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國王的第一醫務官,健康高等委員會成員,衛生委員會成員,王家醫學院院士。

——帕裡塞:接替皮內,成為硝石庫醫院的首席醫生,衛生委員會成員,監獄總理事會成員,健康高等委員會成員,道德科學學會會員,王家醫學院院士並將從1831年至1847年擔任終身秘書。

——奧菲拉:撰寫四卷本《法醫學概論》(itraitédemédecinelégale/i)的法醫學權威,王家公共教育委員會成員,收容所委員會總理事會成員,塞納省省議員,大學醫學院院長。

——羅斯坦:醫學院的內科教授,王家醫學院院士。

——此外還有埃斯奎諾爾的兩名親傳弟子,一個是他的侄子米迪維耶,他是硝石庫醫院的醫生,也是他在塞納河畔伊夫裡的私人診所的合夥人;另一個是盧埃,在《法醫學與公共衛生年鑑》1829年刊行之後,他便繼承了埃斯奎諾爾在《年鑑》的秘書職位。

對這個評議會之構成的評論僅有兩個。來自硝石庫學派的人在此超過了比例,不過指導該學派展開工作的卻是完全一致的見解,這些見解都是來自衛生醫學的最傑出的代表人物。事實上,衛生委員會是將這些人聚在一起的關鍵機構。在埃斯奎諾爾和馬克的指導下,創刊於1829年的《法醫學與公共衛生年鑑》體現了這個群體的思想體系,其中也包括維葉梅(villermé)和巴朗—杜夏特(parent-duchâtel)。編委會的12名成員之中有7位也是衛生委員會的成員,預告刊物出版的廣告單對組織者的意圖來講是尤為重要的:

「醫學的目標並不只是研究和治癒各種病人,它還有與社會組織的聯絡;有時候,它會在法律的指定中協助立法機構,它經常在法官們的使用中啟發他們,一直以來,它與行政機構一道,關注著公共健康之維護。因此,我們將這部分知識用於社會的需求,構成了刊物《法醫學與公共衛生》」。

這個宣言概括了在裡維耶的第三份鑑定書上簽名的醫生們的政治共識。至於他們的理論共識,很大程度上便是硝石庫學派的那些基本原則,尤其是對瘋癲的「道德原因」(causesmorale)的重視,優先於其「身體原因」(causesphysiques)。然而這種共識也並非必要。特別是,其中的一位署名者——羅斯坦,他以前的確是皮內的學生,但他尤其是器質病說(organicisme)理論的第一人。那些在「身體論者」(somaticiens)和「觀念論者」(idéologues)之間的當時理論的劃分,那些在精神疾病的生理病源學和心理病源學之間的支援者,被一種更為基礎的戰術協調和政治一致所超越了。他們擁有相同的策略:即為了將新醫學專業的拓展予以合理化,並且捍衛其在社會中的運用。

醫學策略

第三份鑑定書的內容和功能都務必在這種醫學權力的邏輯下加以理解。通過在棘手的案件中找出突破口,精神醫學必須證明它有能力在法律旁邊贏得一席之地。裡維耶案就是這種情況。陪審團對瘋子裡維耶的判決是整個醫學界的失敗。在1835年,7位醫學最高權威還未對任何一個他們從未謀面的殺人犯做如此動員。他們做出了一個行使其權力的示範。辯護方面要求他們這么做,不過媒體也提醒他們注意輸贏的重要性。(參見《卡爾瓦多領航者報》的摘錄,第250頁)

盧埃慷慨地在《年鑑》上開闢了專欄,並彙集了最負盛名者的署名者。他不禁會認為,該行動在細節上都做了戰術籌劃,因為國王的首席醫務官馬克處在一個特別的位置上,他扮演了一個在國王路易—菲利普一世面前的說情者的角色。

陪審團的宣判被撤銷了,因為基於醫學理由的特赦請求,使裡維耶案得到了減刑;因此,「請願書」的目的就達到了。但是,這只不過是一個半吊子的勝利(demi-victoire)。眾所周知,五年之後,皮埃爾·裡維耶將在他的牢房裡上吊自殺。醫學干預把他從劊子手中救了下來,但是卻未能從監獄部門(l'administrationpénitentiaire)手中救下他來。不管是什么人道主義的動機——眾所周知,即便是醫學人道主義,都還沒有僭越公共秩序的要求——整個事件的這樣一個結局,暴露了法律界的一個現狀,即它在阻礙精神醫學的擴張政策。《法庭週報》的一位讀者強調了這種困境(第238頁):要是法庭判處裡維耶無罪,我們如何確保他以後不會再作惡?事實上,並沒有法律條文明確適用於那些既危險又不用負責的瘋子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判例法是由該判決書的摘錄進行闡釋;基於該摘錄,某重罪法庭放棄這一起殺人單狂症(monomaniehomicide)案件。(根據埃斯奎諾爾和費魯斯的鑑定書):「在法官們合議之後,法庭鑑於充足的證據而得出如下之案件和訴訟:在1828年5月3日至4日,在歸咎於他所行兇的行為中,雅克·巴蒂斯特·d處於精神錯亂狀態;因此,根據《刑法典》第64條之規定,他既沒有犯重罪,也沒有犯輕罪,即不必對他進行指控或提起更多訴訟;儘管如此,法庭仍然命令如下:他將移交給王國檢察官處理,他會在公共安全和d的個人利益方面採取一些必要措施。」

因此,精神病學的權力恐怕仍然是一種簡單的阻截能力。它只是暫停了對司法鎮壓的終極形式的執行,但尚未建立起專門的司法和制度的框架,在裡面銘刻下他們的各種征服。但是,瓦斯泰爾和盧埃指出——基於醫學的不承擔責任(l'irresponsabilisationmédicale)需要一種剝奪自由的制度;同時——盧埃也指出——一種先於行動的干預會動搖司法機器。因為他們在鎮壓方面擁有主導的規範,還因為他們同時也需要一種新的裝置來部署精神醫學資源,所以精神病醫生與司法機構就處在了這種含混不清的關係中。當時所有的法醫學文本都在強調,精神病學專家的目標,既不是宣佈罪犯無罪,也不是要使那些危險的瘋子重獲自由。盧埃在此甚至暗示,精神病學有能力建立一個更為有效的預防性的控制模式。但是,如果精神醫學能夠獲得它所欠缺的雙重結構,即原初的制度性和立法性結構,那么它就能夠使自己成為一個補充司法的監督性機構。

醫學隔離

在1835年,一種解決方案初現端倪。為裡維耶案發起動員的同一批參與者,已然投入到一個更加雄心勃勃的事業之中。在精神病學界諸位知名人士的積極協助下,1838年的法律正在制定之中。他們將成功新增一個新的綜合,它標誌著——除其他之外——一種醫學和刑罰之間關係的決定性改變,一直到今天。通過在「專門機構」(收容所)中對收容方式——「強制的」(d'office)和「自願的」(volontaire)——進行精確的制度化部署,我們在「裡維耶案」中看到的雙重要求將能夠得到滿足。強制收容提供了迅速予以監禁的可能性,它與刑事拘禁一樣的有效和強制。但是,它表現出權力的額外優勢,即能夠在危險行為實施之前進行干預,也可以在做出一個禁令判決(unjugementd'interdiction)之前進行干預,因為禁令判決在1838年的法律之前,在關於瘋癲的案件中原則上是被強制要求的。一張由省級權力機關批准並經司法監察部門核實的醫學證明書,將能夠檢測出潛在的危險狀態。

毫無疑問,所有的問題並沒有因此而得到解決,因為沒有任何一個條款對收容的期限做出規定,在對於那些必須終身監禁的危險瘋子的案件之中,有些人馬上就會後悔法律的這個空白之處。不過,這樣的規定可能並無必要。因為,「出院」的可能性依然取決於醫學上確認為「痊癒」(guérison);19世紀的社會已能夠完全信賴他們的「專科醫生」,並在從寬的意義中,能夠保證他們沒有行使過度的權力。此外,對某個「強制收容」的解除,必須得到省級權力機關的批准,這提供了一個額外的保證。因此,在那個時代,精神醫學所能獲得的行動餘地,依然牢固地限制在明確的社會授權的框架之中。這就是精神醫學所接受的一種委託權力,以便與主流的規則完全相容地去管理一個在我們今天稱為「異常」(déviance)的領域中的很是棘手的部門。然而,那個威脅著某些「異常者」(déviant)的制裁被分成了兩部分:一方面是被斷頭臺的陰影所遮蔽的刑事司法體制;另一方面是被收容所陰影所遮蔽的醫學隔離。

參見邊碼第253頁,附註。——譯註

參見邊碼第201頁。——譯註

參見邊碼第189頁。——譯註

參見邊碼第198頁,註釋2。——譯註

johannchristophhoffbauer,imédecinelégalerelativeauxaliénésetauxsourds-muets/i,ioulesloisappliquéesauxdésordresdel'intelligence/i,baillière,1827,pp.216—217.——譯註

「我們可以對洛克的著作感到欽佩,但是也要承認,當他把偏狂症視為與譫妄不可分割之時,他對偏狂症的觀點就是非常不完整的。當我在比塞特(bicêtre)恢復對這種疾病的研究時,我把自己看作是這個作者。當我看到幾個瘋子當時並沒有都表現出任何知性上的病變,當我看到他們被一種狂怒的本能所支配,就像唯一的情感機能受到了損傷,對此我一點都不感到驚訝。」(itraitémédico-philosophiquesurl'aliénationmentale/i,參見菲利普·皮內:《關於精神錯亂的醫學哲學論文》,第二版,巴黎,1809年,第155—156頁。)

參見邊碼第197頁。——譯註

Étienne-jeangeorget(1795年—1828年),法國精神醫學家,他是菲利普·皮內和埃斯奎諾爾的學生,因於1820年發表其專著《論瘋癲》(idelafolie/i)而名聲大噪。——譯註

他的傳記作者說,他回到卡昂「首先多虧了家人在幾個教育機構中有些關係。對他而言,任命為彭·素約醫院的助理醫生,這乃是一個進行有效和好奇觀察的不竭源泉。瓦斯泰爾先生,立即承擔了這個備受重視的職位。」(《瓦斯泰爾傳》,丹尼·杜蒙撰,《卡昂學院備忘錄》,1876年。biographiedej.ch.e.vastelpardenis-dumont,imémoiresdel'académiedecaen/i,1876.)卡昂市的彭·素約醫院是由一個修士賈梅神父(l'abbéjamet)運營的私立醫院,是在1838年法律頒佈之前為了收治精神病人而專門組建的十幾個醫院中的一個。尤其是,根據皮內的倡議,這些疾病都按照其症狀的功能而加以分類。埃斯奎諾爾曾在其報告「精神病院」中對該醫院讚賞有加。(參見《論精神疾病》,第二卷,1838年)不過,按照當時的知識,就若干的組織細節而言,它並不是無可非議的;讓埃斯奎諾爾感到遺憾的是,「更多的醫學研究並未主導該醫院的管理。」(第477頁)。——原注

此處「賈梅神父」應為pierre-françoisjamet(1762年—1845年),法國天主教教士,其重新復興了卡昂的彭·素約姊妹會(lessœursdubon-sauveurdecaen,又譯為卡昂救世主姊妹會),被譽為「第二建立者」。法文原文誤為l'abbéjaumet。——譯註

埃利亞·雷諾(Éliasregnault,1801年—1868年),法國法學家、歷史學家、律師。

參見邊碼第252頁。——譯註

參見邊碼第252頁。——譯註

《法醫學與公共衛生年鑑》,第一卷,1829年。(iannalesd'hygiènepubliqueetdemédecinelégale/i,n°1,1829.)

器質病說,又叫臟器學說,認為任何疾病均與某臟器發生病變有關。——譯註

guillaumeferrus(1784年—1861年),法國精神病學家。他是皮內的學生,曾擔任比塞特醫院(bicêtre)的首席醫生。——譯註

《法醫學與公共衛生年鑑》,第二卷,1829年,第403頁。(iannalesd'hygiènepubliqueetdemédecinelégale/i,1829,t.ii,p.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