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最低工資法只會帶來失業?

我曾問奈及利亞菸草公司(英美菸草公司的一家子公司)位於伊巴丹的一家捲菸廠的經理,如果可以的話,能否在不提高工資的情況下增加勞動力。他回答說,他現在面臨的唯一的問題就是控制住蜂擁而至的求職者。約翰·霍特公司(johnholt)及其製革廠在卡諾的區域代理人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1949年12月,卡諾的一家農產品採購公司辭退了兩名職員,在沒有公佈該職位空缺的情況下,該公司兩天之內就收到了五六十封求職信。這家公司打算建一座花生壓榨廠。一直到了1950年6月份機器裝置都還沒有安裝好,但是公司無須釋出招聘廣告就已經收到了大約700封求職信……我瞭解到歐洲啤酒廠及最近建立的文具製造商也不斷收到大量求職信。

半個多世紀後的今天,這種情況也沒有發生本質的改變。21世紀的南非求職者的數量遠遠超過工作崗位,他們仍然要排隊等候。正如《紐約時報》的報道:

6年前,當虎牌車輪公司(tigerwheels)在這個不發達的工業城鎮建立了一家車輪製造廠,求職者蜂擁而來,執行長艾迪·慶山(eddiekeizan)不得不讓人搭了一個瓦楞鋼板屋頂,讓這些求職者躲避中午的炎熱。

「有成百上千的人一天又一天地坐在公司大門口,坐在太陽底下,」慶山先生在一次採訪中回憶道,「我們沒有那麼多的工作崗位,但是他們卻不願相信。」

既然像基本經濟學原理表明的那樣,更低的工資水平能增加就業,達到我們期望的結果,為什麼工資水平不能根據供給與需求降下來呢?同一則報道中是這樣說的:

在其他發展中國家,大批的非熟練工人降低了勞動成本。但是,南非領導人發誓絕不會讓他們的國家成為西方國家的血汗工廠,因此政府會滿足擁有強大政治力量的工會的要求,實行新的保護措施,增加福利。

這些「保護和福利」包括將最低工資水平提高到超過許多南非工人生產能力的水平。最終的結果是,這家在南非生產了20年鋁製車輪的公司為了擴大生產,去了波蘭,在那裡僱用了更多的工人來擴大規模,獲得利潤,而不是繼續留在南非,因為該公司在南非只能收支恰好相抵,甚至會遭受損失。這些在南非充滿期待卻又沮喪的非洲求職者所遭遇的不幸,只是故事的一部分。如果他們得到僱用,他們的產出就會給極貧窮地區的消費大眾帶來更多的經濟福利,很多在富裕地區理所當然的東西在這些地區都是稀缺的。

第三世界國家的工人總體上是否從人為設定的高工資水平受益還不清楚。有工作的工人,也就是那些向外觀望的局內人,顯然是受益者,而那些想受僱用的局外人卻遭受了損失。對於整個國家的人口(包括消費者在內)來說,我們也很難判斷是否會有淨收益,因為當人們願意工作卻很難找到工作時,就會導致消費品生產的減少。唯一明確的受益者是那些生活在較富裕國家中的人,他們可以享受幫助貧窮國家人民的感覺,或是覺得第三世界國家的領導人都太自負了,不能讓他們的工人按照與生產力相稱的工資水平得到僱用。

儘管南非工人的生產力是印度尼西亞工人的兩倍,但是他們的工資卻是印度尼西亞工人的五倍——如果他們能找到工作的話。總之,要不是南非政治家設定的工資水平脫離了市場價格,這些富有生產力的南非工人是不會「過剩」或「失業」的。

正如我們在第10章提到的,南非公司在每位工人身上投入的資本很多。這會提高公司的效率,但這僅僅是因為南非的勞動法——最低工資法以及提高公司解僱成本的法律——人為地提高了勞動力的價格。如《經濟學人》的一篇文章所說:「南非的勞動力成本要比中國生產力水平最高的勞動力成本高3.5倍還多,比馬來西亞或波蘭高75%。」在人為的高勞動力成本之下,南非的僱主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本,但是對整個經濟而言,效率卻沒有得到很大的提高,更糟的是大量人口失業,也就是說大量資源閒置得不到分配。

不僅僅南非有這樣的問題。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的一項研究,對比了歐洲和美國低技能工人的就業率,發現自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最低工資上調和僱主被強制支付更多福利的歐洲國家,機器大範圍地取代了低技能工人。該項研究指出,自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歐洲的勞動力市場傾向於由政府和工會來控制,而美國政府和工會對勞動力市場的影響則要少得多。

儘管美國產生了更多的技術變革,但最終的結果卻是歐洲發生了普遍的資本替代低技能職位的現象。有時低技能勞動力的工作不是被資本取代了,而是被直接淘汰了,就像這份研究所指出的:

在巴黎、法蘭克福、米蘭,你很難找到一個停車場服務員,但在紐約,停車場服務員卻很常見。在美國的城市,即使入住很一般的酒店,也會有行李員、門童等;但是在歐洲,同樣的酒店你就要自己拿行李。這些並不只是無關緊要的遊客指標,而是指向了一個更深刻、更廣泛的現象:與美國相比,歐洲有更多的低技能工作已經由機器取代或被淘汰,儘管美國的技術進步,比如在高科技領域,要比歐洲快。

政府設定的低於自由市場水平的價格,往往會導致在售的產品質量惡化,因為短缺意味著買方不得不接受低質量的東西,他們沒有其他的選擇;因此,高於自由市場水平的價格會使產品的平均品質提升,因為產品過剩允許買方擇優挑選,並且只購買高品質的商品。在勞動力市場中,這也就意味著,存在最低工資法時,對工作技能的要求可能會提升,從而許多在自由市場上通常會得到僱用的工人就可能會「失業」。失業就像短缺和過剩一樣,是不能脫離價格的。

在自由市場中,低生產率的工人可以做低工資水平的工作,就像高生產率的工人可以做高工資水平的工作一樣。19世紀末到20世紀中葉的漫長時間裡,與生活在美國南方的白人相比,美國黑人接受的教育更少更差,然而黑人工人的勞動力參與率比白人工人還要稍微高一點。因為在那個時代的大部分時間裡,沒有最低工資法對工人的勞動定價,也就不會導致他們失業。1938年,美國通過了一部全國性最低工資法,但20世紀40年代的戰時通貨膨脹,使自由市場的工資高於法律上規定的最低工資水平,這就使得該法律一直到40年代末期都被束之高閣。該法於1950年進行了修訂,開啟了最低工資持續上漲之路。

如果僱主給工人提供低工資會使工人的情況比他們的其他選擇更糟糕,我們怎麼理解工人仍然願意為這些僱主工作呢?「因為他們別無選擇」,答案可能是這樣。但是這個答案暗示著,對於某些工人來說,提供低工資的僱主仍然比其他選擇更好,並不會使他們的情況更糟。所以說,認為提供低工資的僱主會使工人情況變得更糟,這樣的觀點是自相矛盾的。讓低薪工人情況更糟的是取消他們已經非常有限的選擇機會。這對於年輕的初級水平的低薪工人來說尤其不利,因為從長遠來看,工作經驗對他們而言要比直接支付工資本身更有價值。

差異化影響

由於人們在許多方面都存在差別,因此失業者不可能只是勞動力隊伍中的一個隨機抽樣。在世界各地一個又一個國家中,因為最低工資法而喪失就業機會的大多是那些很年輕、沒有經驗或沒有技能的人。在紐西蘭、法國、加拿大、荷蘭、美國都發現了這樣的情況。那些生產率遠遠低於最低工資水平的人,將會是最有可能找不到工作的人,這一點無須驚訝。

1978年至2002年間,澳大利亞25歲以下工人的最低失業率從未低於10%,而在同一時期,澳大利亞總體的strong最高/strong失業率幾乎從沒有達到過10%。澳大利亞的最低工資是全國平均工資的60%,而美國的最低工資水平一直以來都維持在平均工資的40%以下,相對而言,澳大利亞的最低工資相當高。

21世紀初,法國的失業率是10%,但是25歲以下的工人失業率卻超過20%。在比利時,25歲以下工人的失業率是22%,而義大利是27%。在2009年全球經濟低迷時期,歐盟國家整體上而言,25歲以下工人的失業率是21%,而義大利、愛爾蘭的失業率超過25%,西班牙超過40%。

21世紀初,隨著美國的法律和政策愈發指向其他現代工業國家的發展方向,25歲到34歲之間的美國人失業率在2000年還低於加拿大、巴西、德國、法國、日本同一年齡段的失業率,到2011年卻要strong高於/strong這些國家。

歐洲一些國家為青少年設定的最低工資水平要比成年人的低。紐西蘭一直到1994年都直接將青少年排除在最低工資法的範圍之外。這是一種不言而喻的共識,即需求少的工人在最低工資法引起的失業中受到的打擊可能是最嚴酷的。

最低工資法下被不成比例地代表的另一個群體,是不受歡迎的種族或少數族裔。事實上,人們倡導最低工資法就是因為它有可能會減少或消除個別少數民族的競爭,不管這些少數民族是20世紀20年代在加拿大的日本人,還是同時期在美國和南非的黑人。這種公開表達種族歧視的方式在當時這三個國家均被認為是合法的,且被社會所認可。

美國黑人工人的歷史就闡明瞭這一觀點。正如前面指出的,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中葉,美國黑人的勞動參與率一直都略高於美國白人。換句話說,黑人在他們接受的工資水平下是可以得到僱用的,就像白人在不同的工資水平下得到僱用一樣。然而,最低工資法改變了這一現狀。20世紀30年代,在美國聯邦最低工資法頒佈之前,黑人在1930年的失業率略strong低於/strong白人的失業率。但是隨後,美國分別在1931年、1933年和1938年頒佈了《戴維斯-培根法案》(davis-baconact)、《國家工業復興法》(nationalindustrialrecoveryact)和《公平勞動標準法案》(fairlaborstandardsact),它們都是美國政府對某一特定部門或多數部門實行的最低工資管制。

1935年的《國家勞資關係法案》(nationallaborrelationsact)促進了美國工會的形成,但是設定的工資標準也導致了黑人的失業;此外,工會還規定禁止黑人加入工會來阻止他們找到工作。《全國工業復興法》在短短的5個月時間裡將美國南方紡織工業的工資水平提高了70%,據估計它對全美國產生的影響致使黑人的工作崗位減少了50萬個。儘管這一法案後來被美國最高法院宣佈違憲,但是1938年的《公平勞動標準法案》得到了美國最高法院的支援,在美國設立了全國最低工資標準。正如已經指出的,1940年的通貨膨脹使《公平勞動標準法案》在很大程度上無法發揮效力,直到1950年人們重新對它修訂,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才使它對現行工資產生了實際的影響。

20世紀40年代末期,也就是1950年最低工資標準開始不斷攀升的前夕,當時年輕黑人男性的失業率與此後數年的情況形成鮮明對比。例如,1948年,16歲到17歲的年輕黑人失業率是9.4%,而同年齡段白人的失業率是10.2%。當年18歲到19歲的黑人失業率是10.5%,而同年齡白人失業率為9.4%。總之,當時青少年的失業率只有以後數年失業率的幾分之一,而且黑人和白人青少年的失業率非常接近。

即使第二年,即1949年,經歷了衰退,當年黑人男性青少年的失業率雖然有所上升,但是比例仍未超過20%。1949年經濟衰退期間,黑人青少年失業率要低於20世紀60年代的繁榮期,以及此後幾十年中的任何時期。1949年,16歲和17歲的黑人失業率為15.8%,是1971年到1997年間失業率的不到1/2,並低於2009年的1/3。不斷提高的最低工資水平,顯著提高了黑人青少年的失業率。

黑人與白人青少年失業率之間這種巨大的差距,源於20世紀50年代最低工資法的上調及覆蓋範圍的擴大。對黑人青少年高失業率的解釋通常包括缺少教育、缺乏技能以及種族主義等,但這些都無法解釋他們的失業率不斷攀升,因為所有這些不利因素在更早的時候甚至更糟糕,而那時黑人青少年失業率則要低得多。

假設一個行業由10家企業組成,在提高最低工資之前每家企業僱用1,000名工人,也就是說這個行業一共有10,000名僱員。如果在進行第一次調查和第二次調查期間,有3家企業倒閉了,並且只有一家新企業進入該行業,那麼只有7家企業在調查「前後」都存在,因此報道的也只是生存下來的這些企業的調查結果。隨著企業數量減少,每家企業的就業率可能都增加了,即使從整個行業整體來看就業率減少了。例如,如果倖存下來的這7家企業和新進入的企業都把自己的僱員增加到1,100名,這就意味著該行業總體上會有8,800名僱員,雖然比提高最低工資之前少很多,然而對這7家倖存下來的企業進行調查就會發現這些接受調查的企業就業率增長了10%,而不是整個行業的就業率降低了12%。由於最低工資會通過以下方式引起失業:1使所有的企業就業率減少;2促使邊緣企業破產;3阻止替代企業進入該行業。因此,基於對倖存者展開的調查進行報道就會跟採訪那些玩過俄羅斯輪盤的人一樣得出錯誤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