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時歷》,虧初三更一點。
《大明曆》,虧初三更三點。
右《授時》次親,《大明》密合。
隋開皇十二年壬子,七月己未望食,一更三唱虧初。
《授時歷》,虧初在一更四點。
《大明曆》,虧初在一更五點。
右《授時》親,《大明》次親。
十五年乙卯,十一月庚午望食,一更四點虧初,二更三點食甚,三更一點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一更三點,食甚在二更二點,復滿在二更五點。
《大明曆》,虧初在一更五點,食甚在二更三點,復滿在二更五點。
右《授時》虧初、食甚、復滿皆親;《大明》虧初、復滿皆親,食甚密合。
十六年丙辰,十一月甲子望食,四更三籌復滿。
《授時歷》,復滿在四更四點。
《大明曆》,復滿在四更五點。
右《授時》親,《大明》次親。
後漢天福十二年丁未,十二月乙未望食,四更四點虧初。
《授時歷》,虧初四更五點。
《大明曆》,虧初四更一點。
右《授時》親,《大明》次親。
宋皇祐四年壬辰,十一月丙辰望食,寅四刻虧初。
《授時歷》,虧初在寅二刻。
《大明曆》,虧初在寅一刻。
右《授時》次親,《大明》疏。
嘉祐八年癸卯,十月癸未望食,卯七刻甚。
《授時歷》,食甚在辰初刻。
《大明曆》,食甚在辰初刻。
右皆親。
熙寧二年己酉,閏十一月丁未望食,亥六刻虧初,子五刻食甚,醜四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亥六刻,食甚在子五刻,復滿在丑三刻。
《大明曆》,虧初在子初刻,食甚在子六刻,復滿在醜四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密合,復滿親;《大明》虧初次親,食甚親,復滿密合。
四年辛亥,十一月丙申望食,卯二刻虧初,卯六刻甚。
《授時歷》,虧初在卯初刻,食甚在卯五刻。
《大明曆》,虧初在卯四刻,食甚在卯七刻。
右虧初皆次親,食甚皆親。
六年癸丑,三月戊午望食,亥一刻虧初,亥六刻甚,子四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戌七刻,食甚在亥五刻,復滿在子三刻。
《大明曆》,虧初在亥二刻,食甚在亥七刻,復滿在子四刻。
右《授時》虧初次親,食甚、復滿皆親;《大明》虧初、食甚皆親,復滿密合。
七年甲寅,九月己酉望食,四更五點虧初,五更三點食既。
《授時歷》,虧初在四更五點,食既在五更三點。
《大明曆》,虧初在四更三點,食既在五更二點。
右《授時》虧初、食既皆密合;《大明》虧初次親,食既親。
崇寧四年乙酉,十二月戊寅望食,酉三刻甚,戌初刻復滿。
《授時歷》,食甚在酉一刻,復滿在酉七刻。
《大明曆》,食甚在酉三刻,復滿在戌二刻。
右《授時》食甚、復滿皆次親;《大明》食甚密合,復滿次親。
本朝至元七年庚午,三月乙卯望食,丑三刻虧初,寅初刻食甚,寅六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醜二刻,食甚在寅初刻,復滿在寅六刻。
《大明曆》,虧初在醜四刻,食甚在寅一刻,復滿在寅七刻。
右《授時》虧初親,食甚、復滿密合;《大明》虧初、食甚、復滿皆親。
九年壬申,七月辛未望食,醜初刻虧初,醜六刻食甚,寅三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子七刻,食甚在醜四刻,復滿在寅一刻。
《大明曆》,虧初在醜二刻,食甚在醜六刻,復滿在寅二刻。
右《授時》虧初親,食甚、復滿皆次親;《大明》虧初次親,食甚密合,復滿親。
十四年丁丑,四月癸酉望食,子六刻虧初,丑三刻食既,醜五刻甚,醜七刻生光,寅四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子六刻,食既在醜四刻,食甚在醜五刻,生光醜六刻,復滿寅四刻。
《大明曆》,虧初在醜初刻,食既醜七刻,食甚在醜七刻,生光在醜八刻,復滿寅六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復滿皆密合,食既、生光皆親;《大明》虧初、食甚、復滿皆次親,食既疏遠,生光親。
十六年己卯,二月癸酉望食,子五刻虧初,醜二刻甚,醜七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子五刻,食甚在醜二刻,復滿在醜七刻。
《大明曆》,虧初在子七刻,食甚在丑三刻,復滿在醜七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復滿皆密合;《大明》虧初次親,食甚親,復滿密合。
八月己丑望食,醜五刻虧初,寅初刻甚,寅四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丑三刻,食甚在寅初刻,復滿在寅四刻。
《大明曆》,虧初在醜七刻,食甚在寅二刻,復滿在寅四刻。
右《授時》虧初次親,食甚、復滿皆密合;《大明》虧初、食甚皆次親,復滿密合。
十七年庚辰,八月甲申望食,在晝,戌一刻復滿。
《授時歷》,復滿在戌一刻。
《大明曆》,復滿在戌四刻。
右《授時》密合,《大明》疏。
已上四十五事,密合者,《授時》十有八,《大明》十有一;親者,《授時》十有八,《大明》十有七;次親者,《授時》九,《大明》十有四;疏者,《授時》無,《大明》二;疏遠者,《授時》無,《大明》一。
定朔
日平行一度,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一晝夜之間,月先日十二度有奇,歷二十九日五十三刻,復追及日,與之同度,是謂經朔。經朔雲者,謂合朔大量不出此也。日有盈縮,月有遲疾,以盈縮遲疾之數損益之,始為定朔。
古人立法,簡而未密,初用平朔,一大一小,故日食有在朔二,月食有在望前後者。漢張衡以月行遲疾,分為九道;宋何承天以日行盈縮,推定小余;故月有三大二小。隋劉孝孫、劉焯欲遵用其法,時議排抵,以為迂怪,卒不能行。唐傅仁均始採用之,至貞觀十九年九月後,四月頻大,複用平朔。訖麟德元年,始用李淳風《甲子元歷》,定朔之法遂行。淳風又以晦月頻見,故立進朔之法,謂朔日小余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虛進一日,後代皆循用之。然虞絪嘗曰:「朔在會同,苟躔次既合,何疑於頻大;日月相離,何拘於間小。」一行亦曰:「天事誠密,雖四大三小,庸何傷。」今但取辰集時刻所在之日以為定朔,朔雖小余在進限,亦不之進,甚矣,人之安於故習也。
初曆法用平朔,止知一大一小,為法之不可易,初聞三大二小之說,皆不以為然。自有歷以來,下訖麟德,而定朔始行,四大三小,理數自然,唐人弗克若天,而止用平朔。迨本朝至元,而常議方革。至如進朔之意,止欲避晦日月見,殊不思合朔在酉戌亥,距前日之卯十八九辰矣,若進一日,則晦不見月,此論誠然。苟合朔在辰申之間,法不當進,距前日之卯已逾十四五度,則月見於晦,庸得免乎?且月之隱見,本天道之自然,朔之進退,出入為之牽強,孰若廢人用天,不復虛進,為得其實哉。至理所在,奚恤乎人言,可為知者道也。
不用積年日法
曆法之作,所以步日月之躔離,候氣朔之盈虛,不揆其端,無以測知天道,而與之吻合;然日月之行遲速不同,氣朔之運參差不一,昔人立法,必推求往古生數之始,謂之演紀上元。當斯之際,日月五星同度,如合璧連珠然。惟其世代綿遠,馴積其數至逾億萬,後人厭其布算繁多,互相推考,斷截其數而增損日法,以為得改憲之術,此歷代積年日法所以不能相同者也。然行之未遠,浸復差失,蓋天道自然,豈人為附會所能苟合哉?夫七政執行於天,進退自有常度,苟原始要終,候驗周匝,則象數昭著,有不容隱者,又何必舍目前簡易之法,而求億萬年宏闊之術哉?
今《授時歷》以至元辛巳為元,所用之數,一本諸天,秒而分,分而刻,刻而日,皆以百為率,比之他歷積年日法,推演附會,出於人為者,為得自然。
或曰:「昔人謂建歷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然則歷之有積年日法尚矣。自黃帝以來,諸歷轉相祖述,殆七八十家,未聞舍此而能成者。今一切削去,無乃昧於本原,而考求未得其方歟?」是殆不然。晉杜預有云:「治歷者,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前代演積之法,不過為合驗天耳。今以舊曆頗疏,乃命釐正,法之不密,在所必更,奚暇踵故習哉。遂取漢以來諸歷積年日法及行用年數,具列於後,仍附演積數法,以釋或者之疑。
《三統曆》西漢太初元年丁丑鄧平造,行一百八十八年,至東漢元和乙酉,後天七十八刻。
積年,十一四萬四千五百一十一。
日法,八十一。
《四分曆》,東漢元和二年乙酉編造,行一百二十一年,至建安丙戌,後天七刻。
積年,一萬五百六十一。
日法,四。
《乾象曆》建安十一年丙戌劉洪造,行三十一年,魏景初丁巳,後天七刻。
積年,八千四百五十二。
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
《景初歷》魏景初元年丁巳楊偉造,行二百六年,至宋元嘉癸未,先天五十刻。
積年,五千八十九。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元嘉歷》宋元嘉二十年癸未何承天造,行二十年,至大明七年癸卯,先天五十刻。
積年,六千五百四十一。
日法,七百五十二。
《大明曆》宋大明七年癸卯宋祖沖之造,行五十八年,至魏正光辛丑,後天二十九刻。
積年,五萬二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正光歷》後魏正光二年辛丑李業興造,行一十九年,至興和庚申,先天十三刻。
積年,一十六萬八千五百九。
日法,七萬四千九百五十二。
《興和歷》興和二年庚申李業興造,行一十年,至齊天保庚午,先天九十九刻。
積年,二十萬四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二十萬八千五百三十。
《天保歷》北齊天保元年庚午宋景業造,行一十七年,至周天和丙戌,後天一日八十七刻。
積年,一十一萬一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二萬三千六百六十。
《天和歷》後周天和元年丙戌甄鸞造,行一十三年,至大象己亥,先天四十刻。
積年,八十七萬六千五百七。
日法,二萬三千四百六十。
《大象歷》大象元年己亥馬顯造,行五年,至隋開皇甲辰,後天十刻。
積年,四萬二千二百五十五。
日法,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二。
《開皇曆》隋開皇四年甲辰張賓造,行二十四年,至大業戊辰,後天七刻。
積年,四百一十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七。
日法,一十萬二千九百六十。
《大業歷》大業四年戊辰張胄玄造,行一十一年,至唐武德己卯,後天七刻。
積年,一百四十二萬八千三百一十七。
日法,一千一百四十四。
《戊寅歷》唐武德二年己卯道士傅仁均造,行四十六年,至麟德乙丑,後天四十七刻。
積年,一十六萬五千三。
日法,一萬三千六。
《麟德歷》麟德二年乙丑李淳風造,行六十三年,至開元戊辰,後天一十二刻。
積年,二十七萬四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三百四十。
《大衍曆》開元十六年戊辰僧一行造,行三十四年,至寶應壬寅,先天一十三刻。
積年,九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九十七。
日法,三千四十。
《五紀曆》寶應元年壬寅郭獻之造,行二十三年,至貞元乙丑,後天二十四刻。
積年,二十七萬四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三百四十。
《貞元歷》貞元元年乙丑徐承嗣造,行三十七年,至長慶壬寅,先天十五刻。
積年,四十萬三千三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九十五。
《宣明歷》長慶二年壬寅徐昂造,行七十一年,至景福癸丑,先天四刻。
積年,七百七萬五百九十七。
日法,八千四百。
《崇玄歷》景福二年癸丑邊岡造,行十四年,後六十三年,至周顯德丙辰,先天四刻。
積年,五千三百九十四萬七千六百九十七。
日法,一萬三千五百。
《欽天曆》五代周顯德三年丙辰王樸造,行五年,至宋建隆褒申,先天二刻。
積年,七千二百六十九萬八千七百七十七。
日法,七千二百。
《應天曆》宋建隆元年庚申王處訥造,行二十一年,至太平興國辛巳,後天二刻。
積年,四百八十二萬五千八百七十七。
日法,一萬單二。
《乾元歷》太平興國六年辛巳吳昭素造,行二十年,至鹹平辛丑,合。
積年,三千五十四萬四千二百七十七。
日法,二千九百四十。
《儀天曆》鹹平四年辛丑史序造,行二十三年,至天聖甲子,合。
積年,七十一萬六千七百七十七。
日法,一萬一百。
《崇天曆》天聖二年甲子宋行古造,行四十年,至治平甲辰,後天五十四刻。
積年,九千七百五十五萬六千五百九十七。
日法,一萬五百九十。
《明天曆》治平元年甲辰周琮造,行一十年,至熙寧甲寅,合。
積年,七十一萬一千九百七十七。
日法,三萬九千。
《奉元歷》熙寧七年甲寅衛樸造,行十八年,至元祐壬申,後天七刻。
積年,八千三百一十八萬五千二百七十七。
日法,二萬三千七百。
《觀天曆》元祐七年壬申皇居卿造,行一十一年,至崇寧癸未,先天六刻。
積年,五百九十四萬四千九百九十七。
日法,一萬二千三十。
《佔天曆》崇寧二年癸未姚舜輔造,行三年,至丙戌,後天四刻。
積年,二千五百五十萬一千九百三十七。
日法,二萬八千八十。
《紀元歷》崇寧五年丙戌姚舜輔造,行二十一年,至金天會丁未,合。
積年,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七。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大明曆》金天會五年丁未楊級造,行五十三年,至大定庚子,合。
積年,三億八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六百五十七。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
《重修大明曆》大定二十年庚子趙知微重修,行一百一年,至元朝至元辛巳,後天一十九刻。
積年,八千八百六十三萬九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
《統元歷》後宋紹興五年乙卯陳得一造,行三十二年,至乾道丁亥,合。
積年,九千四百二十五萬一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六千九百三十。
《乾道歷》乾道三年丁亥劉孝榮造,行九年,至淳熙丙申,後天一刻。
積年,九千一百六十四萬五千九百三十七。
日法,三萬。
《淳熙歷》淳熙三年丙申劉孝榮造,行一十五年,至紹熙辛亥,合。
積年,五千二百四十二萬二千七十七。
日法,五千六百四十。
《會元歷》紹熙二年辛亥劉孝榮造,行八年,至慶元己未,後天一十刻。
積年,二千五百四十九萬四千八百五十七。
日法,三萬八千七百。
《統天曆》慶元五年己未楊忠輔造,行八年,至開禧丁卯,先天六刻。
積年,三千九百一十七。
日法,一萬二千。
《開禧歷》開禧三年丁卯鮑浣之造,行四十四年,至淳祐辛亥,後天七刻。
積年,七百八十四萬八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一萬六千九百。
《淳祐歷》淳祐十年庚戌李德卿造,行一年,至壬子,合。
積年,一億二千二十六萬七千六百七十七。
日法,三千五百三十。
《會天曆》寶祐元年癸丑譚玉造,行十八年,至鹹淳辛未,後天一刻。
積年,一千一百三十五萬六千一百五十七。
日法,九千七百四十。
《成天曆》鹹淳七年辛未陳鼎造,行四年,至至元辛巳,後天一刻。
積年,七千一百七十五萬八千一百五十七。
日法,七千四百二十。
此下不曾行用,見於典籍經進者二歷。
《皇極曆》大業間劉焯造,阻難不行,至唐武德二年己卯,先天四十三刻。
積年,一百萬九千五百一十七。
日法,一千二百四十二。
《乙未歷》大定二十年庚子耶律履造,不曾行用,至辛巳,後天一十九刻。
積年,四千四十五萬三千一百二十六。
日法,二萬六百九十。
《授時歷》元至元十八年辛巳為元。
積年、日法不用。
實測到至元十八年辛巳歲。
氣應,五十五日六百分。
閏應,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分。
經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五十分。
日法,二千一百九十,演紀上元己亥,距至元辛巳九千八百二十五萬一千四百二十二算。
氣應,五十五日六百二分。
閏應,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三分。
經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四十九分。
日法,八千二百七十,演紀上元甲子,距辛巳五百六十七萬五百五十七算,日命甲子。
氣應,五十五日五百三十三分。
閏應,二十日一千八百八分。
經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二十五分。
日法,六千五百七十,寅紀上元甲子,距辛巳三千九百七十五萬二千五百三十七算。
氣應,五十五日六百三十一分。
閏應,二十日一千九百一十九分。
經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一十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