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稅務問題

首先,所有公司從國內公司收到的分紅統統徵收20%課稅,舊稅法是15%起。

其次,對於餘下的80%,有一項僅僅針對財產保險、災害保險公司的變化。如果實施分紅的股票是在1987年8月7日之後買入的,那麼餘下部分的15%需要課稅。

第三個變化,也是僅僅針對財產保險、災害保險公司的,有關免稅債券問題,如果保險公司是在1986年8月7日之後購買的該類債券,其付息僅有85%是免稅的。

最後的兩個變化非常重要,它們意味著我們在未來來自投資方面的收入,相較於舊稅法下,會大幅減少。與我們之前的預期相比,我最樂觀的推測是,這次新稅法最終會降低我們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至少10%。

·新稅法還大大地改變了財產保險、災害保險公司的繳稅時間。一項新規定要求我們在納稅申報時減去我們的損失準備金,這項變化會減少抵扣,並提高應稅收入。另一項規定,分期六年實施,要求我們將預收的保費準備金歸入應稅收入。

沒有一項規定改變我們給你們報告中提到的年度稅款,但是,每一項都大大加速了支付的程式。原來那些後端支付的遞延稅項現在變成了前端支付,這樣的改變會大大減少我們企業的盈利。用一個比喻來說明稅收,如果剛滿21歲的你,被要求即刻為你一生的全部收入納稅,那麼,相較於要求在你去世時納稅,你的終身財富水平和遺產會僅僅是後一種方式的一小部分。

細心的讀者或許會發現,我們所說的前後存在矛盾。先前,在討論價格競爭激烈的行業時,我們提到稅率的增加或減少,這種影響大部分會傳遞到消費者身上,對公司影響不大。但是,現在稅率的增加會影響伯克希爾財險/災害險公司的利潤,即便它們的運營環境已經是充分價格競爭的行業。

這個行業成為一般通則的例外的原因在於,並非所有大型保險公司都使用相同的稅務公式。重大區別的存在出於幾個原因:一個新的可替代的最小稅務額法規會極大地影響一些公司,但不涉及其他公司;一些大型的保險公司擁有巨大損失之後的扣減數額,這些數額會在隨後的至少幾年時間裡,大大減少稅務支出;一些大型保險公司會將保險業務與非保險業務合併在一起,反映公司的回報。這些愚蠢的情況導致了在財險行業產生了變動極大的邊際稅率。然而,在其他大多數價格競爭激烈的行業裡,例如鋁業、汽車業和百貨業,卻沒有發生類似的情況,這些行業裡的大型公司都按照一致的稅務公式進行競爭。

對於財產險/災害險公司沒有一個統一的稅務計算方法,意味著落在這個行業上的增加稅負不會像價格競爭激烈的行業那樣,傳遞到消費者身上。換言之,保險公司將自行承擔新稅法帶來的負擔。

·這些負擔的一部分將按照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新起點」方法進行沖銷,那時,我們在1986年12月31日出於稅務目的的損失準備金會轉換為符合新稅法要求的折扣基礎。然而,在我們給你們提供的報告中,準備金仍然會完全像以前一樣放在那裡,沒有進行折扣,除非是進行了結構化清算。這種「新起點」方法的影響是給我們提供了雙重的抵扣:那些在1987年以及之後發生的、卻沒有支付的保險損失的一部分,我們會得到稅項抵扣,因為這些損失已經作為1986年以及之前的成本被完全抵扣過了。

然而,這些由於新稅法變化所導致的淨資產升值不會反映在我們的財務報表中,而是按照當前的gaap(通用會計準則,將來也許會改變),這種效益會進入損益表,因此,也會在隨後的幾年中,以減稅的方式進入淨資產。我們預計這種由於採用新方法調整所帶來的全部效益在3000~4000萬美元之間。然而,應該注意的是,這是一次性的效益,而其他與保險相關的稅務變化不僅僅是正在發生,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很多重大方面變得更為嚴峻。

·新稅法同時廢止了《通用公用事業法案》。這意味著,1987年之後,在公司清算之時的稅負將翻番,一部分在公司層面徵收,一部分在股東層面徵收。過去,在公司層面的稅負可以避免。例如,伯克希爾計劃清盤(當然,這是不可能的),新稅法與舊稅法相比,在假設同樣的東西賣同樣價格的情況下,股東們現在收到遠比之前出售公司資產得到的少很多。

儘管這種假設只是理論上的,但新稅法對於很多公司影響很大。此外,它對於未來的投資評估也發生影響。舉一個例子,石油和天然氣生產公司、相關的媒體公司、房地產公司等,這些公司或許希望出售,但是因為《通用公用事業法案》被廢止,所以它們的股東價值大大減少,儘管公司的實際運營和經濟狀況並沒有惡化。我的感覺,新稅法帶來的這個重大的變化,還沒有被投資者和經理人充分認識到。

伯克希爾的稅務情況有些時候會被錯誤解讀。

首先,資本利得對我們沒有特別的吸引力。一家公司應稅收入的稅率是35%,無論該收入是來自資本利得還是運營收入。這意味著伯克希爾長期資本利得的稅率比之獲得同樣利得的個人稅率,整整高出了75%。

一些人質疑另外一個錯誤的概念,他們認為我們可以將收到的全部分紅的70%,不列入應稅收入。的確,大多數公司執行70%的稅率,同樣適用於伯克希爾持有的非保險類子公司。然而,我們的股票投資幾乎全部由保險公司持有,在這種情況下,不列入的比例為59.5%。這意味著,1美元的分紅對於我們而言,比1美元的普通運營收入更有價值,但還沒有到通常假設的程度。

1986年,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