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合夥創業者必須清楚,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如何構築決策高效、資源廣泛、能力互補的董事會,規範治理結構,是合夥創業企業發展戰略指導的關鍵命題。
風險提示
創始人做決策的能力直接決定創業能否成功,因為決策引導著公司的需要和方向,直接影響公司的營收。許多企業創業失敗,就是因為領導人不做決策,或者做決策的時間過長。如果自身對做決策存在困難,就應該放棄公司運營的決策權。
實戰連結:創業公司股東合夥協議(書)範本
_____公司股東合夥協議範本
甲方:_____
住址:_____
身份證號:_____
聯絡電話:_____
乙方:_____
住址:_____
身份證號:_____
聯絡電話:_____
丙方:_____
住址:_____
身份證號:_____
聯絡電話:_____
丁方:_____
住址:_____
身份證號:_____
聯絡電話: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過甲、乙、丙、丁友好協商,根據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則,就共同投資成立公司事宜,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出資與責任
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丁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1.公司註冊全稱為:_____
2.公司註冊資金為:_____元,(大寫_____)
3.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
4.公司處所:_____
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_____
6.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
第二條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公司股東組成的,每一位股東均代表公司形象,並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公司權益。
1.甲、乙、丙、丁四方按照本合同規定繳納出資並簽約後,即成為公司股東;
2.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股東不得退股,但可以轉讓股份;
3.董事會相關職務由董事會成員協商選舉,並限定期限考核。
第三條權利與義務
1.甲、乙、丙、丁均為公司董事會成員,但不直接參與公司的正常經營工作。
2.為了明確甲、乙、丙、丁四方職責並有利於公司發展,甲、乙、丙、丁四方需要合理分工。具體分工如下:
(1)董事長由_____擔任,主要負責_____等一切對外行為,不直接參與公司內部管理工作;
(2)執行董事由_____擔任,直接負責公司內部運營管理,傳達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直屬下級、公司總經理;
(3)董事會成員由_____擔任;
(4)公司總經理根據公司發展需要採用外聘形式。
3.公司支出、收入等財務狀況每季由執行董事組織召開股東大會,分析近期經營狀況及制定新的經營戰略目標。
4.甲、乙、丙、丁四方前期各自的市場資源、人脈關係、行業經驗等均屬於合作的一部分。
5.甲、乙、丙、丁四方任何一方不得將公司的發展戰略以及各項資源透漏給外界或競爭對手,否則,董事會有權罷免其職權撤回股份並向相關執法部門提起訴訟。
6.如因經營或管理等方面甲、乙、丙、丁四方各執己見,可召開股東會議商討,如確實無法統一決策,執行董事擁有最終決策權。
7.如果公司運營困難或需要資金週轉,甲、乙、丙、丁四方可協商再次為公司投資,可以根據投資金額的多少重新制定股份。
8.如公司運營虧損,無力繼續經營,需召開董事會,在爭得董事會全體成員同意後可將公司登出或拍賣,拍賣或變賣所得資金按照甲、乙、丙、丁四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配。
第四條盈餘分配與債務的承擔
1.盈餘分配:
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
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五條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1.入資:
新合夥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夥人對入資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資:
(1)自願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資: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資;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專案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資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專案造成經濟損失的;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
合夥人退資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夥專案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專案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專案的合夥人。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擅自挪用公款超過五千元以上,應受與此款項雙倍賠償,情節嚴重者可依據相關法律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
2.任何一方隱瞞或更改公司賬目中飽私囊,一經發現將處以雙倍賠償,情節嚴重者可依據相關法律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
第七條協議解除或變更
1.出現以下情況本合同自動解除:
(1)協議期限已滿;
(2)由於合理原因,經甲、乙、丙、丁協商將公司登出;
(3)由於國家法律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2.出現以下情況需簽訂新的協議,同時解除此協議:
(1)公司新增其他股東;
(2)股東股份變更;
(3)合作方式變更。
第八條協議效力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部分條目在公司註冊後正式生效,一式_____份,甲、乙、丙、丁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簽字或蓋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簽字或蓋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簽字或蓋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丁方:_____(簽字或蓋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