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海外腐敗法》這幾個字一直縈繞在我的心間。它們給我帶來了牢獄之災(此後還須繼續服刑4個月),而我對這部法律卻知之甚少。斯坦和莉茲已經給了我一些資訊,儘管我一再要求,他們也只給我發了一份非常籠統的檔案。克拉拉好不容易才找到一份美國律所長達800頁的研究檔案,其中統計了所有因腐敗而被指控的案件。自從拿到這份檔案後,我就一直在仔細研究所有案例,並將它們和我的案子進行對比。在這幾個月,我基本上就只做這一件事,幾乎快成為一名真正的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專家。但是在2013年春天,我還沒有達到專業程度,那時我才剛剛接受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教育。
我發現,這項法律頒佈於1977年著名的水門事件之後。在調查導致理查德·尼克松下臺的政治醜聞的過程中,美國司法機關揭露了一個暗地資助和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的龐大體系,涉及400家美國公司。負責調查的美國參議院委員會在調查報告中透露,美國大型軍火公司洛克希德為了向他國出售戰鬥機,其董事會成員已經支付了數千萬美元的賄款給義大利、聯邦德國、荷蘭、日本和沙烏地阿拉伯的政界人士與企業高管。此外,洛克希德還承認向荷蘭女王朱麗安娜的丈夫貝恩哈德親王支付了超過100萬美元的賄款,以便銷售他們與法國幻影5競爭的f-104戰鬥機。這一家醜外揚之後,作為應對,時任美國總統吉米·卡特通過立法規定,立即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政治領導人、受託管理公共事務的人)支付佣金。這項法律由兩個機構負責執行:在刑事上,由美國司法部控告違犯這項法律的公司和個人;在民事上,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起訴涉嫌篡改賬本(進而誤導投資者)來掩飾行賄的公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原則上只會干預在美國證券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
然而,《反海外腐敗法》自從20世紀70年代末生效以來,就一直受到美國主要行業巨擘的質疑。他們認為這項法律可能會使他們在出口市場(如在能源、國防、電信、製藥等領域)處於不利的地位,這或許並非完全沒有道理。事實上,其他經濟大國,特別是歐洲國家(法國、德國、英國、義大利等)尚未通過類似的法律。相反,這些國家的公司在許多腐敗猖獗的國家繼續求助於中間人服務。一些國家,比如法國政府甚至為公司制定了向財政部申報賄賂款項的制度,以便將這些款項從公司應納稅款額中扣除!這項制度在法國一直持續到2000年。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規則。美國政府沒有打壓自己企業的傾向,也不想懲罰美國的出口產業,並沒有大力實施《反海外腐敗法》。1977—2001年,美國司法部只懲罰了21家公司,而且通常都是二線企業。這樣算下來平均每年懲罰的公司還不到一家!
然而,美國僱主協會並不希望這項法律「進入睡眠狀態」。美國的行業巨頭很清楚他們能從這項法律中獲得多少利益。為了達到目的,只需讓他們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卷入同一麻煩。1998年,他們終於如願以償:美國國會修改了法律,使其具有域外效力。此後,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同樣適用於外國公司。美國政府自認為有權追訴任何一家公司,只要它用美元計價簽訂合同,或者僅僅通過設在美國的伺服器(如谷歌郵箱或微軟郵箱)收發、儲存(甚至只是過境)郵件,這些都被視為國際貿易工具。這項修正案就是美國人的一個把戲,他們把一項可能削弱自身企業的法律轉變為干涉他國企業、發動經濟戰的神奇工具。美國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從2000年中期開始不斷地試探這種域外法權的底線。例如,毫不猶豫地審判外國醫生——因為他們被委託從事公共服務,就像審判「公職人員」一樣,從而對國際製藥公司提起訴訟。
企業因違犯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而支付的罰款總額在2004年僅為1000萬美元,到2016年則猛增至27億美元。「9·11」事件後頒佈的《美國愛國者法案》使這一大躍進成為可能。該法案賦予美國政府部門可以藉助反恐的名義,大規模地監視外國企業及其員工的權利。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在公共採購合同公開招標的範圍內是完全不適用的。顯然,腐敗的受益者首先是受賄的公務員或者政黨,而不是達伊沙或基地組織。2013年「稜鏡門」醜聞爆出,愛德華·斯諾登揭露了美國的秘密監控計劃。世界各國這才意識到美國的主要數字企業(谷歌、臉書、微軟、雅虎、美國線上和蘋果等)也和美國情報機構分享資訊。
這還不是全部。美國政府不僅用違規的手段獲取情報,還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內發動攻勢,督促該組織成員也在國內或區域內進行反腐立法。法國在2000年5月通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佈《反腐敗公約》(9月正式生效)。只是這些歐洲國家沒有頒佈域外法律的手段和野心,它們最終都掉進了陷阱。一旦某個國家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經合組織反賄賂公約》,它實際上就授權美國可以起訴該國的企業,而它卻沒辦法使用法律手段報復美國企業!這些事情環環相扣,是一個居心叵測的大陰謀。很多人都被騙了。
我從未想過不應該反腐敗,恰恰相反。比起落進受賄高官、有權勢者或統治家族中有影響力成員的口袋裡,這些鉅額賄賂對貧窮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發展來說更加有用。是的,腐敗是一種禍害。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2001—2002年,有1萬億美元被用於賄賂,佔同時期全球貿易總額的3%。當然,這筆錢本來可以而且應該被用於在很多國家建學校、醫院、診所或大學。當然,我們必須同這種惡行進行鬥爭,但是不應該搞錯鬥爭物件。
首先,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在道德的掩飾下成為一種非同尋常的經濟統治工具。況且,2000—2017年,腐敗是否顯著減少?我們對此嚴重懷疑。但有一件事是肯定的,這項法律對美國財政部來說是一件喜事、一座真正的金礦。在很長一段時間裡,罰款總額都不是很高,但自2008年開始呈現爆炸式增長。其中,外國企業的貢獻最大。1977—2014年,只有30%的調查(474項)是針對非美國公司的,但是它們支付的罰款佔總額的67%。在26個超過1億美元的罰單中,有21個涉及非美國公司。sup/sup包括德國公司西門子(8億美元)、戴姆勒(1.85億美元),法國公司道達爾(3.98億美元)、德希尼布(3.38億美元)、阿爾卡特(1.38億美元)、法國興業銀行(2.93億美元),義大利公司斯納姆普羅蓋蒂(3.65億美元),瑞士公司泛亞班拿(2.37億美元),英國航空航天系統公司(4億美元),日本公司松下(2.8億美元)、日本日揮株式會社(2.88億美元)。請記住,這張令人印象深刻的「狩獵表」就是仰仗於一項美國法律。
當然,美國公司也是被調查物件,但令我驚訝的是,在實施《反海外腐敗法》的近40年裡,美國司法部從來沒有在石油業巨頭(如埃克森或雪佛龍)或國防業巨頭(如雷神、聯合技術公司、通用動力)的交易中挑出什麼毛病。我們該如何想象,為何這些美國巨擘無須支付鉅額佣金,就能成功簽訂處於高度敏感領域的合同呢?我從事這個行業22年了,我不相信,這的確不可能。我們必須睜大雙眼看清楚,美國司法部不是獨立的,而是長期處於美國強大的跨國公司的控制之下的。進一步深入研究後,我還意識到,絕大多數時候,美國司法部都是在美國的大型企業被他國法院起訴之後,才會對它們提起訴訟(萬幸,這一幕還是發生了)。隨後美國收回撥查權,讓它們「回家」受審,然後它們就可以為所欲為!
美國哈里伯頓公司的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事件就是一個典型例子。20世紀90年代中期,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是美國哈里伯頓公司的子公司,當時由未來的美國副總統理查德·切尼領導。該公司和法國德希尼布、日本日揮株式會社,以及丸紅株式會社(即塔拉罕事件中的日本公司)聯盟,為奈及利亞的伯尼島油田提供裝備。為了贏得這個價值20億美元的合同,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為賣方聯合體找到一個倫敦律師,通過他向奈及利亞的官員支付1.88億美元賄款。此案被公開後,被送到了法國一個預審法官的桌上。該法官在2004年5月收審了這個倫敦中間人。美國沒有其他選擇,只能啟動調查。最終法國和美國達成一項協議:法國法官放棄追究哈里伯頓公司及其子公司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的法律責任,因為美國政府對該案進行過調查。美國檢察官隨後發現,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的董事已經收取了大量回扣,因此不可能不對他們提出指控。但相對於涉案金額,判決實在太輕了。最終,組織支付了1.88億美元的賄款,領取了1000萬美元回扣的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的執行長艾伯特·傑克·斯坦利卻只被判了30個月的監禁。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總共被罰5.79億美元,而德希尼布卻是3.38億美元。在一位法國法官揭露的案件中,一個法國公司被判處向美國政府而不是法國政府支付3.38億美元的罰款!這就叫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而我在達成塔拉罕交易的時候只是一名小職員,出現在一份涉案金額比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案小得多的專案中,沒有拿一分錢的回扣,卻有可能被判15年有期徒刑,因為柏珂龍從一開始就不想配合美國司法部的調查。這種完全不成比例的處罰是如何變得合理的?我看的資料越多,就越感到沮喪和厭惡。
同樣,我發現在美國司法系統裡,不僅僅是關於我的案子,所有案子都是一場交易。美國司法部一旦懷疑企業行賄,很快就會與涉案企業執行長取得聯絡,然後給他提供幾種可能的情況:要麼同意合作,並自證其罪,然後開始漫長的談判(99%的案子都是這種情況);要麼選擇反抗,走訴訟程式(在我研究的幾百個案件中,只有兩例是這種情況);要麼用拖延戰術(就像阿爾斯通案),但要自擔風險。
因此,所有公司都傾向於與美國司法部或證券交易委員會談判,最終達成交易。此外,有誰聽說過阿爾卡特、德希尼布或是道達爾先後簽署過和解協議?
不幸的是,我的案子進展不是這樣的。顯然柏珂龍試圖讓美國司法部相信他進行了內部清理,但他其實是在玩火。於是擁有雄厚實力的「美國聯邦調查局碾壓機」開始啟動了。美國政府其實將反腐敗作為排在打擊販毒之後的國家第二優先任務。有超過600名聯邦官員在執行反腐敗任務,其中有一個特殊小組——國際腐敗組——專門負責調查外國公司。例如,美國聯邦調查局會毫不遲疑地設計圈套(釣魚執法)使公司上鉤。這種行為在法國是被法律禁止的(除非是為了打擊販毒活動)。同樣,2009年,美國動用了幾名臥底特工(其中一個是法國人保羅·拉圖爾),讓他們假扮成代表加彭國防部長的中間人。然後,這些假中間人上門向20多家企業推銷,用合同引誘其支付佣金。一切都被記錄在案。美國人還會招募企業內部人員作為眼線。我這個案子就是這種情況,他們想讓我做線人,幫忙蒐集證據。美國聯邦調查局已經做好準備,打擊目標企業或瓦解棘手的公司。那些試圖抵抗的公司都會遭遇不幸。
雖說如此,就算美國警察是一臺殺人機器,但這不妨礙我繼續研究。研究越深入,蒐集的資料越多,我就越覺得我的情況十分特殊。柏珂龍的戰略錯誤讓我進了監獄,即便如此,我所受的處置也是前所未有的,不同於其他任何涉及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案子。
參見《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