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管制與反托拉斯法

即使只存在幾家獨立的企業,競爭也不會被輕易壓制……競爭是荒野勁草,而非精緻嬌花。

——喬治·j﹒斯蒂格勒(georgej.stigler)

19世紀末,美國政府開始對壟斷和卡特爾做出回應,一方面對壟斷組織的協議價格進行直接管制,另一方面依照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shermananti-trustact)以及其他隨後制定的反托拉斯法,對壟斷者採取懲罰性的法律行動。鐵路公司在具有壟斷地位的地區收取高壟斷價格,由此產生的不滿促成了1887年美國州際商務委員會的成立,該委員會是最早成立的旨在控制壟斷定價的聯邦監管委員會。

地方電話公司是它們各自負責的地區中的壟斷者,它們的母公司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則在長途服務上形成壟斷。在這一時期,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控制著at&t的定價,各州監管部門則控制著地方電話服務的價格。另一種方法是通過立法來防止壟斷的形成和持續,或防止非競爭性市場行為,如價格歧視。這些反托拉斯法意圖讓企業的運營不受監管委員會的嚴格監督,而代之以一種一般性監察,也就是像交通警察一樣的日常監督,只有發生具體的違法行為才進行干預。

監管委員會

雖然監管委員會的作用在理論上很直白易懂,但實際上它的任務卻要複雜得多,並且在某些方面甚至是不可能完成的。另外,監管委員會所處的政治氛圍引發的政策及後果,經常與委員會的建立人期望的結果背道而馳。

在理想情況下,監管委員設定的價格與競爭市場中的價格相等。實際上,根本沒有辦法知道這些價格本應是多少。只有市場本身的實際運作才能揭示價格。在市場的實際運作中,低效率的企業會因破產被淘汰,只有最有效率的公司才能生存下來,而它們的低價格就成為市場價格。外部觀察者無法瞭解特定企業和行業最有效的運營方式是什麼。實際上,一個行業的許多管理人員會發現他們原以為最有效的經營方式,其實並不足以有效地應對競爭,甚至還會失去顧客。一個監管機構所能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接受看似合理的生產成本,以及允許壟斷者獲得收回成本後的合理利潤。

決定生產成本絕不是容易的事。正如第6章所指,可能不存在「固定」生產成本這種東西。比如,發電的成本可能會因發電的時間和地點不同而差異巨大。如果你深夜醒來開啟燈,這時的供電成本微乎其微,因為發電系統夜以繼日地運轉,所以當人們在深夜熟睡時,發電系統存在閒置的生產能力。但是,在炎炎夏日,很多家庭和辦公室已經開著空調了,當你在午後開啟空調時,可能就會超出發電系統的極限。為了避免停電,就必須啟用成本高昂的備用發電機發電。

據估計,用電高峰期使用洗碗機的供電成本,要比用電低谷的成本高100倍還多。在午夜時分使用洗碗機,與在深夜開啟電燈一樣,並沒有增加發電系統的成本,因為發電系統24小時運轉。

超出發電系統正常產能的額外電量,每千瓦時的發電成本要比正常產能的成本高出許多倍,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為廣大消費者服務的主要供電系統可以利用規模經濟使發電成本降到最低,而備用的發電機通常發電量很小,無法充分利用規模經濟,因此每千瓦時電量的發電成本更高。有時,技術進步給供電系統帶來了更低的成本,而過時的裝置沒有被廢棄,而是保留下來用作備用發電裝置。用這種過時的裝置提供額外的電量,成本當然也就更高。當地方供電能力達到極限,額外的電量就不得不從外部購買,從更遠的距離輸電將大大提高用電成本,遠遠高於距離較近的供電系統的發電成本。

發電成本的其他變動可以歸因於各種燃料成本的波動,即發電機運轉所依靠的各式燃料,如石油、天然氣、煤炭、核能等。所有這些燃料都有除發電以外的其他用途,所以其他行業、家庭或汽車對這些燃料的波動式需求,使得它們的價格難以預測。當降水量發生變化,增加或減少了流經發電站的水量時,各個水電站的發電量也會產生變化。不同的發電量分攤的水壩固定成本各不相同,每千瓦時電量的成本也相應不同。

既然發電成本會發生劇烈且不可預期的變動,監管委員會應該怎樣設定消費者用電的價格水平呢?如果美國各州監管委員會基於發電的平均成本來設定電價,那麼當某個州出現需求過量或供給不足時,其他州的供應商可能不願意用低於備用機組發電成本的價格跨州輸電。這就是2001年發生的那場人人皆知的加利福尼亞州大停電的原因之一。當發電成本在某些時候遠高於平均水平或遠低於平均水平時,「平均」成本就無關緊要了。

公眾不可能熟知供電過程涉及的所有複雜的經濟學知識,所以他們很可能會因遠高於以往的電價而被激怒。反過來,這樣的後果會誘使政治家介入,並基於以往的價格實施價格管制。正如在其他章節提到的,價格管制會導致短缺,而電的短缺就會導致停電。價格管制下,需求量的增加和供給量的減少是常見的反應,這樣的反映遠遠早於人類利用電力的歷史。然而,政治家的成功並不依賴於他們對歷史和經濟學的熟知,他們更依賴於和公眾、媒體在廣泛信任的東西上達成的一致,包括陰謀論或相信高價格是因為「欺騙」和「貪婪」。

在世界的另一端,印度試圖提高電價,卻引來人們的街頭示威抗議,這與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情形一樣。印度國民大會黨在印度卡納塔克邦是執政黨,該黨曾努力調整電價,卻遭到某個反對黨的街頭遊行反對。然而,在相鄰的安得拉邦,印度國民大會黨是當地的反對黨,卻領導了遊行示威來反對電價的上漲。換句話說,這些遊行示威既不關乎意識形態,也不關乎政黨,而是對公眾誤解的伺機玩弄。

政治複雜性加劇了監管委員會設定價格時包含的經濟複雜性。監管機構的設立往往是因為,一些政治改革倡導者的成功調查或公共活動說服了當局建立一個常設委員會,來監督和控制一個壟斷或一些企業數量非常少且有可能聯合起來形成壟斷企業集團的行業。然而,在委員會成立並擁有權力之後,改革倡導者和媒體就對它失去了興趣,並將注意力轉向其他事情。與此同時,被監管的企業會繼續密切關注這個委員會的行動,並遊說政府,從而獲得有利的管制政策和有利的委員會成員任命。

這些機構的外部利益不對稱,帶來的最終結果是,為了消費者的利益而建立起來管制某些企業或行業的委員會,往往會變成保護現有被監管公司的機構,讓它們免受來自擁有新技術或新管理方法的新公司的威脅。美國的州際商務委員會建立的初衷是防止鐵路公司向公眾收取壟斷價格,現在卻把控制能力擴充套件到貨車運輸業,以此回應貨車運輸的崛起,因為貨運在運貨方面的競爭威脅到了鐵路行業的經濟效益。

管制鐵路運輸的最初理由是,這些鐵路公司在國內那些只有一條軌道的地區經常形成壟斷。但是現在,公路的建設讓卡車運輸能夠進入這些地區,進而威脅到鐵路公司的壟斷地位,然而州際商務委員會的回應卻並不是宣告對運輸業的監管已經不再緊迫或甚至可以取消。相反,為了限制卡車的活動,它在1935年的《汽車運輸法》(motorcarrieract)實施後從國會中尋求更大的權力。儘管來自卡車的競爭能夠讓各種貨運更有效率,卡車運輸的收費也更低,但該委員會的介入讓鐵路在新的經濟條件下存活下來。如今,只有獲得州際商務委員會頒發的執照,確實符合該委員會界定的為「公眾的便利和需要」服務時,卡車才被允許跨州運營,這就使鐵路公司避免了在未受管制的市場中會面臨的結局——因為被卡車搶走顧客而破產。

簡而言之,貨運不再遵循公開競爭條件下資源消耗最少的方式,反而以一種符合州際商務委員會任意要求的方式來完成。比如,州際商務委員會可能會允許一家卡車運輸公司從紐約往華盛頓運輸貨物,卻禁止它從費城往巴爾的摩運輸貨物,雖然這些城市都在一條運輸線上。並且,如果許可證沒有授權卡車運輸公司可以從華盛頓運貨回紐約,那麼這些貨車將不得不空車返回,而其他卡車卻可以從華盛頓向紐約運輸貨物。

從經濟整體的角度來看,貨運過程中產生了龐大的不必要成本。但是,這種政治上的安排卻讓更多的卡車運輸公司和鐵路公司(比在不受管制的市場中更多)存活下來並獲得利潤。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上,即使更低的成本和更低的價格會導致一些成本太高、不能同貨車競爭的鐵路公司破產,但運輸公司別無選擇,只能以最有效的方式來運輸貨物。正是在貨運中使用了超過必要水平的資源,使得那些本無必要存在的公司生存了下來。

雖然開放和不受約束的競爭會為整個社會帶來經濟利益,但這種競爭將對監管委員會產生政治威脅。在競爭中面臨經濟毀滅的企業肯定會尋求政治手段和陰謀,來對付依靠委員會官員、委員會及其權力而生存的企業。工會也寧願維持現狀,而不是採用僱用更少的工人就可以把工作完成的技術和方法。

1980年美國國會削弱了州際商務委員會對貨車運輸行業的控制權力,貨運價格從此一路下降,顧客也普遍反映運輸服務的質量提高了。這些都是由於該行業的效率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因為空跑的卡車少了,僱用工人的工資也取決於供需關係,而不是由工會合同決定。在競爭的產業中,卡車運輸變得更可靠,購買它們勞務的廠商也就能減少存貨,於是就節省了總計達數十億美元的費用。

有兩個現象可以表明管制帶來的無效率,一個是美國聯邦政府放松管制後所節約的成本,另一個是在聯邦管制削減、州內管制卻仍然非常嚴格的地方,州際運輸成本和州內運輸成本差異很大。比如,在美國得克薩斯州內把藍色牛仔褲從埃爾帕索市運到達拉斯市的成本,是把同樣的牛仔褲從中國臺灣運到達拉斯市的成本的40%還多。

管制帶來的嚴重低效率並不是美國州際商務委員會特有的。美國民用航空委員會也是如此,它把潛在的競爭性航空公司拒之門外,維持高價飛機票,以確保現有航空公司能夠存活下來,而不是迫使它們面對其他票價更低、服務更好的航空公司的競爭。於是,等美國民用航空委員會被取消,飛機票價立刻下降,一些航空公司因此倒閉,但也有新的航空公司崛起,最終飛機運載的乘客人數遠遠多於管制下的人數,同時還為飛機乘客節省了數十億美元。

這不是航空公司的損失正好等於乘客收益的簡單零和變化。整個國家都能從放松管制中受益,因為這個行業的效率提高了。正如放鬆卡車貨運管制後,空駛的卡車變少了。同樣地,放鬆航空業管制後,飛機空座率降低了,乘客對於某一航線可選擇的航空公司也更多了。1997年歐洲航空業解除管制之後也發生過類似的情形,來自新的廉價航空公司(如瑞安航空公司)的競爭迫使英國航空公司、法國航空公司和德國漢莎航空公司降低了票價。

各行各業實施管制的最初理由是防止價格過度上漲,但是多年後,管制卻變為監管限制,為了讓現有的企業生存下去而防止價格strong下降/strong。政治改革倡導者常常信奉於似是而非的理論,然而即使這些理論依據確實可信且能被正確實施,實際的結果也可能與最初的目標南轅北轍。在人類活動的各個領域,人們都會犯錯。但是,在競爭經濟中出現重大錯誤時,犯錯誤的人會因錯誤帶來的損失被清理出市場。然而,在政治上,即使最初存在的理由消失之後,監管機構往往也能繼續保留下來,而他們之後的所作所為,也遠遠超過該機構設立或獲得權力時的設想。

反托拉斯法

對待反托拉斯法,要和對待監管委員會一樣,我們一定嚴格區分它最初的理論依據和實際作為。反托拉斯法的基本理論是防止壟斷,以及其他價格上升到高於自由競爭市場水平的非競爭性情形。實際上,美國大多數著名的反壟斷案都涉及一些收費strong低於/strong競爭對手的廠商,往往也正是來自競爭者的不滿促使政府採取行動。

競爭與競爭者

反托拉斯法下,政府提起的許多訴訟所基於的理由是某些企業的行為威脅到了競爭。然而,關於競爭,最重要的是,它是市場中的一種strong狀態/strong。這種狀態不能由某時某刻某個行業的已有競爭者的數量來衡量,雖然政治家、律師和其他人往往將競爭存在與否和現有競爭者的數量混為一談。但是,作為一種狀態,競爭卻恰恰能消除許多競爭者。

很明顯,如果某企業消滅了所有競爭者,那麼該企業將成為壟斷者,並且至少在新的競爭者出現之前,可以收取遠高於競爭市場水平的價格。但是,這種情況極為罕見。然而,對壟斷的憂慮經常被用來為政府幹預政策辯護,而政府幹預的這些行業可能並沒有嚴重壟斷危險。比如,當a&p百貨連鎖店還是世界上最大的零售連鎖店的時候,strong其他/strong雜貨店銷售的貨物佔全美國雜貨總量的4/5以上。然而,司法部門卻對它提起反托拉斯訴訟,把這家公司的低價格和它達到這一低價格的方式看作與雜貨店、連鎖商店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證據。

在整個反托拉斯訴訟的歷史上,什麼不利於競爭和什麼不利於競爭者這兩個問題一直沒能得到明確區分。在混沌不清中,什麼對消費者有利這一問題也常常被我們丟在腦後。

還有一個問題也經常被我們忽視,即整個經濟的效率,它是檢查消費大眾獲得利益的另一種方式。舉例來說,大量交易產品,比如大型連鎖商店經常一整車一整車地交易商品,此時消耗的稀缺資源要比單獨小份地出售並運送給多家小商店少得多。當產品交易量大到足以裝滿一節火車車廂,單位產品的運輸和銷售成本就會更低。與運送同等數量的商品給分佈在各地的許多小商店相比,用大貨車給沃爾瑪連鎖超市運送大量商品也是一樣的道理。

對生產商而言,比起需要通過加班來完成的許多同時期的意外小訂單,可以超前安排生產計劃的大訂單的生產成本更低。

反覆無常的訂單很可能帶來空閒期,到那時候,工廠將因為訂單不足而解僱工人。而在空閒期遭到解僱的工人可能會找到其他工作,並不會因原僱主訂單再次增加而返回。這樣,僱主就需要僱用新工人,這必然會產生培訓成本並降低生產率,直到新工人獲得足夠的經驗,達到最高效率。不僅如此,無法提供穩定工作的僱主會發現,招募工人越來越困難,除非支付更高的報酬來彌補工作的不確定性。

在這些情況下,多個不確定的訂單的生產成本要高於一個大買家,如一家大型連鎖超市,它能承攬生產者在相當長時間內的大部分產出。後者能夠節省生產成本,以更低的價格讓連鎖店受益,同時也讓生產商獲益,因為降低生產成本能夠帶來更多的利潤。然而,一直以來,這一過程卻被認為是大型連鎖店利用「權力」來「迫使」生產者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他們。比如,《舊金山紀事報》的一篇報道稱:

幾十年來,塔吉特、沃爾瑪這樣的大型零售商用它們超常的規模擠壓供應商的價格,這些供應商為了既得利益也樂於取悅他們。

但是,所謂的為了零售連鎖店單方面的利益用「權力」向供應商「擠壓」價格,實際上是稀缺資源消耗量的減少,讓更多的稀缺資源可以流向其他的用途,使整個經濟受益。另外,儘管使用了「權力」這個詞,連鎖店並不能減少生產商的其他選擇。毛巾或牙膏的生產商還擁有無數其他的客戶,不必被迫出售給以前的a&p百貨連鎖店或者今天的塔吉特、沃爾瑪。只有當規模經濟使得向大買主供應毛巾或牙膏(或其他產品)變得更有利時,供應商才會發現降低要價是有利可圖的。所有的經濟交易都涉及相互妥協,為了達成一項交易,每個交易者都必須讓另一方獲得淨利益。

美國政府常常不顧規模經濟,不斷對一些企業採取反托拉斯行動,這些公司提供的數量折扣要麼不受政府歡迎,要麼不被理解。比如,20世紀40年代一起著名的反壟斷訴訟案,針對的就是美國莫頓鹽業公司向購買量大(整車)的買方提供折扣。它對購買量少於一整車的企業要價是每袋1.6美元,對整車購買的企業要價為每袋1.5美元,對那些購買5萬袋或更多的企業要價則為每袋1.35美元,能夠一次購買這麼多鹽的企業很少,很多企業的購買量根本達不到。美國最高法院據此表示「損害了一些商家的競爭機會」,並支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針對莫頓鹽業公司採取反托拉斯行動。

同樣,在20世紀50年代,美國政府對標準石油公司採取了反托拉斯行動,原因是它給整油車購買的商家打折。20世紀60年代,博登公司同樣由於賣給大型連鎖店的牛奶的價格低於賣給小雜貨店的價格而被告上法庭。在這些例子中,關鍵是這種差別定價被認為是對無法承擔大規模購買的競爭企業的「歧視」和「不公」。

雖然賣方可以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指出銷售產品時,成本會因不同型別的買方而不同,但是與反方律師、會計師和經濟學家辯論時,看似簡單的「成本」概念卻會變得不再簡單。通常的情形是雙方都不能確切地證明成本是什麼,而被告往往會敗訴。在這些訴訟中,美國政府從根本上背離了英美法系幾個世紀以來的傳統,它僅需要做一些表面或strong初步/strong的辯護,基於總量,將舉證責任推卸給被告。多年後,同樣的原則和程式又在民權法下的就業歧視案中重演。企業非常明白,不論實情如何,自證清白在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此與反托拉斯案一樣,就業歧視案也產生了大量的自願協議和庭外和解。

以保護競爭的名義強調保護競爭者,在美國之外的其他國家也以各種形式存在。歐洲針對微軟的反托拉斯案依據的觀點就是,微軟有責任給那些想把它們的軟體產品匹配到微軟作業系統的競爭者提供方便。另外,《紐約時報》的一篇社論為歐洲做出決定所依據的理論辯護道:

微軟在歐洲反壟斷案中的慘敗樹立了令人欣喜的原則,美國應該採用這樣的原則,作為美國資訊經濟未來發展的風向標。

法院同意歐洲監管機構的說法,認為微軟濫用其windows作業系統的壟斷地位,將播放音樂和電影的媒體播放器mediaplayer加入windows作業系統。這種做法把realplayer之類的競爭對手拒之門外。這一判決首開先河,即公司不能利用其在某個市場(作業系統市場)上的優勢幫助自己在另一市場(播放器市場)擴張。

法院也認為,微軟應該為其他軟體公司提供所需的資訊,以使其他公司的產品能更好地與微軟的伺服器軟體相容。

《紐約時報》的社論似乎也很驚訝有人把這場反托拉斯案中的判決看作「對資本主義的致命一擊」。但是,當第三方干預替代了市場上的自由競爭,並迫使公司為競爭對手提供方便,我們很難說清楚這是促進競爭還是保護競爭者。

對兩者的混淆由來已久。柯達克羅姆膠片(kodachrome)還是世界領先的彩色膠片的時候,它就被形象地稱為「最難沖印的膠片」。由於柯達公司十分重視維護柯達克羅姆膠片的聲譽,它試圖自己沖印膠片,於是柯達公司捆綁銷售膠片及沖印裝置,以免讓顧客將其他沖印商的不合格沖印視為柯達膠片的缺陷。然而,反托拉斯訴訟案迫使柯達公司分開銷售沖印裝置和膠片,給其他膠片廠商讓出市場。柯達的其他膠片並沒有捆綁銷售沖印裝置,說明柯達公司並不是要阻止競爭者進入膠片沖印市場,而是要保護一種特殊膠片的質量和聲譽。然而,保護競爭者的觀點在法庭上佔了上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