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卷三近代哲學
它意見,類如托勒密之說,在邏輯上也不悖謬。霍布士儘管敬佩開普勒和伽利略,但是對使用歸納法求得普遍定律這件事,一直沒有正確領會。
霍布士和柏拉圖相反,他主張理性並非天生的,是靠勤奮發展起來的。
他然後開始論各種激情。
「意向」
可以定義成動念的微小根芽;它如果趨向什麼,就是慾望;如果趨避什麼,是厭惡。。。。。
愛和慾望是一回事,憎和厭惡是一回事。一件事物是慾望的物件,大家說它是「好」的;是厭惡的物件,說它是「壞」的。
(可以注意到,這兩個定義沒給「好」和「壞」加上客觀性;如果人們的慾望相異,並沒有理論方法調和分歧。)
又有種種激情的定義,這些定義大部分立腳在人生的競爭觀上;例如說發笑就是突如其來的大得意。對無形力量的恐懼,如果被公開認可,叫宗教;不被認可,是迷信。因此,斷定何者是宗教何者是迷信,全在立法者。福祉離不開不斷進展;它在於步步成功,不在於已經成功;所謂靜態幸福這種東西是沒有的——當然,天國的極樂不算,這已經超乎我們的理解力了。
意志無非是深思熟慮中最後餘留的欲求或厭惡。也就是。。
說,意志並不是和慾望及厭惡不同的東西,不過是發生衝突的情況中最強的慾望或厭惡罷了。這說法跟霍布士否定自由意志明顯有連帶關係。
霍布士與大多數專制政治的擁護者不同,他認為一切人生來平等。在任何政治也還不存在的自然狀態下,人人慾保持個人的自由,但是又欲得到支配旁人的權力。這兩種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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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從文藝復興到休謨18
都受自我保全衝動主使。由於它們的衝突,發生了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把人生弄得「險惡、殘酷而短促」。在自然狀態下,沒有財產、沒有正義或不義;有的只是戰爭,而「武力和欺詐在戰爭中是兩大基本美德」。
第二編講人類如何結合成若干各服從一箇中央權力的社會,從而免除這些惡弊。這件事被說成是通過社會契約而發生的。據設想,有許多人匯聚起來,同意選擇一個主權者或主權團體,對他們行使權力,結束總體混戰。我以為這種「盟約」
(霍布士通常如此稱呼)並未被看成是明確的歷史事件;把它這樣看待,與當前的議論的確也不切題。這是一種神話性的解釋,用它來說明為什麼人類甘受、而且應當甘受因服從權力而給個人自由必然要帶來的種種限制。
霍布士說,人類給自己加上約束,目的在於從我們愛好個人自由和愛好支配旁人因而引起的總體混戰裡得到自我保全。
霍布士研討人類為何不能像螞蟻和蜜蜂那樣協作的問題。他說,同蜂房內的蜜蜂不競爭;它們沒有求榮欲;而且它們不運用理智批評政府。它們的協和是天然的協和,但是人類的協和只能是憑依盟約的人為協和。這種盟約必須把權力交付一個人或一個議會,因為否則它便無法實施。
「盟約離開武力只是空文」
(威爾遜總統不幸忘記這點。)這盟約不是後來洛克和盧梭講的那種公民與統治權力者之間的盟約,而是為服從過半數人要選擇的那個統治權力者、公民們彼此訂立的盟約。
公民作出選擇之後,他們的政治權力即告終止。
少數派也和多數派同樣受約束,因為這盟約正是說要服從多數人所選擇的政府。政府一經選定,除這政府認為宜於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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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卷三近代哲學
那種權利以外,公民喪失掉一切權利。
反叛的權利是沒有的,因為統治者不受任何契約束縛,然而臣民要受契約束縛。
如此結合起來的群眾稱作國家。這個「利維坦」是一個凡間的神。
霍布士歡喜君主制,不過他的全部抽象議論同樣也適用於一切這樣的政體:其中存在著一個無上權力,不受其它團體的法權的限制。單隻議會,他倒能夠容忍,但是他不能容忍國王和議會分領統治權的制度。這和洛克及孟德斯鳩的意見恰相反。霍布士說,英國內戰之所以發生,正是因為權力分配到國王、上院和下院的緣故。
這個最高權力,或是一個人或是一個議會,稱作主權者。
在霍布士的體制中,主權者的權力沒有限度。他對一切意見的表達有檢查權。據假想,主權者主要關心的是維持國內和平;所以他不運用檢查權壓抑真理,因為與和平牴觸的論調決不會正確(好個異常實用主義的見解!)。財產法應當完全隨主權者的心意;因為在自然狀態下不存在財產,所以財產是政府創造的,政府可以隨意左右這種創造。
固然也承認主權者可能專制,但是哪怕最壞的專制政治總強似無政府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