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一個調查報告顯示,50%的美國大型公司進行的匹配慈善捐款是由董事們做出的(有時匹配係數為3∶1)。實際上,這些股東代表直接將善款捐給了他們喜歡的慈善機構,從不詢問股東們的慈善偏好。(我很好奇,如果位置顛倒一下,股東們未經董事們的許可,而將他們口袋裡的錢捐贈給自己喜歡的機構,那麼董事們會做何感想?)
如果a拿著b的錢給c,而a又是立法者,這個過程應該叫作納稅。但當a是公司的高管或董事時,這叫作慈善。我們堅持認為,除了那些明顯對公司有利的捐贈外,公司的慈善行為應該反映股東的偏好,而不是公司高管或董事的偏好。
1981年9月30日,伯克希爾收到了美國財政部發來的稅務裁定。在大多數年份裡,這項裁定應該可以為你們所選的慈善機構帶來很大的益處。
伯克希爾的每一位股東,按照其持股的大小比例,都可以向公司提出指定的慈善捐款的接受者。你指定慈善機構,伯克希爾來寫支票付款。我們的股東在做出指定捐款後,上述的稅務裁定會免除股東們此項捐款所牽涉的個人所得稅。
這樣,我們的股東們可以行使一種特權,這種特權通常只有那些牢牢把控公司的股東才有權行使。在那些股權廣泛分散的公司裡,這種特權通常被公司高管所把持。
在股權廣泛分散的公司裡,公司管理層會安排所有的慈善捐款,不會讓普通的小股東參與,通常會有兩種情形:
(1)使公司直接受益的捐贈,其受益數量與捐贈數量大體相當。
(2)使公司間接受益的捐贈,其過程通過多種途徑,難以衡量,反饋滯後。
無論在過去還是將來,我以及伯克希爾的管理層都會按第一種型別安排公司的慈善捐助活動。然而這類捐贈的總額相當低,而且在將來也可能保持相當低的水平,因為,很多捐贈無法顯示出與伯克希爾大體相當的直接利益。
關於第二類的捐贈,伯克希爾幾乎從來沒有參與過,因為我不習慣於普通公司的通常做法,卻又沒有找到好的替代方法。令我感到困惑的是,普通公司給予捐贈的方法一般基於誰來申請,以及公司同行們的反應,而不是基於客觀理性的評估。這一點可以說是,習慣戰勝了理性。
這樣做的一個後果是,用公司股東們的錢去滿足公司管理層的慈善偏好,而這些管理層通常也會受到巨大社會壓力的影響。此外,往往還存在一種額外的不協調,很多公司管理層譴責政府分配納稅人的錢財不恰當,但他們卻熱烈擁抱自己擁有分配股東錢財的權力。
關鍵詞:直接受益或間接受益的捐贈
對於伯克希爾來說,有一種不同的模式看起來更合適。就像我不喜歡你從我的銀行賬戶裡開出一張支票,付給你選的慈善機構一樣,我同樣認為從你們(股東)的公司銀行賬戶裡開一張支票,付給我選擇的慈善機構,同樣是不合適的。你們的慈善偏好和我的偏好應該得到同樣的尊重,以抵扣納稅方式而進行捐贈的資金多少,取決於公司層面,而不是我們個人的層面。
在這種情形下,我相信伯克希爾更像一家非上市公司,而不是一家大型公眾公司。假想一下,如果你和我各自擁有一家公司的50%股份,我們慈善捐助的決策就簡單多了。如果公司有可用於慈善的錢,應該首先捐給那些與公司運營相關的慈善事業。如果此外還有剩餘,那麼剩餘的部分將依據我們各自的持股比例進行分割,按照我們各自的偏好進行捐助。如果公司有職業經理人,我們可以認真聽取他們的建議,但是最終的決策權是我們的(也就是股東的)。所以,儘管伯克希爾目前是股份公司的形式,但我們的行為方式會像一家合夥公司那樣。
儘管伯克希爾是一家大型的、持股廣泛分散的上市公司,但我相信我們在心中將其當作一家合夥公司是可行的。我們得到的財政部的稅務裁定也允許這種類似合夥公司的做法。
我很高興,伯克希爾的捐贈能有股東主導。具有諷刺意味但可以理解的情況是,越來越多的公司配套捐贈政策由公司的僱員主導(而且,請你有心理準備,甚至很多配套捐贈由董事們指定),但據我所知,沒有捐贈是按照股東意願做出的。
我之所以說「可以理解」,因為很多大型公司的股票被一些機構持有,而這些機構只著眼於短期,缺乏長遠的股東遠景規劃,它們擁有這些股票的方式就像通過一個「旋轉門」一樣,不停地進進出出。
我們公司的股東與其他公司不同。在每一個年末,超過98%的股票依然被年初的股東所持有。這種長期對於企業的支援反映出的是真正所有者的心態。作為你們的經理人,我要通過各種可行的方式感謝你們,這種指定捐贈政策就是一個例子。
我們推出的「由股東自己指定受贈人」的計劃受到了非常熱烈的歡迎。在有資格參與的932206股中(在我們的股東名冊中是有真實姓名記錄的),有95.6%的股份持有者做出了回應。即便在剔除了與巴菲特相關的股份之後,回應率依然高達90%。
此外,超過3%的股東自發地寫來信件或便條,完全贊同這個計劃。無論是在參與度上,還是在評論的反饋上,股東們的反應都是我們前所未見的,即便以前由公司員工和支付高薪聘請職業代理機構進行意見徵求,也沒有如此熱烈的反應。此外,你們的超乎尋常的反應是在沒有伯克希爾公司提供回郵信封的情況下發生的。這種自發的行為是對這項計劃的讚揚,也是對於我們股東的讚揚。
很明顯,我們公司的股東喜歡擁有和行使資金的決定權,決定其捐贈資金的去向。某些教授公司治理的學校會驚奇地發現,我們的股東中沒有人,會將決定慈善捐助的表格委託給伯克希爾的高管代辦,以期利用他們卓越的智商代做決定。沒有哪一個股東建議他的那份捐助,被用於跟隨公司董事們決定捐贈的慈善機構(這在很多大公司裡,是一種流行的、廣泛的、非公開宣揚的政策)。
總計有1783655美元由股東指定的捐贈被分派給675個慈善機構。此外,伯克希爾及其子公司還會根據各地情況,由公司管理層決定做出一些捐贈。
通常有些年份,大約十年中會有兩三年,伯克希爾提供的捐助無法產生足夠的稅務抵扣額度,或許根本就沒有。在這樣的年度裡,不會影響股東指定慈善捐贈計劃。在其他的年度,我們會在10月10日左右通知股東每股可以指定捐贈的額度,與通知一起,會附上一份回覆的表格,你們有三週的時間進行回覆。
這個「指定捐贈」的主意,就像很多其他令我們受益的主意一樣,是由伯克希爾的副董事長芒格孕育而成的。無論頭銜如何,芒格和我作為合夥人一起管理所掌控的公司,我們如此痴迷於自己的工作,以至於到了有點兒「走火入魔」的地步。我們也很高興有你們作為我們的財務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