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勞資調解委員會之戰

我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這麼久以來,頭一次有一位法官被我的遭遇打動。凡爾賽上訴法院社會法庭的一位顧問對阿爾斯通拖欠我的離職補償金做出了裁決,阿爾斯通對待我的方式令她氣憤不已。聽證結束後,在做出裁決前,她問我是否願意接受調解,我給出了肯定的回答。兩天後,阿爾斯通也同意接受調解。

我們開了第一次調解會議。到場人員有調解員、我的律師馬庫斯·阿斯肖夫、阿爾斯通的顧問、我本人,以及一名來自布魯塞爾的代表通用電氣的女律師。事實上,就在這一天,通用電氣剛剛接管了阿爾斯通。

會議開始時,這位女律師說:「皮耶魯齊先生,我們非常同情您的遭遇。我們希望以友好協商的方式找到解決方案。」

友好協商?說得輕巧。我應該告訴她我長期以來受到的折磨嗎?

「您知道,我在戒備森嚴的看守所裡待了整整14個月。直到法國政府同意通用電氣收購阿爾斯通電力和電網部門後,我才被釋放。」

她立刻反唇相譏:「如果不是貴國政府製造出這麼多麻煩,您早就被釋放了。」

我大吃一驚,沒想到她會如此「坦誠」。就憑這句話,這位律師已經在4個人(其中包括兩位律師)面前承認,我被拘捕和通用電氣收購阿爾斯通之間有著非常明確的聯絡。簡而言之,她承認我被當成了「經濟人質」。

至少她還是很坦誠的。但是,一提到錢,她的口氣就全變了。這位通用電氣的代表立場堅定地表示,公司不欠我任何東西。然後,她用一種理所當然的口吻告訴我:她的僱主——通用電氣集團——必須向美國司法部的檢察官告知本次調解的結果。我可從沒聽說過這件事。這是法國僱員與法國公司之間的民事訴訟程式,勞動合同受法國《勞動法》的保護,糾紛由法國法庭審理。美國司法部有什麼權力插手?但通用電氣的律師卻看不出這其中有什麼不妥,她解釋說:「無論如何,如果沒有美國司法部的同意,我們公司什麼也不會做。」事實上,在我們幾次見面的過程中,她每次都會提到,通用電氣必須全面徵詢美國司法部的意見。第三次調解結束後,她煞有介事地向我提出,對我主張的90000歐元「離職補償金」,他們只願意支付30000歐元。而且,她補充說,這僅僅是出於「同情」,因為公司認為「根本不必給我一個子兒」。我可不稀罕她的施捨,於是我拒絕了。

拒絕她是正確的。1個月後,我在凡爾賽法院的訴訟取得了勝利:法官承認阿爾斯通有過錯。法官判定阿爾斯通須立即支付我45000歐元,同時告訴我,等到該案做出最終判決時,還會給我另一筆相同金額的賠償。然而,直到2018年秋天,這一案件始終沒能得到最終的判決。

在我和阿爾斯通開始這場訴訟之前,我的律師已經聯絡過阿爾斯通,試圖達成和解。我們舉行過幾次會談,第一次會談在2015年春天舉行,阿爾斯通的人力資源部主任親自到場,並帶來了律師,我也有兩位顧問陪同,他們是保羅-阿爾伯特·伊文斯和馬庫斯·阿斯肖夫。會談開始後,我直言不諱地提出質問,凱斯·卡爾在我前往美國之前那番令人安心的承諾、被捕後我的孤立無援、總部拒絕接待克拉拉、用「擅離職守」的罪名將我解僱、停止支付我的律師費用、在支付離職補償金這件事上斤斤計較等等。我希望人力資源部主任能向柏珂龍明確轉達:我非常清楚柏珂龍極力撇清自己,但我絕不會永遠逆來順受。隨後我離開了會場,我的律師留下來與他們談判。

我因在美國被捕遭受了無法彌補的損失。我只有47歲,但從今以後再也不可能擔任與我在阿爾斯通工作時相當的職位了。考慮到我還留下了案底,我甚至不清楚自己是否還能找到一份領薪水的工作。

令人驚訝的是,我的老東家在這個時候似乎願意聽取我的意見。幾次談判後,我們就賠償範圍達成了共識,並決定將糾紛提交至一位獨立仲裁員裁決。我希望這件事能夠儘快解決。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後,通用電氣就會完成收購交易。到那時,阿爾斯通內部為數不多的、有點良心並且願意補償我的人可能就不再掌權了。因此,我們商議決定於2015年6月底或7月初支付補償金。但是,這件事情就沒有下文了,直到9月中旬都沒有任何訊息。有一天,人力資源部主任通知我,他要離開阿爾斯通,仲裁沒戲了,但公司可以支付給我十幾萬歐元,我可以選擇拿錢走人,也可以繼續等,但必須馬上就決定。雖然這不是個小數目,但遠遠低於我們此前談好的賠償下限。扣掉應交的稅款,這筆錢剛好夠付我在美國和法國請律師的花銷、往來美國的交通費用,以及我應當支付給美國司法部的罰金——人力資源部主任太清楚這些門道了。

為什麼他忽然轉變了態度?我能想到的唯一原因就是,2015年9月初,歐盟委員會批准了通用電氣的收購交易申請。這筆交易已經板上釘釘,不會再有什麼事能改變這個事實。美國人認為他們勝券在握,不需要再跟誰虛與委蛇。我拒絕了人力資源部主任的提議。2015年10月底,他離開了阿爾斯通。幾周之後,柏珂龍也離開了。最終,談判完全失敗。

我的前僱主拒絕給我應得的補償。它又一次背叛了我,而且是雙重背叛。首先,它讓我當替罪羊,卻隱瞞真相,不做任何風險提示;其次,在我被捕後,它沒有給我絲毫保護,如同遺棄一名在戰場上受傷計程車兵。最令人髮指的是,它完全可以換一種方式為我提供法律援助。我用了一段時間,才弄清楚這種法律援助方式。霍斯金斯(阿爾斯通國際關係部亞洲分部高階副總裁)被調查後,我驚訝地發現他花了很多錢聘請法律顧問,其中包括支付150萬美元的保釋金。可是那時他已經退休多年,我以為他腰纏萬貫,後來才獲知,霍斯金斯的律師費是由保險公司支付的。我為此瞠目結舌,這才意識到,作為公司高管,我的律師費原本同樣可以從保險金中報銷。

事實上,阿爾斯通為了保護所有的高階管理人員,早已投保了一份保險。但奇怪的是,在我被逮捕的時候,公司並沒有動用它,這是一個令人匪夷所思的決定。這類保險的目的主要是避免僱員與僱主之間的利益衝突,僱員可以受益於獨立的律師,避免遭到老闆的逼迫或者操縱。現在回想起來,這個制度其實非常合理。但無論是2013年4月14日我被捕時,還是之後幾周、幾個月的時間裡,我始終沒有想起我還擁有這項保險。不過,即便我想到它,也只有阿爾斯通才有權啟用它。然而,法務總監凱斯·卡爾為什麼沒有啟用這項保險來保護我?為什麼他要求阿爾斯通的律師事務所(巴頓·博格斯)去挑選並付錢僱用另一位律師來處理我的案件?這不是又造成了巨大的利益衝突嗎?阿爾斯通是不是想以此控制我?

此外,這些保護高階管理人員的保險合同中還含有在美國被收審的專門條款。保險公司非常清楚,被起訴的人基本上都會被迫認罪。因此,即使被判有罪,律師費用同樣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

2017年2月,為了調查真相,我參加了在諾曼底的多維爾舉行的全球保險公司大會。在會場上,我見到了與阿爾斯通合作的自由保險公司的一位負責人,他對上述保險合同條款的具體情況瞭如指掌。他向我透露,最後霍斯金斯一案已經使保險公司支付了300萬美元的法律服務費用。他還證實,我也在被保人員名單之內,但是阿爾斯通從未要求他們為我的事情立案。根據他的說法,如果我的前僱主要求他們提供相應的服務,那我的律師費仍然有機會由保險公司報銷。從諾曼底回來後,我就正式寫信給阿爾斯通的新任執行長普帕-拉法格先生,要求他啟用我的保險。我還向集團的法務部門和通用電氣同時寄出了信函。然而,我的這些信函都石沉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