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好像你一直以來就以恐嚇接近你的小朋友為樂?

答:是的。我經常這么幹,但是我並沒有想傷害他們。

問:你真是經常這么幹,因而我們必然會認為,你就是通過看到他們的恐懼,聽到他們的尖叫來獲得快感?

答:我的確對此有一點著迷。但是我再重複一遍,我沒想他們有任何傷害。

問:資料顯示,你有確切的行為能夠表明,在你的性格中有一種暴虐的本性。同時,你也在你的手稿中親自坦白,你常常把青蛙和小鳥釘死在十字架上,當你做類似事情的時候,你懷著一種什么樣的心情?

答:我以此為樂。

問:你還真是以此為樂,因為可以證實,你幾乎整天口袋裡都裝著釘子,你在尋找每一次施虐的機會,以便得到一種你渴望已久的快感。人們都說,你會花好幾個小時,一邊欣賞著你殘忍虐待的受害物,一邊傻笑著觀察他們的痛苦?

答:這是真的,我著迷於此;我可能的確在發笑,但是我並沒有那種很強烈的快樂。

問:你沒有在某天威脅你的一個弟弟,就是現在已經死去的那個弟弟讓·裡維耶,說要用你手裡的大鐮刀割斷他的雙腿?

答:我絕對沒有想要傷害他,我已經想不起來您說的這個事情當時的場景了,即便它是真的,那也不是我的本意,那是一句玩笑話。

問:你好像害怕貓和小雞?

答:是的。我一直以來就討厭貓和小雞,通常也包括所有動物,這是一種對動物性犯罪的憎恨。

問:你一直是一種非常固執的性格;在你行兇之前的數週,儘管有各種提醒和勸告,為什么你想把你滿載的馬車趕到糞肥堆上面去,這么做完全沒有必要,而且顯然你想把馬弄傷或者弄死?

答:我當時確信把貨車趕到糞肥堆上面是完全可能的,這樣一來工作就完成得更快。

問:同一時期稍晚些,在運送原木的時候,你趕著馬車上到了一個山坡的山頂,裝載的原木被弄亂了,會壓垮你的馬,你難道不是在沒有調整車上貨物的情況下繼續堅持駕車下山坡嗎?阿邁勒先生看到了迫在眉睫的危險,這威脅到了你的馬匹,而且告知你,而你難道沒有繼續趕著你的馬往前走,虐待折磨你的馬嗎?

答:這不是真的,當我發現裝載異常的時候,我自己把馬車停了下來。

問:大約兩年前,似乎是你殘忍地殺死了你弟弟普羅斯佩非常喜歡的一隻松鴉,那個可憐的孩子因此而殘廢了。

答:松鴉的死完全不是我的責任;我還給它餵了食,但這隻鳥已經不能獨自進食了。

問:那時你至少有18歲了;你領著村裡的小孩子,搞了一場模擬葬禮,然後把松鴉下葬,你還寫了一個墓誌銘。為什么在那個年齡,你幹了一件人們只能在小孩子那裡看到的事情?

答:這件事是真的。我喜歡這樣做。

問:你能給我說一下那個墓誌銘寫的什么?

答:墓誌銘的內容如下:

「這裡安息的是普羅斯佩的松鴉——夏洛,來自大優山下(basdugrandyos),死於……」

我在紙的背面還寫道:

「在所有的生靈中,他剛被帶走。

「照顧某一個人,這是他全部的目標。

「他語言的光影道說出希望,

「所有人都目瞪口呆,這是向他致意。

「他已壽終正寢!……」

問:你是不是有一天對你的父親說,你想做一隻有角的野獸,你想撒蹄子亂跑?

答:是的,先生,天氣太熱了,我就這么跟我父親說的,我想逃出我家,跑去喝一杯;這是我開的一個玩笑。

問:但是有人說,那天,你父親找了你很久,最後發現你在馬廄裡,而且赤身裸體?

答:那是另外一天,暴風雨把我的衣服全都打溼了,因為我家的門還沒有開,我父母還沒有回來,所以我就在馬廄裡脫掉衣服。

問:為什么你把手稿中提到的那件東西起名叫做「卡力倍」?你是用它來打鳥的嗎?

答:我構想出了這個詞;我迷戀於找到一個尚未分配給任何其他東西的新詞。

問:為什么你帶領著一幫村裡的小孩子去把它給埋了?

答:當我把它埋了之後,我覺得很孤單;於是我又把它挖了出來,我給村裡的孩子們說我要去,於是他們就都跟著我。

問:只是為什么你要埋了它?

答:這東西我做了很久,我不想毀掉它。為了能儲存起來,我就把它埋到了地下。

問:你認識我給你看的這把砍柴刀嗎?

答:是的,先生。這是我的兇器。

問:為什么你,這個不幸的人,見到它卻並不流淚?

答:我甘願去死。

問:你至少對你所犯下的可怕罪行有過後悔吧,後悔對你的家人大開殺戒嗎?你真的心生悔意嗎?

答:是的,先生。在我行兇一個小時之後,我的良心告訴我,我做了一件邪惡的事情,我希望它不再發生。

我們對人犯裡維耶宣讀了本次訊問的內容,他說他的回答內容真實。他和我本人,以及書記員都簽了字,訊問到此結束。

四起訴庭的移送狀

維爾區民事法庭的王國檢察官,宣讀關於皮埃爾·裡維耶的初審刑事訴訟,其陳述如下:

6月3日,歐奈鎮發生了一起嚴重的兇殺案。司法機關立即趕到事發地點,他們確認:歐奈鎮福克特耶村的農民,裡維耶先生的妻子安娜·維克多莉·布蕾雍,以及他的兒子于勒·裡維耶和他的女兒維克多莉·裡維耶,三個人光天化日之下在家中被人用銳器殺害。三位受害人身體的各個部位上,都佈滿各種走向的大且深的傷口,這位可憐的婦人裡維耶遭受了非常嚴重暴力的打擊,她的骨頭和肌肉似乎已搗成一團糨糊。醫生對她進行了屍檢,發現了一個已經發育約六個半月的雌性胎兒。

犯罪兇手很快就為人所知,因為安娜·維克多莉·布蕾雍的女鄰居,一個名叫瑪麗·裡維耶的人,看到殺人犯抓著自己妹妹維克多莉·裡維耶的頭髮,拿砍柴刀朝著她的頭部連砍數下,她倒在了他的腳下,一命嗚呼。瑪麗·裡維耶喊道:天哪!你這是在造什么孽呀!她的喊聲並沒能阻止兇手,因為行兇過程不到一分鐘就結束了。

與此同時,另外兩個鄰居,讓·波斯岱,以及讓·安德烈的妻子維克多·艾梅·勒浩都看到皮埃爾·裡維耶從他家朝向鄉村小路的那扇玻璃門裡出來;手裡還拿著那把滴著血的砍柴刀,他對他們說:我剛剛把我父親從所有的不幸中解救出來了。我知道我該死,但是我無所謂。

憲兵立即開始抓捕兇手,但是沒能追趕上。直到7月2日,兇手才在法萊斯區被朗加內耶的憲兵隊長擒拿歸案。

維爾區的初審法官先生訊問他是因何動機殺死了他的母親、他的弟弟和他的妹妹,皮埃爾·裡維耶回答道,神「在天使的陪伴下顯靈」給他,命令他「去驗證神的旨意」。但催問再三後,裡維耶放棄了這種說辭,宣稱他想讓他的父親擺脫那個惡毒的婦人,她置他的父親於如此的絕境以至於數次他都想要自殺。他補充說,他殺死他的妹妹維克多莉,是因為她和他的母親是一夥的,而他給出的殺死弟弟的動機是他的弟弟對母親和姐姐的愛。接著,他給出了一個次序分明、條理清晰且非常詳盡的敘述,按照他所說的,講的是他父親自從結婚第一天以來所遭受的來自他母親的數不盡的欺壓。

在第二次訊問中,皮埃爾·裡維耶堅持最後的說辭,他在回憶錄中對其進行了充分的發展。他的回憶錄也成為訴訟的材料。

我們把作案兇器拿給皮埃爾·裡維耶看,他指認兇器,但是沒有流下一滴眼淚。他說,他甘願去死。

我們開始仔細搜尋關於裡維耶既往狀況及其導致的結果,我們發現,在他童年時期,他就有最暴虐的傾向。他以嚇唬小孩子和虐待小動物為樂。他習慣在口袋裡裝著各種釘子,以便把要玩虐的動物釘在樹上,最後,他坦白說,他也以相同的手法把小鳥折磨致死。

教育並未能糾正裡維耶的邪惡習性,因為他不接受任何教導;他只學會了閱讀和寫作,沒有人專注於在他的思想上給予一個正確的指引。他生來就記憶力驚人,但是他在閱讀中似乎只得到了能夠證明其行為的特例,和使自己成為世人眼中榮耀之頭銜的特例。當他決定用謀殺來解決問題,並給他的犯罪行為找到一套邏輯論證的時候,他的理智就敗壞了。

裡維耶並不是一個宗教的狂信者,他首先嚐試著去理解上帝;他也不只是一個傻子,有很多證人可以證明這一點;而且,正義女神在他身上只看到一個被心中的邪惡所驅使的殘忍之人,因為就像所有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一樣,他泯滅了自己良知的呼喚,沒有跟自己的本性中的邪惡堅決做鬥爭。

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coded'instructioncriminelle)第133條和第134條,《刑法典》(codepénal)第296條和第299條,王國檢察官要求法院在合議庭舉行合議,頒佈拘提人犯皮埃爾·裡維耶的法令。有充分證據表明,本年6月3日,該犯殺害了(1)他的母親安娜·維克多莉·布蕾雍,(2)他的弟弟于勒·裡維耶,(3)他的妹妹維克多莉·裡維耶。案件卷宗已經移交給卡昂王家法院的總檢察長先生。

王國檢察官

1835年7月20日於檢察院

五起訴庭的判決書

卡昂王家法院起訴庭做出判決如下:

根據總檢察長在上述法庭的初審過程中所作的報告,人犯皮埃爾·裡維耶,現年20歲,農民,歐奈鎮居民。根據維爾區初審法院的初審法官所作的報告,系預謀殺人。

法庭已閱該案件的所有卷宗。這些卷宗由書記員宣讀,並置於辦公室公示,一同展示的還有被告人撰寫的回憶錄。

總檢察長和書記員退庭

已閱之民事起訴書,該檔案由總檢察長讓呂斯提涅(lustigue)先生代為簽字的,也一併收錄在案件卷宗中,

在法官合議之後,

認為對被告人皮埃爾·裡維耶的判決充分。首先,1835年6月3日,被告人在歐奈鎮故意殺害裡維耶的妻子,被告人的母親,維克多莉·布蕾雍,

系預謀犯下上述殺人罪行

其次,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故意殺害他的弟弟于勒·裡維耶和妹妹維克多莉·裡維耶,

系預謀犯下上述兩起殺人罪行

根據重罪法庭的管轄權以及《刑法典》第295條、第296條、第297條和第299條,這些事實已構成犯罪,

支援總檢察長的公訴,

法院正式起訴該犯裡維耶,並移交至在卡昂市開庭的卡爾瓦多省重罪法庭,故此,起訴書由總檢察長草擬

命令把所有案件卷宗移交至卡昂王家法院訴訟檔案室,命令維爾區民事法院合議庭所頒佈拘提案犯裡維耶的法令,根據其程式和期限,開始執行。

上述法令內容如下:

「1835年7月20日,維爾區的初審法院在合議廳頒佈法令如下:

聽到訴訟程式的初審法官所作的報告,王國檢察官起訴被告人皮埃爾·裡維耶所犯之罪,內容見下:

本年6月3日,一系列的恐怖殺人事件使歐奈鎮陷入驚駭與悲痛之中。作兒子的,殺死了自己懷孕數月的母親;作哥哥的,殺死了自己的弟弟和妹妹。有人看見犯人在他們家門口給三位受害人以致命打擊,他可憐的妹妹想要逃走,發出悽慘的呼叫;他站在旁邊,那把砍柴刀還攥在手裡,犯人正是用它奪去了家裡的三條人命,當他逃走時,他對碰到的鄰居們說:我已經把我的父親從窘境中解脫出來。我知道我要死了,但是我犧牲我的命,也要做這件事。

這個殺人犯,即弒親者,名叫皮埃爾·裡維耶,現年20歲,在所有認識他的人的眼中,他都被視為是一個傻子。他通常也被叫做裡維耶家的傻子,傻子裡維耶。他們家的鄰居和朋友報告了裡維耶的很多特點,說明他理智完全缺乏,甚至顯然是精神錯亂。

這種觀點已經無人再信。因為自從其被捕以來,被告人已經給出了大量其機智和聰明的例證。首先,裡維耶似乎是自首的,在維爾區的憲兵隊為了抓獲他而展開最大規模搜捕的時候,他到維爾區去過多次;他無家可歸,沒有面包,以根莖和貝殼為食,他經常沿國道行進,夜晚則露宿田野或者樹林,如果裡維耶說的是真的,那么他應該知道當他在路上的時候,肯定碰見過憲兵們,他就這樣幾乎毫無躲藏,無憂無慮地走遍了卡爾瓦多省的大部分的區,在外逍遙了29天,直到7月2日才被捕。裡維耶於7月7日被送到維爾區的看守所,於9日進行訊問。首先,他採取了一種辯護體系,並堅持到了最後,使他得到了白痴和愚蠢這種名聲的幫助;這種名聲使他在歐奈鎮居民中招來了若干異常但被誤解的行為,因此可能會使他因為患有精神錯亂而被無罪釋放。他聲稱直接獲得了上帝的旨意,上帝命令他殺死自己的母親、弟弟和妹妹,他在驗證上帝的旨意。有人反駁他說,上帝決不會命令人去犯罪,他引述《聖經》上的話來答覆,非常恰當地找到了一個他要自圓其說的立場;他以一套出人意料的邏輯發展出一種辯護立場,並且堅持不懈地辯護了三個小時,而他只是一個年輕的農民,並沒有受過任何教育,或者只不過是學會了閱讀和寫作。然而最後,在不斷追問下,他坦白說,直到那時,他還想通過使人們相信他患有精神錯亂,來欺騙法律與正義。他補充說,他殺死他的母親是因為她一直在折磨他的父親,她摧殘他,置他於絕境,他殺死他的妹妹是因為她和母親是一夥的,殺死他的弟弟是因為他愛他妹妹和他母親。自那以後,他宣稱他謀殺了他的弟弟,因為他想要招致他父親的怨恨,以便提前除掉他,直到父親對他的死不再惋惜。

在訊問的過程中,裡維耶放棄宣稱是上帝的啟示促使他犯罪的說法,他請求一個陳述的許可,然後,他有次序和條理地敘述了在他的父母之間產生的各種爭吵,遠遠超出了人們所能意料的,據他所說,人們難以想象她的母親是一個惡毒、暴躁、邪惡、記仇的人,而他的父親則是一個軟弱、安詳、受眾人愛戴和尊敬的人。

在7月19日的第二次訊問中,裡維耶堅持他最後的供述。第二天,也就是7月20日,他被送至初審法官處,為的是給訴訟過程附加上一份大約50頁的材料,這份材料是他在進入維爾看守所之後所撰寫的。這份材料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關於他母親長期以來欺壓他父親的詳盡細節;第二部分則概述了被告人的性格,他的概述具有一種令人扼腕的能量,使人產生了深深的惋惜:由於一次殘暴的行為,裡維耶今後對社會來說就成了無用的,那些上天通過教育而慷慨地贈予他的天賦,那種驚人的記憶力,那種對科學的優異稟賦,那些有著自我教化成長和實現榮耀上帝之願望的生動而強烈的想象力,都沒有以任何方式幫到他。在他回憶錄的最後一部分,裡維耶宣稱,在行兇之前的1個月,他就構想出了計劃,為此他在那個月底就磨利了他的砍柴刀。在他的指引下找到的這把砍柴刀,已作為物證公示。

聽取13名證人的證詞……

在此情況下,7月20日,訴訟被提交給檢察院,並在同日做出結案。

據此,檔案被宣讀如下:

鑑於對本年6月3日,案犯皮埃爾·裡維耶故意且預謀殺害了裡維耶先生的妻子、他的母親安娜·維克多莉·布蕾雍,他的妹妹維克多莉·裡維耶以及他的弟弟于勒·裡維耶,羈押理由充分,

鑑於《刑法典》第295條、第296條、第297條和第299條,上述事實構成犯罪,

鑑於《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34條,

法院與檢察院一致得出結論,將訴訟請求上交卡昂王家法院的總檢察長先生。皮埃爾·裡維耶,現年20歲,農民,出生於卡爾瓦多省維爾區的庫爾沃東市鎮,家住在維爾區的主要城鎮歐奈市鎮;身高一米六二,頭髮和眉毛為黑色且稀疏,前額狹窄,鼻子中等,眼睛棕紅色,臉型橢圓,嘴巴中等,下巴圓胖,鬍鬚淺褐色,臉色黝黑,目光斜視,頭部傾斜。此人將被拘禁於該區看守所,直到接到王家法院的其他命令為止。

該判決於上述時間在維爾區上述法院的合議廳做出,在場的有:初審法官勒格漢先生,他履行因休假而缺席的伊貝爾法官的院長職能,第一代理法官歐讓(ozanne)律師,面對著王國檢察官羅貝爾先生,以及從旁協助的書記員提奧多·勒布略。

因此,按照《訴訟法》第233條,案犯裡維耶將被送往設在卡昂市的法律之家(lamaisondelajustice),他將監禁於此,當前檔案副本和起訴書副本都將送達本人。

1835年7月25日,

撰於卡昂

六起訴書

卡昂王家法院總檢察長

根據本法院起訴庭於1835年7月25日做出的判決,宣佈被告人名叫裡維耶,現年20歲,農民,出生地為庫爾沃東,家住在歐奈鎮,依法確定其罪行,並將案犯裡維耶押送卡爾瓦多的重罪法庭,其將在卡昂開庭。

執行此次判決的總檢察長對訴訟材料進行了新的檢查,宣佈得出事實如下:

本年的6月3日中午11點到晌午時分,裡維耶的妻子維克多莉·布蕾雍,年僅8歲的小孩子于勒·裡維耶,以及大約18歲的維克多莉·裡維耶,三人在其歐奈鎮的家中被殘忍殺害。一位女鄰居正好親眼看到,第三位受害者慘遭兇手割喉殺害,在她與兇手的搏鬥中一直把兇手拖拽到房門口。三起謀殺案的元兇不是別人,正是其中一位受害者的兒子,另外兩位受害者的哥哥。趁著恐怖所導致的第一位目擊證人的失聲尖叫,他悄然離去,似乎都不曾想過要飛速逃遁;而且他還帶著剛才用過的斧頭,兇器上面血跡斑斑,令人作嘔。當眾人想起提防他這個人的時候,他早已經消失不見,沒有人知道他逃向了何方。距離最近的司法人員立即被徵召,在兩名醫生的協助下,他們勘察了被發現的三具屍體的狀況。母親僵直躺在壁爐邊,她當時正在專心做家務,被驚嚇到了,她周圍的所有東西就是證據。她的頭浸在血泊之中,頭骨和麵部骨骼已經粉碎,面部有一道很深的傷口,已經毀容變形。頸椎已經粉碎,頭部和軀幹僅僅靠著左邊的肌肉和一些皮膚相連線;因此,這一切表明她受到了一種銳器的暴力打擊。這個可憐的婦人已經懷孕快七個月了。——在她旁邊躺著的是其小兒子的屍體,頭部有數道很深的傷口,顱骨頂部幾乎裂開,充分表明他因相同的暴力打擊而死;肩部和脖頸部也同樣留下了數次重擊的痕跡。最後,在這兩具屍體的旁邊,是女兒裡維耶的屍體,她的花邊織機和木鞋散落在房間的窗戶旁邊,表明她曾想逃走;她的衣著凌亂,一大片頭髮被扯了下來,散落在身子一側,說明她有反抗。——相同兇器的數次重擊嚴重深入到喉部,面部也被劃出大的傷口,因此,死亡的原因和作案的兇手自不必再找,不過,是什么動機促使被告人犯下了一件如此傷天害理的大罪呢?在第一時間,對作案動機進行解釋的不可能性,促使人們相信如下看法,即他已經屈服於進入一種狂怒的瘋癲狀態。裡維耶性格的古怪行為通常表現為陰鬱、悲觀和不善社交,而有些狀況則少有注意,因為它們似乎無足輕重,並且立刻被不完整的回憶和成見所歪曲,這樣就很快促成了這種共識。就在裡維耶在外流浪了一個月之後,他在朗加內耶鎮被捕;他的步態使自己成為可疑物件;他沒做任何反抗,也沒想隱瞞自己的身份。他表面上毫不在意,他那帶有解釋性的供詞,似乎透漏出一種精神的錯亂,這些似乎在一瞬間證實了大家對他的判斷。然而,假裝患有精神分裂是很難堅持到底的。因而,他的理智便在所有並不依靠他採用這種策略的地方顯現了出來;這種裝瘋的策略本身帶有算計的特點。所以,從第一次訊問時起,被告人就放棄了以一種天啟來說明:即上帝對他顯靈,命令他去犯罪;並且他也給出了最為詳盡的供詞。由此,他殺死了他的母親,對她長期以來對其父親的錯誤而報復,從而確保了他父親的安息;他殺死他的妹妹,因為她愛他的母親,整天與他的母親聯合起來傷害他的父親;他殺死他的弟弟,因為他的弟弟愛母親和姐姐。他精心思考、計劃和準備了這起犯罪。他所說的話表明,他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以及他的立場有最完整的自知:對被告人的性格、偏好和習慣的若干觀察亦不容置疑。

裡維耶現年20歲;自從他小時候起,就顯示出兇殘的性格,這種性格使他不斷地在逃避同齡的年輕人,並且試圖離群索居。嚴肅認真而耽於幻想,他的相貌所表現出來的就是一種沉思的習慣,與他的態度如出一轍;他沉默寡言——只有當別人詢問的時候才會說話,而且他的回答總是短促而精練。他那天生的好記性,能夠輕鬆記住所有東西,並且什么都不會忘掉,他因其學習的天賦以及其求知的強烈慾望,在同學中引人注目。他一直對讀書抱有相當的熱情,利用他能得到的一切機會去閱讀各種書籍,他的閱讀嗜好導致他經常晚上熬夜看書。

他的暴虐傾向總是在他的娛樂中表露出來,他通常以野蠻地對待動物為樂。他喜歡讓動物遭受折磨,從旁觀看得到快感。有些事證明他的確是一種殘酷暴虐和冷酷無情的性格;此外,他的性格固執而倔強,只要是他想要做的事情,任何人都不能勸服他,就算是他的父親也不例外。

這就是被告人,陰鬱悲觀,愛胡思亂想,並伴之以一種強烈的、冷酷而暴虐的想象力。

在他的生命中,他目睹了父母親在家裡的各種爭吵。與大家的觀點一致,他也把這種不幸歸結於他母親的品行,這些不幸持續不斷地禁錮著他父親的生命。顯然他是站在父親一邊的,因為他和父親長期生活在一起,而他母親已經離家在外。在這樣的環境下,他對他的母親就產生了一種仇恨的情緒,甚至於直到今天,懊悔和內疚之情都沒能完全遏制住這種仇恨。他天天都見到父親的悲傷,知道箇中原因,就想要設法使其終止。一旦這個念頭在他陰鬱的想象力中紮下根,並逐漸地牢牢霸佔住這個位置,那他就無法擺脫這個念頭;這就成為一個他持續關注的目標,成為他孤獨沉思時的物件。他立即被這種邪惡的計劃所佔據,他頭腦中的全部力量通過其閱讀中的誤解而錯誤地被組織和激發了起來,使得它們都朝向一個目標,他完成心切,再加上他本性嗜血殘暴,都必然地給他指出了一種達到目標的可怕方法。

因此,他母親必須死,其他兩個受害者也一樣。幾天後,行兇的工具已經準備妥當,各就各位。不過,按他自己的說法,之前已有兩次,只是因為他的兇狠勁兒差了一點,沒有成功。於是最後,6月3日,在他伺機觀察等了一早上恰當時機之後,他就行兇了。也許,非同尋常的不只是兇手的性格,還有他講述自己構想時的冷酷無情。

一名熟練的醫生在監獄裡探望並觀察了裡維耶。根據他的專業眼光,沒有任何東西能夠表明裡維耶有精神錯亂,即便他在行兇之後逃走,或者他試圖通過裝瘋賣傻逃避法律的制裁,並不足以證明他能完全理解自己的行為以及隨之而來的後果,顯而易見,在他被捕之後所撰寫的細節豐富的回憶錄中,他的理性應該會再次出現。毫無疑問,他所表達的大量思考,無論是在觀念上,還是在判斷上,都表現出一種糟糕的失常與錯亂;不過,說這是瘋子的作品,也有些欠妥;在這篇獨特的作文中,他的風格已經不是最令人驚訝的了。

最後,根據訴訟材料確定諸事實如下:案犯皮埃爾·裡維耶被控(1)於1835年6月3日,在歐奈鎮故意殺害他的母親,裡維耶的妻子維克多莉·布蕾雍。

系預謀犯下上述殺人罪行。

(2)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故意殺害他的弟弟于勒·裡維耶和妹妹維克多莉·裡維耶。

系預謀犯下上述兩起殺人罪行。

於卡昂檢察院

1835年7月28日

七報刊文章

《卡爾瓦多領航者報》,1835年7月17日

皮埃爾·裡維耶已經遞解移送至卡昂,兩三天之前他剛剛在朗加內耶被抓獲。目前,該案的調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將盡快提交給起訴庭。

據信,這樁殺人案是一起上帝啟示型別的犯罪,或者是一起想要假冒上帝啟示型別的犯罪。基於非常有限的理效能力,以及與其年齡不相符的陰鬱性格,他行兇作案,連殺三人,他聲稱,他是在順從一個上天的命令而行事。這個可憐的年輕人似乎對讀書充滿熱忱,他讀了很多敬拜的書。正是在這些閱讀中,由於缺乏充分的辨別力,他獲得了一種幻象,把他引向犯罪的道路。因此,他如此駭人地執行了他的犯罪想法,它似乎是他身上的一種鑽牛角尖思維的結果,即一種單狂症的結果,裡維耶已經多次深受其害了。

此外,司法調查瞭解到了這個瘋狂的年輕人的既往史,他的智力水平,以及那個要命的神啟,正是它促使裡維耶把罪惡之手伸向了三位家人。

又及,我們從維爾區獲悉有關皮埃爾·裡維耶案的新訊息。我們獲悉,在一次初審法官對其展開的漫長訊問之後,此人放棄了扮演接受上帝啟示的那個角色;而是坦承,替他父親復仇的想法使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為在民眾看來,裡維耶夫人長期以來處於支配地位。

《卡爾瓦多領航者報》,1835年7月29日

據悉,皮埃爾·裡維耶,這位謀害三位家庭成員的兇手,在維爾的監獄裡向負責起訴他的法官們講述了導致他走上犯罪道路的令人難忘的往事。大家首先確定,這個年輕人是一個傻子,大家覺得他無法對自己行為的殘忍程度給予一個恰當的理解。如果有人相信裡維耶在他的回憶錄中所說的,他自己有點理智不健全,並且給法官做出諸多解釋;這不是為了替自己辯護(因為他似乎已經招供了他的罪行和意圖),而是為了展示引導他犯罪的那些理由;然而,它反過來說明,一個表面上看來頭腦簡單的人,實際上可能根本不簡單。據說,我們所討論的那個回憶錄實則充滿了理性,它居然寫成了這樣:大家不知道何者才是最令人意外的,是回憶錄,還是寫回憶錄的這個人所犯的罪。(文章轉自1835年8月1日的《法庭公報》)

庫爾沃東鎮位於歐奈鎮的正東方向,相距5千米。——譯註

「摩西挨近營前,就看見牛犢,又看見人跳舞,便發烈怒,把兩塊版扔在山下摔碎了,又將他們所鑄的牛犢用火焚燒,磨得粉碎,撒在水面上,叫以色列人喝。(32:19—20)……那一天百姓中被殺的約有三千。(32:28)耶和華殺百姓的緣故,是因他們同亞倫作了牛犢。(32:35)」參見和合本《舊約·出埃及記》第32章,第4—35節。——譯註

「他論自己的父母說:我未曾看見,他也不承認弟兄,也不認識自己的兒女。」參見和合本《舊約·申命記》第33章,第9節。——譯註

參見邊碼35頁的腳註1。——譯註

《梅葉神甫論健全的思想》,該書註明由讓·梅葉神甫撰寫,但實際上是由法國唯物主義哲學家霍爾巴赫(holbach)撰寫,於1772年首次託名出版。讓·梅葉(jeanmeslier,1664年—1729年),法國天主教神甫,空想社會主義者,唯物論和無神論者。其去世後被發現一部「遺囑」(itestament/i),為宣傳無神論和唯物主義的哲學論著。霍爾巴赫即偽託此書。——譯註

博屈艾(beauquay),今作bauquay,是法國卡爾瓦多省的一個市鎮,屬於維爾區奧東河畔奧奈縣。與歐奈縣東北方向毗鄰。——譯註

法國古長度單位,1法尺相當於32.5釐米。3法尺接近1米。——譯註

裡維耶在其《回憶錄》中記錄的叫calibene。參見邊碼第156頁。——譯註

法文原文誤為roncamps,按應為roucamps,魯康普鎮位於歐奈鎮正南方向4千米。——譯註

這是裡維耶寫的一首詩,法文如下:

aunombredesvivants,naguèresilfutporté.

dessoinsd'unêtrehumainilétaittoutl'objet.

l'espérancedisaitqu'unjourdesonlangage,

touslespeuplesébahisviendraientluirendrehommage.

etilestmort!…——譯註

《法蘭西刑法》,頒佈於1810年2月,是著名的「拿破崙五大法典」之一,在刑事立法史上具有重大影響。一直沿用至1994年,使用了184年之久,後為《最新法國刑法典》所取代。該處所引用的法條,可參見《法蘭西刑法》(1810年),第三編,第二卷,第一章。《法蘭西刑法·美國刑律》,王大錯編,民立圖書公司1913年版,第117—118頁。第295條:凡故意殺人者,曰故殺。第296條:凡謀加害於人、或襲殺人者,曰謀殺。第297條:凡襲殺者,其於未加害之前,既預定其害人之計劃,或料其人必可相會,而謀於其人之身體加害,苟如是,則其間於此等謀意,及景況、與夫約定之時等、無論如何、皆與上條同科。第299條:凡殺適法之父母,不適法之父母,或養父母,及其他尊屬之親者,謂之逆殺。——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