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章 有主鯨和無主鯨

白鯨 赫爾曼·麥爾維爾 第1頁,共1頁

上上章曾經提到過旗標和標杆,有必要就捕鯨業中的規則和慣例做一番說明,其中旗標可以視為一種重要的象徵和標記。

經常會有這樣的情況,幾隻船結伴巡航捕獵,其中一隻船打中了一頭鯨魚,然後又逃脫了,最後被另一隻船殺死和捕獲;這裡便間接包含了很多小的意外事件,全都涉及這個重要的標記。例如—經過一場疲憊而危險的追擊,終於捕到一頭鯨之後,有可能由於一場猛烈的暴風雨,鯨屍又從船邊脫落了;向下風頭漂出很遠,被另一隻捕鯨船撿到了,這隻船在風平浪靜的海面上舒舒服服地就把它拖走了,既不用冒生命危險,又沒有損失捕鯨索。於是,如果沒有某種成文或不成文的、通用的、無可爭辯的、適用於所有情況的規則,兩隻捕鯨船之間往往就會爆發傷腦筋的激烈爭執。

也許唯一立法生效的正式捕鯨法典便是荷蘭的那一部。它是荷蘭國會於西元一六九五年頒發的。但是,儘管其他國家都不曾頒發成文的捕鯨法,美國捕鯨者在這方面卻一直有自己的立法者和律師。他們規定了一套制度,其簡潔詳盡超過了查士丁尼法典和中國社會例行的莫管他人閒事的章程。沒錯,這些法則如此簡短,真可以鐫刻在安妮女王的銅幣,或是標槍的倒鉤上,並掛在脖子上。

1.有主鯨屬於將鯨拴住的一方。

2.無主鯨是誰先逮到就歸誰的合法獵物。

可是,這個巧妙法規的毛病正出在它令人讚賞的簡潔上面,需要一大套卷帙浩繁的註釋來予以說明。

首先,什麼叫有主鯨?一頭鯨,無論死活,只要佔有者憑藉自己完全控制下的任何媒介物—一根桅杆,一葉槳,一條九英寸長的繩索,一根電線,一張網,將它與自己的船或小艇聯絡在一起,這頭鯨在技術上就是有主的鯨。同樣,一頭鯨只要插有旗標,或任何其他可以辨識的佔有標誌,只要插旗標的一方能夠清楚證明他們有能力隨時將它拖走,也打算拖走,這頭鯨在技術上就是有主的鯨。

這些是科學化的說明;但是,捕鯨者自己的說明有時卻是訴諸粗話和武力—以拳頭說了算。的確,在較為誠實正直的捕鯨者中,特殊情況總是會特殊考慮的,一方宣佈佔有另一方先前追擊或捕殺的鯨魚,那就是一種可惡的不講道義的行為。但是,其他捕鯨者是絕不會這麼謹慎的。

大約五十年前,在英國,曾有一起為追索被侵佔的鯨魚而打官司的離奇案件。在那起案件中,原告陳述說,在北海經過一番艱苦追擊後,他們(原告)的確成功地用標槍投中了鯨魚;最終由於有生命危險,他們不得已放棄了捕鯨索,也放棄了自己的小艇。可是,被告(另一艘船的水手)後來趕上了這頭鯨魚,發起攻擊,殺死並將其捕獲,最終就當著原告的面將其佔為己有。而當原告對被告提出抗議時,被告方的船長竟用手指戳到原告的嘴巴上,還向原告斷然宣稱,他將扣留在捕獲鯨魚時還系在鯨魚身上的捕鯨索、標槍和小艇,以作為對自己業績的紀念。於是,原告現在要求賠償他們在鯨魚、捕鯨索、標槍和小艇上的損失。

厄斯金先生是被告的辯護律師;法官是艾倫巴勒勳爵。在辯論過程中,機智的厄斯金引用最近的一件通姦案來說明他的立場。在那件通姦案中,一位紳士,在徒勞地試圖制止自己妻子的放蕩行為而未果時,最終放棄了她,任其在生活的海洋上隨波逐流;但是過了一些年,後悔自己走了那一步,他又採取了一個行動,想重新把她據為己有。厄斯金當時是女方的辯護人,他支援女方說,儘管這位紳士原先用標槍投中過這位女士,並一度把她拴住,但是,僅僅出於她行為不端,讓他萬分為難,便最終棄之不顧;然而,既已拋棄,她就成了無主之鯨;所以,當隨後有人重新用標槍投中了她,這位女士便成了那位後來者的財產,連同在她身上可能發現的隨便什麼標槍,都一併歸屬於他了。

所以,在現在這個案子裡,厄斯金主張,這頭鯨魚和那位女士的例子正好可以互相說明。

在充分聽取了這些答辯和反答辯之後,學識淵博的法官做出了明確的判決,就是說—關於那艘小艇,他判還給原告,因為他們放棄小艇僅僅是為了救自己的命;但是關於那頭有爭議的鯨、標槍和捕鯨索,他們屬於被告;因為鯨魚在最後被捕獲時是一頭無主鯨;標槍和捕鯨索因為是鯨魚帶走的,它們就成了鯨魚的財產,此後任何逮到鯨魚的人都有權佔有它們。既然被告後來捕獲了那頭鯨,所以,上述物品便屬於被告了。

一個普通人看到這位頗有學識的法官做出如此判決,未免會有所反對。但是,如果對這件事情深入探究一番的話,就會發現,艾倫巴勒勳爵在上述案件中應用的法則是在前面提到的兩大捕鯨法中早已有所規定的。這兩條涉及有主鯨和無主鯨的法則,我敢說,經過反思,你會發現,它們是所有人類法律體系的基礎;因為,法律的聖殿,儘管雕刻著非常複雜的花飾窗格,就像非利士人的聖殿一樣,但卻只有兩條支柱。

每個人嘴裡不都會說這樣的俗話嗎,佔有就是一半的法律:那就是說,不管那東西是怎麼搞到手的。但是,往往佔有就是全部的法律。俄羅斯的農奴與合眾國奴隸的肉體與靈魂不就是有主的鯨嗎,誰佔有誰就合法?寡婦最後的小錢,在貪婪的地主眼裡,不就是有主的鯨嗎?那邊那個尚未暴露出本來面目的惡棍的大理石大廈,以門牌作為旗標,那不是有主的鯨,又能是什麼?掮客末底改對那個可憐的破產者放債,使其家人免於餓死,他從而得到的高得離譜的利息不就是有主的鯨嗎?那個拯救靈魂的大主教,每年從千百萬累折了腰的勞工(他們沒有那位拯救靈魂者的幫助也肯定能上天堂)那匱乏的麵包和乳酪中榨取十萬英鎊的收益,那點滴搜刮來的十萬英鎊不就是有主的鯨嗎?那位丹達公爵世襲的大小村鎮不就是有主的鯨嗎?對於那個可怕的標槍手約翰牛來說,可憐的愛爾蘭不就是有主的鯨嗎?對於那個使徒一般的魚槍手喬納森老兄來說,德克薩斯不就是有主的鯨嗎?所有這一切不是正好說明,佔有就是全部的法律嗎?

但是,如果有主鯨的這條法則相當通用的話,那性質相似的無主鯨的法則應用的範圍就更廣了。那是全世界都通用的。

一四九二年的美洲不就是一頭無主鯨,哥倫布不是為了他高貴的主子和主婦在那裡插上了西班牙旗作為旗標嗎?在沙皇眼裡,波蘭是什麼呢?在土耳其眼裡,希臘是什麼?在英國眼裡,印度是什麼?在美國看來,墨西哥最終是什麼?全都是無主之鯨。

世界上的人權和自由不就是無主鯨嗎?所有人的思想和見解不就是無主鯨嗎?人們宗教信仰的原則不就是無主鯨嗎?對於招搖賣弄善於剽竊美麗辭章的人,思想家的思想不就是無主鯨嗎?偉大的地球本身不就是無主鯨嗎?還有你,讀者,不也同樣既是無主鯨又是有主鯨嗎?


作者「赫爾曼·麥爾維爾」的其他小說

陽臺故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