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活頁的模稜兩可的存在,掩蓋了在大革命和帝國戰爭之後,圍繞著兩種權利進行的地下鬥爭的過程,這兩種權利,乍一看似乎並不算異質:即殺人的權利和被殺的權利;說話的權利和敘述的權利。
正是在這場地下鬥爭中,裡維耶記錄下他的殺人—敘述;正是據此,裡維耶把這種敘述與犧牲的和光榮的殺人故事勾連起來,或者毋寧說,正是據此,他親自執行了一場歷史上的謀殺。
被傳唱的犯罪
在19世紀初期,小道訊息一般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一個匿名的聲音對事件的「客觀」講述,另一部分是對罪犯的「悲歌」。在這些古怪的詩歌中,犯罪分子假裝開口講話,回憶起他的所作所為;他迅速回顧了自己的一生,汲取了冒險的教訓,表達了他的悔意,在死亡時喚起對自己的恐懼和憐憫。在1811年間,有一位19歲的女弒親犯人在默倫(melun)的公共廣場被砍掉了腦袋,斬斷了雙手。長期以來,這個故事就被許多小道訊息所講述和改編;在1836年,其中的一個版本唱的是這位女死囚犯的悲歌,它的開頭是這樣的:
你們顫抖吧,我看到,敏感的心,
而我的面目使人憎惡,
是的,我的罪孽,我的罪行駭人聽聞
而我應該受到老天的責罰。
你們放心吧,我已經準備好受刑。
這首悲歌表現出一系列的顯著特徵。首先是第一人稱的使用,包括韻律以及有時會出現的旋律。犯罪被傳唱;它註定會口口相傳;每個人都能唱這首歌,就像在一種歌詞的虛構中歌唱自己的罪行(例如,對默倫的女殺手的悲歌,在「忠犬」的歌曲中被傳唱)。罪犯向大家坦白他的罪過;他絲毫不避諱他有罪;反倒是大肆宣揚它;他召喚著對他應有的懲罰;他給自己重新建立了一套法律,並只接受它的結果(他們判我接受死亡://我的手被斬斷,我的頭被砍掉//所有的大惡人都嚇破了膽)。因此,罪犯毫不遮掩地坦白招供了,他用一種在自己內心中激起的恐懼裝扮自己,然而他完全接受這種恐懼;他對自己的殘忍獸性沒有絲毫的懺悔(讓我們認一認這個可惡的姑娘。//是的,這正是我,這正是馬格德蘭·阿貝爾//這個恐怖、殘忍、可惡的禽獸)。最後,在最接近懲罰的那一刻,罪犯開口發言:在死亡的那一瞬間,在進苦役監獄的時候,他大聲疾呼,召喚將使他消逝的正義為他祝福;歌曲處在兩種死亡之間——謀殺與處決(終於,我聽到最後時刻的鐘聲//唉!我的頭顱給了劊子手//而我的靈魂將來到上帝面前)。
這就標示出一個既是話語主體又是謀殺主體的主體位置,當然這個位置是虛構的。這個位置不是(司法意義上的)坦白的位置,也不是辯護或者辯白的位置;它也不是我們申請特赦或者和解的起點。話語的主體顯然包藏著他的謀殺,把自己隔絕在裡面,他召喚法律,求助於回憶和詛咒。我們在此擁有謀殺主體的抒情立場,這個立場是由負責編寫傳單的人從外部所規定的。
事實上,皮埃爾·裡維耶填補了這首虛構的抒情詩。他是藉助於真實的殺人來填補的,他已提前計劃講述這起謀殺,並根據法官的要求,準確地把它講述了出來。他把自己的行動和話語置於一個被規定好的地方,即在話語的一種特定型別中,涉及知識的一個特定領域。他在文本中喚起的所有歷史記憶,都不是基於事實的美化或辯解。從他在學校學習的《聖經》歷史,直到傳單和小道訊息所告知或追念的最近發生的事件,這些都是如下知識的領域,這種知識投身於其謀殺—敘述之中,反過來謀殺—敘述也介入到這種知識之中。這個歷史領域,與其說是關於這個「殺人—回憶」的標記或者解釋性內容,不如說是其可能性的條件。
皮埃爾·裡維耶是雙重意義上的回憶主體:一方面,他是那個冷酷地回憶起所有一切的主體;另一方面,他是這樣的主體,其回憶喚回了恐怖的犯罪和光榮的犯罪,還有其他的犯罪。敘述—殺人的機制必須建立起來,它既是投擲物,又是靶心;根據這種機制的運動,裡維耶在真實的謀殺中展開行動;這就把他置於被判處死刑的境地。最終,他是雙重意義上的「作者」(auteur):即罪行的作者和文本的作者。對此,回憶錄的標題說得很清楚:此次行為的始作者(auteurdecetteaction)皮埃爾·裡維耶所做的關於6月3日在福克特耶村之突發事件的詳情與解釋。
毫無疑問,在某種話語實踐和與之相關的知識的層面上,裡維耶完成了自己的犯罪。在其弒親和其文本所構成的錯綜複雜的統一體中,他真的在玩一種法律的遊戲,謀殺和回憶在這期間支配了「對犯罪的敘述」的全部內容。這個遊戲不合理嗎?基於他所玩的這個既在文本又在行動中的親密遊戲的事實,以及他是雙重作者並且構成了雙重主體的事實,陪審團的大多數成員似乎都判定他為殘暴而非荒誕。
一種另類遊戲
然而在那裡,在懲罰的體制中,裡維耶的謀殺—話語面臨著一個完全另類的遊戲。說話主體在那裡不僅身份不同,而且話語也不構成同一型別的事件,也沒有產生相同的效果。裡維耶被指控:因此這就涉及去確定是否他正好是犯罪的兇手(auteur)的問題。在重罪法庭上,他被告知,在1832年之後犯人享有按照可減輕罪行的情節給予減刑的權利:因而這是一個根據他的所作所為、他的所說、他生活的方式、他所接受的教育等等,形成一個對他自己的評判的問題。最終,他成為一個醫學檢查的物件:成了一個研究他的行為和他的話語是否與疾病分類表的標準相符合的問題。簡而言之,我們向他的行動—文本提出了關於真理的三重問題:事實的真理、評判的真理和科學的真理。對於完全捲入到大眾知識之規則中的這種話語行為和這種在行為中的話語而言,我們所研究的乃是一種在別處產生且由別人管理的知識的各種問題。
不過,裡維耶的弒親換來了他汲汲以求的榮耀。至少是很小的代價。就像同時代的很多其他的犯罪一樣,他也在傳單上被傳頌。它根據慣例被傳唱和修改,混合了原屬於其他犯罪的元素,或者構成了在這種敘述體裁中的必要段落。人們甚至給予裡維耶他所期望的死,這是由法律所判定的,但卻不應該屬於他,也許只是因為他為了更好地預備他那光榮的死,而寫下了那份為他免除惡名的回憶錄。但是一份報紙告訴我們,還在監禁之時,皮埃爾·裡維耶就認為自己早已經死了。
法語auteur一詞本意為始作者,可以引申出兇手和作者兩種意思。此處,福柯同時使用了該詞的兩個含義,並以兩個含義之間的張力構成了貫穿該篇論文的主旨。——譯註
參見讓—皮埃爾·塞岡:《過去一個世紀的小道訊息》,巴黎,1969年版(cf.j.-p.seguin,icanardsdusièclepassé/i,paris,1969)。
曼德林(louismandrin,1725年—1755年)是一個法國舊制度時期著名的強盜和走私犯,經常騎馬搶劫,號稱法國的「羅賓漢」。卡圖什,本名路易·多米尼克·加特豪森(louisdominiquegarthausen,1693年—1721年),是法國攝政時期巴黎附近的一個土匪集團的頭目。——譯註
默倫(melun)是法國法蘭西島大區的一個鎮,也是塞納—馬恩省的省會,它位於巴黎的東南部郊區,距離巴黎市中心約40公里。——譯註
感謝柯瓦塞女士,我們在國家圖書館的未編目材料中找到了一個樣本,它轉載於本書第274—2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