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稅負的分配sup/sup
1986年稅務改革法對於我們的業務有著重要的、多方面的影響。儘管我們發現有很多值得稱讚的地方,但是對於伯克希爾的整體財務影響而言是負面的。相比於舊的法案,在新法案之下,伯克希爾價值增長的速度至少有所放緩。這項新法案對於我們股東的負面影響更大,每股企業價值每一美元的增長,假設等同於每一美元伯克希爾市值的增長,在新稅法之下,能為股東帶來0.72美元的稅後盈利,相比之下,根據舊的法案,此項數值為0.80美元。當然,這個結果是反映了個人資本稅率從20%到28%區間的最高限。
下面是新稅法變化對於伯克希爾的影響:
·公司普通收入的稅率將從1986年的46%下降到1988年的34%。很顯然,這對於我們具有正面影響,而且這對於投資的兩大公司大都會/abc公司和華盛頓郵報公司也具有正面影響。
在我說這些時,我知道多年以來,對於誰是公司稅務的真正支付者——是企業,還是它們的客戶,有很多模糊不清的意見。當然,這種爭議常常導致增稅,而不是減稅。那些反對提高公司稅率的人說,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支付稅款,公司本身只是作為經濟的管道,將稅務轉嫁到了客戶身上。根據這樣的說法,任何提高公司稅率的做法只會導致更高的價格,公司提升產品的價格以抵消稅率的提升。站在這個角度,「管道」理論的支援者一定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公司稅的降低不會改善企業利潤,但會相應地對客戶降低價格。
與此相反,另一些人認為公司不但支付了所徵收的稅,而且自我吸收了這部分成本。這些學派說,公司稅率的變化對客戶沒有影響。
真正會發生什麼?當公司稅率降低,伯克希爾、《華盛頓郵報》、大都會的利潤會飆升嗎?或者,公司會給客戶降低價格嗎?這個問題對於投資者、公司管理層以及政策制定者都很重要。
我們的結論是,在一些情況下,公司稅率降低的好處會全部或者幾乎全部地落在公司以及股東身上;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這種好處會全部或者幾乎全部傳遞給消費者。最終的結果取決於,公司商業特許權的強弱,以及特許權的利潤率是否受到監管。
例如,當特許權強大,而且稅後利潤受到相對精確的監管,就像電力公司那樣,那麼,公司稅率變化的大部分將會反映在價格裡,而不是公司的利潤裡。當稅率降低,價格隨之降低;當稅率上升,價格會隨之上升——雖然有時價格的反應不那麼迅速。
類似的結果也會發生在價格競爭激烈的行業裡,當公司的商業特許權很弱時。在這些行業裡,自由市場競爭常常以一種遲滯的、無規則的但通常有效的方式進行「監管」。實際上,自由市場的規律本身在價格競爭行業中扮演的角色,與公用事業委員會在電力行業監管中扮演的角色一樣,起著同樣的功能。因此,在這些行業中,稅率變化對公司產品價格的影響勝過對公司利潤的影響。
然而,對於那些非監管的、擁有強大特許權的公司,則完全是兩回事。在這裡,公司以及股東是稅率降低的主要受益者。這些公司就像電力公司一樣,從降稅中獲益,但卻沒有一個監管者迫使它的產品降價。
我們旗下的很多公司,無論是全資擁有的還是部分持股的,都擁有這種特許權。這樣,稅務降低的結果是,好處大部分進了我們的口袋,而不是消費者的口袋。儘管這麼說或許是不恰當的,但卻無可否認。如果你試圖相信些別的東西,想一想你附近的最能幹的腦科醫生或律師。假如最高個人稅率從50%下降到28%,你真的認為這些專家(在其擅長的領域裡是當地「特許權持有人」)會降低收費嗎?
然而,更低稅率給我們所營業務和投資者帶來的喜悅,會受到我們確信的另一事件的嚴重影響:排入日程的1988年稅率——個人和公司的,對於我們來說完全不切實際。這些稅率非常有可能給華盛頓帶來財政上的麻煩,並將證明與穩定價格的初衷相悖。因此,我們相信,最終(比如說,五年之內)或是更高的稅率,或是更高的通貨膨脹率,幾乎一定會出現。即便我們屆時看到二者都出現,也並不令人吃驚。
·公司資本利得稅率從28%提高到34%,1987年生效。這個變化對伯克希爾有著重大的負面影響,因為我們期望將來公司價值的增加來自資本利得。
例如,我們的三大主要投資持股人——大都會、蓋可保險、《華盛頓郵報》——年末時市值超過17億美元,接近伯克希爾淨資產總值的75%,然而僅給我們帶來900萬美元的年收入。這三家公司都持有非常高比例的留存利潤,這些高留存的利潤,我們認為最終會以資本利得的形式貢獻給伯克希爾。
新稅法提高了未來實現資本利得時的稅率,包括那些在新法生效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未實現利潤。到年底,在我們的權益類投資中,我們有12億美元的未實現利潤。在我們的資產負債表上,新稅法的實行將會延遲,因為gaap(通用會計準則)規定,對於未實現利潤的遞延所得稅負,適用28%的稅率,而不是當前的34%稅率。據悉,這條法規很快將發生變化。當變化發生時,大約有7300萬美元會從我們的gaap淨資產中消失,轉移到遞延稅項下。
·在新稅法下,我們的保險公司收到的分紅和利息稅負將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