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特利西亞·穆蘭(patriciamoulin)
「在1835年的6月,一個生於誠實家庭的年輕人,冷血並蓄意地殺害了他懷孕六個月的母親、他的妹妹和他的弟弟。陪審團已經作出有罪判決,但對處決他抱有極大遺憾。因為儘管他們發現他有足夠的辨別力,可以對他的行為負責,但他們認為,他從未完全擁有的理智,可能會受到他所處環境的強烈影響。最終,他們致信給國王,請求減刑。」
這幾句前後矛盾的話,概括了1835年11月11日卡爾瓦多重罪法庭在判處皮埃爾·裡維耶時,對從輕情節的使用所出現的令人困惑的麻煩。在他被判決的前三年,經過長期的發展,於1832年通過了一項法律,把從輕情節的可能性推廣到適用於所有的犯罪行為。
因而,在1835年,有以下兩種可能性之情況下,可以修改刑罰。可以向國王請求赦免,也就是說,請求國王對宣佈的最終判決進行修改。第二種解決方案是由陪審團對犯罪狀況進行再次查驗,從而給予從輕情節;但是同時也承認,犯罪之外的情況限制了被告的過失,因而允許減少刑罰。
在舊制度下的由法官隨意確定刑罰的情況,在大革命時期被一種由立法者所編纂的刑法典原則所取代。1811年的《刑法典》開始制定從最小到最大的刑罰範圍,同時也在第463條中引入了從輕處罰情節,把它們預留給某些輕罪。最後,在1824年制定的法律之後,它們把從輕情節推廣到某些預先限定的犯罪,並讓法院加以判斷,1832年的法律把從輕情節加以規章化,規定了對意外情況的禁止。由法院來認定從輕情節。
一個三重衝突
導致從輕情節自由化的這次發展,應該能夠使皮埃爾·裡維耶受益,它實際上源自他內心中的三重衝突:在權力和一般共識之間的衝突,對鎮壓性權力之佔有的衝突,在科學知識和司法權力之間的衝突。
在鎮壓性權力和民眾的共識之間的衝突,往往源自法律的太過於壓制的特點。這其實就導致了對輕罪犯人和很多不正當的無罪釋放者的同情之心,無論是因為缺乏從輕情節,還是因為害怕法院在1824年法律的規定下拒絕從輕情節。因此,問題在於如何確保鎮壓。為此,可以想到的方法有兩種:減少刑罰或者降低他的最小刑期。從輕情節接受了第二種解決方案。它實際上回應了一個雙重的關注,維持鎮壓性的武器庫,雖不使用但是準備著要使用,同時使法律適應輿論的狀態。在兩次革命之後,輿論已不再能完全被認為是可以忽略的。從輕情節允許基於良心的詳細評判和法律的一般評判的糾正。在第一層次,從輕情節把刑罰個人化,並且通過給予每一個囚犯更少被懲罰的希望來減少對法律的違抗;尤其是,通過一種系統性的使用,從輕情節使法律的現代化成為可能,使適應法律成為可能。因而,從輕情節的首要作用是為了減少在民意和法律之間可能出現的重大矛盾,況且它是由陪審團做出,而非由國家管轄下的法官來決定。因而,從輕情節掩蓋了對權力本身的所有質疑。
第二個衝突圍繞著對鎮壓性權力的支配。這個問題能夠在行政機構和立法機構的關係的層面上進行研究,然而這涉及有關一般政策的問題,與從輕情節並沒有直接影響。從輕情節主要涉及一般的政治權力和擁有鎮壓性權力的司法權力之間的關係。大革命把刑罰與法律完全關聯了起來;事實上,這涉及在鎮壓性權力的執行中對舊制度的自由裁量權的廢除。在1832年,從輕情節似乎又回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從輕情節允許修改那些法律所預先判定的處罰。實際上,根據1832年的法律,其認可了一種將在此後保持不變的勢均力敵。法律的創制,對可懲罰事實的確定,目前都以一種不可逆的方式隸屬於立法者。法官使一般框架適應輿論共識,並且在法律之內找到了一種自由度。法官也使一般框架適應各種事實。在輕罪之外,法官還考慮了輕罪犯人的全部行為,考慮了他們對一般環境的適應性。
正是通過這種方法,使得一種得到充分發展的知識能進入到司法中,此即精神病學的知識。第64條通過免除精神錯亂者的責任,已經成為這種衝突的標誌。瘋子犯人會對社會秩序造成與所有其他犯人同樣多,甚至更多的危害,應該要被判刑;不過,他的瘋癲性質會優先於他的犯罪性質被考慮。事實是具有優先權的,在輕罪犯人超越其罪行的情況下,允許由任何一個針對事實的專家來確定責任,也允許任何一名法官來確定責任。它促成了精神病學的更進一步的介入,進而促成了有限責任理論的發展,它把瘋癲的所有細微差別引入到了司法責任中。事實上,從輕情節的存在,允許精神病學之外的所有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心理學、社會學、遺傳學、……)進入到司法領域。從輕情節能夠被代表輿論共識的陪審團所決定,也能被法官所決定。於是,它削弱了司法機構的特殊性質,並且也削弱了法官的權力,因為法官們看到很多專家進入到他們的領域中來了。
從「不決斷」到「自由裁量」
因此,三重衝突標誌了從輕情節的開場,而根據皮埃爾·裡維耶的犯罪時間及其個人的狀況,他正處在這些衝突結點的中心。
皮埃爾·裡維耶來到重罪法庭,此時陪審團剛剛在一個案件中獲得了給予從輕情節的機會,在這起案件中,被指控的罪行是有疑問的,而且正如重罪法庭庭長告訴刑事案件局的那樣,處決只能產生一個恐怖的效應。
此外,皮埃爾·裡維耶是弒親犯,但在刑罰上卻近似於弒君犯,這就提出了一個通過給予從輕情節來解決的政治問題,它可以象徵著司法權力的恢復。
最終,皮埃爾·裡維耶被認為從未使用過其全部的理性,故能以此名義享有從輕情節的權利。於是,精神錯亂不再是不負全部責任的唯一情況了。
因此,裡維耶應該享有從輕情節的權利。然而,陪審團卻拒絕了,陪審團在數天之後向國王提出減刑。那么這就涉及一個表面看似矛盾的決定。這個決定其實是由裡維耶的性格及其罪行本身所促成,也被弒親犯在1835年的政治環境下的特殊性質所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