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夥創業有風險,未雨綢繆才能遠行

某公司邀請了一位新合夥人,這位合夥人之前做的都是大客戶,非常有能力,之前的公司也是創業企業,專案很有市場,潛力很大。談到之前的公司,這位合夥人說前老闆對員工說:「我們就是要高福利,還沒見過哪個公司因為高福利而垮掉的。」談到散夥原因,這位合夥人給出了驚人的答案——公司倒閉了!高福利最終把公司拖垮了。

2.業績出色導致自我膨脹。當前,創業公司出現得快,倒閉得也快,這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短期內業績出色給創業者造成一種假象:使用者是容易獲得的,投資是容易到手的,上市不過是分分鐘的事。結果,不能踏踏實實地將地基打牢,最終產品失去市場,公司失去客戶,想要挽回時已經難於登天了。

風險提示

創業者與合夥人普遍直接參與管理,無論有沒有管理經驗,都會擔任重要的管理崗位,特別是在合夥人出資比例相當的情況下。意見不同往往會引發激烈的爭論,讓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甚至互相推諉、互相指責。這不僅會影響合作,導致信任危機,還會影響企業的發展。

實戰連結:個人合夥協議(書)範本

個人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_____

身份證號:_____

地址:_____

合夥人:_____

身份證號:_____

地址:_____

第一條合夥宗旨_____

第二條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

第三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_____

第四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月_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姓名)以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交齊。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以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可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2.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_____。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2.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出現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夥人(簽章):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地點:_____

合夥人(簽章):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地點: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