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協商罰款金額以將我釋放。」
「不,您只能認罪,之後由法官來決定您是否被判入獄。」
「那如果我和羅斯柴爾德一樣認罪,我將面臨5年的監禁?」
眼看著就到隧道盡頭了,這可真是一條長隧道啊,但總該在某處結束吧,會不會是在這裡呢?完了,即便是個讓人不太舒服的出路,按照斯坦的意思,這個出路對我來說也是行不通的。
「不幸的是,」他向我解釋說,「您的情況比羅斯柴爾德的情況更為棘手。請您明白,美國聯邦調查局最先調查了羅斯柴爾德,之後他便立即同意合作,因而獲得了談判的最有利條件。而您是第二個,所以對於他們的調查,您能提供的幫助可能非常有限,而且您當時沒有立即同意諾維克檢察官開出的條件。」
交易!條件!協商!自從我們開始討論目前的情況,斯坦和莉茲對我就只講協商,而不依據事實和證據進行判斷。就像地毯商之間的交談,不過這回不是地毯,而是我!好吧,既然他們想這樣做,那就做吧。就像人們說的那樣,現實一點吧,不奢求正義和真理了!跟他們協商吧!按照他們的思維方式去思考,努力去嘗試。我深深地吸了一口氣。
「好,斯坦,如果您願意,那就讓我們重新開始。我可能面臨的刑罰是什麼?諾維克威脅我說是終身監禁。我想他這樣說是為了嚇唬人,這話不是真的吧?」
「啊,」斯坦說,「從理論上講,這和事實也相差不多。您因10項罪名而受到起訴。第一項罪名是您策劃違犯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簡而言之,這項罪名是指您涉嫌夥同其他高管密謀賄賂一名印度尼西亞議員,目的是簽下塔拉罕專案的合同,而該議員隸屬於雅加達議會下屬的能源委員會。這項罪名應判處5年監禁。然而,檢察官們手中的證據表明,前後共有4筆款項相繼支付給了這名議員的一位親屬。因此除了第一項密謀罪之外,您還因這4筆匯款受到指控,每一筆匯款都要被認作一項附加的控罪。這樣,您可能會被判處5次5年監禁,總共25年。除此之外,您還有第二條主罪——密謀洗錢罪。一場以將黑錢洗白為目的的密謀。這項洗錢罪應被判處20年監禁,而考慮到已被證實的錢款總額,監禁年數還要再乘以5。因此,您將為洗錢罪面臨100年的監禁,連同行賄罪的25年監禁。最終——而且是理論上的‘最終’——我們可以得出,總監禁時間是125年。」
這已經不再是隧道,這簡直就是深淵。我差點兒笑出聲來,但我依然據理力爭:
「斯坦,等一下,這簡直太荒唐了。涉案的僅僅是一份中間人合同!基於同一件事,檢察官怎麼可能針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和洗錢行為提出10項指控?」
「美國的司法體系就是這樣運作的,皮耶魯齊先生。我們和歐洲對洗錢的定義不同。在美國,只要有一筆金錢交易違法,美國司法部就會認定同樣存在洗錢行為。」
「這太令人震驚了!我需要您提供更多關於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及其判例的材料。」
斯坦僵住了,好像我對他進行了人身攻擊一樣。
「我認為現在不是討論這個的時候,」他斬釘截鐵地說,「我們最好先協商您的案子,對吧?」
萬變不離其宗,談條件,達成交易。我瞭解過,在文章中讀到過,也從別人那裡聽說過:美國司法體系就是一個大市場。但只有親身經歷過這些,才能明白這句話的內涵。現在我很疑惑,是不是律師、法官和檢察官都拴在同一條「商業鏈」上。斯坦在為誰效力?怎麼會搞出這樣一個讓人感覺如世界末日般的計算表格?125年的監禁!他難道也想通過恐嚇使我屈服?我生氣地問他:
「就像您說的,既然要協商,我就有必要更加深入地瞭解檢察官指控我的內容。他呈交的證據是什麼?與我相關的罪證又是什麼?我被關在看守所裡已經超過了一週,但您沒有給我帶來任何實質性的內容!」
這次輪到莉茲向我發火:
「對您進行控告的起訴書一共有72頁,非常詳細。讓我們開始讀吧!開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