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從懷亞特看美國司法

我再也不願見到這些犯人,再也不想聽到他們的聲音,但是,我必須學會如何在他們中間生存下去。我沒有聽從克里斯(那個並不瘋狂的歹徒)提出的建議,而是決定去找兩三個犯人,解釋一下我被捕監禁的原因。必須承認,我確實與這裡的環境格格不入。從外表上看,我實在不像毒販,更不像搶劫犯。然而如果我繼續保持沉默,最後他們就會把我當作「戀童癖」,那太恐怖了……但不管怎麼說,我還是不信任這些「告密者」,所以我沒有將我被捕的原因和盤托出,只是講述了事件的梗概。聽了我的經歷後,獄友們一致認為,只要我不認罪,檢察官就一定不會把我放出去;我必須和美國司法部進行交易,即使交易只能在黑暗中摸索進行。我不知道也無法弄清法官對我的指控是全部保留還是撤回一部分,即使交易條件極為不平等和不公平。但若不這樣做,我就得放棄重獲自由的夢想,做好在這裡再耗上幾個月甚至很多年的思想準備。

這是因為,在懷亞特看守所,司法流程並不像我們在電影裡看到的那樣。在美國電視劇和電影中,美國人為了鼓吹自己的司法體系,往往會拍攝這樣的場景:萬人矚目的庭審現場,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作為正義的化身為被告人辯護。我們早已被這種劇情洗腦,誤以為即使是最為弱勢的群體的案件,也會有人傾聽,更會有人為之辯護。然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與這個群體有關的犯罪案件,基本都不會走到庭審這一步。在90%的案件中,被告人會選擇放棄申辯,原因非常簡單:高昂的辯護費必須由被告人全額承擔。只有那群最有錢的人——必須是真的非常有錢的人——才能負擔得起律師事務所的費用。

事實上,身處美國的司法體系中,被告人會發現,自己面對的檢察官只會朝有罪方向進行調查;而法國的預審法官則與之不同,他們會同時尋找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查閱卷宗、對案件進行復核鑑定、尋找有利於被告的證詞,進行這些步驟的費用在美國都必須由被告人支付。而在財務案件中,要查閱的卷宗往往多達幾萬份甚至十幾萬份,因此很少有被告人有能力(在持續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裡)向專業辯護律師支付(高達幾十萬美元的)辯護費,也很少有人會去求助私家偵探開展複核鑑定。與被告人的情況恰恰相反,檢察官擁有各種調查手段和人數龐大的資深律師隊伍。原因在於,與法國相比,另一個公認的差別是,美國司法機關非常有錢。因此,在調查手段上,被告和原告從根本上就不對等。另外,如果被告人被羈押入獄,那麼他與律師之間的溝通渠道將會非常有限。實際上,根本就不可能有人聽到他的聲音。一旦他被關進懷亞特這樣一座高度警戒的看守所,情況更是糟糕。

不可否認,在聯邦一級的犯罪案件中,檢察官只有在取得大陪審團(一個由市民組成的團體,人數為16~23人,通過抽籤確定人選)的批准後才能提起訴訟。從理論上講,這個機構相當於一道防止不正當訴訟的門。然而,現實世界裡的情況卻完全相反。美國司法部的調查資料顯示,2010年呈交大陪審團的162351起案件中,只有11起被大陪審團予以否決。即使被告人最終下定決心接受審判,審判他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比在法國小。美國有一套最低量刑制度,有一系列懲罰等級,標準格外嚴格,那就是《美國聯邦量刑指南》(從字面上看,就是對量刑程度的要求,而我很快就要去了解這些),它對法官的工作進行了嚴格規定。

因此,被告人將受到檢察官的任意擺佈。檢察官的權力超級強大,擁有一切能迫使被告人認罪的手段。檢察官的戰果如下:美國司法部的勝訴率高達98.5%。也就是說,被美國司法部起訴的人中,98.5%最終都被判有罪!

而且,為了達到目的,法官可以讓犯人遭受煎熬,需要多久就讓犯人熬多久。在懷亞特看守所,有些犯人等待那筆「交易」已經等了兩年,甚至5年。最初,他們拒絕檢察官給出的第一份提議,因為覺得監禁時間太長;之後,他們又拒絕了第二份提議;於是現在,他們等待著第三份提議,吉凶未卜。這種等待讓人在心理上無法忍受,許多犯人在這個過程中身體崩潰、精神失常。在懷亞特看守所,一位跟我走得最近的獄友,綽號叫「運輸機」。他從紐約黑手黨那裡收錢,用私人飛機把錢運到拉斯維加斯,將錢洗白。第一次,他收到的提議是監禁27年,他拒絕了。於是在被關押了12個月之後,檢察官又向他提議監禁14年,他又拒絕了。再度被關1年之後,他終於在認罪書上籤了字,檢察官在起訴書上承諾,向法官建議的刑期不超過7年。最後,「運輸機」被法官判了5年。但是這種年限縮短的情況少之又少。因為絕大多數情況下,法官都會遵照檢察官的意見。但其他犯人就沒有這麼幸運,因為承擔的壓力太大,自殺的犯人比比皆是。一切都要看犯人的忍耐極限在哪裡。

為了不輸掉一場訴訟,檢察官也會考慮許多和解方式。他們可以引導被告人與他們合作,檢舉揭發自己的同夥,即便沒有任何物證。這種刑罰制度簡直是扭曲人性,荒唐至極。每個人都想著出賣他人以求自保,比如那位信用卡造假犯就出賣了自己的妻子。他的妻子被判處8年監禁,他自己卻逃過一劫,只被判了兩年。當這種案件變得眾人皆知時,當事人通常會被隔離關押,以防止憎恨那些背叛行為的犯人對其施以報復。

美國的律師已經適應了這種體制。他們當中多數人的職業生涯都是從做副檢察官或者助理檢察官開始的,直至進入大型律師事務所。其中絕大多數人在審判當中並不為人做辯護,因此算不上法國人理解的那種真正的辯護律師,他們充其量只能算是談判專家,首要任務就是說服委託人同意認罪。然後,他們便與控方交易,爭取儘可能輕的刑罰。於是這些「律師」在和檢察官討價還價時,便從那本著名的《美國聯邦量刑指南》中「引經據典」。面對這麼詭異的司法體系,我不得不學著去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