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格和我相信ceo不能轉移風險控制責任。這簡直太重要了。例如,在伯克希爾,我負責起草和監控每一個衍生品合約,除了少數幾個與運營有關的合約,例如中美能源公司和再保險的一些小型的分保合約。如果伯克希爾遇到麻煩,這將是我的錯,不能推諉於風控委員會或首席風險官。
以我的觀點看,在大型的金融機構裡,如果董事會不能堅持其ceo對風險控制負有全責,那麼這樣的董事會可以說是翫忽職守的。如果這個ceo未能勝任此項工作——由此引發需求政府的資金或擔保介入其中——這樣的財務後果對他以及他的董事會都應該說是嚴峻的。
我們國家一些最大的金融機構搞得一塌糊塗,這並不是股東造成的問題。然而,股東們卻承擔了損失,在很多失敗的案例中,他們的持股損失了90%或更多,價值就這樣被抹去。在過去的兩年中,僅僅四個最大金融機構的慘敗就令股東們損失了總共5000億美元的財富。如果用「解圍」一詞形容這些股東們的處境,或許也是對「解圍」一詞的嘲諷。
然而,那些損失巨大的公司的ceo們卻毫髮無損。雖然他們的財富由於他們失察引發的災難而受損,但他們依然過得不錯。這些ceo和董事們的行為應該有所改變,如果其機構和國家由於他們的魯莽而遭受損失,他們本身也同樣應該付出巨大代價——不能由受他們損害的公司補償,也不能由保險公司補償。在很多例子中,ceo和董事們長期享受了超級胡蘿蔔的好處。現在,在如此糟糕的經濟情況下,他們也應該在其職業生涯中嚐嚐大棒的滋味。
關鍵詞:四大金融機構損失5000億美元
(2010年的年報包括了2010年7月26日寫給伯克希爾經理人的信。)這是我在兩年一度的信件中,再次強調伯克希爾的最高優先原則,那就是我們所有人都應該積極熱烈地捍衛伯克希爾的名聲。我們並非完美,但我們一直在努力。在超過25年的時間裡,我一直在說:「我們可以承受金錢的損失,甚至損失大筆金錢,但我們無法承受名譽的損失,甚至一絲一毫也不可以。」我們必須繼續衡量每一個行為,不僅僅是這些行為是否合法,還要考慮到如果這些行為被一個不友好卻聰明的記者撰寫,並刊出在國家報紙的頭版上,我們是否還能愉快面對。
有時候,你的同伴們或許會說:「每個人都在這麼幹。」如果這個說法是為一個商業行為辯解的話,這條原則幾乎一定是有問題的。當去評估一個道德決策時,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無論任何時候,當一些人使用這句話作為「原則」時,實際上,他們是想不出合適的理由。如果有人給出這樣的辯解,讓他們把這句話說給記者或法官聽,看看會發生什麼。
如果你看到任何人的規矩或合法性引起你的擔憂,請給我打電話。然而,如果一個特定的行動引發了這樣的擔憂,這可能已經迫近底線,應該放棄。有很多錢是訴諸法院,通過打官司賺的。如果對於是否迫近底線心存疑慮,就假設這錢不是屬於你的,忘了它吧。
關鍵詞:名譽勝過金錢
作為一個推論,如果有任何重大的壞訊息,請立刻告訴我,我可以處理壞訊息,但我不喜歡在它蔓延之後再與之打交道。由於不情願迅速直面壞訊息,所羅門證券公司的問題本來可以輕易解決,後來卻不斷惡化,幾乎導致了一個擁有8000名員工的公司消亡。
今天,伯克希爾一些人的行為,如果我們知道的話,也會令你我不愉快。這是不可避免的:我們現在擁有超過25萬名員工,這麼多的人每天不出任何差錯的機會是零。但是,在哪怕最為細微的不好的氣息出現時,我們都可以立即採取行動,利用巨大的影響力,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你通過行為和語言所表露出來的對於這些事情的態度,將會是你企業文化形成的最重要因素。是文化,而不是檔案,更能決定一個企業的行為。
在其他方面,無論多少,告訴我你的願望。你們中的每一個人在以自己的個人風格管理公司時都是第一流的人才,你們不需要我的幫助。你們需要從我這裡瞭解的事情,只是退休後的待遇和非常的資本支出或收購。
審計委員會沒有能力勝任稽核任務,只有公司外部的審計師能決定管理層披露的盈利資料是否值得信賴。那些忽視現實,只知道關注審計委員會的架構和章程的改革將一事無成。審計委員會的關鍵工作很簡單,就是讓審計師披露他們所知道的。
為了完成這個工作,審計委員會必須清楚,審計師應該擔心的是誤導性的數字,而非擔心冒犯管理層。近些年來,審計師並沒有搞清這一點。他們通常視ceo為客戶,而不是股東或董事,這是日復一日的工作關係導致的結果。而且審計師們明白,無論檔案怎麼說,是ceo和cfo付他們費用,並且決定他們是否留下繼續審計工作和其他工作。
最近生效的新規定(要求委員會成員必須有財務專家)並未使這個現象得到根本改觀。能夠打破這種舒適關係的做法是,審計委員會應該明確地向審計師指出,讓他們明白,如果他們不如實披露所知道的或所質疑的情況,將被處以鉅額罰金。
依我的意見,審計委員會可以通過詢問審計師四個問題達到這個目標,對於這些問題的回答將被記錄在案,並呈報給股東。這四個問題是:
(1)如果審計師是準備公司財務報表的唯一負責人,那麼他們的做法會不會與為目前管理層準備的報表有所不同?這個問題涵蓋了重要和不重要的方面,必須答覆。如果審計師有不同的處理方案,那麼,管理層和審計師都必須做出資訊披露。審計委員會應該對事實進行評估。
(2)如果審計師是投資者,那麼他是否收到過什麼重要資訊,幫助他了解在報告期內的公司財務表現?
(3)如果審計師本人是ceo,公司是否遵循了本應遵守的內部審計流程?如果沒有,有何不同?為什麼?
(4)審計師有沒有觀察到任何行為——會計方面的或運營方面的——達到將營業收入或成本從一個報告期轉移到另一個報告期的目的和影響。
如果審計委員會能提出這些問題,那麼它的組織結構(這是大部分改革計劃關注的重點)倒是次要的。此外,這樣的流程會節省時間和成本。當審計師身在其位的時候,他們會盡其職責。如果他們不是這樣……呵呵,我們走著瞧。
我們提出的這四個問題,其主要目的是起到預防作用。一旦審計師們知道,審計委員會要求他們為公司管理層的行為背書,而不是默默姑息時,他們會在這個過程一開始就拒絕做壞事,這樣可以防患於未然,防止假賬的發生。對於牢獄之災的畏懼將會發生作用。
2009年,2010年附錄,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