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十二 【宋紀七十二】

續資治通鑑 畢沅 第1頁,共2頁

起強圉大荒落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熙寧十年(遼太康三

年)

春,正月,癸丑,遼主如混同江。

乙卯,省諸道春貢金帛及停週歲所輸尚方銀。

庚申,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唐義問言:「近廢荊門軍為長林縣,屯兵減少,

不足以控制要會。聞自廢軍以來,鹽酒課息每歲虧數,過於所存役錢。乞復建軍。」

詔荊湖北路監司相度以聞,既而不行。

戊辰,仙韶院火,不視朝。

己巳,白虹貫日。

庚辰,詔開封府判官吳幾復劾東頭供奉官王永年,以永年詣宰相訟宗室叔皮等

易衣私出求卜也。永年妻,叔皮女弟。永年自江南罷官,押錢綱赴京師,盜用數千

緡,冀妻家為償之,叔皮不為償;三司督錢甚急。永年知叔皮嘗於上元夜微服遊閭

裡,乃夜叩東府告變雲:「叔皮兄弟私訪卜者,為己有天命,謀作亂,密造乖輿服

御物已具。」故命幾復鞫之。幾覆按驗,皆無狀。永年既伏罪,會病,死獄中。

侍御史周尹言:「近制,太廟大祠,並差宗室使相以上攝太尉行事,所以重宗

廟,尊祖考,親皇族,訓子孫也。去冬臘享及期,中書方欲出敕,有宗室遽在告,

既別差官,翼日即奉朝請,亦有受誓戒後復辭疾者。竊惟宗室親賢,蒙九聖積累之

烈,已極尊崇顯寵矣,所宜春秋致力以舉禮。今乃以一日奉祠為憚,則是悖德棄本,

莫甚於此。宜申約束,自今宗室使相合赴太廟行事者,毋得臨時以疾苟免。如謂宗

室使相以上員數不多,祠事頻數,即差節度使以上通攝。」從之。

二月,壬午朔,遼東北路統軍使蕭罕嘉努,加尚父,封吳王。

甲申,命北院樞密使魏王耶律伊遜同母兄弟,世預北、南院樞密之選;其異母

諸弟,世預伊勒希巴之選。

戊子,以果莊敗,種諤等賞官有差。

己丑,遼主如魚兒濼。

辛卯,日中有黑子如李,至乙巳散。

遼以中京飢,罷巡幸。

乙未,權御史中丞鄧潤甫言:「嘗有興利之臣,議前代帝王陵寢,許民請射耕

墾,而司農可之。緣此唐之諸陵悉見芟刈,聞昭陵木已翦伐無遺。熙寧令前代帝王

陵寢並禁樵採,遇郊祀則敕吏致祭,其德意可謂遠矣。小人掊克,不顧大體,使其

所得不資,猶不可為,況所獲至淺鮮哉!乞下所屬,依舊禁止樵採耕墾,並黜責創

議之人。」詔:「唐諸陵除立定令條禁止頃畝外,其餘民已請射地,許依舊耕佃,

為守陵戶,餘並禁止。」

丁酉,詔:「諸州歲以十月差官檢視內外老病貧乏不能自存者,注籍,人日給

米豆各一升,小兒半之,三日一給。自十一月朔始,止明年三月晦。」

己亥,樞密副使王韶罷。韶與安石異,數以母老乞歸,帝語安石勉留之,安南

之役,韶言:「廣源之建,臣以為貪虛名而忘實禍,執政乃疑臣為刺譏。方舉事之

初,臣力爭極論,欲寬民力而省財用,但同列莫肯聽,至以熙河事折臣。臣本意不

費朝廷而可以至伊吾盧甘,初不欲令熙河作路,河、岷作州也。今與眾異論,倘不

求退,必致不容。」韶本鑿空開邊,驟躋政地,乃以勤兵費財歸曲朝廷,帝由是不

悅,以觀文殿學士、戶部侍郎知洪州;又坐謝表怨慢,落職,知鄂州。

丙午,以復廣源、蘇茂等州,群臣表賀。曲赦廣南西路諸州軍。安南道經略討

都總管、荊湖南路宣撫司並罷。行營軍馬除量留防守外,盡放歸本路。經賊坊郭、

鄉村戶及避賊失業者,並被殺土丁之家,去年已放稅者更放,今年並二稅役錢已免

兩料者更免兩料。應經賊殺戮之家,見存丁口孤貧不能自存者,所在州軍日給口食

米。以廣源州為順州。

賜李乾德詔,許依舊入貢,送還所掠省地人口。是役也,帝令中書、樞密院具

行營兵馬數,兵四萬九千五百六人,馬四千六百九十匹,除病及事故,見存二萬三

千四百人,馬三千一百七十四匹。

以郭逵判潭州,趙禼知桂州。以徵交趾,移疾先還,逵既坐貶,禼亦以不即平

賊,降直龍圖閣、知桂州。

戊申,三司言:「奉詔同制置解鹽使皮公弼詳議中外所論陝西解鹽鈔法利害。

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鈔溢額故鈔價賤,鈔價賤故糧草貴。又,東、西、南三

路通商州縣權賣官,故商旅不行。如此鹽法不得不改,官賣不得不罷。今欲更張前

弊,必先收舊鈔,點印舊鹽,行貼納之法,然後自變法日為始,盡買舊鈔入官。其

已請出鹽,立限許人自陳,準新價貼納錢印鹽度,給公據。令條具所施行事。東南

舊法,鹽鈔一席毋過三千五百,西鹽鈔一席毋過二千五百,盡買入官。先令商人以

鈔赴解州榷鹽院並池場照對批鑿,方許中賣。已請出鹽,立限告賞,許商人自陳。

東南鹽一席貼納錢二千五百,西鹽一席貼納三千,與換公據,立限出賣,罷兩處禁

榷官賣。其提舉司出賣鹽,並依客人貼納價錢,充買舊鈔支用,取客人情願對行算

請。從省司降篆書鹽席木印樣,委逐州軍雕造,付所差官檢點印記,給與新引。將

京西南、北、秦鳳、河東路、在京開封府界應通商地分,各舉官一員。其全席鹽,

限十日內經官自陳,點印貼納,委所差官點數,用印號,毀抹舊引,給與新引,其

貼納錢,許供通抵當。如商人願舊鈔依定價折會貼納鹽錢者,聽從便,於隨處送納,

抹訖封印,送制置司。若私鹽衰息,官鹽自可通行。民間請出兩路鹽,無慮三十五

萬席,比候民間變轉,約須期年。慮緣邊未入新法鹽錢,糧草有闕,乞權於去年折

綱欠負谷粟,計物價借充軍糧,候入到鹽錢,依數撥還。通商州軍縣鎮,歲終,委

轉運、提點司各以管下民戶多少,同者將繳納商人,注賣鹽引多少為準,比較增虧,

依編敕江、淮等路賣鹽酒,比較賞罰。」詔:「除提舉出賣解鹽司官賣地分別降指

揮外,及市易司已買鹽,亦依客人例貼納價錢,餘依所定。」

三月,辛酉,分命輔臣祈雨於郊、廟、社稷,仍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轉

運、提點刑獄司,各訪名山靈祠,委長吏請禱。

丙寅,三司言:「相度及再體問商人,自來出產小鹽及鄰接京東、河北末鹽地

分,澶、濮、濟、單、曹、懷州、南京及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

白馬、長垣、胙城、韋城九縣,令通商,必為外來及小鹽侵奪,販賣不行。合依舊

官自出賣,仍召客人入中外,其河陽、同、華、解州、河中、陝府及開封府界陳留、

雍丘、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溝、太康、鹹平、新鄭十一縣,欲且令

通商,候逐月繳到客交引,對比官賣課利,不相遠,即立為定法,若相遠,或趁辦

年額不敷,即依舊官賣。」從之。

先是張景溫提舉賣鹽,頗增鹽價,民不肯買,則課民日買之,隨其貧富作業為

多少之差。有買賣私鹽者,重賞募人告,以犯人家財充賞。民買官鹽,食不盡,留

經宿者,同私鹽法,民間騷怨。鹽鈔每席舊直六千,至是才二千有餘,商不入粟,

邊儲失備。朝廷疑之,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其事,公弼極陳官賣鹽為不便,詔

與三司議之。沈括在三司,雖不能奪公弼議,然王安石方主景溫,括希安石意,乃

言若通商,則歲失官賣緡線二十餘萬。雖乞將管城等十一縣並南京、孟、陝、同、

華、衛六州府通商,而中書訖不行。安石既去位,括始與公弼共言官賣鹽不可不罷,

於是詔許孟、陝、同、華、解、河中六州府、陳留等十一縣通商,餘官賣猶如故云。

壬申,詔州縣捕蝗。

夏,四月,辛巳,復置憲州。

樞密直學士、給事中、知定州薛向為工部侍郎,再任。向辭所遷官,降詔不允。

故事,前執政辭官乃降詔;兩省降詔,自向始也。

初,遼使求地者久留邸舍,數出不遜語。邊奏雲、應集兵,治涿、易道,謂北

人渝盟有端,累詔向察其實。向還奏:「遼人慾速成地界議,故多張虛勢以動中國。

使者懼朝廷不如其請,故為嫚言,徼倖取成。且兵來,不除道也。」後卒如向言。

癸未,中書門下言:「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人,當年秋以本業試中明法,至有循

兩資者,推恩太優。今欲應明法及第,入試中明法,除入第一等合差充刑法官與依

例推恩外,餘只免試,更不推恩。」從之。

乙酉,遼主泛舟黑龍江。

丁亥,于闐國入貢。

丁酉,詔禮部:「進士依舊試策五道。又,祖宗袒免親已授官者,聽鎖應;及

非袒免親,許應舉國子監及禮部,別為一甲,試兩場,五分為額,發解所取不得過

五十人。殿試與正奏名進士試策,別作一項考校。累舉不中,年四十者,申中書奏

裁,量材錄用。」

癸卯,三司言:「近奉朝旨,將舊法東南鹽鈔委官於在京等七處置場,每席三

貫四百,權於內藏庫借見錢二十萬貫應副收買,候貼納到鹽錢逐旋撥還。尋令市易

條依此收買。本務申,客人擁並赴務投下文鈔,據所買計用錢五十九萬三千餘貫,

省司全闕見錢,深慮有妨鈔法。欲將在就客人所乞中賣文鈔,除單合用鈔別無收附,

對勘卻退,令於向西州軍官場就近勘合中賣外,其餘鈔數,盡行收買。價錢內三分

支還見錢,餘七分依沿邊入中鈔價,細算合支價錢目,給與新引。所有合貼新鈔,

候降下指揮,從省司牒三班院,差使臣一員,赴制置解鹽司取撥合銷新鈔,赴市易

條下界契勘書填給付客人,令於解地請領鹽貨。所貴買盡民間舊鈔,兼客人換得新

引請鹽,趁時變賣。」從之。其新鈔仍在熙寧十年合出鈔額。

甲辰,河東經略使韓絳言:「嵐州合河津並無地與夏國接界,乞減寨主,量留

廂軍五人,及廢上下津十七鋪。又,上平關雖當把截津要,亦阻黃河之險,欲止留

監押一員,軍士三百人。」從之。

五月,庚戌朔,監兩京抽稅竹木務、太子中允程顥改太常丞。以知河南府賈昌

衡等言顥通古今,行誼修潔,改官八年,未嘗磨勘故也。

戊午,詔修仕宗、英宗兩朝正史,命宰臣吳充提舉,以龍圖閣直學士宋敏求為

修史,集賢院學士蘇頌同修史,集賢校理王存、黃履、林希併為編修官。

癸亥,知越州、資政殿大學士趙抃知杭州。抃知越州時,兩浙旱蝗,米價踴貴,

餓死者什五六。諸州皆榜衢路,立告賞,禁人增米價。抃獨榜衢路,令有米者任增

價糶之。於是諸州米商輻輳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

先是淮浙飢,詔出本界上供米損市價糶,以活饑民。發運副使盧秉言:「價雖

賤,貧者終不得米。請償糴本,盡以其餘賑恤流民。」詔可。是歲奏計,帝問曰:

「如聞滁、和民食蝗以濟,有之乎?」秉對曰:「有之。民飢甚,死者相忱籍。」

帝慘然曰:「獨趙抃為朕言,與卿合。」前此發運司入奏,多獻羨餘以希恩,秉獨

以錢七十萬緡償三司舊負,因言:「發運司但督六路財賦,以時上之,本無羨餘;

以進者,率正數也,乞遂禁絕。」帝嘉納之。

丙寅,詔鄭州長史柴袞,令流內銓與注遠處主簿或尉。袞,周世宗之侄玄孫,

受命已十年,乞注一官故也。

庚午,詔:「侍御史知雜事蔡確,知諫院黃履,定奪衛州運河及疏浚黃河利害

異同、理曲不實之人,劾罪以聞。如合就按驗,輟闢一員及取旨遣內侍同往。」

初,熊本既受命,與都水監主簿陳祐甫、河北轉運使陳知儉共按問,諸埽言:

「八年故河道水減三尺,浚川杷未至間已增三尺,杷至又增一尺。且從此以前十年,

水皆夏溢秋復,不惟此一年,水落實非杷所至。」本等乃集臨清、冠氏縣十五人責

狀,及據埽上水歷,即南岸以杷試驗,雖小有增深寸數,翼朝再測,已與未浚時無

異。又訪議者,皆以運河之興,有費無利,且為官私之患。遂以文彥博所陳為是,

奏乞廢浚川司。

時範子淵在京師,先聞之,遽上殿言:「熊本、陳祐甫,意謂王安石出,文彥

博必將入相,附會其意,以浚川杷為不便。臣聞本奉使按事,乃詣彥博納拜,從彥

博飲食,祐甫、知儉皆預焉,及屏人私語。今所奏必不公。且觀彥博之意,非止言

浚川杷而已。陛下一聽其言,天下言新法不便者必蜂起,陛下所立之法大壞矣。」

帝頗惑其言,詔以本等奏送都水監及外監丞司。子淵遂訟本等以七月中北岸水歷定

五月中南岸河流漲落,又不皆至河所視其利害,及大名府已嘗保明用杷浚二股功利

牒轉運司,兼本等專取索浚河司事總四千七百餘紙,即未嘗取索大名府安撫司轉運

司事相參照。而確亦劾本奉使不謹,議論不公,乞更委官定奪是非。故就委確及履

仍即御史臺置獄推究。

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鮑事蒲宗閔言:「本司船賣解鹽,已蒙改法,依舊通商。

外有茶法,事蹟相關,須至更改。每年欲起發茶四萬馱赴秦州、熙河路,依市價賣,

仍認定稅息錢,應副博馬、糴買糧草。並川峽路民間食茶,許逐場依市價添減收買,

每貫收息錢一分出賣,仍沿貫納長引錢。鳳州、鳳翔、永興軍、環慶路州軍亦依舊

為商地,分許客人於川中茶場算請興販。」知彭州呂陶亦言官場買茶,虧損園戶,

有致詞訴及生喧鬧。旋詔川中茶場免收息三分。

丙辰,遼玉田、安次縣有蝝傷稼。

己巳,遼主駐犢山,宴群臣。遼主曰:「先帝用仁先、華噶,以賢智也。朕有

仁杰、伊遜,不在仁先、華噶下。」歡飲至夜乃罷。

甲戌,太白晝見。

遼太子自母后之變,憂見顏色。而耶律伊遜之黨,以皇后廢立皆由其謀,欣躍

相慶,肆騰讒言謗,忠良之士,斥逐殆盡。護衛太保蕭錫沙辨黠,善揣摩人意,數

出入伊遜家,見朝臣不附者,輒擿使去之,錫沙得遷殿前副檢點。會護衛蕭和克謀

殺伊遜事覺,伊遜械繫之,考劾不服,流於邊。錫沙謂伊遜曰:「今太子猶在,臣

民屬心,大王素無根柢之助,復有誣皇后之怨,它日太子立,大王置身何地?宜熟

計之。」伊遜曰:「吾憂此久矣。」夜,召其黨蕭德哩特,謀所以構太子者。乙亥,

伊遜使其黨護衛太保耶律扎喇等告都部署耶律薩喇、樞密使蕭蘇薩等謀立太子。遼

主命按問之,無跡,乃出薩喇為始平軍節度使,蘇薩為上京留守,鞭護衛六人,其

餘各徙於邊。

丙子,遼以西北路招討使遼西郡王蕭呼哩額為北府宰相兼知契丹行宮都部署事。

呼哩額,孝穆之孫,便佞滑稽,尚鄭國公主,拜駙馬都尉。初與耶律伊遜不協,出

為寧遠軍節度使。自後呼哩額揣知伊遜意,傾心事之;伊遜欲引為助,遂有是擢。

丁丑,詔使臣換文資,試律令大義十道,以八通為上,六通次之,四通又次之,

併為合格,中書取旨。

戊寅,遼詔告謀逆者加重賞,耶律伊遜之謀也。時有耶律喏嚕與其弟烏頁皆黨

於伊遜,時號二賊。

六月,己卯朔,遼耶律伊遜使其黨牌印郎君蕭額都溫仲父房之耶律託卜嘉上急

變曰:「昨者耶律扎喇所告薩喇等,其事皆實,臣亦與其謀,本欲殺伊遜而立太子。

臣等若不言,恐事白連坐。」遼主信之,杖太子,幽之別室,命伊遜及耶律孝傑、

耶律仲禧、蕭呼哩額、楊遵勖、耶律延格、蕭錫沙等鞫治。太子具陳枉狀,謂延格

曰:「上惟我一子,今為儲副,尚何所求!鮑與我為昆弟行,當念無辜,達意於上。」

蕭錫沙聞之,謂延格曰:「如此奏,則大事去矣;當易其辭為款伏。」延格入,如

錫沙言奏之,遼主大怒。中外知其冤,無敢言者,惟北院樞密副使蕭惟信廷急之,

遼主弗聽。伊遜等窮治太子之黨,逮北院宣徽使耶律託卜嘉、漢人行宮都部署蕭託

卜嘉等下獄,不勝榜掠,皆誣狀。伊遜恐遼主猶有所疑,引託卜嘉等庭詰之,各令

荷重校,繩系其頸,不能出氣;諸人不堪其酷,唯求速死。伊遜乃入奏曰:「別無

異辭。」遂殺蕭託卜嘉、耶律託卜嘉與其弟陳留及東宮宿直官,遣使殺始平軍節度

使耶律薩喇、上京留守蕭蘇薩及其諸子,執蕭巖壽、蕭和克至京,殺之。時牽連被

殺者眾,盛夏,屍不得瘞,地為之臭。流耶律孟簡於保州。

壬午,注輦國遣使朝貢。

癸未,詔:「南京、鄆、兗等州及邢州之臣鹿、洺州之雞澤、平恩、肥鄉縣盜

賊,並用重法。」

丙戌,遼廢太子浚為庶人,囚之上京。太子將出,曰:「吾何罪而至是?」蕭

錫沙叱令登車,遣衛士闔其車門而去。蕭德哩特監送太子,時促其行,不令下車,

起居飲食,數加陵侮,至則築堵環囚之。西南面招討使吳王蕭罕嘉努上書言太子冤,

不報。

丙申,知制誥孫洙言:「熙寧四年中,建言者患制誥過為溢美,以謂磨勘遷官,

非有績效,不當專為訓詞。遂著令,磨勘皆為一定之辭;文臣待制、武臣閤門使以

上,方特命草制,其餘悉用四句定辭。遂至群臣雖前後遷官各異,而同是一辭;典

誥者雖姓名各殊,而共用一制;一門之內,除官者各數人,文武雖別,而併為一體。

至於致仕、贈官、薦舉、敘復、宗室賜名、宗婦封邑、齋文疏語之類,雖名體散殊,

而格以一律,歲歲遵用,非所以訓百官,詔後世也。前世典章,本朝故事,未嘗有

此。陛下天縱神聖,言成典謨,而典誥之臣乃苟簡如此,豈稱明詔所以垂立一代制

度之意哉!伏望皆令隨事撰述,但不得過為溢美,以失事實。」詔:「舍人院撰詞,

少卿監以下,奏薦敘封,每遇大禮一易;恩澤舉人,每科場一易;封宗室婦女,逐

時草制;文官轉官致仕並選人改京朝官知縣,並隨等撰定。」其後舍人院又請「百

官封贈,嘗任待制、觀察使以上其子封贈,並隨事別撰。」從之。

辛丑,樞密院言:「聞邕州、欽州峒丁,其人頗驍勇,但訓練不至,激勸無術。

欲委經略司選舉才武廉幹之人為都司巡檢等,提舉訓練,每季分往按閱。逐峒歲終

具武藝精強人數,首領等第給俸;提舉官以武藝精強五分以上議酬獎。仍令五人附

近者結一保,五保相附近者結一隊。每按閱,保、隊各相依附;至於戰鬥,互相救

助。勇怯分為三等:有戰功或武藝出眾為上等,免差役;人才趫捷為中等,免科配;

餘為下等。常日不妨農作,習學武藝,遇提舉官按閱,即聚一村按試,毋得豫集邊

境。有盜賊,令首領相關報。」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