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

因而,教會改革的勝利自然會直接導致教皇與皇帝間的劇烈衝突。

--569

65卷二天主教哲學

祭司在埃及、巴比倫和波斯早已形成一個獨立而強大的社會階層,但在希臘和羅馬卻不如此。在原始基督教中,僧侶和俗眾的區別是逐漸發生的;當我們在新約中讀到主教一詞時,這一詞彙還沒有它現在的寓意。

僧俗分離有兩個方面,一是教義方面的,一是政治方面的;政治的一面又倚靠其教義的一面。僧侶具備某些行奇蹟的能力,特別在有關聖禮方面——洗禮則除外,俗人也能施洗禮。但沒有僧侶的幫助卻無法舉行婚禮,赦罪禮和臨終時的塗油。在中世紀中尤其重要的是化體1:只有祭司才能行彌撒的奇蹟。

化體說雖久已為一般人所信仰,但直到西元十一世紀,西元1079年時才變為信條之一。

由於祭司們有行奇蹟的權能,他們能夠決定一個人是否在天國中享永生或打入地獄。當一個人在受破門處分中不幸死亡,那末他將要下地獄;假如他經過祭司奉行的一切正當儀式,而自己又適當地認了罪並悔改,那末他最後還將進入天國。然而進入天國之前,他可能還要在煉獄中經受一段時期——也許是一段很長時期的熬煎。祭司們可以通過為某人的靈魂作彌撒而縮短這人在煉獄中的期限。他們為了適當的金錢酬謝是樂於作這種事的。

我們須知所有這一切,不止是公開宣佈的信條,而是為僧俗兩界所共同堅信不疑的。僧侶們行奇蹟的權能使他們屢次戰勝那些擁有軍隊的強大君主。然而這種權能卻受到以下

1化體:指行聖餐時麵包和葡萄酒變為基督的肉和血這一天主教的信條。——譯者

--570

第二篇經院哲學家765

兩種限制:一即俗界怒不可遏的激情爆發,一即僧侶之間的分裂。直到教皇格雷高裡七世時為止,羅馬居民對於教皇本人並不怎樣尊敬。每逢騷亂的黨派鬥爭誘使他們對教皇進行綁架、拘禁、毒殺或攻擊的時候,他們是毫不猶豫的。但這怎能和他們的信仰相容呢?這解答,毫無疑問,一部分出於他們毫無克己的能力;此外一部分卻出於人在臨終前還可以悔改的想法。另外還有一種理由,不過這種理由在羅馬所起的作用較差於其它地區,這就是說,國王在其國內可以使主教們屈從他的意志,這樣國王便可取得足夠的僧侶魔法,從而拯救自己脫離永劫的懲罰。因此教會紀律,與一個統一的教會管理機構便成為僧權必不可缺之物。作為僧侶道德革新重要組成部分的這些目標,終於在西元十一世紀中達到了。

僧侶們的職權,總地說來,只有通過個體僧侶的重大犧牲才能獲得。為僧侶改革家所一致抨擊的兩大弊端即聖職買賣與蓄妾。關於以上二者我們必須分別加以敘述。

由於虔誠信徒的捐獻,教會早已變得很富有。許多主教擁有巨大的財產,就連教區的祭司們也都照例過著當代的舒適生活。主教的任命權通常實際上是操於國王之手,但也有時操於一些地位較低的封建貴族。國王出售主教職位之事是習以為常的;事實上這筆款項佔其收入的重要部分。主教從而再去轉售在其許可權以內的高階聖職。在這種事上是並沒有任何秘密的。蓋爾伯特(按即塞爾維斯特二世)仿效主教的口吻說「我付出黃金,而當了主教;只要我按照自己分內的

--571

865卷二天主教哲學

許可權行事,我也不怕撈不回這筆款項。我任命一個祭司,於是我收到黃金;我按插一個執事,於是我收到一堆白銀,看吧,我付出去的黃金,現在又重新返回了我的錢囊。「

1米蘭的彼得。達米安於西元1059年發現自大主教以下該城中的每一僧侶都犯有買賣聖職的罪,而這種情形在當時卻非絕無僅有。

買賣聖職當然是一種罪,但這還不是反對它的唯一理由。

它使得教會的人事升遷不憑功績而憑財富,它確認了任命主教事宜中的俗界權威,以及主教對世俗統治者的隸屬關係;同時它導致主教職位淪為封建體系的一部分。尤其,當一個人買到了高階聖職以後,他自然要急於收回為此而付出的代價,於是這人屬世事物的關心勢將超過他對於精神事務方面的關心。由於這些原因,反對買賣聖職運動終於成為教會爭取權力鬥爭中的一個必要環節。

與此極其類似的看法也適用於僧侶的獨身主義。西元十一世紀的革新家經常把我們較為正確地應說為「結婚」這一詞彙說成「蓄妾」。

修道僧由於其貞潔的誓言,當然不得結婚,然而對於那些世俗僧侶卻從未有過明確的結婚禁令。東方的教會一直到今天,教區祭司還被允許結婚。西方在西元十一世紀中大部分教區祭司都是結婚的。

主教,就他們自身來說,經常訴諸於聖保羅以下的話:「作主教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

2於此並沒有買賣聖職事件中那樣明顯的

1《劍橋中世紀史》,第5卷,第10章。

2《提摩太前書》,第3章,第2節。

--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