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自由而進言

自從科斯在1937年撰文《企業的本質》(thenatureofthefirm)以來,經濟學家通過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明白了一個簡單的道理:企業的內部結構和外部邊界,並非企業家主觀決定、天然如此、固定不變的,而是企業家被動決定、為了適應生產和社會的約束條件而形成的。換言之,企業家們選擇在哪裡劃分企業的邊界,何時將企業一分為二、何時又將企業合二為一,是由諸多的實際的和內在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為合併而合併,為拆分而拆分,是不會帶來利潤的。

反壟斷立法的深刻誤會就在於:立法者和執法者貌似有本事,根據企業的外在形式,來判斷一種商業行為究竟是促進競爭還是抑制競爭,而這往往是夜郎自大。例如,企業因為「做得好」才「做得大」,而不是「只要做得大」就「做得好」,但反壟斷法執行者卻會置果為因,以為「分拆企業」或「禁止合併」,才能促進競爭;又例如,企業必須「分割槽域經營」才能發揮最大的生產潛能,但反壟斷執行者卻又會本末倒置,要求企業「抹殺地域或消費者群體的差異」,進行劃一標準經營。

回顧美國反壟斷法實施的百年曆史,大量經典案例表明,那些阻止橫向聯合、阻止縱向聯合、阻止分割槽域經營、阻止企業間自願締結的價格聯盟、阻止企業自由搭售商品的判例,到後來都被證明是由於法官誤解了競爭的內在邏輯、僅從樸素和自發的對「競爭」和「合作」的理解而作出的。科斯曾經說過,經濟學家一見到自己不理解的商業行為,就會往反壟斷上去想。在反壟斷立法者和執法者看來,能夠理解的競爭就叫「良性競爭」,否則就叫「惡性競爭」,能夠理解的結盟就叫「合作」,否則就叫「勾結」。這些武斷的標籤和干預,對市場造成的危害,往往比帶來的好處更大。

要維護一個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沒有什麼比對商業競爭模式保持謙遜,對所謂「良性競爭」和「惡性競爭」,以及對「合作」和「勾結」這些充滿偏見的概念保持警惕更重要了。要維護市場自由,反壟斷戒條應該是:只有政府在行業入口設定的障礙,才是真正值得反對的壟斷根源;而對於那些在市場中我們看不懂的商業行為,則應該聽之任之。

b四、權利與福利/b

在動物世界,有的只是弱肉強食的規則;而在人類社會,則既有權利,也有福利。權利和福利都是取代弱肉強食規則的制度安排,但權利與福利不僅不同,而且往往是對立的,呈此消彼長之勢;而只有保持兩者的均衡,才能維持社會的長治久安。

首先看權利的概念。權利是得到社會認可的、大部分人主動維護的選擇的自由。這是說,任何在現實中能夠行使的權利,都離不開他人的背書和支援。人們在討論權利的時候,往往喜歡加上「自然權利」「天賦權利」「法定權利」等形容詞,但除了加重了修辭的色彩外,這些形容詞並不能增加論證的力量。土地是你的,但你未必擁有采礦權;電腦是你的,但你未必擁有用它來存放或發放色情影片的權利;你和你配偶的身體都是私有的,但你們未必擁有生第二胎的權利。

有人會爭辯說,上述都應該是毋庸置疑的權利。但是,應然不等於實然,實然的權利從來都是人賦而非天賦的。換言之,我們可以倡議某種權利,並聲稱它是一種「自然權利」或「天賦權利」,但除非它得到普遍的尊重和維護,它就只是應然而非實然的關於權利的主張而已。

拉丁文裡有句漂亮的格言,叫「行使自由以不傷他人自由為界」(sicuteretuoutalienumnonlaedas),但深究下去就會發現它是空洞的——誰都可以拿它來為自己的立場辯護。例如,可以認為抽菸者傷害了非抽菸者,但如果禁止抽菸,那非抽菸者就傷害了抽菸者。傷害也永遠是雙向的。不管法律如何規定,都是基於經驗的權衡,而非先驗的推演。

再看福利的概念。福利是得到社會認可的、大部分人主動維護的、享受特定資源配給的資格。學生免費乘坐校車,教授免費停車,僱員免費體檢,戶外工作者免費喝涼茶,失業者免費取得失業救濟……你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不需要再進一步爭取,只要你屬於某個組織的成員,你就自然獲得一份享受。這種資格就叫福利。

權利(選擇的自由)和福利(享受的資格)是不同的。有些學者把中國三十年經濟成就,歸咎於「低人權優勢」,反映了他們對「權利」和「福利」概念的混淆。如果「低人權」具有優勢,那麼最缺乏自由的國度,照理就應該成為最繁榮的國度。事實上,情況正相反。中國正是因為權利保護得到了顯著改善,而那些打擊生產積極性、鼓勵懶惰和不負責任的福利並沒有跟上,才取得了長足的經濟成就。

這是說,權利和福利不僅不同,而且往往是衝突的。我們經常聽說,人人都應該享有就業權、就醫權和就讀權。可那是什麼意思?如果這是說,人人都應該享有分得一份工作、一套醫療服務或一個學位的福利,那麼我們就必須追問,誰有義務為他人提供工作機會、提供醫療服務,以及提供就讀條件?

表面上看,提供福利是政府的天職。但政府是誰?政府只是「甲」和「乙」不僅商議讓「丙」替「丁」做點什麼,而且自己還順帶沾點好處的機構而已。揭開面紗後,我們看到的就是對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對大眾福利的許諾之間的衝突和權衡。這裡多一點福利,那裡就少一點權利。

固然,不存在只有權利而沒有福利的社會,像國防、治安、司法、急性傳染病防治等公共服務,由政府提供往往更加有效,所以社會每個成員都具有享用這些公共服務的資格;但同樣,在極端的計劃經濟年代,只有福利而沒有權利的社會或許短暫地存在過,但很快就分崩離析;更何況,二戰後以福利為主導的國家,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實驗,現在也紛紛走近了財政深淵的邊緣。我們至今尚未完成的探索,是權利和福利之間應作何種均衡,才能維護長久的自由和繁榮。

b五、司法要獨立/b

司法獨立有兩重含義。一是指司法不應受行政權力的干預,這一點是知易行難;二是指司法不應受公眾輿論的牽制,這一點則是知難行更難。人們常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若真如此,把案件交給群眾公審,或拿到網上投票,國家豈不就能長治久安?答案是否定的。

人並非總是理性的。事實上,保持理性往往是吃力的,而胡鬧則能圖一時之快,除非決策人自己承擔的代價足夠大,他是寧願選擇馬馬虎虎或者選擇快意恩仇的。這如同要平分一塊麵包,用手扯開就是,太較真就得不償失;只有要平分一塊金磚,才值得用上精密天平。所以,即使人們在處理自己的事情時是眼睛雪亮的,但在處理別人的事情時會不負責任地意氣用事。要讓司法做到準確,關鍵是讓司法者充分承擔決策的後果,否則司法就會被群眾的胡鬧所沖垮。

針對人性的這一特點,人們有了「事前規則」與「事後酌情」的區分。在抽象的層面,民眾可以擁護完美的原則。泛泛地問,大家如何看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張,眾人很可能異口同聲地贊成;但一遇到具體個案,那些擲地有聲的原則就容易蛻變成空話。個人的偏見、情緒、孤陋、乃至對戲劇化效果的追求,都會嚴重影響他們對事件的判斷。

日本作家村上春樹的一句「在一堵堅硬的高牆和一隻撞向它的蛋之間,我會永遠站在蛋這一邊」,至今被知識分子們引為至理名言,這一現象就恰恰彰顯了普遍存在的盲目——沒有細節、環境、證據和邏輯,誰也無法分辨哪一方是牆,哪一方是蛋,而只有細節、環境、證據和邏輯,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起點。許多人根本沒有意識到,昔日把「地富反壞右」視為牆,與今日把「官商富強左」視為牆,兩者其實一脈相承。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屬於抗辯制,值得剖析和深思。法律經濟學家塔洛克(gordontullock)教授應邀為《新帕爾格雷夫法律經濟學詞典》(newpalgravedictionaryoflawandeconomics)撰寫「陪審團」(juries)條目時,闡述了他對這一制度的長期批評。他是說,世界上沒有誰會為了瞭解某個真相,或作出明智的決策,而故意跑到街上找12個對事由曲直肯定一無所知的人來作出判斷的。況且,儘管充當陪審員是公民的義務,但由於要找藉口逃避並不難,所以最終選定的陪審團員,往往是時間成本、智力、經驗以及責任心都偏低的。

塔洛克進一步解釋,當「有理先生」若與「無理先生」當庭對峙時,在僱請陪審團的抗辯制下,「無理先生」有很強的積極性投入各種訴訟資源,來達到誘騙陪審員的目的(當然也為訴訟劇提供了大量精彩的素材);而在由法官判案的糾問制下,「無理先生」的活動空間顯然要小得多,而被用於擾亂視聽的訴訟資源的比例也就小得多。問題是,若陪審團的副作用真那麼大,美國為什麼不廢了它?塔洛克的回答是:培訓在法庭上面對普通老百姓演戲的行業,是根深蒂固的既得利益集團。

顯然,抗辯制與糾問制的比較,非三言兩語可以了結。但這裡的要點是:司法要獨立,就是要將司法過程與「頤指氣使的行政權力」和「捉摸不定的洶湧民意」隔離開來,並把它儘量交給對司法結果負有長期責任的專業群體來完成。我曾經說過: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現在也就拿140萬左右人民幣的年薪;即使我們高薪任命100位終身法官,每位年薪200萬,每年開支也只是2個億。有100名只求以其邏輯思辨和睿智博學名垂青史、而其薪俸和職位不受行政和民意的影響的獨立法官依法工作幾十年,中國的法治狀態會變成怎樣,是頗有想象空間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