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1日
國內有媒體要舉辦關於「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討論,我接到邀請後婉拒了。我想,這個話題容易令人激動,而我所學的,卻是關於「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什麼是句空話;觀點差距太大,還是選在較冷靜的地盤解釋較好。
英國哲學家邊沁(j.bentham,1748—1832)認為,「幸福」(happiness)或「功利」(utility)是可以衡量的。他進而推斷,改進社會的原則應該是謀求「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此後,邊沁的功利原則被廣泛傳播,不僅成為政治家掛在嘴邊的口號,還成為老百姓預設的道德標準。
那麼,「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究竟是指什麼?我們不妨先大膽地假定邊沁是對的,即幸福可以衡量、累加和比較,然後舉幾個特例來分析。
假設社會共有三個人,他們分別是{甲,乙,丙},其幸福程度分別是{2,3,4}。第一種情況,假設三個人的幸福將要變成{1,2,8},其中甲和乙的幸福減少了,但丙的幸福卻大幅提高,使得全社會的幸福總值增加。這與「獨裁者掠奪天下」的社會變革類似。「幸福人數」減少,但「幸福總量」增加,這符合邊沁原則嗎?答案是不確定。
第二種情況,假設社會從{2,3,4}變為{3,4,1},即甲和乙的幸福都得到提高,而丙的幸福卻大幅下降,使得全社會的幸福總值也下降了。這與「劫富濟貧」的社會變革類似。「幸福總量」減少,但「幸福人數」增加,這符合邊沁原則嗎?答案也是不確定。
第三種情況,假設社會從{2,3,4}變為{4,6,_},即甲和乙都得到了顯著改善,以致全社會的幸福總值增加,但丙被趕出了社會。這與「清理三無人員」的做法類似。「幸福總量」和「幸福人數」都同時增加了,但一部分人被完全忽略不計,這符合邊沁原則嗎?不確定。
有人說:你提的例子都太極端,邊沁指的是從{2,3,4}變為{4,6,8},即每一個人的幸福都有所增加的情況,這才符合邊沁所說的「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
是的,這似乎是皆大歡喜的結局。但即使是這樣,也還會有人不滿。為什麼?因為不公平!在這種貌似皆大歡喜的社會變革過程中,丙增加了4,而甲和乙卻只增加了2和3。經濟學家早就發現,人們的幸福不僅建立在自己是否幸福上,還往往建立在與別人的攀比上。換言之,即使每個人的處境都得到了改善,也還是未必滿足邊沁原則。
更根本地,人們永遠只能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追求一個而不是多個指標的最大化。要多、快、好、省地搞建設,這四個目標之間就必須有所取捨,而要追求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邏輯上是不可能的。
與此相關,我們常常聽到一種似乎睿智的說法,叫「只要機會平等,不要結局平等」。聽起來不錯。可那又是什麼意思呢?什麼才算「結局」,什麼才算「機會」?
以教育為例。富人的孩子從小就享有更好的教育機會。到了大學招生,若按成績錄取,就忽視了孩子們從小接受的教育機會的不等;反過來,大學若優待貧困學生,便違背了以成績為標準的機會平等。進一步說,若不能讓每個人都拿到大學文憑,那麼在職場上的「機會平等」又從何談起?
畢竟,昨天的「結果」影響今天的「機會」,今天的「機會」又影響明天的「結果」,這樣環環相扣,誰能分辨「結果平等」和「機會平等」?同樣,「幸福程度」和「幸福人數」是不同的目標,而不同目標不能同時追求最大化,因此「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註定是句空洞口號。若以空洞口號作為社會改革的準繩,就是哈耶克(hayek)所說的「致命的自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