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自由而進言

2013年11月26日

b一、憲政的含義/b

康德曾經說過:「願上帝保佑我們免受友人的攻擊——要是攻擊來自敵人,我們倒能設法自衛。」過去十多年,我寫過不少具有爭議的文章,這些文章有一以貫之的主線,那就是為自由而建言,而建言的物件,則是與我目標相同,但方法迥異的朋友。本文中,我將解釋幾個與「自由」相關的常見誤解。

所謂自由(liberty),指的是這麼一種狀態:每個人保有私產,與別人自願締結合約,並承擔自己的決策和行動帶來的收益和虧損,而政府提供法律和國防等公共服務——之所以要由政府來提供這些服務,只是因為私人來提供的話成本會更高的緣故。自由主義者(libertarian)相信,只要一個社會里的制度安排有助於達到上述目標,那這個社會更有可能存活,而其中大部分人就更有可能過上豐裕和幸福的生活。

現代社會的自由,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magnacarta)。從那時起,英國皇室的權力就受到限制,司法過程得到尊重。此後幾百年,是自由在英國生根發芽並開枝散葉的過程——司法獨立、言論自由、締約自由和私產保護等基本權利,在英國代代相傳。隨後,英國人又將自由的傳統,移植到美洲殖民地,而再過了170年,美國才宣佈獨立。

直到美國獨立之時,民主仍然是個貶義詞。美國國父們,包括後來擔任過總統的亞當斯(johnadams)和麥迪遜(jamesmadison)都曾經毫不掩飾地批評過民主的概念。他們要建立的是一個「共和形式的政府」(republicanformofgovernment)。所謂共和,根據亞當斯的說法,就是「所有人,無論貧富、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官員和百姓、主人和奴僕,最高貴的人乃至最卑賤的人,都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政府形式」。《美國憲法》的第4條第4款也明確規定「合眾國保證聯邦中的每一州皆為共和政體」,而在所有立國的檔案裡,卻找不到「民主」二字。

美國的立國者們對民主的警惕,是一種深刻的智慧,與今天國內許多公共知識分子把民主與自由混為一談、顛倒民主與自由之間的關係,並把民主看作是解決社會問題的萬靈藥的做法,形成了鮮明的對照。英美的歷史表明,他們先有了根深蒂固、世代相傳的自由和法治傳統,才開始在20世紀前後逐步向黑人、婦女和青年放開普選權,而如果混淆了這一關係,在缺乏自由和法治保護的社會里大規模地讓民主先行,那將會造成重大的禍害。在納粹德國和各以民主二字為國名的國家裡,這一點得到了令人痛心的印證。

然而,知其然,未必知其所以然。直到半個世紀前,一批具有開拓精神的經濟學家,以布坎南(jamesbuchanan)和塔洛克(gordontullock)等人為首,透過經濟學的視角剖析了民主制度,才為那些美國立國者們早年的擔憂,找到了更清晰和有力的解釋:在公共決策過程中,人們不僅經常言行不一,而且他們的言論和觀點,也會對社會產生外部作用;當一套公共決策機制,是在鼓勵而非抑制人們各自發布不負責任的言論時,基於這些言論而形成的政策,就會反過來傷害每個人的福祉。

以政客向民眾派發的免費福利為例。每一項免費福利的主張,對每個表示支援的選民而言,它帶來的金錢負擔很小,但帶來的榮譽感很強;而對政客而言,則是確保可以當選和連任的關鍵。這樣,在民主制度下,尤其在缺乏對私有財富強有力的法律保護的民主制度下,轉移支付在國民收入中的佔比必定連年上升,而整個國家最終會陷入不可自拔的鉅額債務之中,以「自我承擔」為根本的社會基礎就會被蠶食。這便是我們追求「憲政」的意義所在——必須研究市場與民主之間的邊界,在諸多公共事務中,分清楚哪些是市場和獨立的司法可以解決的,哪些是不得不交給民主解決的,若混淆了這二者,自由即會遭到破壞。

b二、選擇與歧視/b

人類始終面臨的約束之一是資源稀缺。所謂資源稀缺,不僅指礦產、森林和能源等有形資產的匱乏,而且還指空氣、美貌、天資、時間和注意力等無形資產的不足。要高效利用資源,人們不得不作選擇,而只要有選擇,就必然有歧視。換言之,選擇和歧視,指同一件事,是兩個共生共棲的概念。

有選擇就有歧視。選擇一張王菲的唱片,就歧視了所有男歌星和絕大部分女歌星,也歧視了中國京劇和西洋歌劇。一個男人娶一個女人為妻,他就歧視了所有男人以及絕大部分女人。即使這個男人希望不帶歧視地對待每個女人,法律也不容許。

有人反駁:「你是在偷換概念。歧視指的是那些‘不道德’和‘不必要’的區別對待。」是的,人們腦海裡有許多根深蒂固的「區別對待」的觀念,如看不慣外地人或外國人,或把全體異性作為取笑的物件等。這種現象有兩個原因:一,由於資訊不對稱,要了解具體一個人並不容易,人們便簡單以對群體的籠統印象代入,只求作粗略的判斷;二,貶低他人可改善自我感覺,人們難免會追求廉價的快感。

問題是,歧視者必須付代價!一個活在山溝裡的人,本來就沒有機會與外人打交道,所以他不妨把外人貶得一錢不值。本來就沒有機會,歧視就沒有代價。然而,一旦他有機會進城,或有機會出國,那他歧視外人的代價——因歧視而喪失的收益——就會急劇提高。輸得越多,放下成見的動力就越大。多見少怪,長此以往,都市居民的胸襟往往比較開闊。

這個道理也適用於組織內部。在私營企業裡,僱主關注金錢收入,所以在錄用員工時,會集中考核其勞動力資本,而對其他旁枝末節,諸如膚色、戶籍、黨派、政見、相貌、學歷——則並不關心。相反,在大型國企或政府機關,選人是否得當,幾乎不影響錄用者的收入,所以錄用者就會變得輕視「有用之人」,轉而偏愛「順眼之人」。人們普遍的經驗是,越是激烈競爭的行業,歧視越少;越是大鍋飯的壟斷或官僚機構,歧視越嚴重。

這是說,歧視與選擇共生,但隨著遷徙、交流、貿易和競爭,「不道德」和「不必要」的歧視自然會受到抑制和削弱。既然如此,那麼政府頒佈法令或發起政治運動,是否也有助於糾正「不道德」和「不必要」的歧視?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自20世紀60年代起,美國掀起了「平權運動」(affirmativeaction),聯邦和州政府紛紛頒佈「平權法案」,禁止基於「膚色、宗教、性別或民族出身」的歧視。然而,這項運動的實質,恰恰是越俎代庖地為用人機構作了基於「膚色、宗教、性別或民族出身」的反向選擇。1973年,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根據「平權法案」,為非白人硬性預留16%學位,致使成績更好的白人青年貝奇(allanbakke)不被錄取。要知道,非要讓成績較差的黑人學生就讀學醫,今天受到歧視的就是白人學生和亞裔學生,明天受到損害的就是病人。要幫黑人是對的,但不是這樣幫。

此事到1978年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加州大學的做法違憲而告一段落,而加州也在1996年推出了還學校更大招生自由的法律(ccri),從而部分糾正了「平權法案」造成的矯枉過正的惡果。然而,許多人還沒有完全理解問題的本質:選擇是一種重要的自由,而選擇與歧視不可分;用一刀切的「平權運動」來糾正種種「歧視」,並不能消滅不公,而只能轉移不公;只有還個人和用人機構以充分的選擇利,並讓遷徙、交流、交易和市場競爭發揮作用,從而促使人們逐漸採用更合理的選擇標準,才是維護「自由」(liberty)的正道。

b三、競爭與合作/b

資源既然是稀缺的,那麼競爭就不可避免。然而,自從1890年美國實施《謝爾曼法》以來,至今已經有超過90個國家和地區仿效,建立了類似的競爭法或競爭政策,其目的是「維護和促進競爭行為,遏制和懲罰反競爭行為」。問題是:既然競爭不可避免,為什麼還要立法促進競爭?為什麼「競爭」之外,還有所謂的「惡性競爭」?為什麼「合作」之外,還有所謂的「勾結」?

這些奇怪的概念之所以產生,是由於人們低估了競爭的普遍性和複雜性。首先,競爭無處不在。為了爭奪一張車票,人們既可以競價,也可以通過排隊、託關係、找黃牛、購買電話追撥器、下載搶票刷屏軟體等方式來競爭。推而廣之,學校的學位、劇院的座位、醫院的床位,任何有兩個以上的人要的商品,都遵循同樣的規律——任何管制都只能改變人們競爭的方式,而無法消除競爭本身。

其次,競爭儀態萬千。人與人、企業與企業、組織與組織之間,固然可以存在競爭,但孤軍奮戰式的競爭在生活中是罕見的。哪怕是個人,其背後也有親屬、同鄉、學友、乃至整個市場向他提供補給和支援。更常見的是,人們結成家庭、組織、企業,以一群人合作的方式,來與另外一群人展開更有力的競爭。人們在企業內部開展合作,為的是在企業外部展開競爭;幾個企業結盟或合併,為的是在更大範圍內應付更激烈的競爭。這是說,合作本來就是一種競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