其中規定皇帝總攬立憲、行政、司法等大權。所謂「革新」,「變法」,有名無實。這時有資政院及各省諮議局的設立。資政院的議員有的由皇帝委派,有的由各省的諮議局以成員的十分之一選出。資政院作為上下議院的基礎,討論國家歲入歲出及法典朝章等,議決之後,會同國務大臣奏報皇帝裁決。這在立法上比封建專制君主制總算有一點進步。但是省諮議局的成員限制出身、資歷、財產等,只有官僚地主和少數資產階級可以入選。它反映了非常微弱的一點民主。資政院開院後,來自他們那裡的輿論,清政府也不重視。清政府下了一定的功夫來修訂法律。有名的法學家沈家本以修訂法律大臣的身份,帶領法律館的人員,經過多年的努力,編出了《大清現行刑律》。1910年清朝公佈了由日本法學士崗田朝太郎起草的《大清新刑律》。作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中國,第一部刑法典就是由這位外國人制定的。還有《民律》、《商律》、《刑事訴訟律》、《民事訴訟律》、《國籍法》等,也在這一年編成,與《現行刑律》同時公佈。

應當指出,以孫中山為代表的資產階級革命派在立法、司法上反映了本階級的意志。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結束了中國歷史上二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華民國。在南京組織臨時政府,孫中山任臨時政府大總統。這個政府按《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設有議院,為立法機關,大總統為行政元首,司法權操在大總統手裡。這與歐美資產階級國家有所不同,不完全是三權分立。

民國建立不久,接連出現軍閥獨裁統治。南京政府只有三個月,袁世凱便搞了獨裁,孫中山等又創定《臨時約法》擴大民主權利。1913年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成立,採用眾參兩院為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為國務院,司法機關為大理院和檢察廳,有點表面上的資產階級民主。後來袁世凱為實現皇帝夢,炮製《中華民國約法》,又來個大倒退,立法、行政、司法集於袁氏一人。1915年底,袁世凱正式演出了一場當皇帝的鬧劇。但是袁世凱垮臺以後,至1928年北洋軍閥的統治才結束,代之而起的是國民黨蔣介石的新軍閥。他們一直搞封建買辦法西斯獨裁統治,無論在政府組織上怎麼變來變去,總離不開國民黨一黨專政,總不能改變蔣介石一人獨裁。正如列寧所說的,「如果人民代表機關沒有充分的權力,如果它是由舊政權召集的,如果同它並存的舊政權還是完整的,那末人民代表機關就等於零..如果沒有政權,無論什麼法律,無論什麼選出的機關都等於零。」1毛澤東同志說:「帝國主義和中國封建主義相結合,把中國變為半殖民1《列寧全集》第十一卷第98頁。

地和殖民地的過程,也就是中國人民反抗帝國主義及其走狗的過程。」2中國近代史上的這種鬥爭形勢,在立法、司法領域裡也沒有例外。官方制定的各種法典,到處遭到人民群眾反抗和抵制。

2《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見《毛澤東選集》合訂本,第595頁。

第六章社會意識形態第一節馬克思主義關於意識形態的學說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馬克思主義關於社會意識的學說是歷史唯物主義的重要內容之一。它說明了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問題,說明了社會意識對社會存在的反作用問題,說明了社會意識的各種表現形式問題。這些問題,在馬克思主義出現以前,是得不到科學的確切的說明的。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裡說:「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係,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係。這些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xt/pgn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199900041_0245_0馬克思又指出:「在一切社會形式中都有一種一定的生產支配著其他一切生產的地位和影響,因而它的關係也支配著其他一切關係的地位和影響。這是一種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隱沒其中,它使它們的特點變了樣。這是一種特殊的以太,它決定著它裡面顯露出來的一切存在的比重。」299900041_0245_1馬克思的這些指示,著重說明,適合生產力發展的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經濟基礎,政治和法律,意識形態是上層建築,樹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物質生產方式決定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生產關係是「一種普照的光」,是「一種特殊的以太」,它決定著其它一切關係的地位和影響。政治、法律、意識形態都是由社會存在特別是生產關係來決定的。

恩格斯在《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中指出,一切社會變遷和政治變革的終極原因,不應當在人們的頭腦中,在人們對永恆的真理和正義的日益增進的認識中去尋找,而應當在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的變更中去尋找;不應當在有關的時代的「哲學」中去尋找,而應當在有關的時代的「經濟學」中去尋找。正因為經濟基礎是決定上層建築的,所以社會變遷和政治變革的終極原因要在經濟基礎的變動中去找,而不要在人們的認識中去找。這就進一步論證了這樣的一個真理:「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在歷史上出現的一切社會關係和國家關係,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論觀點,只有理解了每一個與之相應的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並且從這些物質條件中被引伸出來的時候,才能理解。恩格斯在一八九○年八月五日致康·施米特的信中指出,「必須重新研究全部歷史,必須詳細研究各種社會形態存在的條件,然後設法從這些條件中找出相應的政治、私法、美學、哲學、宗教等等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