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全球數字治理聯盟」與商人秩序

破繭 施展 第2頁,共2頁

超級公司具有更強的全球公共品屬性,但它們畢竟仍是商業公司,也就是說它們具有雙重屬性,跟一般公司不一樣。這類似於我在第七章中討論的情況,英國和美國作為世界霸主,兼具世界性和國家性的雙重屬性。

這就意味著,超級公司在「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治理機制裡面可能要承擔起一些特殊責任。聯盟的規則制定機構應當設定為雙層結構,可以類比為議會的上院和下院。超級公司應該是上院的成員,它們應當作為商人秩序的探險者,憑藉其能力,不分國別和行業賽道,聯起手來與各個國家進行准入規則談判。換句話說,由上院的超級公司來推動確立商人秩序與各國政治秩序之間的規則邊界。這是在為商人秩序本身爭取空間和尊嚴,這種尊嚴與國別、行業賽道都無關。在今天的語境下,我實際上要說的就是,中美兩國的超級公司(再加上未來可能的資料監管商類超級公司)應當聯起手來,雖然它們在商業活動中會有各種競爭關係,但是在推動建立商人秩序這件事情上,它們絕對是有共同利益的;有了資料監管商類超級公司的加持,推動建立商人秩序便有了更多的正當性和助力。下院裡則是從「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成員中所選出的一般公司的代表。實際上,數字經濟中更多、更日常的資料交易活動是由一般公司進行的,也就是說,下院代表著更加具體、微觀的商業過程。所以下院應當負責推動形成資料交易中的一般性商業仲裁規則。

「全球資料監管聯盟」應當保持中立性身份,它甚至應當中立於具體的資料監管商,這就讓監管聯盟可以承擔起「資料仲裁庭」的工作;上院則可以成為商業仲裁案的最高上訴機構,因為對「全球數字治理聯盟」而言,上院是一種終極的政治性存在,它以其與國家的談判能力為基礎,界定著「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權能邊界。

我們對仲裁機構所做的這種設計,可能會面臨一個嚴肅的質疑,那就是,從法理上來看,仲裁機構本身不應該有上訴機構,否則仲裁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就難以建立起來;更何況,上院作為規則制定機構不應參與仲裁活動,否則就是又踢球又當裁判了。

對於這種質疑,我嘗試以如下三點來辯護。下述辯護未必都站得住腳,只希望它能激起更多人的討論。

一、上院的超級公司和下院所代表的一般公司,在商業模式和利益結構上都是大不相同的。打個極為粗略的比方,超級公司相當於「美團」,是平臺型公司;一般公司相當於具體的餐館,是產品型公司。餐館之間在特定業務上發生糾紛時,請美團來仲裁,這種場景並不難想象,而美團也有動力去秉公仲裁,因為這是符合其利益的。如果美團不公正,讓平臺上的餐館感覺很糟糕,這對美團與另一個平臺「餓了麼」的競爭會很不利。所以,我們並不能因為讓上院做仲裁機構,就認為它天然會不公正,只要「公正」這個要求與超級公司的利益一致,那它們就有充分的動力去公正行事。

二、接受仲裁的一般公司倘若沒有獲得自己想要的結果,比較大的可能當然是願賭服輸,這樣它們以後才能與對手繼續合作;但是還有一個可能,就是它們轉而去求助於國家的力量。一旦它們轉而求助於國家,這就會損害商人秩序的純粹性,這對商人秩序是個嚴峻的挑戰,所以由上院來提供仲裁的上訴功能,便可以為商人秩序的純粹性提供另一層保險。依照通常的法理來看,仲裁機構不應有上訴功能,但這是從規範憲法學的意義上來說;從政治憲法學的意義上來說,相較於規則的完備性,規則的存活能力更重要,一個不夠完備但能存活的規則系統,要好於足夠完備但不能存活的規則系統。政治憲法學首先關注的是法律(以規則決勝)與政治(以力量決勝)的邊界,而不是法律內部的自洽性。政治憲法學的法理與規範憲法學的法理是在不同位階上討論問題的。

上院的超級公司與國家的談判能力更強,於是它有一種「政治性」能力來界定「全球數字治理聯盟」這個商人秩序的終極邊界,那麼它便也應為仲裁提供一種終極擔保。當然,這種終極擔保的法律屬性也許不應再以「仲裁」來定位了,但由於我暫時想不到一個恰當的定位,姑且稱之為仲裁機構的「上訴庭」,也期待有高手能給出更好的定位。

三、歷史上也有過規則制定機構同時擔當裁判機構的先例。比如,長期以來,英國司法系統的最高法院都是英國議會的上院。直到2009年10月1日,英國才設立了獨立的最高法院,原因就在於有人提出議會上院不應集立法權與司法權於一身;然而這種「集於一身」的憲制結構已經運轉了數百年,英國的司法獨立也並未因此受到影響。其原因在於,英國的普通法傳統決定了其立法機構在某種意義上是以司法性的方式運作的,也就是一種「不告不理」的被動式狀態,除非社會的需求來了,否則法律機構不會太過主動地去做什麼事情;上院作為立法機構,同樣也是普通法的發現者,而不是法律的發明者,所以它可以作為最高法院而存在。連英國的行政機構在近代以前都有這種被動式氣質,普通法的演化邏輯對英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機構形成了普遍的約束。直到現代,社會變得越來越複雜,英國行政機構和立法機構不能太過被動地等著社會先動起來,其被動式狀態才逐漸發生改變。這種被動式狀態與成文法國家有不小的區別;從普通法國家的角度來看,成文法國家的司法系統甚至可能太過「主動」了。

我前面一直在談的「全球數字治理聯盟」應當是由公司共生演化出來的,也就是說,治理聯盟本身雖然有一種人為創制的外觀,但其底層的動力學邏輯卻與普通法更為接近。在這個意義上,上院擔當上訴庭並不必然不可行。當然,我也不是說這在法理上是沒有漏洞的,但我認為這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把這三點辯護先放在一邊,姑且假設我所設想的結構設計是可行的,我們就會看到,上院的超級公司為「全球數字治理聯盟」提供公共品(也就是確立商人秩序與國家秩序之間的規則邊界)的回報,在治理聯盟的運轉過程中也就浮現出來了:上院將會成為數字治理規範(包括前面提到的資料定價機制、交易規則、演算法安全規則、適用於資訊經濟時代的隱私保護規則等)的標準制定者,相關標準對治理聯盟的成員應當具有普遍約束力。當然,這個標準也不是上院的超級公司能夠單方面制定的,需要在和下院的一般公司的各種博弈、談判過程中演化出來;但是在博弈、談判的過程中,上院無疑處在甲方地位,具有大得多的主動性。超級公司作為標準的制定者,對其商業性一面當然有很大的好處。這種種好處使得上院的超級公司有了秉公行事的動力,因為這與其利益是一致的。

說到這裡,再回顧一下我在本書第二章中談到的「超級大國」與「一般國家」在國際政治上不同的結構性位置。超級大國之間的互動基礎是力量博弈,正是因為它們在博弈後形成的均衡狀態,才會有對國際法的執行力,從而讓規則獲得生命力;一般國家則在國際法形成的規則空間中活動,不參與力量博弈。

「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當中上院和下院的關係,有些類似於商人秩序中的「超級大國」和「一般國家」的關係。上院的超級公司有能力去和國家談判,形成超國家的數字治理規範與國家的政治治理規範之間的權力邊界;但一個關鍵問題就浮現出來了:治理聯盟的上院面對不同國家時,談判地位是不一樣的。那些超級公司聯合起來形成的上院面對「一般國家」時,談判地位比較強;但是面對「超級大國」時,談判地位則比較弱。

所以,當「全球數字治理聯盟」形成了對成員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數字治理規範,並以此為基礎與各國進行准入規則談判的時候,更可能在「一般國家」率先開啟突破口,也就是說,這些數字治理規範最初可能只針對一些特定領域、特定地區的數字秩序。但是由於這些數字治理規範中蘊含著更高的商業倫理標準,它會吸引更多的使用者,而使用者規模的擴大會帶來邊際效益遞增,讓「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談判能力越來越強。隨著「全球數字治理聯盟」與全球絕大部分國家都通過談判達成了准入協議,它最終會獲得與「超級大國」談判的能力,從而讓其規範演化為全球數字空間普遍適用的規範。

談到這裡,可以把我們在前面所構想的「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架構簡單地勾勒一下。這當然還是個很粗糙、不成熟的架構,也太過簡略,其中還有大量細節需要完善,現有架構中還可能有法理上的漏洞,雖然我對此漏洞已做了部分辯護。畫出這個架構圖的主要目的就是提供一個可供進一步討論的靶子。

我在本書第九章中談到了產業梯次的問題。資訊科技產業是第四次工業革命的核心產業,電子技術產業是第三次工業革命的核心產業,重化工業是第二次工業革命的核心產業。每一次工業革命的新產業都會改造社會的需求結構,並以此力量來反向塑造此前的諸種產業。尤其是今天已經進入過剩經濟的時代,市場邏輯更是由需求主導。資訊科技產業會反向規定電子技術產業的產業邏輯,並由此再傳導到重化工業,重塑其產業邏輯。

因此,「全球數字治理聯盟」也會對中國的供應鏈網路形成一種外部約束。具體的傳導途徑可能是:「全球數字治理聯盟」中的實體經濟公司會與各種虛擬經濟公司在治理聯盟的規則框架下博弈,同時這些實體經濟公司又與製造業供應鏈直接對接,博弈的結果會由此直接傳導到供應鏈上,對其形成約束。到了這一步,「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由於超越國家的「非政治化」特性,也會傳匯出供應鏈的「非政治化」效應。第三章中提到的中國供應鏈「非政治化」以及中國與世界再建立信任關係,也就有了基礎。

資料交易中心該設在哪兒

在討論「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治理機制時,還有個很具體的問題:作為其制度基礎設施的資料交易中心的伺服器,以及資料交易中心和資料監管聯盟的註冊地,在物理意義上應當設定在哪裡呢?治理聯盟中的超級公司未來大機率會是中美兩國的公司(可能還有潛在的印度公司以及資料監管商的超級巨頭),中美兩國的公司也是各擅勝場。全球數字治理聯盟可能會是未來全球經濟秩序運轉的軸心,中美兩國都會非常在意其制度基礎設施是否設在本國,尤其會關注其伺服器會設定在哪裡。結果就是,如果設定在美國,中國很可能會不放心;如果設定在中國,美國也很可能會不放心。也就是說,放在中美兩國中無論哪個國家,都無法解除人們對全球數字治理聯盟會「政治化」的擔憂。

這種局面可以和近代歷史上的一個事件做類比。19世紀末期,歐洲列強瓜分非洲的時候,整個非洲資源最富饒的一塊殖民地是剛果(金)。我曾經去過那裡,資源的豐富程度讓我目瞪口呆。當時德國和法國都想得到這塊殖民地,但如果德國佔了,法國會不放心,如果法國佔了,德國又會不放心;最終的結果就是,只有把這塊最肥的殖民地交給一個人畜無害的第三方小國——比利時,列強才能放心。

由此我們可以做一個猜想:資料交易中心和資料監管聯盟的註冊地、伺服器可能會出現在中美之外一個人畜無害的第三方地區。而且,由於這兩個機構都是以公司為主角建立起來的,它們需要儘量遮蔽政治的影響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用,所以大機率會建立在自由商業城邦。

它們可能會在新加坡,可能在迪拜,可能在冰島,甚至還可能在擁有豐富水電資源的剛果(金)的英加水電站附近,因為它們的伺服器會是高能耗的。

迪拜這座城市很有意思,城中有幾座大樓內的各種活動都適用普通法,樓外其他地區則還是適用阿聯酋當地的法律。迪拜就是要以這幾座大樓為基礎,對接英美資本秩序,努力把自己打造成伊斯蘭世界賴以銜接西方世界的金融中心。

這同樣可以給我們開啟腦洞:要建立資料交易中心和資料監管聯盟,可能需要建立一些特別司法區、特別領事區,這些地區適用的是「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諸多成員公司基於「數字憲章」而打造的法律系統。未來更有可能的是,在發展初期,世界上出現不止一個資料交易中心和資料監管聯盟;基於市場競爭過程,幾個中心和聯盟之間會逐漸演化出更具普遍性的「數字憲章」。

政有政策,商有商策

在貿易戰中,各國的很多公司都因商業問題被政治化而備受困擾,這種處境很可能會成為它們合作並推動建立「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動力機制。

我們可以先看看華為和谷歌的兩個案例,便更容易理解這個問題。

2020年5月23日的《經濟學人》上發表了一篇文章,討論美國對華為的各種禁運政策的實際效果問題。2019年5月16日華為被美國列入「實體清單」,任何公司想要出口美國產品給華為,都必須獲得許可證。然而,美國發現管制效果微乎其微,因為雖然晶片業是由美國所主導,但其製造過程已經全球化:在全球最大的十幾家半導體公司的工廠中,只有20%把生產基地設在美國。所以華為便通過更換供應商以及從美國公司的非美國工廠採購來應對管制;這些美國公司也有動力利用管制規則的漏洞,繼續給華為供貨,因為沒有誰願意輕易丟掉自己的大客戶。於是,一年後的2020年5月15日,美國進一步規定,使用了美國的軟體和技術的產品,未經許可都不能賣給華為。但那篇文章告訴我們,華為及其供應商仍然有各種辦法來應對。比如,華為可以請第三方製造商代為完成華為的生產,供應商直接發貨給第三方製造商即可,華為自始至終都不必接觸被列入禁運名單的晶片。一位與美國軟體和技術製造商關係密切的人士說,他們中的一些人正在考慮將專利轉移到國外,以便在美國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重建業務,以規避目前和未來的出口限制。

從華為及其供應商的各種應對辦法中可以看出,「管制」本身是個政治問題,但是在具體操作中,相關公司都會把它轉化為法律問題。2019年,美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出售美國產品給華為,於是問題就轉化為「什麼是美國產品」,至少美國公司在海外工廠生產的產品是被排除在外的。2020年,美國規定使用了美國的軟體和技術的產品的生產商都不得供貨給華為,試圖堵住前述漏洞,但問題又進一步轉化為「什麼是供貨給華為」「什麼是美國的技術」。如果供貨商和華為達成關於第三方製造商的默契,那供應商就不是「供貨給華為」了;如果美國供應商非常重視華為這個大客戶,也可以在第三國註冊一個公司,把技術專利轉讓給這個公司,那這項技術就不再是「美國的技術」了。美國政府很可能還會進一步出臺更嚴格的管制政策以便堵上這些漏洞,但這些公司還是會把政策轉化為新的法律問題以繞開管制。

2020年8月17日,美國商務部又進一步升級了對華為的限制,「實體清單」中新增了覆蓋21個國家/地區的38家華為子公司。美國商務部明確表示,新措施的目的就是阻止華為規避此前的規定。我們做個極端的假想,美國不斷加碼的限制最終真的擊垮了華為,但這並不意味著它會擊垮中國的相關產業。我們前文提到過:美國的晶片等產品如果不與中國的中低端製造業相結合,便無法變成消費者可以用的終端產品。而在可預見的未來,還沒有哪個國家能夠替代中國的中低端製造業能力。所以,美國的手機晶片即使不賣給華為,也仍然需要賣給小米等廠商,基站晶片即使不賣給華為,也仍然需要賣給中興等廠商。華為如果真的被擊垮(當然我們並不希望看到這個結果),它這麼多年儲備的人才會被其他公司或產業組織起來,也可能會湧現大量的創業公司,它們照樣會很有活力。中國的某些公司可能會死掉,但中國的相關產業仍會有生命力,不過這些產業會演化出新的經營邏輯,它們會努力通過一些機制安排,儘可能地規避來自各方面的政治性影響,以免重蹈前人的覆轍。

谷歌公司也有過很有意思的故事。智慧手機兩大系統之一的安卓系統是谷歌開發的,但由於安卓是開源系統,發展至今的版本已經包含大量其他廠商的程式碼,谷歌是無法也不會就安卓系統向手機廠商收費的。谷歌便要求所有安卓手機的生產廠商捆綁預裝谷歌移動服務(gms)、谷歌搜尋以及chrome瀏覽器。安裝這三項也都是免費的,谷歌通過這幾項服務,可以全方位掌握手機使用者的各種資料入口,這樣一來「羊毛出在狗身上,豬來付費」的商業邏輯才成立。但是在歐盟看來,谷歌的要求涉嫌壟斷,於是開出了鉅額罰單,並要求谷歌不得強制手機廠商捆綁預裝這三項。

谷歌便在2018年10月20日宣佈,不再強制捆綁這三項,但是手機廠商再安裝gms時需要付費,每臺裝置的授權費最高達40美元,這對微利的手機廠商來說是天價。而各種app的開發者都對gms形成了路徑依賴,需要通過gms完成app的分發銷售;如果沒有app生態的支援,智慧手機就是一塊磚,所以要在歐洲銷售的手機廠商是沒法繞開gms的,無論如何都得裝。手機廠商可能因此陷入巨大困境。但谷歌同時宣佈,手機廠商可以選裝谷歌搜尋和chrome瀏覽器,如果選裝了這兩項,谷歌會再返還一筆費用,剛好等於gms的授權費。手機廠商當然全都會「選裝」那兩項,這樣谷歌既服從了歐盟對壟斷的管制,又仍然保證了事實上的壟斷地位。歐盟的規定幾乎一無所獲,唯一的收穫就是,手機廠商支付授權費和谷歌返還費用,這兩筆交易不能相互衝抵,必須真實發生,於是歐盟可以在兩筆交易中收到一點稅。

華為和谷歌的故事都讓我們看到,雖然商業公司受到很多政府管制,但它們有動力也有技巧繞開這些管制,就看各大商業公司能否相互配合了。一方面,政治和法律之間有著較大的操作空隙,這種空隙本質上是無法被政治封死的。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而今天的情況是,政有政策,商有商策。因為政策要獲得可操作性,必須被表達為一些具體的規則;而只要是規則,就可以被轉化為法律問題來應對。另一方面,雖然各個公司都可以在政治和法律的空隙找到生存之道,但這畢竟增添了大量的額外成本,以及各種不確定性。無論被捲入的公司來自哪個國家,都會希望儘可能規避這些不確定性。本書第三章中談到了,在當今世界,由於政治空間與經濟空間的日益分離,生產流程已經是高度跨國性的存在,這使得分屬不同國家,但嵌在同一個大生產流程中的不同公司,有了尋找共同規則空間的需求。這些公司有著深刻的共同利益,也就有動力在政治空間之外建立一種超越於國家的規則空間,結成商人自治秩序——這會是一種天然的「非政治化」的秩序。華為和谷歌的案例當中各種政治問題被轉換為法律問題的操作,則證明了建立這種規則空間的可行性。「全球數字治理聯盟」有可能就是商人自治秩序在未來的一種實現樣態。各國有著深刻共同利益的公司,應當共同推動類似於「全球數字治理聯盟」這樣的商人秩序的建立。它們應當協同合作,先務虛地討論起這個問題。只要這個問題開始進入討論視域,人們對很多問題的理解,以及對政治、商業和未來的預期,便都會發生改變,很多事情的演化也會獲得新的動力。從務虛的觀念,發展為現實的實踐,這樣的轉化過程在歷史上也並不鮮見。

19世紀初期,德國還不是一個統一的國家,內部是很多個獨立的封建小邦國,邦與邦之間的稅務關卡多如牛毛,把德國這片土地上的市場分割得非常細碎,沒法形成合力來發展工業經濟。德國經濟學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對此非常憂慮,他便聯合另外一些人極力呼籲,要成立德意志關稅同盟,打造一個屬於德意志的經濟空間。他的呼籲在1834年成為現實。德意志關稅同盟讓德國早於政治統一近40年便實現了經濟統一,這對德國經濟的發展,乃至後來德國的政治統一,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李斯特的努力依託於其民族主義經濟理念,這種理念在今天應當被超越了,本章所討論的「全球數字治理聯盟」、商人秩序等都是對民族主義的超越。然而,李斯特的努力背後所反映出的歷史邏輯,在今天仍然有啟發意義。

有一個說法叫「知識的詛咒」,就是說當一個人知道一件事後,他就無法再去想象不知道這件事的樣子;我們把這句話反過來說就是「知識的祝福」,當一個人展開了對世界新的想象方式,世界就再也不會是原來的樣子。因為,世界是什麼樣子,首先取決於我們如何想象它。譬如大海究竟是天塹還是通途,這與大海的物理屬性沒有關係,只與人們如何看待大海有關。如果人們認為大海是天塹,就不會嘗試到海上去遠航,不會往海洋上投放什麼資源,大海就真的會成為天塹;如果人們認為大海是通途,就會嘗試到海上去遠航,會往海洋上投放各種資源,大海就會真的成為通途。對「全球數字治理聯盟」這個務虛問題的討論一旦開啟,「知識的祝福」很可能就會降臨。很多人都在說新冠疫情已經讓世界回不到從前了,那麼何不讓知識祝福我們走得更遠!

商人秩序的基本原則

我在2020年年初出版的《溢位:中國製造未來史》一書中談到過對商人秩序的假想,當時尚未進入關於「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思考,更多的還是從製造業角度出發展開的思考。該書出版之後的大半年裡,全世界人民幾乎啥都沒幹,光忙著「見證歷史」了;我和大觀學術共同體的同人們一邊見證歷史,一邊持續討論,關於「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假想便逐漸浮現出來。這種假想把資訊科技產業和各種傳統產業整合在一起,對商人秩序的構想進入了更深的層面。

不過,此前我們對可能的商人秩序的一些基本原則的討論仍然成立,而且這些原則會是「全球數字治理聯盟」可能的治理機制所依賴的更底層的制度邏輯。下面我就大致轉述一下《溢位》一書中的相關討論。

所謂商人秩序,首先就需要商人自治,而自治就必須有制定自我治理規則的能力和判斷及執行規則的能力(對應著政治中的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對新的商人自治組織來說,還必須恰當安置它與主權國家之間的關係。

由此就可以推匯出商人自治秩序的一些基本原則。

第一,跨國運作的各種公司應該形成一種聯合機制,在既有的國際經濟治理已然失效之處,發展出自治性的組織。我姑且稱之為「商會同盟」。同盟成員需逐漸商談、演化出可被普遍接受的行為規則。實際上,相關的行為規則已經有不少,但它們並未獲得自覺,也就無法被系統地整合為一個體系,而更多是零散、偶然性的存在。未來,公司和商人應該朝這樣的一種同盟及「規則自覺」的方向邁進。

第二,這個商會同盟應該設立執行委員會和仲裁機制。之所以設立的不是司法機制,是因為商會同盟無法擁有強制執行權,否則它就變成某種意義上的國家了。而仲裁無須強制執行,商會同盟只是提供第三方裁判權,從而為爭議雙方提供一種正當性的判斷標準。這有些類似於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的功能;但基於新的技術和經濟邏輯,商會同盟很可能會發展出一種新的仲裁機制。爭議雙方應自覺履行仲裁裁決,如果有一方拒絕履行,商會同盟的執行委員會便有權發出警告、進行罰款,乃至將其開除出同盟。

第三,被開除出同盟會有實質性的威懾力,是因為同盟資格會給成員帶來一系列商業上的好處,包括在同盟內更便捷的融資渠道、更低的交易成本,以及對使用者而言更高的品質和信譽的象徵——最後一點尤為重要。對品質和信譽的追求應當是商會同盟的道德基礎所在,只有具備了道德基礎,同盟本身才是可持續的,對盟外成員也才有吸引力。由此,商會同盟可能是新的技術條件下,新的商業倫理的孕育之所,它可能會發展為一個商業-倫理共同體。

第四,商會同盟可以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形成資本額與投票權之間的成比例關係,從而克服現有多邊組織中權責不對等的困境。

現在我們可以看到,諸如wto之類的多邊組織運轉得非常艱難,原因之一就在於權責不對等,這導致大國不願意配合,小國沒能力推動。如果我們以國家為單位來思考國際秩序,就會發現:小國天然地有進行多邊外交的渴望,因為如果小國和大國進行雙邊外交,那麼大國是毫無懸念的甲方,小國基本上只能屈居於乙方的位置。而一旦進入多邊外交的秩序,大國的優勢地位馬上就被多邊結構約束住了,所以即便是靠雙邊外交就能解決的事情,小國也渴望把這類事情放到多邊平臺上來處理,以改善自己的不利地位。問題也就出在這裡。多邊組織的民主特徵是靠投票來呈現的,但小國的票數和它們在國際秩序中的利益關聯度,並不成比例。這就好比小區裡的業主委員會在投票時會有一個要求,那就是你的投票權重,應該跟你所擁有的物業面積之間成正比例關係。但在各種多邊外交組織中,小國在數量上佔絕對優勢,而它們在國際事務上的利益關聯度和它們所擁有的票數之間並不對等。這就讓小國經常會因為自己的一些想法而擾亂議程,使得實際議程經歷大量冗長無效的波折。同時,由於各個成員國彼此價值觀不一致,大國也可能會收買小國,讓投票結果更有利於自己,結果就是,多邊組織本身的決策經常僅僅是基於偶然結成的利益關係,而不是穩定的價值觀輸出,這也就讓多邊組織的行為進一步背離發起國的初衷。

這樣的困境,在商會同盟中是可以避免的。由於商會同盟的倫理性出自實踐世界中商人自治的過程,而且會通過仲裁機制不斷自我淨化,也可以克服現有多邊組織中價值觀不連貫的困境。如此一來,商會同盟便具有一種中立性。這種中立性對國際秩序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實際上今天有大量的國際政治爭端源於國際經濟爭端,但「封裝式思維」往往讓人看不到這一點。商會同盟天然地能夠穿透各種邊界,直擊這些爭端的本質,並提出足夠中立從而具有道德可信性的解決方案。所以,商會同盟不僅對各個國家、各種組織所提出的一系列訴求應該是中立的,甚至對商人追求利潤的衝動也應是中立的。這實際上會形成一種商人自治的道德訴求,這種訴求還會在相當程度上抑制跨國大公司利用國際稅務漏洞及其他機制而獲得的各種不對稱競爭優勢。

第五,商會同盟提供的種種規則和仲裁機制,不應該也無法成為對現有的主權國家主導的各種機制的替代,而應是在不同維度和層次上的開創。當然,兩者之間會有不少交叉重疊的部分。在這些部分,兩者也不應是替代性的關係,而應該是一種競爭性的關係。這有些類似12世紀亨利二世在英國進行的普通法改革,他在傳統的貴族司法系統之外設立了一套國王司法系統,兩套系統彼此競爭,民眾可以自主抉擇到哪套系統下去訴訟。這種競爭關係讓兩套司法系統不斷從各種層面上努力最佳化自己的公正性,形成了一種良性發展。

商人自治秩序在中世紀的歐洲曾經有很大的影響力,那就是鼎盛期持續了200多年的「漢薩同盟」。前面所說的商會同盟,我們姑且稱之為「新漢薩同盟」。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它是商人秩序重回歷史前臺的一種可能性。與幾百年前的漢薩同盟相比,它可能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其「新」:一、時代新。它出現在新的技術條件和新的經濟邏輯下,不是在政治秩序的夾縫處生長出來的,而是被現實環境的需求驅動出來的。因此,它不會和國家在同一種空間秩序中競爭,而是直接進入另一種空間秩序。

二、樣態新。老漢薩同盟要打造的是一種「內部平等、外部壟斷」的商人秩序,新漢薩同盟要打造的則是一種競爭性的商人秩序。同盟成員相對於非同盟成員的優勢不是通過壟斷貿易獲得的,而是通過更優的信譽與品質贏得的。

三、機制新。新漢薩同盟的組織機制,應該匹配第四次工業革命的資訊科技所需求的分散式組織結構。這樣一種組織結構正適合在基於自生秩序的商人世界中發展,而不適合在基於集權秩序的政治世界中發展。

四、方向新。新漢薩同盟的中立性特徵,使得那些根植於國際經濟問題的國際政治爭端,可以獲得新的、有道德可信性的解決方案。在這個意義上,新漢薩同盟會以更深刻的方式回應經濟空間與政治空間錯位的問題,為很多目前看起來似乎無解的國際政治問題提供新的出路。新漢薩同盟很有可能成為人類未來秩序邏輯的一個重要探路者。

「全球數字治理聯盟」、商人自治秩序的出現,可能會推動人類秩序迴歸到「商業的歸商業,政治的歸政治」的狀態,讓這個世界不再那麼政治化,從而使民粹主義的狂熱逐漸冷卻下來。各國之間也就更有機會重建信任關係。

在資訊經濟時代,由於網際網路經濟強烈的頭部效應,貧富分化可能會日趨嚴重。而「全球數字治理聯盟」、商人自治秩序所依託的商業倫理,既會給治理聯盟帶來精神凝聚力,又可能構成全球分配正義的新制度基礎,並由此演化出資訊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的重要內涵,從而構成未來人類秩序的一個基礎。接下來,在本書的最後一章中,我們將會討論這個問題。

在關於甲骨文方案的新聞報道中,人們常用「雲上貴州」來比擬「雲上加州」,我在這裡也借用了這種比擬,但實際上兩者有著重要區別,在下文關於「資料監管商」的討論中會詳細講述這種區別。

本節內容的主體來自施展:《溢位:中國製造未來史》的第七章,中信出版社,2020。更加完整系統的論證,詳見《溢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