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認罪協議

我對法國人克里斯蒂安·薩普斯奇安的案子特別感興趣。他曾是阿爾卡特在拉美地區的副總裁助理。他的案子始於2008年,他的遭遇與我十分相似。在那個案子裡,為了獲取哥斯大黎加的一個合同,他們和法國電信公司在當地的子公司哥斯大黎加電力學院聘請了中間人。1998年以前,阿爾卡特和阿爾斯通都屬於同一個工業集團。我是從阿爾卡特電纜子公司被調到阿爾斯通的。為此,1990—1992年,我在阿爾及利亞做了16個月的境外國家服務志願者。一直到1998年兩家公司分道揚鑣之前,它們選擇中間人的內部流程幾乎都是一樣的。與阿爾斯通一樣,阿爾卡特支付給中間人的費用都是分期支付的。唯一的不同之處在於,在佛羅里達被逮捕的薩普斯奇安監守自盜,收了30萬美元的回扣。這與我的案子有天壤之別。

但是,我在詳細研究他的刑事案卷的時候,發現他被判處的刑罰比我輕得多:他在承認自己賺了不義之財的情況下,卻只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而我卻可能面臨125年的監禁。我問過斯坦這個問題,「博學」的他給我的解釋是,雖然法律在聯邦一級的實施標準是一樣的,但是在康涅狄格州和佛羅里達州,也就是我和薩普斯奇安分別被起訴的地方,法律實施標準可能存在著細微的差別。他繼續說道:「必須參照的《美國聯邦量刑指南》正是為了糾正這種差異而制定的。」

顯然,他拒絕承認那個案例對我有什麼特殊的參照意義,因為他不打算與美國司法部進行一次真正的角力。面對律師的這種冷漠,我只能去尋求懷亞特看守所的內部資源,求助於最有經驗的傑克——「法國販毒網」的老江湖。

經歷近半個世紀的司法糾紛,以及36年的牢獄生活,我的這位獄友自認為比大多數律師更靠譜,其實他的感覺並非完全錯誤。因為這麼多年來,他所有的申訴狀都是自己寫的,要求他的律師過目之後直接交給法官。

「對那些法官和檢察官,一定要把他們擠到牆角,」他囑咐我,「只要你們簽訂了刑期確定的協議(有約束力的認罪協議),他們就對你無可奈何。你和檢察官在商定刑期的基礎上達成一份協議,你簽字後,沒有人能再給你加刑,就連法官也不行。我希望這就是你的律師和檢察官談判的內容!」

「我什麼都不知道。他們告訴我檢察官提出了6個月的刑期,所以我想應該就是6個月的刑期吧。」

「你不能光想,你必須確定。特別是不要籤沒有寫明刑期的空頭協議,因為之後檢察官可以讓你在量刑的時候吃虧。這些檢察官可以隨便更改刑期……你明白嗎?這就叫給自己挖坑……」

我不會直接告訴他,但我承認,他的想法可能是正確的。我深切地感受到自己就是砧板上的魚肉。我的兩個律師在律所執業前都擔任過助理檢察官,他們應該瞭解這種骯髒的手段。為什麼他們沒有和我說清楚認罪協議還有不同的型別呢?如果不是諮詢了傑克,我是無法知道這些的。

第二天,我又打電話給斯坦,問他認罪協議的細節:

「不,不是刑期確定的認罪協議。在康涅狄格州,我們不用這種認罪協議,但我承認,這種協議在很多州都是適用的,特別是在馬薩諸塞州和紐約州。告訴你這些情況的人,他的案子一定是由適用於這種認罪協議的地區管轄的。」

「很明顯,又是一個與我做對的康涅狄格州的特殊之處。那你希望我簽署哪一種認罪協議?」

「空白協議。」

「如果認罪協議上沒有寫明刑期,那我怎麼能確定我最終只會被判6個月?」

「在康涅狄格州,認罪協議的文本內容比較微妙。這裡的司法人員不喜歡受人擺佈。但是大家都相互信任。法官、律師、檢察官,我們都在一起工作幾十年了,沒有人會食言。如果諾維克和我說是6個月,那最後就一定是6個月。相信我,不用擔心。而且我們又有新的麻煩了。」

「是嗎?是什麼?」

「你必須承認10項指控中的兩項,而不是原先設想的一項。」

「什麼?但是,一個月前,你不是向我保證他們只會指控我一項罪名嗎?」

「我確實是這麼和諾維克談判的,但是最終做出決定的不是他,而是遠在華盛頓美國司法部的卡恩的上司。」

「但他們為什麼會改變主意呢?」

「他們比較瞭解你和阿爾卡特的薩普斯奇安的案子,大概薩普斯奇安承認了兩項指控。」

「但是薩普斯奇安拿了30萬美元的回扣。這與我的案子毫不相同。斯坦,我覺得無論美國司法部提出什麼要求,你都會說同意,而不是反對。快點去找那些沒有獲取個人利益的員工案例!做好你的工作!」

「我們會的,但恐怕這無濟於事。別忘了,皮耶魯齊,你必須要在彭波尼之前認罪。否則,我們就會完全失去協商的餘地……」

儘管美國司法部的提議非常過分與不合理,我卻只能在接受和拒絕中選擇,沒有爭辯的餘地。我再次面臨無解的兩難困境:是選擇「最糟糕的」,還是選擇有可能「沒那麼糟糕的」;賭注是下在「瘟疫」上,還是下在「霍亂」上。像往常一樣,我又在糾結「或者」「還是」「否則」「要麼」……我列出一堆公式,最後一項可用下面的方法解題:要麼我接受兩項認罪指控,最後可能被判處10年監禁(如果我相信斯坦的話,實際上將只有6個月);要麼我明確拒絕,決定走訴訟程式,但可能被判處15~19年有期徒刑。我相信,檢察官會用這個新的下三爛招數同時對付我和阿爾斯通。這對公司高層來說也是一個訊號:「看看我們的手段!如果你們不乖乖和我們合作,你們就會像他這麼倒霉!」在這個事件中,我顯然只是一個工具、一個人質、一個因為他人利益而被綁架的囚徒。但在那個時候,我很難看清陰謀的全貌。

無論是真還是假,斯坦和莉茲都透露出一種沮喪。儘管如此,他們仍然極力慫恿我接受協議。於是,瀕臨絕望的我同意承認兩項指控。我真的別無選擇。但在簽訂認罪協議之前,我要求他們把文本發給我。

我在文本里發現,這都是典型美國式的認罪協議條款:我必須承諾,絕不公開改口說自己無罪,我也無權上訴。在撰寫判決書的時候,我也沒有機會提到塔拉罕的事情!我的辯護詞裡只能用個人背景(家庭、教育、宗教……)作為論據。因此,我無法說出我認為的事實真相,也不能闡明我在阿爾斯通公司中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下,與其他同案人員相比較,法官如何來評估我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呢?斯坦假惺惺地回答我:「法官最終會拿到檢察官的事實版本。」更奇怪的是,協議中也沒有根據《美國聯邦量刑指南》寫明各項指控並計算對應的量刑幅度。這和我研究過的所有認罪協議剛好相反。當我對此表現出驚訝時,斯坦辯駁說:「這又是康涅狄格州的一種習慣做法,你要麼接受,要麼拒絕!」

最終,我同意了。我還能怎麼做呢?我於2013年7月29日被傳喚前往紐黑文法院,去簽署認罪協議。

聽證會由同一個法官主持,她在3個月前,也就是4月19日,拒絕了我的保釋申請。我已經在看守所被關100天了,這對我來說好像有一個世紀之久。

「弗雷德里克·皮耶魯齊,」評審團主席馬格里斯說道,「在接受你的認罪協議之前,我想請你宣誓。書記員,請你帶領被告宣誓。」

書記員只是簡單地讓我站起來,舉起右手,聽證會就開始了。

「皮耶魯齊先生,既然你發誓會說真話,那麼如果你做偽證或虛假陳述,你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明白了嗎?」

「明白,法官大人。」

「請說出你的全名、年齡,然後告訴我們你的學歷。」

「弗雷德里克·邁克爾·皮耶魯齊,45歲,在法國獲得工程學學士學位,還持有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