絲毫也不證明這些事情是主觀的。
1例如,「我昨晚沒喝醉。我只喝了兩杯;再說,我是個絕對戒酒者,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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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卷三近代哲學
關於滋味,又重複快樂和苦痛論證:甜是快樂,苦是苦痛,因此兩者都是屬於心的。並且他又極力說,人在健康時覺甜的東西,生病時也許覺苦。關於氣味,使用了非常類似的論據:因為氣味不是快感的就是不快的,「它不能存在於有知覺的實體即心以外的任何實體中。」
在這裡,在所有的地方,貝克萊都假定,不是物質所固有的東西,必是心靈實體固有的,任何東西也不能既是心靈的又是物質的。
關於聲音的論證,是個adhominem(對人)論證1。海拉司說聲音「實在地」是空氣裡的運動,而費羅諾斯反駁說,運動能夠看見、觸到,卻不能聽見,因此「實在的」聲音是聽不見的。這不好算公正的議論,因為運動的知覺表象依貝克萊講也和其它知覺表象一樣是主觀的東西。海拉司所要求的運動總得是不被感知的和不能感知的。然而,這論證倒也指明,聽見的那種聲音跟物理學看作是聲音原因的空氣運動不能當成一回事,就這點來說,論證還是正確的。
海拉司放棄了次性質之後,還不願放棄主性質,即廣延。
性、形相、充實性、重量、運動、和靜止。議論當然集中在廣延性和運動上。費羅諾斯說,假如東西有實在的大小,同一個東西決不會在同時大小不同,然而東西離近時比離遠時顯得大。假如運動實際在物件裡,何至於同一個運動可以在一個人看來快,另一個人看來慢?我以為,應該承認這種議
1所謂「對人論證」
指在議論中避開主題,利用對方個人的性格、感情、言行等來證明自己的見解。例如在這裡費羅諾斯避不討論海拉司的論點,只是貶斥「實在的」聲音聽不見,就算了事。——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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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從文藝復興到休謨512
論證明被感知空間的主觀性。
但這種主觀性是物理的主觀性:對照相機來講也同樣說得過,因此並不證明形狀是「屬於心的」。
在第二篇對話中,費羅諾斯把以前進行的討論總結成下面的話:「除各種神靈以外,我們所認識的或設想的一切都是我們自己的表象。」當然,他不該把神靈算作例外,因為認識神靈和認識物質完全一樣,是不可能的。事實上,這兩種情形的論據幾乎相同。
現在試談一談由貝克萊開創的那種議論,我們能得出什麼肯定的結論。
我們所認識的東西是可感性質的簇:例如,一張桌子是由它的外觀形狀、軟硬、叩時發的響聲和氣味(假設有氣味)組成的。這些性質在經驗中有某種鄰接,以致常識把它們看成屬於同一個「東西」
,但是「東西」或「實體」概念在感知到的各種性質之外絲毫未新增什麼旁的性質,所以是不必要的。到此為止,我們一直站在堅固的基礎上。
然而現在我們必須自問,所謂「感知」指什麼意思。費羅諾斯主張,談到可感物,其實在性就在於它被感知;但是他並沒說出他所講的知覺是什麼意義。有一個理論認為知覺是主體與知覺物件間的關係,他是否定的。既然他以為「自我」是實體,他本來滿可以採納這一說;可是,他決定不要它。對否定「實體的自我」觀念的人說來,這個理論是講不通的。那麼,把某物叫做「知覺物件」
,指什麼意思?除說該某物存在以外,還有什麼別的意義嗎?我們能不能把貝克萊的斷語倒過來,不說實在性在於被感知,而說被感知就在於是實在的?不管怎樣,總之貝克萊認為存在不被感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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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卷三近代哲學
這件事照邏輯講是可能的,因為他認為某些實在的東西,即精神實體,是不被感知的。於是看來很明白,我們講某事件被感知到,除指它存在以外,還指別的意思。
這別的意思是什麼呢?感知到的事件和未感知的事件有一個明顯的差別:前者可以記起,但是後者記不起。還有什麼其它差別嗎?
有一整類的作用,多少可說是我們自然而然稱之為「心靈的」那種現象所獨具的,追憶即其中之一。這些作用和習慣有關係。
被火燒過的孩子怕火;被火燒過的火鉤子不怕。
不過,生理學家把習慣以及類似的事情作為神經組織的特性處理,他們沒有必要背棄物理主義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