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0日
我在《合理集資與龐氏騙局》一文中,解釋了對「吳英集資詐騙」案的三個觀點:(1)反對極刑;(2)贊成給予民間融資更大自由;(3)認為吳英行為屬於俗稱「龐氏騙局」的詐騙行為,應該予以禁止和懲罰。與此相對,不少學者不僅反對適用極刑,而且認為吳英只是從事正常的民間金融活動,其不當行為只是由於不夠完善的民間融資體制所迫,而其經營的魄力和手法是值得支援和鼓勵的。
儘管我不同意,但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對此案進行復核,我擱置了評論。上週末最高法作出複核,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式合法……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又認為「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故「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吳英死刑,發回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是再談此案的時機了。我認為最高法的裁定不僅合理,存留了生命,而且對公眾的理性討論,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集資和欺詐的區別何在?吳英有沒有詐騙?有沒有受害者?吳英是否代表了企業家精神?被千呼萬喚的「民間金融」是不是就吳英那樣的?我深深相信,不把這些問題談清楚,不懲罰反而鼓勵吳英式的經營行為,那將是對誠實商人的羞辱,也是對正當民間融資的扼殺。
我曾經解釋:舉債、血本無歸、回報極高、甚至借新錢還舊債,其本身都不構成騙局,只要舉債人如實彙報虧損,而放貸人仍指望靠經營轉機而不是靠新進債款來扭虧,就不是詐騙;只有「刻意、反覆、系統地謊報其經營所得和還款來源」,才是龐氏騙局的根本特徵。
吳英的行為符合這一特徵。根據法庭證實,吳英犯有大量欺騙行為,包括虛構投資、虛構資金週轉、虛構盈利、虛構合作、偽造商業協議、偽造4900萬元工商銀行匯票、私刻兩枚廣發銀行業務專用章等等。吳英有意誤導廣大儲戶,讓他們以為其高息回報來自經營利潤,而實際則是來自新增的借款,這就是判斷龐氏騙局的關鍵。
許多評論者,尤其是經濟和法學學者,由於迫切希望加大民間金融改革的步伐,也由於缺乏對甄別詐騙的關鍵標準的清楚認識,提出了種種辯護理由,而我認為都是站不住腳的。
一是「集資無罪論」。學者們認為,融資自由是人的基本權利,這種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意味著中國人的企業家精神仍然受到摧殘。這一觀點非常正確。然而,需要補充和澄清的是,吳英被控的並非「非法集資罪」,而是「集資詐騙罪」。重點在「詐騙」二字。在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等13種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吳英所被控告的「集資詐騙罪」並不包含在內。可見從最新的立法原意來看,此罪仍是特殊和嚴重的。
二是「無受害人論」。坊間流傳這麼一種說法,即吳英只是向其認識的11個人借款,而他們沒有一個認為吳英欺騙了他們。但根據法庭採信的證據,其中4人的集資物件就有120多人,而這些人的下線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東陽、義烏、奉化、麗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眾。吳英刻意營造的假象,欺騙了他們,他們都是實際受害者。誠然,龐氏騙局的受害者,往往會產生「讓騙局維持下去,自己先全身而退,從而把虧損轉嫁給後進入者」的願望。或許是這種願望,使他們不願意看到騙局的過早破滅。在2008年破獲的史上最大龐氏騙局「麥道夫投資醜聞」中,至犯人麥道夫(bernardmadoff)被捕之日止,有半數的直接投資者是沒有虧損的。然而,龐氏騙局註定失敗。執法者只有主動出擊,才能及時減少潛在的更大規模的傷害。
三是「實業論」。有人認為,吳英用借款作了實業投資,因此不算詐騙。然而,法庭證實:「吳英將非法集資所得的資金除少部分用於註冊傳統微利行業的公司以掩蓋真相外,絕大部分集資款未用於生產經營,而是用於支付前期集資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大量購買高檔轎車、珠寶及肆意揮霍」。更何況,詐騙的判斷要點,並不在當事人從騙來的資金中撥出多大比例進行實業投資,而是他在借款時候是否刻意誤導了債權人,讓後者誤解了資金的去向和還款的來源。
四是「利息自由論」。有人認為不應該因為吳英許諾了高額的利息,就判定她有罪。這種觀點也誤解了判斷詐騙的標準。高息並不是判斷龐氏騙局的充分條件,「高息來自新增債務而非經營利潤」才是判斷的關鍵。作為對照,麥道夫向債權人長期支付的利息也只有11%左右。按照他自己在案發前接受採訪時釋出的煙霧來說:「我只不過是達到了‘標準普爾500公司’的平均回報率而已,並不存在什麼奇蹟。」問題是,不論要維持吳英那種異常高企的利率,還是要維持麥道夫那種異常穩定的盈利,在真實世界裡都是極其困難的事情,而一種常見的竅門,就是「向債權人隱瞞其靠新增債務來還款的真相」。吳英和麥道夫都是因為這一點被裁定為詐騙的。
五是「沒跑論」。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孫大午先生認為吳英只是想瞞一時:「她的瞞,是想借了錢,然後盼著盈利。」他認為,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且會套現跑路,「報道上說吳英有一次就借了2億,那她完全可以帶著2億的錢逃跑,幹嗎還投到房地產上呢?」孫又說:「「如果借錢想還,只是暫時還沒有能力還,你得給人家時間和空間。」要知道,麥道夫自己承認其欺騙行為始於1990年代,歷時近二十年他都沒有逃跑,而其間他也一直苦心經營,伺機跳出「龐氏騙局」的泥潭,但這並未成為他脫罪的理由。不難想見,如果沒有捲款出逃就不算犯罪,那騙子們全都可以先騙後還、來日方長、安居樂業、高枕無憂了。
六是「升值論」。許多人說吳英購買的物業,這些年也增值不少,足以歸還債務,所以吳英是無罪的。這種觀點也仍然混淆了欺詐與欺詐結果之間的區別。以欺詐所得購買的物業發生增值,並不改變此前欺詐的事實。你只要給騙子足夠的時間,騙子也總能等到其投資超過騙款的時機,那世界上就不會有騙子了。更何況,即使那些物業發生了增值,增值的幅度也遠遠達不到吳英當初許諾的利率。如果只是一般的市場回報,債權人為什麼樂意把錢借給她?
我試用「ponzi」(龐氏)二字搜尋新聞,結果意外。據路透社4月20日報道,基金經理briankim因向客戶謊報盈利,並用客戶新進投資支付虛假盈利,事後他非常內疚,希望能繼續工作,替客戶把錢掙回來。當然,紐約的法院沒有給他這種機會,而是判處他15年的徒刑。據《舊金山時報》4月18日報道,williamwise向顧客承諾16%的回報,實際則是用新債務還舊債,潛逃後在舊金山落網。據英國廣播公司(bbc)3月8日報道,kautilyapruthi因為用新債務還舊債務的辦法斂財,在倫敦法院被判14年徒刑,而此案被稱為英國史上最大龐氏騙局。
信手拈來的三宗熱辣新聞,時間跨度不足兩個月。這些罪犯的共同點是:只要虛構盈利能力,炮製經商天才的光環,允諾誘人利率,並靠新債來償還,就能一夜暴富,過上奢華生活。顯然,哪怕在金融制度相當穩健的英美國家,這種古老的騙術仍然非常活躍和成功;正因如此,哪怕在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中國,也不能為了鼓勵改革,而不分青紅皂白地替這種騙術辯護和謳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