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或許是他的深層動機,誰知道呢;醫生也看不見,法官也聽不見,因為他們的知識對此是缺失的。

參見邊碼第89—90頁。這是裡維耶回憶錄導言部分的最後一句話。——譯註

參見邊碼第253頁。——譯註

參見《公共衛生與法醫學年鑑》,第十五卷,1836年,第128頁。(iannalesd'hygiènepubliqueetdemédecinelégale/i,t.xv,1836,p.128)本書第335頁「從輕情節」篇的作者亦有轉引。——譯註

參見格奧爾格(georget)的報告:《雷格、勒庫夫等人的刑事訴訟案例》(iexamendesprocèscriminelsdeléger/i,ilecouffe…/i),1825年。

昂利耶特·科妮耶(henriettecornier)殺害了鄰居家的孩子,並把孩子的腦袋扔到了大街上,在她的起訴書中寫道,據說兇手「無論是在深思熟慮並精心策劃她的罪行,還是在完成她的罪行,似乎都沒有喪失她的理智,判斷力以及她那似乎唾手可得的冷靜。」此外,馬克寫道:「儘管訴訟的過程非常謹慎,但是我們既沒有發現,也無法推測任何在法律意義上能讓被告人行兇的動機。」(h.馬克:《h.科妮耶的法醫學診斷書》[iconsultationmédico-légalepourh.cornier/i],1826年)至於雷格(léger),在坦白了他的罪孽之後(他吃了被害人的心臟),起訴書說「他不再試圖保持緘默,他全然恢復了冷靜,自行展開了他被認為是兇手的一系列犯罪;他揭示了那些最細緻的狀況;出示了它們的證據;他指出了正義、犯罪的現場以及他的作案方式;法官已然不必再審,說話者本人正是罪犯。」(格奧爾格,見前引,第4頁)

對於單狂症,馬克會說,例如,「作為首要的原則,當殺人單狂症出現的時候,它總是先於一個特有的現象,指出一個改變,至少是理智慧力的最初改變,並且這個情況得到了社會秩序的支援,因為殺人單狂症能夠用於從譫妄中區分出犯罪,從真實中區分出偽裝。」(見前引,第58頁)而奧菲拉會從他的角度補充說:「說單狂症是存在的有時候是多么地困難,而濫用我們所捍衛的原則對社會秩序而言又是多么地危險。對此我們毫不掩飾。」[《法醫學概論》(itraitédemédecinelégale/i),第三版,1836年]

自然地,它並未涉及對新生的精神醫學的追溯,只是回顧了一下我們所擁有的問題的基礎:瘋癲的理性化、部分的譫妄以及單狂症等等概念是如何促成了對「瘋子—犯人」的文字和話語的廣泛研究。對於單狂症的一個出色的介紹,以及有關道德責任心的相關問題,我們可以參閱p.杜賓松:《論責任的方式和觀念的演化》,《刑事科學與犯罪人類學檔案》,1887年。(p.dubuisson,《del'évolutiondesopinionsenmatièrederesponsabilité》,iarchivesd'anthropologiecriminelleetdessciencespénales/i,1878).——原注

保羅·杜賓松(pauldubuisson,1837年—1908年),法國精神病醫生,曾任巴黎聖安娜收容院的首席醫師。——譯註

「同樣,能夠以一種孤立的方式思考人的各種功能,例如注意、比較、判斷、反思、想象、記憶、推理,以及這些功能的易受影響的變化,這對於人類理智的歷史不也是很重要的嗎?」以及,對於這個位置:「對於(有譫妄的躁狂和無譫妄的躁狂的)全部事實整體,它能與位置的觀點或者知性的唯一且不可分割的原則的觀點相一致嗎?」

同理,李嘉圖的經濟學是在孤立地考查勞動力的概念,故無法確定其價值。

我們不知道皮內對康德哲學的教義瞭解到了何種程度(醫生們引述康德,涉及他只對哲學家,而非司法醫學,提出了關於知識的許可權問題的要求,「是否被告人在行兇時擁有理解能力和判斷能力」);但是在此涉及的不是影響的問題,而是同一個的概念整體的隸屬問題;事實上,對於康德來說,瘋癲並未動搖理性的普遍作用的原則,相較而言,瘋癲不是反理性,它有其適當的法律和特定的管理,康德在其《人類學》(il'anthropologie/i,1797年)一書中說:「因為非理性(derasion)——這是積極的東西,而不是簡單的缺乏理性——就像理性自身一樣,是一種物件能夠與之對應的純形式,並且兩者都具有普遍性。」[參見康德:《康德著作全集·實用人類學》(第七卷),李秋零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53節,第212頁。譯文有改動。——譯註]

此外,j.法爾萊(j.falret)在其1866年的文章「論理性的瘋癲或道德的瘋癲」(刊於《醫學心理學年鑑》,《delafolieraisonnanteoufoliemorale》,iannalesmédico-psychologiques/i)中並未對此斷言:「我們看到,如果這種(所謂的單狂症)的舉止被侷限在公共的意義上或者普遍的常識上,如果它沒有非常猛烈地攻擊所有的公共觀念、所有被接受的觀點、所有普遍的風俗,總之就是構成人類普遍理性的共同基礎;那是因為,在這種公共理性的評判中,伴隨著很多可能的個體變化和搖擺,這就存在著一個基礎性的對照點,它使得我們能夠通過最近的分析去區分理性和瘋癲。」

讓—皮埃爾·法爾萊(jean-pierrefalret,1794年—1870年),法國精神病學家,他深受皮內和埃斯奎諾爾的啟發和影響,著有《迴圈的瘋癲》(ilafoliecirculaire/i)。——譯註

《關於殺人單狂症的筆記》(inotesurlamonomaniehomicide/i),1827年。1860年,德國醫生葛利辛格說,「皮內對躁狂症的創造對科學來說是一個厄運」。

威廉·葛利辛格(wilhelmgriesinger,1817—1868),德國著名精神病學家,神經學家和精神病醫生,他是德國「神經學和精神病協會」(gesellschaftfürpsychiatrieundnervenkrankheiten)的創始人,同時還建立了《精神病學與神經疾病學的檔案》(iarchivfürpsychiatrieundnervenkrankheiten/i)。——譯註

事實上,非常奇怪的是,宿命論單狂症和唯物論單狂症,它似乎妨礙了靈魂的自由;這促使埃斯奎諾爾講出了那句眾所周知的懇求:「唯物主義和宿命論的煽動者,以及我們想要建立或是禁止關於道德、社會和宗教的顛覆性理論——這都是神所不悅的。」

杜班(dupin)和塔爾迪夫(tardif)在1826年3月30日的報告中斷言道:「當我們不能說他是罪犯(單狂症的罪犯),我們就說他是瘋子;我們看到,夏朗頓(charenton,譯按:代指精神病醫院)代替了巴士底獄(labastille)。」就科拉爾·德·馬赫提涅(collarddemartigny)而言,他在其專著《法醫學的審慎問題》(iquestionsdejurisprudencemédico-légale/i,1828年)支援道:「殺人單狂症或許不能被認為是一種精神的錯亂,因為激情本身彷彿就是瘋癲。在兩種情況之中,都有譫妄存在。理智保持著其完整性:所有的單狂症都有激情,所有的激情都有單狂症。」因而,他們倆在同年又補充道,「如果單狂症是一種病,當它犯下砍頭的罪行時,就必須在格列夫廣場(placedegrève)用斷頭臺把它治好。」

加爾(gall)在其1810—1812年的論著(《大腦的解剖學和生理學》,ianatomieetphysiologieducerveau/i)中,在認識到存在著間歇的、部分的和理性的精神錯亂之後,他已經表明:「我們既不需要在靈魂中,也不需要在想象力的所謂瀆職中尋找這種疾病的原因,而是應該在物質性的媒介中去尋找。」他確信,當我們開啟精神錯亂者的頭顱時,就能發現各種膜sup†/sup的厚度及密度;至於說殺人的傾向,它取決於一種捕食的本能,其位置在顳部和耳朵上方的頂骨下部,道德秩序的各種要素會抑制和調節耳朵的活動,比如教育、風俗、宗教等。說得更準確一些,j.拜勒(j.bayle)sup*/sup在其《精神疾病的新學說》(inouvelledoctrinedelamaladiementale/i,1825)中指出,我們已經觀測到了器官的缺陷,它在瘋癲中、在胃部和下腹部(皮內),在大腦活力的損傷中(埃斯奎諾爾),在血液中的生命原則的改變中(弗德雷),在膽汁的積累中(普魯斯特),在一種腦部的疾病中(格奧爾格),此外似乎並未「對其有過度的重視」;因此,他試圖把瘋癲視為一條統一的路徑,其特徵是腦膜sup‡/sup的慢性炎症:「而其單狂症只是最初發作(伴隨著區域性癱瘓或麻痺性痴呆),接下來是嚴格意義上的躁狂症和痴呆症」。這是布羅塞(《論瘋癲的發怒》,1828年。broussais,idel'irritationdelafolie/i,1828)、卡梅耶(《論精神錯亂者的麻痺》,1826年。calmeil,idelaparalysiechezlesaliénés/i,1826)、佈雷耶·德·布瓦斯蒙(《對殺人單狂症的法醫學觀察》,1827年。brierredeboismont,iobservationsmédico-légalessurlamonomaniehomicide/i,1827)所採取的方法。這種嘗試一方面導致了法爾萊的結論(《論理性化的瘋癲或道德的瘋癲》,心理學醫學年鑑,1927年。falret,《delafolieraisonnanteoufoliemorale》,iannalesmédico-psychologiques/i,1927),他否認在單狂症中的這種特性,或者精神疾病的特殊變種,並且通過在臨床領域的定位,把它歸入了複雜徵候群,其中包括躁狂的興奮、麻痺性痴呆、歇斯底里的瘋癲以及道德的疑病症;另一方面導致了莫萊(morel)有關退化和遺傳的理論,同時宣稱瘋癲概念是對一種可以容納隆布羅索sup**/sup的測量人類學的標準的可測性偏差。

但是,在1830年皮埃爾·裡維耶案的時代,作為埃斯奎諾爾診斷書的共同署名人,f.盧埃(f.leuret)仍然陳述瞭如下主張:

i.「麻痺性痴呆並非瘋癲的一種最終形式;當我們開啟麻痺者的屍體的時候,我們能夠看到這些病變,倘若我們只能在後者那裡發現這些病變,那么我們就不應該把其歸於譫妄。」(《關於瘋癲的心理學斷想》,ifragmentspsychologiquessurlafolie/i,1834)

ii.「瘋癲存在於理智諸機能的異常中;與日常疾病一樣,它並非以身體的症狀為其特徵;而其產生的原因,雖然有時可由感官感知,但往往可歸因於與物質的一般規律完全無關的現象序列。」(《論瘋癲的道德治療》,idutraitementmoraldelafolie/i,1840)

iii.「如果瘋癲真的取決於一種大腦的變化,我們則完全不知道這種變化由什么構成。」(同上)

iv.「我們希望將顱相學(phrénologie)應用於精神錯亂的研究,這既不相干,又無基礎。」(同上)

†膜(membrane),人體或動植物體內覆蓋組織類薄皮的組織。切開人的頭顱時遭遇的組織依次為:皮膚、腱膜、骨膜、顱骨、腦膜、腦皮質。——譯註

*j.拜勒(antoinelaurentjessébayle,1799年—1858年),法國精神病醫師。因發現梅毒螺旋體會侵入人體中央神經系統導致神經性梅毒(neurosyphilis),從而引發麻痺性痴呆(paralyticdementia,又稱為全身性麻痺paralysiegénérale)而著稱。——譯註

‡腦膜(méninges),是包裹大腦和脊髓的三層保護薄膜:硬膜、蛛網膜和軟膜。——譯註

**撒切雷·隆布羅索(cesarelombroso,1835年—1909年),義大利犯罪學家、精神病學家、法學家,側重研究人體生理因素與犯罪的關係。——譯註

譫妄失神(absencededélire),由譫妄導致的短暫的意識喪失。——譯註

對於這些徵候來說,在行為的層面上,瘋子自從童年時代起就有古怪行為和奇異之事,這在本質上意味著他就社交規範而言好像是「野蠻人」(sauvage)、邊緣主體。在面容的層面上,他的面色是土灰色和青灰色的,眼睛凹陷,佈滿血絲,表情呆滯;扎基亞斯在其「論著」(traité)中已經指出過了。雖然稍微有些變化,我們還能發現:它在相面術手冊中(參見莫雷(moreau)對拉瓦特(lavater)的論著《一門通過相面術來認識人的藝術》(il'artdeconnaîtreleshommesparlaphysionomie/i,paris,1807,第八卷的增補),在法醫學概論中(邁茨格、弗德雷、奧菲拉),以及證人的證詞中。在此,證據其實是由能夠區分瘋子和罪犯的人的意見所構成,這個意見以關於瘋癲的刻板的徵候學為基礎,它似乎在學術教科書和大眾想象力之間傳播著,並沒有太大的變化。

在症狀的層面上,它們是失眠、窒息、發熱、頭痛、焦慮、胃痛、心悸的混雜影響,它最常被考慮為是疾病的結果,而不是疾病的原因。在病因的層面上,身體系列(遺傳因素、氣候、年齡)與道德系列(激情、狂熱、遊手好閒)和社會系列(教育、醉酒、性濫、飢餓、苦難)並駕齊驅。最後,至於說觸發的因素,這是某種出其不意的衝動和難以抗拒的傾向,正如我們所說的,最常見的是對「惡靈、一句話、一個念頭」的物質化。

譯按:保羅·扎基亞斯(paulzacchias,1584年—1659年),義大利外科醫生、醫學教授、法醫學家、哲學家和詩人。著有三卷本《法醫學問題》(iquaestionesmedico-legales/i),是法醫學的開創者。文中提到的論著應為該書。——譯註

邁茨格(johanndanielmetzger,1739年—1805年),普魯士醫生,柯尼斯堡大學醫學教授,其與康德為同事,撰有《論康德》。——譯註

弗德雷(françois-emmanuelfodéré,1764年—1835年),法國法醫學家,著有六卷本的《法醫學概論》(itraitédemédecinelégale/i,1813)。——譯註

奧菲拉(mathieuorfila,1787年—1853年)西班牙裔法籍醫生和化學家,法醫學和毒理學的先驅,著有四卷本《法醫學概論》(itraitédemédecinelégale/i,1836)。——譯註

我們不能斷言,單狂症的事實使得法醫學的診斷成為可能。我們必須認識到,一方面,它沒有利用我們所熟悉的或我們所提倡的一種形式或者一種運動,在法醫學的文獻中沒有這種可疑的瘋癲,可以認為是單狂症;另一方面,在19世紀的最初幾十年給我們留下的大量診斷主要涉及可能的單狂症病例。而且我們將會在瓦斯泰爾的診斷中發現一個非常好的關於診斷的例子。瓦斯泰爾在診斷中附錄了裡維耶的檔案,這在我們看來,在一個對醫生和法官來說單狂症的理由變得越來越困難的時代,瓦斯泰爾在戰術上誇大了譫妄,並且在辯護的利益中戰術性地援引了裡維耶的痴呆。

那些求助於罪犯書寫的內容,我們在加爾的《法醫學概論》中可以找到:「他們說話、他們書寫,通過思考來摧毀自己:但是我們就是要這么做。誰會相信這些很好地描述了這些不幸之人苦難的話語和文字,人們不是常常把他們的行為視為是有預謀的和理智的事件么?人們說,他們的瘋癲——只不過是假裝的;一個瘋子不會說:我是瘋子,而且瘋子是不推理的。倘若我們不小心,那么這種錯誤且野蠻的推理,便會把那些我們本只需責怪他們瘋癲的人,都被送上斷頭臺。」

因此,馬克並未排除「在不違揹人道主義原則的情況下,他們能用既不嚴厲也不痛苦的方法發現真理。」(「精神錯亂的法醫學的歷史資料」,《衛生年鑑》,1829年,《matériauxpourl'histoiremédico-légaledel'aliénationmentale》,iannalesd'hygiène/i,1829)

關於偽裝,根據扎基亞斯(zacchias)的陳舊觀念「沒有人能夠像瘋子那樣更容易和更頻繁的裝病」(inullusmorbusfereestquifaciliusetfrequentiussimularipotest/i,iquaminsania/i),以及古典法學家在這方面的陳舊規則,即根據「一旦發瘋就會一直髮瘋」(isemelfuriosussemperpresumiturfuriosus/i)和「過去是瘋子則現在也是瘋子」(idemensdepraeteritopraesumiturdemensdepraesenti/i)的標準,兩者已經在弗德雷(fodéré)的《論譫妄》(iletraitédudélire/i,1817)中展開交戰,他認為「裝瘋和隱瞞瘋都是瘋癲之決然的對立面」。

後來,在1850年左右,如果譫妄有一個病人都無法知道或假裝的,系統的和有機的連貫性,則假裝瘋癲的情況就必須在解剖病理學研究之後被排除掉。[佈雷耶·德·布瓦蒙,《法醫學手冊》,1835年,(brierredeboismont,imanueldemédecinelégale/i,1835):「我們在這個世界上所形成的看法是如此的錯誤,以至於那些想要假裝這種狀態的人必然會背叛自己。」莫萊爾(morel,《rapportmédicalsuruncasdesimulationdefolie》,iannalesmédico-psychologiques/i,1857):「沒有任何一個精神錯亂者被剝奪了原因的觀念、實體的觀念和存在的觀念。」畢洛德(billod,《simulationdelafolie》,iannalesmédico-psychologiques/i,1860):「偽裝者所忽視的正是精神錯亂,我們能力的這種失序,它參與到了這種奇妙秩序中,這種秩序支配著世間的萬物,但卻服從於一種固定的分類」],在裡維耶行兇的那幾年,這個問題似乎再次提上日程。因此,在1829年,馬克說:「能夠被轉給法醫的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確定該精神錯亂者是真的還是假的」,因為,佈雷耶·德·布瓦蒙(《delamonomanieoudélire#jzyy_268_268">(21)在裡維耶檔案的證人證言中可以看到一個很好的例子。

對於這個陷阱的觀點,馬克斷言說:在某種情況下,「單狂症者會掩飾,並不斷地回到他譫妄的物件,頑固地逃避著,因為他感到人們給他設下了陷阱,並且人們會把他在這一點上說的全部的話當作瘋癲。一個這樣的單狂症者,一般說來,都有一個強大的頭腦,並保留了最大部分的智力」。(《論瘋癲》,1840年,第51頁。idelafolie/i,1840,p.51)

米歇爾·福柯在其他地方指出了寫作和犯罪之間的關係。在隨後的段落裡,我會另外考慮裡維耶的書寫也是為了識破那個陷阱。

一言以蔽之,在這種瘋子說出的話語中,我們在此已然看到了後來成為精神分析之實踐的那種理論的出生證明。一種完全在治安上和法律上的必要性的可恥起源(ipudendaorigo/i)(譯按:參見尼采:《朝霞》,第二卷,第102條。福柯在系譜學階段,對尼采此語多有引用。),使瘋子接受了一種他們所缺乏的和成問題的知識之真理。而且,正如精神分析將要分享新生的精神醫學知識,它也將分享一種不可能性,即不可能把精神錯亂認定為由「理性」及其「秩序」所孕育和產生;所以病人所說出的話語,無論理論和實踐是多么凝練和精妙,都只能是對從病人身上沒收的知識的提取,作為醫生的那些有缺陷的和失敗的知識的一種剩餘價值。

法文版腳註缺失,僅標有序號。——譯註

我們在此只能概述「瘋癲」和悖論性交流的一種特定話語的無限反轉的雙重形象,它堅持從一個問題到另一個問題,在瘋子—罪犯和讓他說話的人之間進行的「對話」。

裡維耶的言語造成的這種不可決定是理論的理性,它使得我們擺脫了評論或闡釋的全部誘惑,就是說,擺脫了把這個言語向任何一種的理性秩序的全部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