況且,在許多地方主權者的利害與臣民的利害本相同。臣民越富足,他越富足;臣民若守法,他就比較安全;等等。反叛是不該的,一則因為反叛通常要失敗,再則因為倘若反叛成功,便留下惡例,教別人學反叛。他否認亞里士多德說的僭主政治與君主政治的區別;按霍布士的意見,所謂「僭主政治」
,無非是講這話的人恰巧厭惡的一種君主政治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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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從文藝復興到休謨38
書中舉出君主當政比議會當政可取的種種理由。他承認當君主的私人利益與公眾利益衝突的時候,君主通常要順從他的私利,但是議會也如此。君主可能有寵臣,但是議會的每個議員也難免有嬖人;因此在君主政治下,寵臣嬖人的總數多半還少些。君主能私下聽取任何人進言;議會卻只能聽取議員們的意見,而且還是公開聽取。議會中有某些議員偶然缺席,可以讓別個黨派獲得多數,因而造成政策的改變。
不僅如此,假若議會內部分裂,其結果可能就是內戰。霍布士論斷,因為所有這些理由,君主制最完善。
整個一部《利維坦》中,霍布士完全沒考慮定期選舉對議會為了議員的私人利益而犧牲公眾利益的傾向可能起的鉗制作用。事實上,好像他所想到的不是民主選舉的議會,而是威尼斯大議會或英國上院一類的團體。他把民主政治按古代方式理解為必得一切公民直接參與立法和行政;至少說,這似乎是他的意見。
在霍布士的體制中,主權者起初一選定,人民便最後退了場。主權者的繼承,如同羅馬帝國在沒有叛亂擾攘時的慣例,須由主權者決定。他承認,主權者通常要選擇自己的一個子女,或者若沒有子女,選擇一個近親,但是他認為任何法律也不該限制他選其他人。
書中有論臣民自由的一章,開頭是這樣一個精闢可佩的定義:對運動不存在外界障礙,是謂自由。
按這個意義講,自由與必然是一致的;例如,水在對它的運動沒有障礙時,因而按定義也就是水在自由時,必然流下山崗。人可以自由做。。
他意欲做的事,但是必然得做神意欲做的事。我們的一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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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卷三近代哲學
志作用全有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講全是必然的。至於談到臣民的自由,在法律不干涉的情況下,他們有自由;這決不是對主權的限制,因為主權者假使決定要法律干涉,法律本可以干涉。除主權者自願讓出的權利外,臣民沒有和主權者相對抗的權利。大衛使烏利亞被殺1,因為烏利亞是他的臣子,那時他沒有侵害烏利亞;但是大衛侵害了神,因為他是神的臣子而不遵從神的律法。
據霍布士的意見,古代的著述家歌頌自由,結果促使人們贊同暴亂和騷動。他主張,這些著述家的意思正確解釋起來,他們所歌頌的自由是主權者的自由,即免於外國統治的自由。國內對主權者的反抗,即便看來好像是極正當的,他也譴責。例如,他認為聖安布洛斯在帖撒羅尼迦屠殺後無權將狄奧多修斯皇帝開除教籍。他還激烈地指斥札卡理教皇不該為扶立不平,幫他廢了墨洛溫朝末代國王。
不過他承認服從主權者的義務也有一個限度。自我保全權在他看來是絕對的權利,所以臣民有甚至對抗君主的自衛權。
這話合邏輯,因為他把自我保全當成了組織政府的動機。
根據這點,他認為(不過有一些限制)人在受政府召喚上戰場時,有權拒不戰鬥。
這是任何現代政府不容許的一種權利。
他的利己主義的倫理觀有一個奇妙結論,就是對主權者的反抗只在自衛的情況才算正當;為保護旁人而進行的反抗卻總。
有罪。
還有另一個十分合乎邏輯的例外:人對於無能力給予他
1見《舊約》《撒母耳記下》第十一章。——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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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從文藝復興到休謨58
保護的主權者,沒有任何義務。這樣看來,在查理二世流亡期間霍布士歸服克倫威爾,便名正言順了。
政黨或現在我們所謂的工會一類的團體,當然不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