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的權衡

2011年10月31日

三個禮拜前,我所在的研究中心舉辦了一場由著名法學家愛潑斯坦(richardpstein)教授主講,題為「徵地的法律經濟學」的專題講座。老教授是法律經濟學運動的先驅,也是我中心的學術顧問,他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任教三十多年,從去年起轉到紐約大學法學院,而他多年來也還在斯坦福大學胡佛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我們知道,政府徵地在美國由來已久,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假如沒有公正的補償,那麼私人財產也不得被取用於公共用途」(……norshallprivatepropertybetakenforpublicuse,withoutjustcompensation)。這是說,美國政府徵用私人土地,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徵用的土地必須用於公共用途,二是徵用時政府必須給予私有產權所有者以公正的賠償。

遺憾的是,憲法只有寥寥數語,何謂「公共用途」、何謂「公正補償」,只能靠後人詮釋。儘管部分法學家認為,必須把詞語放到歷史上的本源的語境中來理解,但實際上,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觀念的演化,大量美國人已經形成了相當強烈的思維定勢,認為哪裡有市場、哪裡就有市場失敗、哪裡就需要依靠政府來矯正和最佳化,以致愛潑斯坦教授在1985年出版其《取用:私有產權與徵地之威》(takings:privatepropertyandthepowerofeminentdomain),為上述兩個原則的司法原意辯護時,大量深信政府調控經濟的能力的人,即視之為大逆不道之作。

例如當時的參議員,現任美國副總統拜登(josephbiden)先生。當年最高法院增選法官,候選人托馬斯(clarencethomas)到參議院接受盤問。在盤問會上,拜登先生手持愛潑斯坦的《取用》表示:「誰相信此書所論證的觀點,誰就沒資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儘管托馬斯先生仍然順利當選最高法院的法官並工作至今,但有人竟然以一部法學著作作為國家要職的試金石,對作者來說可是個不小的奉承。我在那天演講前的簡介中故意提及此事,老教授高興得揮起了雙拳。

在《取用》中,愛潑斯坦教授首先指出,憲法條款中的「私人產權」「公共使用」「徵用」等詞語只是被憲法所使用,而不是因為憲法而創造出來的,因此必須考慮這些詞語在其本來的社會制度中的涵義。憲法沒有賦予政府隨意解讀這些詞語的權力。正確的解讀首先需要理解這些詞語在私人間使用是什麼意思,然後再考慮引入政府帶來了什麼變化,以及我們如何處理出現的問題。

許多人以為,任何公共領域的徵地都與私人領域的徵地無關。但愛潑斯坦教授認為,政府根本上與個人無異;人民授權一群人來管理,就必須確保這群人不能反過來濫用權力去侵害那些授權者的權利;而這就是基本的「社會契約理論」的核心。

由此,愛潑斯坦教授分析:任何徵地相關的案件都要回答以下四個問題:(1)「一個人取用了另外一個人的財產」是什麼意思?這需要解釋什麼是財產,什麼是取用;(2)什麼時候這樣的取用是合法的,合法的取用來自政府的治理權;(3)徵用是否是出於公共使用而發生;(4)如果徵用是被允許的,那麼被徵用的人是否得到了公正的補償。

從經濟學上看,政府徵地,即在無法獲得私人贊同的情況下,給予私人合理補償並取用土地的做法,並非總是沒有理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要解決「敲竹槓」的問題。假如政府要修築一條從橫跨美國東西岸的鐵路,而有人事前得知,購買了貫穿美國南北的寬度只有一寸的土地,那麼他就可以要挾政府,攫取這條鐵路帶來的所有收益。原則上,任何物理上不可分割的、由多個個人擁有的資源,在重新開發的過程中,都有可能受到要挾,而這是政府動用權力強徵的依據。

正因如此,即使對私產保護相當得力的地區,也有徵地的法規,例如香港的徵地辦法及其立法沿革,就顧及了這種情況。在香港的《土地(為促進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中寫明,徵地法令的背景和目的是「為了幫助開發商解決‘無法聯絡的所有權人’和不合作的所有權人的問題,從而促進老舊建築的翻新重建」。從1999年起,根據這一條例,只要物業的90%或以上的產權的所有者同意,香港行政長官可以命令對物業進行強制銷售。而2010年4月1日起,香港政府對該條例作出修訂,將強制銷售的閾值從90%降為80%。

然而,假如被徵用的土地並不屬於物理上不可分割的部分、而土地的新用途並非出於日常語言中具有共識的「公共用途」,那麼政府在動用徵地權的時候就應該格外謹慎。美國曆史上最受爭議的案件之一,是2005年由其最高法院判決的「基洛訴新倫敦市政府案」(keloyofnewlondon)。在該案中,一個私營企業,僅僅因為承諾能增加就業和多交稅收,當地政府就幫助它強徵了私人的土地,而這一案件在美國最高法院得到了大部分法官(5:4)的認可,理由是「就業」屬於「公共利益」。更令人唏噓的是,案件判決後,那傢俬營企業由於缺乏資金停止了原來許諾的專案,而那塊一度引起舉國關注的土地,最後淪為垃圾堆放區。

對照中國的情況,假如把美國的徵地歷史,看作是以私有產權為起點,並不斷受到國家經濟干預力量侵蝕的過程,那麼中國當代的徵地歷史,則是以國有土地為起點、土地的使用權逐漸得到落實和保障、儘管仍不斷受到各級政府幹預的過程。

中國各地的土地徵用過程,引發了大量的糾紛和衝突。根源在哪裡?根源就在於土地使用者——乃至實際擁有者——無權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公眾和新聞媒體,往往錯誤地以為徵地糾紛和衝突的根源,是政府官員和房地產開發商的「唯利是圖」的本質。固然,只要有可能,每個人都會盡量唯利是圖。但是,為什麼我們只看見在徵地過程中引發的大量衝突和糾紛,而在農民賣菜賣糧的過程中,或在沒有政府介入的小產權房的買賣過程中,卻見不到類似的衝突和糾紛呢?

因為根據現行法律,土地使用者缺乏轉讓權!政府往往是土地使用權的唯一買家和賣家。要轉讓土地使用權,往往得通過政府。換言之,大量源於徵地的糾紛和衝突,是有其法律癥結的。如果進一步深究,就不難發現,支援這種做法的是一種頑固的思想,即為了保護農民的利益,政府不能賦予農民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權,因為農民基本不懂得保護自己的長遠利益。持這種想法的人認為,農民一旦擁有土地的轉讓權,他們就會失去土地。對此,周其仁教授曾反問:「那讓農民有權出售糧食,是否會導致他們捱餓?」

顯然,不論在美國還是中國,在土地的公私爭用的背後,都存在許多不僅涉及利益,而且還涉及觀念的分歧,其焦點是「何謂公共利益」和「何謂公正補償」兩個問題。我自己偏向保護私人產權一方,但無偏的願望則是愛潑斯坦教授的著作和講演,能激起國內各界的理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