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帝國刑法典》過於系統地把死刑分配給明顯不同狀況中的罪行的反對,在陪審團所採取的態度中,被實踐地發展為對不加限制地使用死刑的反對。這一立場得到了各種評論的支援,這次是基佐的一個政治評論,他在魯維爾(louvel)對貝里公爵(leducdeberry)的謀殺之後,開始公開表示反對在政治犯罪中判處死刑,他還強調說,如果死刑在舊制度下有實際的效應,那是在它能夠通過屠殺來鎮壓農民暴亂或者阻止貴族階級的陰謀;而在法國的新政體內部,它不再能夠構成一種對付各種政治騷亂的恰當方法。基佐實質上解釋說,當反對派今天佔領了一個不大的廣場之時,這就好像是把所有反對都當作一個陰謀;他還斷言說,正是在政治的犯罪中,把對國家有害的人和不道德的人給混為一談了。
費耶斯基案,在對國王本人的刺殺行為以及對其的指控中,大家獲悉該案與共和主義團體「人權與公民權協會」(droitsdel'hommeetducitoyen)密切相關,相反,該案於是重新聚焦於在陰謀和恐怖的形式之下,應該判處死刑的政治反對派。我們說,該案是雙重起點,既是9月份的鎮壓性法律的起點,該法律限制出版自由,禁止所有關於共和主義信仰或行為的公開宣言;又是對路易—菲利普及其家人的一個漫長的系列謀殺的起點。
反響與餘波
謀殺所引起的騷動情緒於是也影響到了裡維耶案,他的罪行與費耶斯基案在同一時間發生,因而成為一個更加可怕的迴響。
雖然沒有明顯的共同標準,因為一個涉及全法國,另一個只涉及卡爾瓦多的一個底層家庭,但是從兩起案件相互干擾的反響看,不但結合了兇殘犯罪和其懲罰的日期,而且也結合了從輕情節、瘋癲和赦免的三重奏方式。
皮埃爾·裡維耶的律師為其瘋癲辯護,併為其請求從輕情節;費耶斯基的律師巴託尼(patorni)先生也如法炮製,試圖表明其代理人的頭腦不正常,宣稱其患有憂鬱症,並以此為由向洶洶的公憤請求從輕情節。
當然,費耶斯基案是在裡維耶案之後發生的,然而,後者在某種程度上卻被說成是前者的結果。事實上,法院在判決皮埃爾·裡維耶時的審慎和拒絕都表明,聲稱瘋癲不能輕描淡寫的使他避免應受的懲罰。法官們不能不擔心,法院的所有判決所具有的感染效應,即在弒君罪被判處其徒刑的時候,弒親罪已然變得更加嚴重,更無可救藥。對這一樁嚴重罪行減刑,就能對那一樁恐怖罪行也減刑。兩樁罪行的相互妖魔化變得絕對起來,裡維耶案深受費耶斯基案的負面影響,而對兩個罪犯的處罰也變得更加駭人聽聞,對裡維耶的刑罰直接挪移到了費耶斯基上。從那時起,裡維耶的形象就無法再隨意表現出瘋癲的標誌了,因為這樣會使他逃避對他的懲罰。檢察官對皮埃爾·裡維耶的描述是原始人和魔鬼,但是絲毫沒有瘋癲了:「孤僻、不合群、殘忍,這個皮埃爾·裡維耶從道德的角度來看,他可以說是一個與眾不同的人,他是一個不會同情,沒有社交規則的原始人,因為社交讓他和他的家庭都感到厭惡,於是他問他的父親,人是不是不可能在森林裡靠草木和根莖活著,」他們要求審判的聲音完全蓋過了對精神錯亂的醫學診斷的聲音,在這一點上,他們還要求陪審團減少對裡維耶野蠻未開化的同情。至於費耶斯基,檢察官馬爾丹把他描繪成一個毫無人類情感的傲慢的魔鬼。
對於裡維耶案所提出的第二個問題,在案件就要終結的時候,他獲得了特赦,我們只能在最開始找到一些回應,我們目睹了弒親罪和弒君罪之間的相互影響已經固化,並且兩樁罪行的情況也已經發生了逆轉。皮埃爾·裡維耶被赦免,而費耶斯基和他的同夥則被判刑;更糟糕的是,他們的律師甚至沒有向國王尋求寬恕,而我們從犯人的家屬處得知,國王所能表現出的寬宏大量僅在於,當那些無辜者被殺的時候,他們的近親並沒有被砍頭。
讓我們再次記住:在費耶斯基被判處弒君罪之後,皮埃爾·裡維耶被特赦了,而且在第二天,費耶斯基和他的同夥就死在了斷頭臺的鍘刀之下。一切就這么發生了,好像只要皮埃爾·裡維耶首先允諾被正義所懲罰,他就能夠洗淨他那深重的罪孽,回到孤獨,回到瘋癲,回到監獄;一切就這么發生了,好像只要償還一個類似的債務之後,國王的寬恕就能使用了。
當弒君犯的死刑判決的迴響最終歸於平息,弒親犯裡維耶,作為費耶斯基的象徵性形象,才能返回到他自身並且得到國王的特赦。
約瑟夫·波塔利斯(joseph-marieportalis,1778年—1858年)是法國的大法官,外交官和政治家,曾於1829年至1852年間擔任法國最高法院第一院長。他的父親是讓·波塔利斯(jean-Étienne-marieportalis,1746年—1807年),是法國大革命和第一帝國時期的法學家和政治家。——譯註
國王未被殺死,但是有18個人被殺,其中包括莫爾蒂埃元帥。
參見《法蘭西刑法·美國刑律》,王大錯編,民立圖書公司1913年版,第31—32頁。——譯註
gaillarddekerbertin(1789年—1854年),曾擔任法國七月王朝時貴族院的議員。——譯註
貝利耶(berliet)、柯西尼(corsini)、拜賴(pelet),《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於1810年2月5日召開的1810年刑法典會議》(conseild'État,séancedu5février1810ducodepénal1810),在「發言者陳述理由」之前。
索利梅內(michelsolimène),《論法國刑法典的改革》。
「在保留這種法律的最後的國家中,家庭中的兒子在他父親活著的所有時間裡都處於父權之下。這能持續到他六十歲,除非他父親樂意解放他。」[雷阿爾伯爵(comteréal)在《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會議紀要,包括洛克裡伯爵對公共民法典草案的討論》(iprocès-verbauxduconseild'etatcontenantladiscussionduprojetdecodecivilpublicparlecomtelocré/i)中講到。]
七月王朝(monarchiedejuillet)是法蘭西王國在1830年至1848年之間的政體。王朝始於1830年「七月革命」推翻的波旁復辟王朝,結束於1848年的「二月革命」,國王為路易—菲利普一世。七月王朝中有兩個對立的政黨,運動黨(le#jzyy_223_223">(9)顯而易見,在19世紀接踵而至的所有政治體制中,無論是君主制還是共和制,都表明了弒君罪的嚴重性。我們不必震驚於法律報告員就第二帝國的弒君罪作如下宣佈:「對於該罪(弒君罪),這種罪大惡極的犯罪行為,弒親罪並不是最可怕和最恐怖的贖罪補償。」可是,我們也必須強調,在1949年2月7日的判決中說,「《刑法典》第87條的內容就像保護以前的君主制政府那樣保護著共和制政府」,還需強調,第三共和國在其法律中已經加入了《刑法典》第86條和第90條;即使是在動盪時期,立法的持續努力還是要確保在國家元首本人意義上的國家之安全與穩定,這超越了那些臨時的、君主制的、帝國制的或總統制的具體形態。
弗朗索瓦·拉瓦萊克(françoisravaillac,1577—1610年),他於1610年5月14日在巴黎刺殺了法國國王亨利四世(henriiv),5月27日在巴黎格列夫廣場(今市政廳廣場)被四馬分屍。——譯註
正如下列關於弒親犯獲得從輕情節的表格所示:
1833年:8人被判決的弒親犯中有7人獲得從輕情節。
1834年:13………………………14…………………。
1835年:12………………………7…………………。
1835年:7………………………5…………………。
1837年:4………………………3…………………。
1838年:11………………………9…………………。
弗朗索瓦·基佐(françoisguizot,1787年—1874年),法國政治家、歷史學家,1846—1848年擔任首相。著有《歐洲文明史》《法國文明史》。——譯註
魯維爾(louispierrelouvel,1783年—1820年),馬鞍匠,波拿巴主義者,仇視波旁王室成員,他於1820年2月13日晚上在巴黎歌劇院門口行刺殺死貝里公爵,於1820年6月6日被判處死刑,次日送上斷頭臺。貝里公爵(charles-ferdinandd'artois,leducdeberry,1778年—1820年)波旁王室成員,法王查理十世次子,路易十六的外甥,在被刺殺的第二天不治身亡。——譯註
阿里鮑德(alibaud),1836年;邁尼耶(meunier),1836年;達爾尼[darnies(譯按:應為darmès)],1840年;勒孔特(lecomte),1846年;亨利(henri),1846年;以及奎尼斯塞特(quénisset)1841年槍擊奧馬勒公爵(leducd'aumale)。——原注
七月王朝的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及其家人十數次遭人行刺暗殺。上述內容為作者barret-kriegel所提到的在費耶斯基案之後所發生的數次行刺事件。具體情況如下:
路易·阿里鮑德(louisalibaud,1810年—1836年),共和派下級軍官,無政府主義者,於1836年6月25日行刺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
皮埃爾—弗朗索瓦·邁尼耶(pierre-françoismeunier,1814年—1837年),馬鞍工人,1836年12月27日行刺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
馬呂斯·達爾邁(mariusdarmès,?年—1841年),擦地工人,激進的無政府主義者,他於1840年10月5日行刺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
皮埃爾·勒孔特(pierrelecomte,1798年—1846年),楓丹白露宮的前護林員,於1846年4月16日在楓丹白露宮的花園行刺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
約瑟夫·亨利(josephhenry,1795—?年),金屬工藝品工匠,於1846年7月29日行刺在杜伊勒裡宮露臺上向群眾揮手致意的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未果,被判處終身監禁。
弗朗索瓦·奎尼斯塞特(françoisquénisset,1814年—1841年),極端主義者,於1841年9月13日行刺法王路易—菲利普一世的兒子奧馬勒公爵。——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