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說到的商人秩序,最初的推動者很可能就是那些大型資料公司,也就是「資訊煉油裝置」的擁有者。雖然從法律屬性上來看,這些大型資料公司是私人公司,但它們實際上已經是全球公共品的提供者了,早就不能僅僅從私人品的角度來定位它們。
前文所說的資料公司,包括各種與資料相關的公司,比如網際網路類公司(包括各種移動端app公司在內)和手機制造商類公司。但是網際網路類公司與手機制造商類公司有一個巨大的差別:前者的邊際效益是遞增的,而後者的邊際效益則是遞減的。原因在於,手機制造商類公司一隻腳踏在資料中,一隻腳踏在傳統制造業中,而傳統制造業的基本規律就是邊際效益遞減。然而網際網路類公司卻正相反,網路使用者數越多,網路的價值就越大。如果世界上只有一部電話機,它沒有任何用處;如果有兩部,電話機就開始有點用處了;如果有十部,它們就已經形成一個小電話網了,對社會的用處會呈指數級上漲。電話機的數量越多,整個電話網的價值就越大。網際網路類公司也是一樣,使用者越多,網路內的節點就越多,互聯的可能性就越多,網路的價值也就越大;而網際網路類公司依循的是一種分散式管理的邏輯,其管理成本的上漲速度是遠低於網路價值的上漲速度的,所以網際網路類公司的邊際效益是遞增的。
邊際效益遞增,就意味著網際網路類公司會形成極強的頭部效應。公司越大,就越容易變得更大;公司越小,也就越難以獲得機會;除非這家小公司發現了一個大公司無法佔據的全新賽道,從全新生態位上出發。但這家創新小公司很容易被人模仿,最終的結果是,它或者成為頭部公司,或者默默死掉。
頭部公司的國際性
在一個賽道內,頭部公司大概也就一兩家。在其賽道特徵允許的情況下,隨著它們把國內市場開拓完畢,就必須走向國際市場。這是邊際效益遞增所帶來的必然結果,如果它們不走向國際市場,其競爭對手通過國際化獲得更高的效率,它們自己就玩不下去了。公司在國際化後會與同生態位的其他網際網路公司在全球市場上迎頭相撞,經過激烈競爭才會走向邊際效益遞減,最終大致確定自己的擴張邊界。而這些企業在不斷擴張的過程中,會不斷迭代演化自己的業務模式,從而會逐漸空出一些生態位,讓其他的網際網路企業有發展的空間。接下來,就看佔據其他生態位的企業是否有能力開闢出全新賽道了。全球網際網路產業很容易集中到少數幾個超級巨頭手中,不過這些巨頭新老更替的速度也很快,因為網際網路時代出現新賽道的速度太快了。
這些頭部公司一旦國際化,就意味著它們要開始承擔起提供國際公共品的責任了,這不是它們想不想、願不願的問題,而是客觀事實讓它們處在這個位置。無論是美國的臉書、谷歌,還是中國的位元組跳動,都已經處在這樣一個位置。這是資訊科技時代的一個新現象,但其意涵還遠未被人清晰地意識到。
在這一系列客觀邏輯之下,我們就會發現,我們所討論的這種大公司天然必須是國際性的。不是說它們必須把業務拓展到各國,而是說,公司雖然在具體的國家註冊,但在其自我定位和治理邏輯上,則應超越國家屬性,以特定意義上的「世界公民」為自我期許。如果不能超越國家屬性,它們就無法真正運營國際業務,國際化失敗則會喪失邊際效益遞增的機會,最終被競爭對手所超越。
進一步來說,一方面,這些公司應當超越國家屬性;另一方面,公司裡都是些什麼樣的人,在哪裡做事情,如何互動起來共同演化出治理規則,都是有社群屬性的。社群屬性也是商人秩序的題中應有之義。商人們共同演化出的這種合作秩序,我們姑且稱之為「全球數字治理聯盟」。它很可能是以全球資料交易中心和全球資料監管聯盟為制度基礎設施而發展起來的。在這兩個基礎設施的制度設計背後,還應有倫理基礎來支撐。倫理基礎的問題我們留待下一章再展開討論,這一章先聚焦在制度基礎設施上。
資料交易中心
先說資料交易中心這個基礎設施,它與人類秩序的基本演化邏輯相關。人類能夠站到食物鏈的頂端,一個基本原因是人類能夠進行大規模合作。很多群居性動物也能進行合作,但這種合作是基於血緣群體的,靠本能就可以實現;而人類的合作規模遠遠超越了血緣群體,靠本能是做不到的,得靠共同信念帶來的對彼此的認同感才能做到。基於共同信念的認同感就是合作秩序的倫理基礎。
如果沒有認同感帶來的同質性,合作便無法產生;但是如果人們在佔有的物質資源層面沒有異質性,合作也無法產生。說得直白一點就是,不同的人所佔有的東西必須不一樣,才能相互配合起來,形成更復雜的合作關係。而形成合作關係的基本途徑就是各種意義上的交易。比如,你有鐵,我有木頭,通過交易,你可以購買我的木頭,用鐵釘把它釘起來變成一輛大車;我可以購買你的鐵,跟木頭組裝在一起做成鋤頭。張三買了我的鋤頭去種地,收穫糧食;李四則買了你的大車把糧食賣到更遠處欠缺糧食的地方,換回陶器……
這樣,通過交易過程,人類所掌握的各種資源就被以各種方式組織起來了,合作秩序於是不斷擴充套件。也就是說,人類的合作秩序,是通過市場、交易過程建立和擴充套件起來的。
因此,資料公司要推動形成「全球數字治理聯盟」,所需要的一個重要的制度基礎設施就是資料交易中心。在中心裡面交易的,當然是各種不同型別的資料。資料的型別,可以根據資料公司的型別做出區分。這種區分能幫我們看到資料的異質性,也看到資料交易的需求何在。
我們可以把各種資料公司粗略地分為六類:
一、運營商,比如中國移動、英國沃達豐,未來還可能有類似於馬斯克的星鏈(starlink)的公司;二、運營裝置生產商,比如生產伺服器、基站的華為、愛立信;三、終端裝置生產商,目前主要是手機廠商,到了5g時代還可能包括物聯網上搭載各種感測器的生產商,比如生產自動駕駛汽車的廠商或者生產機器人的廠商;四、核心部件生產商,比如安謀控股、高通、英特爾、臺積電等晶片生產中各個環節的公司;五、作業系統,目前主要是蘋果的ios系統和谷歌的安卓系統;六、app應用商,比如騰訊、位元組跳動、臉書。這個分類肯定是不周延的,不僅是對當下的資訊經濟來說不夠周延,對5g時代可能發生的變化來說更是不周延,但這種粗略的分類,可以幫助我們找到對問題進行初步分析的路徑。
在利益關係和運營邏輯上,這幾種公司彼此之間有著制衡關係;
它們各自與主權國家的關係也很不一樣。比如微信的語音通話功能,對運營商的很多業務都產生了巨大的衝擊,運營商差不多變成了管道工的角色;在一些應用場景下,微信所掌握的資料型別對某些智慧製造公司的價值可能會比對騰訊本身更高。運營商涉及通訊頻段分配的問題,這個分配權掌握在主權國家手中,因此運營商與國家進行談判的需求很強,而其他型別的公司則沒有這麼強。不同主權國的國家能力強弱不同,與國際運營商談判時的地位則會不同。弱勢國家的本地運營商面對國際性大app運營商,比如臉書,又處於弱勢地位;等等。
上面這六種型別的資料公司,又可以大致歸為兩類:一類是虛擬經濟的資料公司,包括作業系統和app應用商;另一類是跨到實體經濟領域的資料公司,包括運營商、運營裝置生產商、終端裝置生產商和核心部件生產商。虛擬經濟公司的運營不依賴於特定的物理空間,用腳投票的成本相對較低,與國家共謀的需求相對較小;實體經濟公司的運營則依賴特定的物理空間,用腳投票的成本相對較高,與國家共謀的需求相對較大。
基於前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政治空間與虛擬空間的各種交錯,不同型別的公司所打造的不同虛擬空間結構的各種交錯,就形成了各種錯綜複雜的利益結構。如此多的利益結構,都是基於各種「資料煉油」能力浮現出來的。這個過程中會形成大量的資料交易需求,而且相當一部分是跨國交易。
比如,滴滴打車的資料,豐田公司可能會感興趣,因為這對其自動駕駛的開發會很有用;美團的資料,沃爾瑪可能會感興趣,因為這對其最佳化採購會有用;臉書在東南亞的資料,優衣庫可能會感興趣,因為這對其理解東南亞的服裝市場有用;人們在健身房運動的資料,耐克或一些保健藥品公司可能會感興趣;甚至是鏈家地產的資料,巴西的淡水河谷公司可能會感興趣,因為中國的房地產走勢,對國際鐵礦石的價格會有影響……
當下的資料交易需求已經很多,然而,既有的各種交易經常規範性不足,即便是在gdpr的監管下,仍然可以說(恰當的)規範性不足。我們可以預期,隨著5g的普及以及ipv6的普遍部署帶來物聯網的廣泛出現,資料交易的需求會進一步猛增,這就會催生出需求,各大公司都需要更具規範性、更有效率,也更符合資訊經濟時代的權利邏輯的資料交易中心。
與國家安全相關的資料,各個國家可能要通過「資料主權」來控制;但更多的資料是不關乎國家安全的,僅關乎商業價值。這些資料通過一系列演算法脫敏、去除個人隱私資訊後,就可以在資料交易中心進行各種交易。
資料交易中心會逐漸演化出資料的定價機制、交易規則,以及適用於資訊經濟時代的隱私保護機制(這意味著對「個人權利」的新定義)等一系列機制。這裡還會浮現出一系列新的金融交易型別。資料交易中心會讓各大擁有「資料煉油」能力的公司獲得更多的能力:通過在多個領域的資料中穿梭,它們能夠重新定義終端消費的需求結構,乃至培養出新的消費邏輯。於是,在過剩經濟的時代,資料交易中心就可能間接地反向定義電子技術產業和重化工業的生產邏輯。
由於「資訊煉油裝置」並不掌握在國家手中,而是掌握在各種大公司的手中,以資料交易中心為軸心而形成的「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治理邏輯,很可能是通過那些參與其中的大公司的自我治理而演化出來的,國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反倒比較有限。大公司間的持續交易過程會逐漸演化出某種「數字憲章」,這將讓既有的全球經濟治理秩序獲得重要的升級。
資料監管聯盟
關於全球資料交易中心的討論,是一種遠景構想,到它成為現實還有一定的距離。2020年9月20日,位元組跳動與美國的甲骨文公司(以及沃爾瑪公司)達成的合作協議(下文簡稱「甲骨文方案」),刺激我們開啟了一個重要的腦洞。雖然直到本書交稿時,由於大國博弈的多重複雜原因,甲骨文方案仍然命運未卜,但即便這個方案失敗了(我非常期待它能成功),它仍然預示著未來某種重要的可能性。我們把這個腦洞繼續向前推進一步,就會發現資訊經濟時代對「全球資料監管聯盟」的需求。全球資料監管聯盟很可能還隱約勾勒出了通向全球資料交易中心乃至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路線圖。
我們先簡單說一下甲骨文方案的內容。tiktok承諾將繼續把美國作為總部,甲骨文公司將作為tiktok「可信賴的技術合作夥伴」(trustedtechnologyprovider)。甲骨文與tiktok的合作模式將類似於蘋果公司在中國通過「雲上貴州」進行資料安全合規管理的模式,tiktok不會把技術和核心演算法出售給甲骨文,而甲骨文會成為tiktok的資料託管商,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這個方案又被稱作「雲上加州」。甲骨文和沃爾瑪會入股tiktok,幾方還會投資建立教育基金會以提升全球教育水平。
甲骨文方案裡最核心的部分便是其對「雲上加州」的機制設計,該機制既回應了特朗普政府的一些擔憂,也不會違反中國禁止核心演算法出口的規定。
特朗普政府的擔憂就是我在上一章談到的「真問題」,也就是跨國資料公司會成為不同國家間政治制度外溢效應的載體,但他們給出的解決之道——把網路斬斷——是個「壞答案」。斬斷網路的做法極為簡單粗暴,就是要斬斷被鎖定的網際網路公司的全球性運營網路,強迫位元組跳動把tiktok賣給美國公司就是其表現。為什麼這是個「壞答案」呢?原因就在於我前文提到過的網際網路產業區別於傳統產業的一個重要特徵——網際網路產業是邊際效益遞增的,成功的網際網路公司最後必定會發展到以全球為運營空間。通過肢解網際網路公司來斬斷其運營網路,這種做法違背了網際網路的技術特性。回顧人類歷史會發現,與革命性新技術/新經濟的技術特性相違背的政治方案,從來沒有成功過;最終的結果一定是政治秩序進行自我調整,以適應新技術/新經濟。
甲骨文方案給出了「好答案」的可能方向,原因在於:第一,它保持了位元組跳動公司全球業務的完整性,也就符合網際網路產業的基本技術特性,沒有斬斷網路;第二,它也回應了美國所擔憂的真問題,甲骨文作為資料託管商,成為資料安全的中保,使得tiktok的資料安全性可以被美國所接受和信任。也就是說,甲骨文方案同時滿足了兩個要求:保障網際網路公司的全球屬性;克服網際網路公司的跨國性制度輸出效應。同時滿足這兩個要求,是「好答案」的起碼標準。
然而,從長線來看,甲骨文方案仍然不夠理想,它只能是個過渡性方案,這也是我前面會說甲骨文方案的腦洞需要「向前繼續推進一步」的原因。推進的方向應該是什麼呢?應該是形成獨立的資料監管商。
就此而言,有兩個問題需要解釋一下:一是為什麼甲骨文方案仍不夠理想,二是為什麼應當由資料監管商,而不是由國家來主導這個工作。
先說甲骨文公司的問題。甲骨文是資料庫軟體巨頭,如今也是雲服務巨頭,而tiktok最重要的優勢就是其資料和演算法,甲骨文的業務與其有某種重疊性。業務上的重疊性有其好處,甲骨文會很懂得怎麼去做資料監管;但也有壞處,它會讓甲骨文無法避免各種瓜田李下的嫌疑,從而不容易確保其中立性身份。至少,其中立性身份是有些曖昧的。
作為監管者,最重要的屬性之一就是中立性。如果中立性不足,那麼監管身份的正當性就是可疑的,公信力則會不足。因此,甲骨文方案只能是個過渡方案。
國家來做監管者也會有問題。國家可以制定法規並監督法規的執行過程,但是國家不具備直接監管資料的技術能力,這種能力掌握在商業公司手裡。而如果國家通過成立公司(國營資料監管商)來做這件事,仍然會有問題。因為網際網路天然就是分散式演化的,而國營資料監管商的所有權屬性決定了,它能發展出的監管規則大機率是集中式設計的。這樣的規則很難跟得上網際網路公司業務形態的演化效率,從而難以符合實際的需求。而且由於國營資料監管商的國營身份,其商業邏輯與政治邏輯混在一塊,從而導致其面目曖昧(這與甲骨文方案的面目曖昧還不一樣),中立性和公信力不足。
所以,國家來做監管時,更適合制定負面清單,告訴(無論哪國的)資料公司在本國不能做哪些事情,資料公司應當遵守此負面清單;但國家不適合制定正面清單,不適合告訴資料公司應當做哪些事情,因為這種正面清單會大幅降低網際網路的運轉效率,而且事實上它也難以奏效。
從長線來看,未來更加可行也更值得擁有的方案是,在市場機制下發展出若干個新的完全中立的資料監管商。這些公司只做資料監管(監管方式中也許還包括資料託管),不做別的,其中立性便能獲得保障。資料監管商的市場角色,有些類似服務於商業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一個公司聘請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做財務審計,其財務報表的公信力才會好,它在股市上也就更容易獲得投資者的信任。聘請一個好的資料監管商,會成為一個資料公司的公信力的重要來源。
未來的資料監管商應該會有不止一個,就像市場上有很多會計師事務所一樣,這些資料監管商會競相出臺各自的資料監管規則。從其專業性及可操作性上來說,這些監管規則的標準會高於各國政府提出的標準;但是也不會過高,以至於被監管的資料公司束手束腳,什麼都不能做,那樣也就沒人選這個監管公司了。在多個資料監管公司相互競爭的過程中,會逐漸演化出能夠平衡各種需求的監管規則,同時不同的監管公司有各自的特色。也只有在這樣一種市場競爭的過程中,我們才能發現一套恰當的資料監管規則,而不是由一箇中央集權機構自上而下地來制定監管規則。我們前面說過,監管需求是伴隨著網際網路的分散式演化而演化的,自上而下的制定方法天然違背了網際網路世界的分散式規則,也無法奏效,因此有效的監管規則是無法被集中式地設計出來的。
隨著諸多資料監管商的出現,它們還可能發展出獨立的全球資料監管聯盟。可交易資料的基本標準、使用者隱私的保護規則等,都會在監管聯盟中被制定出來,或者說被發現。在這個意義上,資料監管聯盟又會成為資料交易中心所必需的制度基礎設施,或者說兩者互為制度基礎設施:資料監管聯盟參與制定資料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則的形成,資料交易中心演化出的新的監管需求會推動資料監管聯盟的監管規則發生演化。
同時,監管聯盟還應當有內部制衡機制,以便對具體的資料監管商進行監管,以防其濫用監管權力。濫用監管權力的公司會被監管聯盟踢出去,其公信力遭遇嚴重危機,也就無法在市場中存活下去了。
全球資料監管聯盟的國際法律地位可能類似於國際足聯。國際足聯不是像wto那樣的政府間組織,而是個商業組織,但其影響力是各國都不能忽視的;不僅如此,國際足聯主辦的世界盃各國還會競逐其承辦權。因此,國際足聯在一個特定領域和維度中獲得了公認的權威,未來的全球資料監管聯盟可能也會獲得類似的地位。
隨著若干資料監管商乃至監管聯盟的出現,大型資料公司跟各個國家談准入條件時,就可以明確提出,自己會聘請哪個監管公司作為其資料監管商。當然,具體聘用哪家也應該是個可以談判的事情。這樣的談判策略直接解除了對方國家對資料安全性的擔憂,同時資料公司也可以預先排除很多政策風險。
資料監管商要想獲得足夠的中立性/公信力,利益無涉是個很重要的前提。由此出發,我們又可以開啟一個很有趣的腦洞,就是欠缺網際網路巨頭的歐洲和日本,也許會發現新的機會。
我在前面談過,網際網路巨頭出現的必要基礎是先進的演算法和海量的資料。美國在演算法上是最強的,而中國則在資料規模上是最大的。由於網際網路經濟強烈的頭部效應,其他國家的公司就很難獲得機會成長為巨頭了,在可預見的未來,這種狀況很難改變。最近若干年來,全球十大網際網路公司裡一直是由6家美國公司和4家中國公司組成,沒有其他國家的公司,這不是個偶然現象。
但問題也就在這裡。正因為中美兩國都有網際網路巨頭,兩國便都是利益相關方,這兩國的資料監管商的中立性面目便都是較為曖昧的。而歐洲和日本正因為沒有網際網路巨頭,反倒是利益無涉的,從那裡出來的資料監管商的中立性/公信力便會更好。
既有的資料巨頭的業務基礎仍然以「toc」(面向個人使用者)為主,歐洲和日本沒有機會彎道超車並發展出新巨頭。但資料監管公司的業務基礎以「tob」(面向企業使用者)為主,歐洲和日本便有了彎道超車的機會。畢竟,資料監管商不直接涉及演算法和資料規模的問題,主要涉及的是資料的安全規則問題,這對演算法和資料規模的要求不像「toc」的業務那麼高,歐洲和日本的技術能力可以輕鬆應對。未來的資料監管商,可能是在我們今天所熟悉的公司之外,新成長出來的一些獨立的第三方公司,也可能是現有的某些公司轉型而成的。我們把腦洞繼續開下去,比如芬蘭的諾基亞公司,1865年成立,最初是造紙和做雨鞋的,後來轉型成了手機巨頭,但是今天已經奄奄一息;那麼未來諾基亞能否憑藉北歐國家足夠高的公信力,轉型成為資料監管商呢?
腦洞開到這裡,我們再看一下關於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構想。雖然它初看上去像個不切實際的理想,以至於對全球資料交易中心的討論也顯得很縹緲,但資料監管商的出現乃至可能由此發展出的全球資料監管聯盟,為理想的現實化提供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中間步驟。當然,這個中間步驟也要分好多步來走,命運多舛的甲骨文方案邁出了第一步,這一步的最終結果到本書交稿時還難定論,但它無疑為世界探索出了一個重要的前進方向。
凱恩斯在其1919年寫就的《和約的經濟後果》這本小冊子中提出,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簽署的《凡爾賽和約》,屈從於各種強烈的民族主義復仇情緒,以政治的激情割裂了各國間相互依賴的深度經濟關係,它無法真正帶來和平,只會導向下一場戰爭。為了突破這種黯淡的前景,需要對《凡爾賽和約》做重大修訂,建立超國家的全球經濟治理組織,才有機會帶來新的秩序。凱恩斯在建議中已經勾勒出了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的雛形,但當時沒有多少人理會凱恩斯的呼籲。在凱恩斯的預言終於獲得驗證,又一場世界大戰爆發之後,人們才終於想起凱恩斯的先見之明,三大全球經濟組織也成為二戰後和平秩序的制度基礎設施。
今天,世界已經走到了需要再次突破既有秩序的時刻,以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為基礎的商人秩序可能是未來的一個方向。全球數字治理聯盟下面也會有不止一個機構,包括全球資料交易中心、全球資料監管聯盟,還可能會有其他機構。
這些機構作為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準)執行機構而存在,治理聯盟當中還應當有規則制定機構。腦洞繼續開下去,我們又會發現,規則制定機構很可能得分上院、下院,這又與資料公司的不同型別有關。
超級公司與一般公司的角色
前面我們把資料公司分成了六種,又大致歸併成了兩類——虛擬經濟公司和實體經濟公司,這些都可能是「全球數字治理聯盟」的成員公司。從另一個角度,我們又可以把這些成員公司區分為兩類,姑且稱之為超級公司和一般公司。一個公司要成為超級公司,需要同時滿足三條標準:一是規模足夠大,二是對日常生活的滲透率足夠高,三是國際化程度足夠高。相對於一般公司而言,超級公司因其國際化程度高,對國界的穿透能力更強;因其對日常生活的滲透率高,對秩序的影響更加深刻;因其規模大,和國家談判的能力更強。
超級公司的數量非常少,兩隻手就數得過來,目前只有中美兩國才有。環顧世界,我們會發現還有一個潛在的巨頭孕育地——印度。
雖然因為各種原因,我從不看好印度成為世界工廠的潛力,但是印度發展出資料公司巨頭的潛力是不容忽視的。印度的市場規模同樣巨大,同時其基礎數學教育水準很高——這是發展演算法的基本前提,再加上印度裔已經在矽谷擁有巨大的影響力,這就讓印度有機會實現彎道超車。
要實現彎道超車有一個困難:網際網路經濟中的使用者有很強的路徑依賴或者說很高的遷移成本,要讓使用者從一個平臺遷移到另一個平臺,難度很大。除非原有平臺遭遇不可抗力突然沒法用了。比如,2020年6月29日晚上,印度政府宣佈禁止tiktok在印度的使用,原本沒有多少機會的印度網際網路公司馬上開始收割這波紅利,tiktok的競爭對手、印度網際網路公司roposo在兩天內使用者量就激增2200萬。這會給原有平臺帶來反向的遷移成本,即便tiktok日後在印度被解禁,它想從roposo手裡再奪回份額,難度也是巨大的。在目前的這波紅利中,有可能出現印度的超級公司,這是值得關注的。
反過來,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也可以看到,中國的超級公司位元組跳動在海外保留下tiktok的種子是多麼重要,這相當於為中國保留了未來參與到數字空間治理秩序的種子。誠然,未來的全球數字空間治理秩序是由公司來主導的,參與其中的公司需要儘可能淡化自己的國家屬性,更多從全球公共品提供者的角度出發。但這些公司的某些基因還是與母國之間有著各種切不斷的關聯,擁有這種公司,對母國一定是有利的。
此外,還有一種潛在的超級公司,那就是新出現的資料監管商。雖然它們的規模與現有的資料巨頭很可能無法同日而語,但因其所承擔的特殊功能,它們在全球資料經濟當中的權重,完全有可能配得上超級公司的成員資格。那麼,歐洲、日本也就有可能孕育出特殊型別的超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