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犯十惡罪一律不得赦免。八議是:1議親(皇室一定範圍內的親屬)。

2議故(皇帝的故舊)。

3議賢(朝廷認為有賢德的人)。

4議能(有大才能)。

5議功(有大功勳)。

6議貴(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

7議勤(有大勤苦)。

8議賓(前朝的後裔之為國賓者)。

凡適用八議條款的罪人,除十惡罪外,都可從輕議處。十惡、八議的規定,表明了皇權神聖不可侵犯之尊嚴、三綱之為封建秩序必須遵循的準則以及上下尊卑的等級之不可逾越。法律是有強制性的,是封建皇權分別套在臣民身上的枷鎖。唐律於《名例律》之後,即首列《衛禁律》、《職制律》,而置《賦盜律》於全律第七,這也反映皇權在法典中地位的提高。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這書的編修經過三十年時間,由朱元璋親自審閱而完成。律的條文,大體上因襲唐律,但在篇章結構上是按照《名例》及《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為次序的。這種按六部官制編排的方法,有利於法的執行和監督。

明初社會經濟比較繁榮,但封建勢力對新生的生產力採取壓制態度,這種重大的社會矛盾現象在《大明律》中都有相應的反映。

朱元璋在《大明律》完成後,要求後代子孫各守祖訓,不得對律文加以更改,這是要後代皇帝必須守法、執法,以確保皇權的鞏固。但這種對待法律的嚴肅態度在法律發展史上也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清修律書,條款篇章基本上因襲《明律》而附以大量的例,因而稱為《大清律例》。例文之煩,既利於酌情斷獄,也便於吏人因緣為奸。對於反叛罪,清律量刑遠較明律為重,這反映了滿族貴族統治集團之狹隘的民族猜忌心理。

以上所說封建法典,基本上都屬刑法性質。還有行政法,如《唐六典》、《大明會典》、《大清會典》,旨在明確各部門各級官署的職掌、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係,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執行。這和上述封建法典都是封建國家的基本大法。

中國封建社會編了一套套的法典,一般稱之為王法或三尺法。王法的提出,最早是指治國之道。付與它法律意義的是三國時的曹操。當時曹彰為北中郎將,奉令徵烏丸,臨行前,曹操對他說:「居家為父子,受事為君臣,動以王法從事,爾今其戒之。」1三尺法的來歷是因古代法律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王法或三尺法,在封建社會對人民來說,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但是,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絕不限於已經編成的法典條文,最根本的是它與現實的利害關係。漢武帝時,杜周為廷尉,管刑獄,辦案時最願意按他的上司張湯,尤其是按皇帝的意旨裁決。「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有人問他:「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旨為獄,獄者固如是乎?」杜周說:「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1杜周的話說出了封建王法的本質,法就是當代封建專制皇帝的意旨。朱元璋雖告誡他的子孫不得更改法律,事實上也並不能做到。

中國封建社會制定的大量法典,在近代法律分類上,基本上屬於公法範1《三國志·魏書·任城威王彰傳》。

1《漢書·杜周傳》。

圍,而缺乏私法內容。私法,與公法不同,是關於個人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恩格斯說:「如果說國家和公法是由經濟關係決定的,那末不言而喻,私法也是這樣,因為私法本質上只是確認單個人之間的現存的、在一定情況下是正常的經濟關係。」2私法包括物權、債權、契約和繼承等權利與相互承擔的義務。

在中國封建法典中,從來沒有專門的私法典,在公法中涉及私法的條例數量也較少。李悝的《法經》首列一「盜」,當然是保護私有財產的,不過內容不詳。秦漢時代法律大興,有關私法方面的也極罕見。反映私法較多內容的開始於唐律。唐律的《戶婚律》有幾條涉及保護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廄庫律》有幾條涉及保護私有牲畜。《賊盜律》有幾條涉及保護私有財產。《雜律》中有幾條跟契約、借債及商品生產與貿易有關。但這遠比不上人們熟知的羅馬法那樣大量而又明確地表現私法的內容和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