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確團隊的工作綱領及基本原則;
3為創業專案明確工作範圍與工作分工;
4為員工建立清晰的職業規劃和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2)完善合夥團隊組織制度建設。
1合夥文化建設的本質是合夥文化管理,完善合夥團隊管理制度建設是保證合夥文化落地的關鍵,合夥管理體制建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a.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具體包括辦公、出行、報銷、拜訪客戶、保密內容等;
b.制定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培訓、薪酬、福利、晉升等;
c.制定專案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專案成員行為規範、工作標準、工作分工、成員職責等。
2分配機制的公開、公平、公正是組織得以長期穩定並保持活力的基礎。合夥企業分配製度的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制定薪酬等級,設計有梯度的薪酬體系;
b.設定合理的績效分配,包括專案分配與年度獎勵等;
c.建立獎勵機制,如專案研究、內部培訓、公共貢獻、研發創新等。
3團隊亞文化建設。
合夥人團隊相對獨立,其亞文化也相當於一個微型的企業文化,必須「小而全」,應該具備完整的文化因素,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合夥團隊亞文化建設不僅要傳承母文化,還要具有創新的新文化,具有實操性,能夠體現團隊精神與人文關懷。
拓展閱讀
地產界的「黃埔軍校」
1991年,馮侖等六人合夥創立了海南農業高科技投資聯合開發總公司,至2003年王功權離開,「萬通六兄弟」徹底散夥。馮侖在《野蠻生長》中用「梁山模式」來形容「萬通六兄弟」的合夥模式,股權利潤完全平分,兄弟情義凌駕於合夥關係之上。
兄弟情義終究要面對商業利益,在第一次拆夥前夕,「六兄弟」之間對企業的經營理念、決策、資源分配等方面,意見衝突不斷,散夥已成必然,兄弟情義成為散夥最難跨越的一道障礙。每次開會「六兄弟」都要吵,吵到無法調和時,剩下的只有散夥。
1994年秋天,「萬通六兄弟」在廣西西山開會,這次會議在萬通曆史上被稱為「分裂會議」。在這次會議上,幾個人吵了不下十幾次,就像走不下去的婚姻,雖有不捨,終究還是要說分手。1995年,「萬通六兄弟」正式分手,按照各人原來所分管的業務散夥,5個合夥人平分了萬通65%的股權。
潘石屹在十年後說:「這次裂變就像宇宙爆炸一樣,越變越小,最後終於裂成了碎片,變成了一個個獨立的個體。這一個個獨立體又不斷裂變,裂變最後的結果就有了從萬通分離出來的30多個做房地產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也正因如此,萬通被稱為房地產界的「黃埔軍校」。
顯然,「梁山模式」的合夥「分手」是必然的,兄弟情義可以起家,但不能長遠。一群武功高手可以組成一個戰鬥力很強的團隊,但保衛一個國家,需要的是一支紀律嚴明、制度規範、忠誠度極高的正規軍,依靠「烏合之眾」是不行的。
風險提示
許多創業團隊的合夥人在創業之初,都是有任職的,瞞著用人單位偷偷為自己做事。如果團隊成員與用人單位簽有勞動競業限制協議,則必須解除與用人單位的競業限制協議再創業;否則,就要承擔用人單位訴訟的風險,對創業專案非常不利。
實戰連結:超市合夥協議(書)範本
_____超市合夥協議書
甲方:
姓名_____,身份證號:_____
乙方:
姓名_____,身份證號:_____
丙方:
姓名_____,身份證號:_____
為保護合夥人的合法權益,經合夥人協商一致,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夥宗旨
為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餘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資訊,較好地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條合夥經營專案
甲、乙、丙三方同意,以乙方的_____超市為主體,以甲方的名義,共同出資另開辦一家_____超市_____分店(專案),_____總店提供營運期間的活動設計籌備、軟硬體維護技術、人員管理培訓和商品採購資訊共享支援,並協助構建與各供貨商之間的供應關係,維護合夥超市的共同利益。
專案地址:_____營業執照編號:_____
第三條出資比例
各方出資總額為_____元,甲方目前出資額為_____,佔出資總額的_____%;乙方目前出資額為_____,佔出資總額的_____%;丙方目前出資額為_____,佔出資總額的_____%。
第四條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利潤分配
盈利的_____%用來合夥人分紅,分紅按合夥人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來分配,盈利的_____%用來支付總店的協助費用,其他的_____%留作專案的擴充套件資金和維護專案的正常執行。
(二)債務承擔
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非主觀之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經營之事宜。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並按實際營業情況退回入夥時的出資金額。如盈利,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並退回出資金額;如虧損,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在出資金額中抵扣,將款項退回退夥一方。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當然退夥:
(1)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專案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進行內部申訴,申訴不成者可即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專案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4.針對未到期自行提出退夥之行為者,依照退夥時專案之經營狀況:
(1)專案若有所盈餘,則由全體合夥成員聯合決議,退回其前期出資部分;
(2)若專案存在經營困難(債務或者資金週轉等情況),則按照退夥時專案的財產狀況按合夥時出資比例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合夥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以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議,無論出資多少,所有合夥人均享有表決權;
2.聽取合夥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3.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4.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之利潤歸合夥人共有(根據約定之期限定期進行專案盈利分配);
5.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依照上述內容中退夥約定辦理退夥手續。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依照共同努力經營專案之宗旨妥善經營、控制風險,保全全體合夥人之出資財產;
2.分擔合夥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
3.根據出資比例,全體合夥人對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4.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夥人負責管理財務,對整個專案的資金流動進行管理,任何活動所需要的經費都要向財務人員提出字面申請,然後由所有合夥人簽字(因故不方便籤字的,可以通過電話等徵得合夥人同意,但事後該合夥人要補簽字,下附財務管理協議)。
第七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則按實際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3.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的終止
合夥出現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協議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夥人各執_____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甲方(簽名):_____(簽章)
乙方(簽名):_____(簽章)
丙方(簽名):_____(簽章)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