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雷決 附錄一 破案!老祖宗絕對是認真的!

大家平時看古裝罪案劇時,有沒有考慮過這樣一個問題:古人在審案時,為何一定要讓犯人簽名按手印?

如果他們對手印的作用並不瞭解,那他們讓犯人按手印的目的又是什麼?

正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接觸刑事技術(痕跡檢驗)這一行之前,我或許會和大多數人一樣並不在意,甚至會主觀地認為古人審案就是靠嚴刑逼供。

可每當我翻開我國刑事技術相關的專業書,總能在前言部分發現大段文言文,這讓我產生了一種感覺——古人的智慧,絕非我們以為的那麼簡單。

為了追根溯源,解開這個按手印的謎題,我開始翻閱古籍,參考各種史料,想要搞清楚古人到底是用什麼方法斷案的。

在系統翻閱了大量文獻後,我簡直是開啟了新世界的大門。只怕大家也想不到,早在幾千年前,古代的「前輩」們,就已經制定出了勘查犯罪現場的詳細規則,其中包括指紋檢驗、足跡檢驗、工具痕跡檢驗、文書筆跡檢驗、法醫鑑定、理化檢驗等方方面面,有些方法,甚至一直被沿用至今。

是不是感覺很玄奇?

沒錯,當我把資料系統地整理出來時,我就是這種感覺,要不是有白紙黑字的古籍記載,我也不會相信這一切竟是真的。不得不說,咱們老祖宗的智慧,真的超越了今人的想象。

不信?

別急,接下來讓我分門別類地把古代的「刑事技術」逐一刨根尋底,大家就會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老祖宗對待破案這件事,絕對是認真的!

第一回痕跡檢驗篇

第一話指紋

人類知道指紋的時間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時代,在西安半坡遺址中出土的六千多年前的陶器上,就發現了指紋。在考古發掘中出土的陶器、青銅器上所刻的雲雷紋,就是參照指紋繪製而成的。既然指紋那麼早就被古人注意到了,那麼在源遠流長的歷史長河中,必定會有人去研究指紋。

中國是世界公認最早對指紋進行利用的國家。在美國芝加哥的菲爾特博物館中,一枚中國古代的泥印在此靜靜儲存著,這枚印正面刻有主人的名字,反面則留下了一根拇指的印痕。

這枚罕見的泥印被製作成型的時間,距今足有兩千多年,可以算作目前人類發現的最古老的指印印泥之一。自然,這枚指印在這裡代表著「印主自己」。

《後漢書·志第九·祭祀下》曰:「嘗聞儒言,三皇無文,結繩以治,自五帝始有書契。至於三王,俗化雕文,詐偽漸興,始有印璽,以檢奸萌。」

在三皇時代,人們沒有使用文字,於是便採用結繩的方法來記錄事務。直到五帝時,才產生了文書憑證。到夏、商、周時期,習俗教化、雕繪文字越來越豐富,而弄虛作假、偽裝假冒之事也越發多見起來,於是有了璽印,目的是防範作奸違法之舉。

時間來到秦漢,此時封泥制已普遍盛行起來,人們書寫在竹簡、木牘之上,這樣寫成的信件、文書需要用繩索進行連線和捆綁,以防有人偷拆。在繩結處會用泥封起,再在泥上加蓋官私印章,這樣一旦被人開啟,封泥就很難復原。有歷史實物可以證明,從西周到秦漢,印章和指紋可以交替運用,印章大多為識字的人在用,而且製作需要一定費用,因此沒有印章的平民,就加蓋兩根手指印。

這種具有契約意義的指紋運用大約出現在西漢初期,最早的辦法,是在竹簡上「畫指」,做法是:由書契人先書寫契文,在契尾一一寫出雙方當事人、見證人、中間人的姓名,然後相應人士在自己的名字下,按男左女右的原則,印畫中指、食指兩節或三節長度的線段,並在指尖、指節位置畫上橫線,以示該契約是由自己簽署的。

等到唐代時,指紋已在田宅買賣、婚姻家庭、人口買賣和財務借貸等民事契約的簽署時廣泛運用。851年,阿拉伯商人索拉羅在他寫的《大唐風情》中有這樣的記錄:在此處,不管是誰向人借錢,都要立下借據,借債人得用中指和食指在借據上並排捺印;倘若雙方簽訂契約,那麼雙方的指紋就印在兩紙騎縫處。

而在唐代以後,官府中兵丁名冊、獄詞、畫供等,也同樣有以指印為證的文字記載及實物遺留。宋後,在人口買賣契約和離婚休書上,更是普遍採用捺指紋或壓手印的做法。

可見,在歷朝歷代,指紋作為契約文書的簽署標誌,均有法律效力。

在古代,還有一門行當對指紋的研究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境界。

是哪一行呢?

相術。

科技不發達的古代社會向來是迷信滋長的土壤,不論是何朝代,都市的街邊,都不乏卜卦算命的「半仙」。

南唐宋齊邱的《玉管照神局》就是古代相術之代表,內容涉及相手、相面、相骨等多種「算命技術」。

相術在民間流傳甚廣,據野史記載,算命這回事最早可追溯到商周時期。袁忠徹整理的《神相全篇》可謂相術的集大成者。

《神相全篇》中有一段關於掌紋的描述讓人感覺非常不可思議:「三才紋乃掌中三大紋,人人有之,乃在母胎受氣成形、擎拳掩耳而成,十分辛苦。自上至下,第一紋居火,為天紋,主根基;第二紋居土,為地紋,主財祿;第三紋居明堂,為人紋,主福德。」

它的意思如下:

三才紋,也就是人手掌中的三條最大的紋路,這三條紋路可謂人人皆有,人還沒出生,尚在母親腹中,三才紋就已經成形,是嬰兒握拳遮耳的時候自然形成的,所以非常深刻。手掌從上往下,第一紋在五行中屬火,是天紋,反映一個人人生的基礎;第二紋五行屬土,為地紋,主此人人生的財運、官祿;第三紋在明堂上,叫作人紋,主此人的福氣和德行。

這種說法其實具備一定科學性,現代胚胎學研究表明,指紋在胎兒三四個月大時便開始產生了,到嬰兒大約六個月大時成形。一個人從此時開始,直到長大成人,指紋也只不過變大變粗,但紋樣卻終生不會發生改變。

現代高科技儀器研究的結果,竟與古人的結論不謀而合,這足夠使人震驚。至於古人是用了什麼方法才得出如此精準的結論的,目前還是一個不為人知的謎題。

感到神奇了嗎?

告訴你,神奇的還在後面。如果光是理論研究,還不算什麼,古人最厲害的,是把指紋技術早早地運用到了醫術之中。

清代太醫吳謙等人編修了《醫宗金鑑》,在這本書的第五十卷,醫師們提及了一種結合指紋,對三歲以下小兒進行診斷的方法,名曰「一指定三關」。

中醫將人體分為諸多「經絡」,手上的指紋屬食指橈側緣的脈絡,屬手太陰肺經,是其中一個分支。指紋的狀態會反映出相關脈絡,通過觀察指紋表現出的狀態,結合脈象便可以診斷疾病。

由於兒童手腕部位短小,加之問診時兒童也時常會哭鬧,影響脈象,所以給兒童把脈,常常診斷不準。好在,兒童的皮膚細嫩,皮下的血脈容易暴露,而血脈的病症還會表現在指紋上,所以對三歲以下的孩童,古代中醫常常會結合指紋變化來進行輔助診斷。

他們認為,指紋有「風」「氣」「命」三關,其中食指掌指紋為「風關」,近節指間紋為「氣關」,遠節指間紋即為「命關」。

診斷時,要將患病兒童抱到光亮的地方,醫生用左食指和拇指握住患病兒童的食指末端,同時用右拇指在患兒食指掌側面,從命關開始,朝向氣關、風關反覆推幾次,只要用力得當,指紋會顯現得更加明顯,方便觀察。

如指紋浮而明顯的,病情比較表淺;指紋沉隱不顯的,病情可能在體內伸出;紋細而色澤淺淡的,多是虛症;紋粗而色澤濃滯的,可確診是實症。另外,若紋線顏色看起來是鮮紅的,就屬於體外感染的風寒;若紋線顏色看起來是紫紅的,多屬於體內發熱的症狀;若紋線顏色看起來是青色的,大機率是風症或痛症;紋線顏色是青紫或紫黑色的,極大可能是血脈堵塞;當紋線顏色出現淡白色,基本上可以判斷是脾虛。

據文字與實物可知,我國人早在兩千二百多年前,就已經在利用指紋進行偵查活動了。

這是一個特別的時間:1975年12月。

就在這一年,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有大量竹簡出土。竹簡上用墨寫著秦代的隸書,裡面記錄著從戰國晚期直至秦始皇時期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於吉凶時日的佔書。

睡虎地秦墓竹簡計1155枚,其中包括殘片80枚,後人將其分類整理為10部分,分別為:《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編年記》《語書》《為吏之道》以及甲種與乙種《日書》。

這裡面《語書》《效律》《封診式》《日書》都是原書的標題,而其他幾部分的標題都是後人整理時擬定的。

其中,《封診式》的部分佔98簡,內容為對官吏審理案件時的相關要求,以及對各類案件進行調查、現場勘查、審訊等程式化處理的文書程式。簡單來講,其主要內容就是在調查案件時,將犯罪現場封鎖起來,再仔細進行現場勘查的刑事技術規範。

簡文一共分為25節,每節第一簡簡首寫有小標題,包括《治獄》《訊獄》《封守》《有鞫》《覆》《盜自告》《口捕》《盜馬》《爭牛》《群盜》《奪首》《告臣》《黥妾》《遷子》《告子》《癘》《賊死》《經死》《穴盜》《出子》《毒言》《奸》《亡自出》,還有兩個小標題由於字跡模糊而無法辨認。

其中《穴盜》一節對指紋的運用就有所記載:「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跡,厀(膝)、手各六所。」

其意為:房內以及洞裡外土上存在膝印和手印,分別有六處。

這部分記錄表明,早在秦代,手印在偵查破案中就已成了重要證據之一。到了唐朝,指紋鑑定的各種技術日趨成熟,唐代出土的許多契約、遺囑等文書上都能發現指紋、指節紋或掌紋的印跡。往後的朝代中,也都在文書上沿用以指紋、掌紋鑑別真偽的習慣。

1927年,德國人羅伯特·海因德爾就在其《指紋鑑定》一書中提到,中國唐代的賈公彥,是世界上第一個提出用指紋識別人的學者,他早在唐高宗永徽元年(650年)時,就發現了指紋的特徵及用途。

指紋技術的推廣運用,伴隨著歷史文明的發展。古人當兵就要造冊,這種冊子叫作《箕斗冊》,除了記錄士兵的名字、年齡、家庭住址之外,還會按上其指紋來儲存,冊子上對識別指紋的方式方法也有詳細介紹。

由於這種方式大大利於人口管理,能有效地防止冒名頂替,在清代時,便進一步推廣到各州縣,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古代指紋資料庫」,這種庫藏資料由專人管理。也就是說,只要罪犯在犯罪期間不小心留下了指紋,官府只需把其留下的指紋拓印下來,發往周邊各州縣進行對比,就很快能夠鎖定案犯,這和現代偵查中使用的指紋資料庫比對系統如出一轍。

而由於指紋的獨特性和規律性,古代固然沒有現在這麼便利的指紋識別裝置,但只要經過專業的指紋技術培訓,指紋比對的準確率甚至可以達到95%以上。

據記載,在古代,指紋的比對方法有四種。

第一種,目測法。這個很好理解,就是直接用肉眼去看。

第二種,疊加法。拿一張紙,按一枚指紋,然後將這枚指紋與需要比對的指紋疊放在一起,看是否重合。

第三種,透光法。這是比對陳舊指紋的方法,在暗室中利用光源,透過通透的油紙觀察指紋輪廓。紋線清晰的,可直接畫出;紋線模糊的,則疊加比對。如此即可得到罪犯指紋全貌。

第四種,撕接法。把新按指紋的紙撕開,然後把撕開的紙上的部分指紋與需要比對的指紋進行接合。如果接合後的指紋線路是完整的,就說明是同一個人的指紋;如果無法接合,則說明這不是同一個人的指紋。

由此發展出的指紋提取方法有三種。

第一種,哈氣法。如果在現場發現某物可能存有指紋,直接哈氣便能用肉眼分辨。

第二種,布灰法。將燃燒後的炭粉碾碎,撒在指紋上,用嘴吹或用兔毛輕輕撣過,便能發現指紋。這種方法在古代還適用於足跡提取,後面會進行介紹,現在暫且不表。這種方法,其實就是現代刑事技術中的指紋刷顯法的雛形。

第三種,煙燻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大型室內現場。古人在使用哈氣法觀察指紋時,其實已經知道陳舊的汗液指紋可以吸水變得清楚。古人雖然並不知道原理,但已知曉這一事實。在古代,在勘查大型室內現場時,勘查人員若並不知道嫌疑人觸碰過哪些地方,就會關門閉戶,在室內用木炭將水煮沸,待室內溼度上升後,再悶滅爐火,讓煙塵顆粒在室內飄散。當灰塵遇到潮溼的指紋時,指紋便會顯現。

另外,還有用植物汁液使血跡指紋顯現的方法,只是記載於野史,這部小說中也提到過。

第二話足跡

與指紋相比,足跡更加直觀。早在遠古時期,我們的祖先就已經掌握了利用野獸足跡追捕獵物的方法。追溯歷史,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將足跡應用於刑事辦案的國家之一。

前面提及的《封診式·穴盜》,原文記載如下:「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跡,厀(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跡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跡類故履。」

意思如下:

房內以及洞裡外土上存在膝印和手印,分別有六處。屋外土壤上有秦綦履留下的鞋印四處,長一尺二寸。鞋印前部花紋密,長四寸;中部花紋稀疏,長五寸;跟部花紋密,長三寸。鞋印看起來像是舊鞋留下的。

由此可見,早在兩千多年前的秦朝,人們就已將足跡作為偵破案件的線索和證據,並已開始研究穿鞋足跡的結構特徵。

明代天啟六年(1626年),出現了一本名為《智囊全集》的古籍,經增補後,全書共收錄上起先秦、下至明代的歷代智囊故事1061則,書中提到的人物,大多運用智慧和謀略創造歷史。它是講述我國古人運用聰明才智巧妙地排憂解難、克敵制勝的處世奇書,也是我國文化史上一部篇幅龐大的智謀之書。

其中,《楊武》篇中有這樣的記載:

僉都御史楊北山公名武,關中康德涵之姊丈也,為淄川令,善用奇。邑有盜市人稷米者,求之不得。公攝其鄰居者數十人,跪之於庭,而漫理他事不問。已忽厲聲曰:「吾得盜米者矣!」其一人色動良久。復厲聲言之,其人愈益色動。公指之曰:「第幾行第幾人是盜米者。」其人遂服。

又有盜田園瓜瓠者,是夜大風雨,根蔓俱盡。公疑其仇家也,乃令印取夜盜者足跡,布灰於庭,攝村中之丁壯者,令履其上,而曰:「合其跡者即盜也!」其最後一人輾轉有難色,且氣促甚。公執而訊之,果仇家而盜者也,瓜瓠宛然在焉。

意思如下:

僉都御史楊北山,單名武,是關中康德涵的姐夫,任淄川令,他這個人善於用奇思妙計。某次,城中發生了買米商戶失竊的事,始終抓不到小偷。楊公便下令將失主的幾十名鄰居全帶到府衙問話。當一干人等被帶到衙門後,楊公讓他們全跪在庭院中,而自己卻慢條斯理地處理其他公文,壓根不理他們。過了一會兒,只聽楊公厲聲道:「我已經知道那個偷米的傢伙是誰了!」這時跪在庭下的人群中,有一人聞言神色大變。不久,楊公又厲聲重複了一遍,那人的神色越發驚慌。楊公就指著他說:「第幾行第幾人就是盜米者。」那人一聽,很快就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又有一次,發生了一樁盜竊田園裡的瓜的案子,那晚風很大,下了很大的雨,瓜田中的根葉藤蔓都被人給連根拔起,什麼都不留下。楊公懷疑是園主仇家乾的,就讓手下采集盜瓜者遺留下的腳印,又在庭中鋪上細灰,讓村中的丁壯一一在灰上走過,同時說:「要是腳印相合,那人就是盜瓜賊!」最後一名壯丁一直藉故推託,並且呼吸急促,楊公當即抓起此人審訊,果然是因兩家有仇隙而發生的盜竊行為,其人所盜取的瓜果,全堆放在家中。

很顯然,這個故事,便是一個史料有記載的,關於足跡檢驗及提取的案例。這種提取方法並不複雜,在民間,人們由於長期進行放牧、狩獵等生產活動,已不斷積累了豐富的足跡追蹤技術。這使得他們能根據蛛絲馬跡找到失散、逃跑的牲畜和隱藏起來的犯罪分子。

遠了暫且不說,咱們國家的足跡學泰斗馬玉林前輩就是足跡學研究者的代表。他生於1906年,去世於1981年。年幼時家貧,他10歲起給財主家扛小活、放羊,放羊時習練辨蹤、跟蹤本領。

雖未念過書,但他很聰明。他以羊的大小、肥瘦、毛色等體徵為依據,經過長時間觀察、比較、琢磨,練出一手看蹄印就能聯想出羊的體態特徵的硬功夫。所以他放羊時很少查數,只要跟在羊群后面看蹄印,就知是否有羊走丟,丟了的是哪隻。

有羊走丟時,他就順著蹄印追蹤,不論遠近,準能找回來。從此,他除了常常找回自家的失羊外,還常幫助鄉親們找回丟失的牲畜。經過長期的碼蹤實踐,他頭腦中積累了一套完整的辨蹤經驗,從足跡的輕重、步態、步幅、虛邊、壓力、帶土等情況,即可分析出人的性別、職業、習慣、年齡、身體特徵等,而且摸索出了在沙土上、硬地上、草地上、水上、礫石地上、雪地上、河水中、雨天的路面上辨跡追蹤的方法,掌握了較完整的步法追蹤技術。

在古代,是否有與馬玉林前輩類似的研究者?

不光有,而且還不少。

大名鼎鼎的《荀子·勸學篇》中有一句「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意為:沒有從一步步開始的積累,是不可能到達千里之外的。古時以邁出一隻腳為跬,再邁出一隻腳為步。它是步法追蹤研究的基礎。

《尚書·牧誓》中有這樣的記載:「今日之事,不愆於六步、七步,乃止,齊焉。夫子勖哉!不愆於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齊焉。」

意思是:今日之戰,陣列前後距離不得超過六步、七步,要令行禁止,保持整齊。將士們,共勉!不超過四、五、六、七回合交戰後,當停則停,要保持整齊。

顯然,當時的人們已把步法特徵應用於軍事訓練。

還有一個大家熟悉的成語「邯鄲學步」,它出自《莊子·秋水》,原文為:「子往呼!且子獨不聞夫壽陵餘子之學行於邯鄲與?未得國能,又失其故行矣,直匍匐而歸耳。今子不去,將忘子之故,失子之業。」

這個故事說的是戰國時燕國壽陵的某位少年,因為趙國邯鄲人走路的姿勢特別優美,於是不遠千里跑到邯鄲學習當地人走路。可他不但沒學會像邯鄲人那樣走路,連自己原本的走路姿勢也忘了,最後只好爬著回去。

此文說明,古人很早就已開始進行步法研究。而類似的把足跡用於破案的古代例子,除《封診式》外,可謂舉不勝舉。

第三話工具痕跡

工具痕跡的運用,大約在西元9世紀以前就已得到了發展。隨著原始社會從舊石器時代、新石器時代到鐵器時代的逐步發展,遠古人所使用的工具也從石頭製品、木製品,漸漸地發展到了鐵製品、青銅製品等等。與此同時,工具痕跡在偵查破案中,出現的頻率也逐漸增高。

《封診式·穴盜》記載:「內後有小堂,內中央有新穴,穴勶(徹)內中。穴下齊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廣二尺五寸,上如豬竇狀。其所以埱者類旁鑿,跡廣□寸大半寸。」

意思如下:

房內後方有個小堂,牆中央有一個新挖的洞,洞通進房內。洞底部與小堂地面平齊,上高二尺三寸,下寬二尺五寸,上面像豬圈形狀。用來挖洞的工具像是寬刃的鑿,鑿的痕跡寬二(?)又三分之二寸。

還有小標題無法辨認的一節記載:「□□某爰書:某裡士五(伍)甲、公士鄭才(在)某裡曰丙共詣斬首一,各告曰:‘甲、丙戰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殹(也),甲、丙相與爭,來詣之。’診首□發,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類劍跡;其頭所不齊䏼䏼然。以書讂首曰:‘有失伍及(遲)不來者,遣來識戲次。’」

意思如下:

鄭這個地方某裡計程車伍甲、丙一同報告說斬得首級一個,分別報告說:「甲、丙在邢丘城作戰,這是二人所獲得的首級,甲、丙相爭,都說是自己砍的頭,所以只能上告。」檢驗首級、小發,發現右額角上有傷口一處,長五寸,深及骨,像是劍的痕跡。其被割斷的頸部短而不整齊。用文書徵求,辨認首級說:「如果有掉隊的、遲到的,派到軍戲駐地辨認。」

以上為利用工具痕跡特徵來推斷工具種類的案例。

南宋著名法醫學家宋慈曾著有一本聞名於世的法醫著作,名為《洗冤集錄》。其中,卷之四中的《他物手足傷死》一篇中有這樣的記載:

律雲: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傷損條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鬥訟敕:諸齧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統》:以靴鞋踢人傷,從官司驗定,堅硬即從他物,若不堅硬,即難作他物例。

或額、肘、膝拶,頭撞致死,並作他物痕傷。

諸他物是鐵鞭、尺、斧頭、刀背、木杆棒、馬鞭、木柴、磚、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類。

意思如下:

律上說:見血就可以視為受傷,除了手腳打踢以外,其餘都為他物所傷,即使兵器不用鋒刃時造成的也算。

傷損的法定責任擔保期限分別為:手足傷是十天,他物傷是二十天。

鬥訟敕文:凡是咬人的,依照「他物法」處理。

元符敕《申明刑統》: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檢驗來確定,如果踢人的靴鞋比較堅硬,就按「他物」處理;如果不是很堅硬,就很難作為「他物」來處置。

用額頭、肘部、膝蓋抵壓,以及用頭撞這種用身體硬處導致死亡的,也能夠當作「他物」傷痕。

所謂他物指的是:鐵鞭、尺、斧頭、刀背、木杆棒、馬鞭、木柴、磚、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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