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他的說法,禮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先王」制定的。為什麼要制定禮呢?他認為是客觀的「物」和人的「欲」之間有矛盾。為了防止「欲」的無限擴大,把「物」搞光了,也防止因此發生鬥爭,才制定禮,進行約束。荀子講禮的最大意義在於一個「分」字,使上層社會的人都按照自己的身份,各守本分。荀子的說法是可取的,但禮大體上可能是由古代社會風俗自然形成的,而先王也有所制定,用以顯示貴族的身份和社會地位。周朝興起後,禮的規定日趨複雜,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流於形式。
刑,是階級社會的產物。刑與禮相對,是專為下層社會而設的。《禮記·曲禮》上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很多人為這句話作解釋,分歧很大,但禮和刑的物件不同是可信的。在刑的內容上,反映出保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傳說皋陶最早制定的刑法,把作壞事不承認、貪汙、殺人列為懲罰的物件,無疑是對一切危害奴隸主階級利益的人繩之以刑。商朝雖然有《湯刑》,但是殷紂王又加上了「炮烙之法」。周朝法網更密,周穆王命令呂侯作《呂刑》,律文多達三千條。
春秋時期已經有了關於彙集法律條文的《刑書》。但是,在是否公佈這種成文法上,曾發生過爭論。西元前五三六年鄭國的執政者子產把《刑書》鑄在鼎上,公諸於眾。史稱「鄭人鑄刑書」。晉國的大夫叔向提出反對,理由是過去「臨事制刑」,現在完全公開,老百姓知道了刑法的規定,就不害怕統治者了;再則發生爭論,他們會同刑書對照,可以免去統治者任意懲罰。子產沒有采納他的意見,照樣公佈1。三十年後,叔向所在的晉國也把他們的《刑書》公佈了。那是晉國的執政者趙鞅、荀寅乾的,史稱「鑄刑鼎」。內容是公佈範宣子所作的《刑書》。這一次引起了孔子的反對,理由同當年叔向提出的差不多。
春秋時期,社會變化很大,禮既已徒具形式,刑的本身也須變革。鄭、晉兩國鑄刑鼎,把刑法公開化,表明了兩國統治階級提高刑法的地位,從而加強它束縛人民的作用。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1從孔子的話裡可以看出孔子對禮的懷念,1《左傳》昭公六年。
1《論語·為政》。
也可以看出刑在春秋末年並不能起多大的作用。為了時事的需要,統治階級開始了法典的修訂。
封建法典戰國初年,魏國李悝著《法經》六章,這是繼鄭、晉鑄刑鼎之後的第一部法典。
李悝在魏國推行盡地力之教,立平糴之法,以附著於土地的小農為主要施政的物件。他是一位有明顯的封建主義傾向的政治家,他的《法經》久已失傳,可能也具有同樣的政治傾向。《法經》第一章是「盜」,第二章是「賊」,表明了作者對財產權利人身安全的重視,這在後世的封建法典裡,始終是重要的內容。劉邦入關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兩漢末農民起義軍的政治口號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創賞。」李悝同農民軍的立場是不同的,但都反映了當時社會秩序中最尖銳的矛盾。在這一點上,兩者是一致的。
秦漢時的法,是以《法經》為基礎而有所增益。蕭何定「漢律」九章,於《法經》六律之外,增加了興、廄、戶等三律,包含了軍法和戶籍法。漢單行法中有《越宮律》、《朝律》、《沉命法》等,這意味著法律在向朝廷、宮禁和提高君主專制權力的方向發展。
隋唐時期,封建法典達到了定型化的階段。隋朝的《開皇律》是一部有名的封建法典。唐朝尤其重視法典的修定,先後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的頒行。高宗為解釋律文,詔修律疏,成《唐律疏義》,流傳至今。唐律集秦漢以來封建法典的大成,被譽為中華法系的代表,在中外法律史上佔有重要地位,對不少國家產生了影響。
唐律共十二篇,篇次是《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以唐律跟漢律相比,唐律顯然反映了更復雜的社會矛盾,在法典的結構上,也遠比漢律為嚴整。《名例》是關於唐律的原則性規定,其中大部彙集了前代律文而突出了十惡和八議。十惡是:1謀反(對皇朝統治的顛覆活動)。
2謀大逆(破壞皇帝宗廟、陵墓、宮闕的活動)。
3謀叛(叛國投敵)。
4惡逆(謀殺毆打尊親屬及丈夫尊、近親屬)。
5不道(殺死一家三口及肢解等殘酷手段)。
6大不敬(盜竊御用物品等)。
7不孝(對直系尊親屬有忤逆言行)。
8不睦(謀殺或出賣近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或尊親屬)。
9不義(殺害本地及五品以上官長,夫死不舉哀、守喪期做樂或改嫁)。10內亂(近親屬間不正當的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