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集資與龐氏騙局

2011年5月2日

我對「吳英案」有兩點看法:一是反對對經濟罪判死刑;二是合理集資與龐氏騙局有區別。最近「吳英案」二審,這兩點看法又在網路和紙媒引發了討論。讓我在這裡作較為詳細的說明。

死刑廢留的爭論,分理智和人道兩個層面。從理智的層面看,人們無法迴避一個問題:假如槍斃一個「壞人」可以保全幾個「好人」的生命,假如統計規律能雄辯地證明這一點,那麼我們將如何作出選擇?答案會一面倒。問題在於,至今還沒有這樣的統計結果。事實上,許多地區都廢除了死刑,那裡的治安並沒有實質性地變壞;即使世界各地保留死刑的地區,犯人從獲判死刑到實際執行,有時要走十多年的法律程式,所以無法驗證死刑的效果。再考慮到錯判等因素,贊成死刑的理據就變得更弱。

從人道的層面看,贊成死刑的人多是依據「以牙還牙」的對等觀念;而反對死刑的人多是依據先驗的原則,即任何人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那人已經犯下了剝奪他人生命之罪。面對這互相沖突的觀念,我傾向於支援後者,因為司法的重點應該從「幫助受害人報復」向「遏制未來犯罪」過渡。對不涉及人命的罪行,如經濟犯罪,我反對死刑。吳英案不例外。

不僅如此,我還認為「民間集資」不應有罪。民間集資是現代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應該儘早解禁,而且應該得到法律的保障。換言之,假如吳英的所作所為,僅僅是「民間集資」,那麼我會呼籲當局網開一面,無罪釋放吳英,儘管目前的法律可能還沒有得到及時的修改。

然而,從公開的案情看,吳英明顯有組織「龐氏騙局」之嫌。根據維基百科的定義:「龐氏騙局就是靠投資者或後繼投資者的錢來還錢,而不是靠實際盈利來還錢的運作。它通常靠別人所不能的回報來吸引新的投資者,而這些回報通常是短期還款,它要麼高得不正常,要麼就是持續得不正常。這種生生不息的回報需要不斷增長的現金流來維持。這種系統註定是要失敗的,因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話)也比付給投資者的回報低。通常,它在失敗前就會被司法當局取締,要麼是由於它們引起了懷疑,要麼是它在銷售未經登記的債券。雖然它註定失敗,但它可能過很久才失敗。」

一系列合理的信貸行為不屬於龐氏騙局。第一,舉債本身不是騙局。第二,投資失敗並不構成龐氏騙局。舉債人只要沒有違反舉債時所承諾的資金用途,那麼即使血本無歸,也不構成詐騙。第三,投資回報極高,也不構成龐氏騙局。只要高額回報來自經營所得或新投資人在考慮了風險的情況下對經營所得的期望,那麼高額回報也不構成龐氏騙局。第四,「借新錢來還舊債」也不是詐騙。只要舉債人如實彙報虧損,而放貸人仍指望靠經營轉機而不是靠新進債款來扭虧,那也不構成龐氏騙局。

有別於此,龐氏騙局的特徵,是舉債人刻意、反覆、系統地向放貸人謊報其經營所得和還款來源。甄別的關鍵,一是舉債人的還款究竟來自經營的盈利,還是新的舉債;二是放貸人在作出放貸決定時,究竟是清楚瞭解舉債人的財務運作模式,還是受到了刻意的矇騙。

根據《南方人物週刊》2011年4月18日發表的由記者薛芳撰寫的《吳英的罪與非罪》的報道披露:「吳英借貸時許諾的高紅利,一般借貸1萬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那即使不算利滾利,年息也在125%以上。而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在2009年4月25日發表的由記者李伊琳撰寫的題為《尖刀上的舞者吳英》的報道:「吳英在庭審中承認,她向林衛平等人所藉資金年回報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達到100%,到了後期資金鍊出現問題,甚至出現‘3個月回報期’,即3個月的利息達100%,即使不算利滾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我認為這構成了龐氏騙局的特徵。吳英在舉債時,刻意隱瞞實際虧損,並一再履行承諾,使人誤信其盈利能力。在這過程中,吳英確實有實業投資,但這些實業的盈利能力從來不足以承擔50%、100%,甚至400%以上的利率。實際上,當吳英的經營出現虧空後,還款就越來越多地依靠她所構築的資金鍊條,即利率高得越來越不切實際的新貸款。敗露的契機,也正是這個資金鍊條的斷裂。

一般地,那些在龐氏騙局中受騙上當的人,容易產生讓騙局維持下去的願望,因為只要騙局維持下去,他們就有可能繼續賺取不切實際的高額利息,並在他們自認為適當的時候完全退出騙局,從而把虧損轉嫁給後進入者。然而,儘管龐氏騙局可以長期維持而不被拆穿,它仍然是註定要破產的。所以,騙局越早發現和越早拆穿,造成的社會危害就越小;而不是讓張羅騙局的人再多點資金、再多點時間,以期望發生奇蹟。

還要指出,龐氏騙局的組織者,最初可能只是想有所作為,滿足社會上正常的融資需求;只是到了經營失誤、走投無路,他們才被迫逐步採用龐氏騙局的財務模式。甚至,他們或許還不知道這種操作就是一門古老的騙術。然而,無知不等於無罪。如果吳英的經營模式是正當無瑕的,那有誰不能照搬照用而取得短暫的輝煌?這對那些勤勤懇懇悉心照顧經營實體而只取得微薄利潤的企業家是多麼的不公?

我的看法是,市場經濟不是無法無天。我們既要呼籲民間集資合法化,又要取締各種欺詐行為,包括龐氏騙局。由於民間集資若得不到法律保障,會誘發更多更嚴重的欺詐行為,因此我們更應該呼籲儘快讓民間集資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