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位元組跳動們的路標

破繭 施展 第1頁,共2頁

我在上一章提到,在過剩經濟的時代,資訊科技產業可能會重塑需求,進而反向重塑供給,並重塑各種傳統產業。

在最近幾年出現的一系列新的應用和商業模式中,這些變化已經表現出來了。比如,過去你要開個餐館,最關鍵的可能是選個好地址,僱上幾個好廚子,設計一些好菜品;但是在今天,要想把餐館經營好,接入美團app差不多是第一要務。接入與沒接入之間的流水可能有數量級的差別。尤其是在疫情期間,如果沒有線上業務,餐館基本上就活不下去了。而一旦進行了線上轉型,餐館經營的一系列邏輯也就都變了。再比如,電商的出現已經讓商業地產遭遇了巨大困境。薇婭、李佳琦這樣的直播達人的出現,又帶來了零售業的巨大轉型。直播達人一個人一年直播帶貨的總量就是幾十億元,相當於一個超大規模的商場一年的量;薇婭甚至還直播賣出了價值4000萬元的火箭發射服務。他們掌握了流量,也就掌握並重塑了需求的結構。很多生產廠家也就不用再去和商場打交道,只要和薇婭、李佳琦這樣的帶貨主播打交道就行了。

這一系列新的應用和商業模式的出現,又以運營商從3g升級到4g之後的高頻寬催生的移動網際網路為前提,還以移動客戶端,也就是智慧手機的普及為前提。智慧手機的價值又基於蘋果和谷歌這兩大作業系統以及各種app。所有這些都重新定義了一系列行業,重新定義了需求,進而重新定義了供給結構,還可能重新定義生產的邏輯。

定義需求的前提是離使用者近,在今天就是離使用者的各種行為近,可以通過各種演算法來掌握使用者的行為習慣,從而定製化地推送產品,乃至定製化地培養使用者的消費習慣。在背後驅動這一切的核心資源,就是資料。

可以說,資料就相當於資訊經濟時代的石油。石油是傳統經濟的核心動力源,資料則是資訊經濟的核心動力源。傳統經濟的石油,主要埋藏在中東、中亞等地。資訊經濟的石油則埋藏在全世界所有網民身上,他們的一舉一動都在產生資料;同時也埋藏在連線到網路上的各種行為活動中,無論這種活動是來自公司還是政府,是來自一臺機器還是一頭奶牛。隨著5g時代即將到來,以及ipv6的普遍部署,物聯網可能會大規模鋪開,一定還會出現各種在今天的想象之外的應用場景和商業模式,也會產生各種今天根本想不到的資料樣態。

資訊經濟時代,「個人權利」的再定義

在這個過程中,有一個重要問題會浮出水面:隨著各種資料被開採,個人權利可能會經歷一個深刻的被重新定義的過程。依照目前的法律邏輯,這些資料都涉及個人隱私問題,但由於資料隱私差不多是到21世紀才出現的新現象,法律規定遲遲沒有跟上。直到2016年中期,歐盟才通過了《通用資料保護條例》(gdpr),並在2018年中期生效;之後不久,資訊科技的中心策源地美國加州也通過了《加利福尼亞州消費者隱私保護法案》(ccpa),並在2020年1月1日生效,這是美國目前最嚴厲的個人隱私法。中國則在2020年5月的兩會上提出將制定《個人資訊保護法》《資料安全法》等法律。我們僅就國外已經生效的gdpr和ccpa做個對比,便會發現,兩部法律都意在規範企業處理資料的行為,加強對個人資料和隱私的保護。但兩者在具體的執行辦法上有重要差別。gdpr從監管者的立場出發,側重保護基本人權,規定對個人資料的使用是「原則上禁止,有合法授權時允許」;ccpa則是從消費者的立場出發,側重規範資料的商業化利用,規定對個人資料的使用是「原則上允許,有條件禁止」。從確定資料主體的方式來看,gdpr採取了「屬地+屬人」的管理原則,針對的物件是任何擁有歐盟公民的個人資料的組織,無論該組織在哪裡;ccpa則採用屬人原則,針對的物件是處理加州居民的個人資料的營利性實體,並且該實體只有在超過某個規模後才會被約束。

兩相對比會發現,gdpr對使用者權利的保障更到位,但是其對權利的規定,卻更像是基於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的邏輯來規範資訊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並不涉及各種虛擬空間當中的權利問題,因為那個時候虛擬空間還未出現,那種個人權利的規定與當時的經濟運轉邏輯是匹配的。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又與傳統農業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有著巨大的差別,這種差別甚至可以說是顛覆性的。那麼,我們完全可以想象,與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相比,資訊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也會有顛覆性的變化。

也就是說,「個人權利」的法律意涵是隨著歷史進展而演化的。

人性中最基本的精神和物質需求是穩定不變的,所以,深層的哲學乃至神學意義上關於人的「權利」的意涵大致是穩定的。但是在不同的經濟—社會處境中,「權利」轉化為具體法律形態的表達可能會有較大變化。今天所說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個人權利是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的,其具體內容是在法國大革命後才開始形成並延續至今的。而在資訊經濟時代,「個人權利」的意涵極有可能會再次經歷深刻的變化,以匹配新的經濟邏輯。

這裡涉及一系列有著微妙差別的概念,「個人權利」不是抽象存在的,它必須在具體的法律形態中才能獲得其可操作的存在。我們把剛說的這些問題還原到具體歷史中來解釋一下,就容易說清楚了。

在農業經濟時代,由於技術落後、生產效率低下、產品匱乏,等級制因此成為財富分配的一種重要社會機制,可能這個時代是95%的人生產,5%的人消費的局面。通過等級制,就可以確保在資源匱乏的情況下,強者(比如領主)手中仍能掌握足夠的財產以維繫秩序;而強者的財產權上又附加著一系列對弱者(比如農奴)的照料義務,強者不能拋開這些義務任意支配財產,否則就會喪失強者的榮譽和地位;相應地,弱者也有為強者提供服務的義務。強者和弱者之間有著錯綜複雜的、非均質化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些權責關係會通過一系列法律形態表達出來,這就是農業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

在工業經濟時代,生產效率有了極大提高,產品大為豐富,可能變成了95%的人生產,95%的人消費的局面。工業經濟高效發展的條件之一就是降低交易成本,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釐清各種產權邊界。此前,領主與農奴在一塊土地上分別擁有的複雜財產權利關係被革命夷平,產權關係變得清晰簡單、均質化;等級制不再存在,每個人獲得了以同等的姿態面對消費市場的權利;同時,工業經濟也有「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產業特徵。以此為基礎,各種原則都會獲得一系列法律形態的表達,包括對財產權益的界定方式,這就是工業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

到了資訊經濟時代,產品已經大為豐富,甚至過剩;同時,由於自動化的發展,很可能出現的局面是5%的人生產,95%的人消費。另一方面,資訊經濟時代的產業特徵,也讓工業經濟時代的人所熟悉的「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邏輯遇到巨大挑戰。在工業經濟時代,人的尊嚴來自勞動,社會價值的創造也來自個人的勞動。而在資訊經濟時代,社會價值的創造卻未必來自勞動了。前一段時間,網際網路上流傳著一句話:「如果你買的產品不需要付錢,那麼你就是產品本身。」因為商家在通過免費的商品,獲取各種各樣對他們有價值的資料。在這個過程中,創造價值的不是有意識的勞動,而是被動的消費行為。如此被創造出的這部分價值該如何分配呢?無論如何,「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邏輯在這裡是無法適用的。

又比如,李佳琦在很短的時間內就獲得令人目眩的成功,他當然耕耘得極為辛苦,但按照過去的產業特徵,他的辛苦無論如何配不上他收穫的如此之多的財富;還有很多人的辛苦程度不亞於他,卻很可能一無所獲。再比如網上火起來的各種紅人,他們是怎麼火起來的,連他們自己都說不清楚;同樣,他們的成功可能怎樣在瞬間崩塌,也沒人說得清楚。有太多的東西僅僅是基於偶然,無論是你的成功還是失敗都是如此。即便你非常努力,要想獲得成功也得靠偶然的運氣;失敗的到來也可能與你是否努力沒有關係,同樣是基於偶然的運氣。在網際網路時代,我們已經見識過太多網紅的大起大落了,這種狀況未來大機率會持續下去,甚至會發展到更為深刻的狀態。於是,在農業經濟時代和工業經濟時代我們所熟悉的「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邏輯不復存在,社會可能會出現嚴重的貧富分化,分化又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偶然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秩序及分配邏輯不能提供某種對沖偶然性的辦法,任由它發展下去,很可能會出現嚴重的社會問題。為了實現對沖,產權的界定方式以及財富的分配方式一定也會發生極為深刻的變化,法律形態因此也會發生深刻變化。這就是資訊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

不同的時代,「個人權利」的深層內涵沒有變化,都是對個人尊嚴的關注以及對正義的公共秩序的維護;但是隨著技術條件的變遷,那些深層內涵應該具體呈現為怎樣的法律形態,一定會發生深刻變化。諮諸歷史,從農業經濟時代到工業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的法律演化,是通過政治革命實現的;從工業經濟時代到資訊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的法律演化,也難免要通過危機倒逼來實現,近年來頻頻起飛的「黑天鵝」,有可能就是這種危機的表徵。

在新的技術條件下,如果「個人權利」的具體法律形態仍然遵循上一個時代的權利邏輯,就會出現各種不適應的問題。比如,與中國的個人隱私資訊保護相比,gdpr遵循傳統工業經濟時代個人權利的邏輯而形成的各種規定,要完善得多,但與資訊經濟時代的衝突也更多。它很可能會抑制歐洲本土的各種網際網路公司的資料收集能力,並進一步讓其演算法訓練遇到瓶頸。*因此,在各種商業應用場景的開發以及演算法訓練上,中國反而比歐洲有更大的優勢。但這種優勢僅僅是一種技術現實,它的基礎在於中國還沒有成熟的法規來保護資訊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因此中國在這方面的發展還處於一種野蠻生長的狀態,這種野蠻生長也已經引起了國內外很多人的擔憂。美國的ccpa的規定則介於中國與歐洲之間,對個人隱私有著相對好的保護,同時也為新的商業應用場景的出現,乃至新演算法的訓練提供了較為寬鬆的環境。它可能是未來「個人權利」的初步形態。

這就帶來了一些很值得玩味的效應。

*有一個很有趣的事實就是,2019年的全球十大搜尋引擎當中,沒有一個是西歐的。中歐國家捷克的seznam排在第十,勉強給歐洲掙回一點顏面,但其在全球市場佔有率只有0.05%。全球市場佔有率排在前五位的分別是美國的谷歌(78.23%)、美國的bing(8.04%)、中國的百度(7.34%)、美國的雅虎(3.39%)、俄羅斯的yandex(1.53%),其餘的搜尋引擎市場佔有率都不超過1%。

我們前面說過資料相當於資訊時代的石油,但原始資料還只是原油,是沒法被直接使用的,它必須被提煉。對原始資料的提煉就相當於資訊時代的煉油工作,基於深度學習的各種演算法就是煉油裝置,而對個人隱私資訊的保護法規,就相當於資訊時代的環保法規。

與ccpa和gdpr相比,中國的「資訊環保法規」目前是最不完善的,卻讓中國的「資訊煉油裝置」獲得了最多的發展可能性。ccpa這份「資訊環保法規」算是中規中矩的,既對個人有保護,又向未來敞開了空間,從而也讓其「資訊煉油裝置」獲得了不錯的可能性,再加上美國的「資訊煉油裝置」(也就是基於基礎數學研究的演算法)比中國的更先進,即便其「資訊環保法規」帶來的約束可能壓縮裝置的執行空間,裝置的先進性也可以大致抵消這個問題。而gdpr的「資訊環保法規」則規定過嚴,導致歐洲的「資訊煉油裝置」的發展條件不如中國和美國,未來很可能會更加落後於中美兩國。

資訊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的法律意涵跟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的很可能是大不一樣的,就像工業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和農業經濟時代的大不一樣。個人權利在資訊經濟時代究竟會被重新定義成什麼樣子,我們現在還說不清,但它一定需要人們讓渡一部分自己過去所認定的隱私,結果是,對隱私的保護會與「資訊煉油裝置」的演化效率之間達成某種均衡和相容的狀態。如果資訊經濟時代個人權利的標準過低,可能會走向數字極權;數字極權會壓制社會的活力,也就會耗竭掉資訊經濟的發展驅動力,使之難以長期持續。如果其標準過高,則會壓制「資訊煉油裝置」的發展能力,也會導致其在資訊經濟時代被甩在後面。只有採用適度的標準,在社會的活力與「資訊煉油裝置」的演化效率之間達到最佳的均衡狀態,才是未來的趨勢。人們也得以通過讓渡自己的一部分隱私,換取生活的便利;在未來的個人權利中,人們可能就不再認為被讓渡的某些隱私有什麼大不了的,同時今天不在意的一些東西可能會變成新的隱私。

由這一系列分析,我們又可以得出一個重要推論:「資訊煉油裝置」的演化效率,成了規定未來的「個人權利」邊界的一個重要參照指標。而「資訊煉油裝置」實際上掌握在各種大型商業公司手中,基於上一章的分析可知,尤其是掌握在中美兩國的商業公司手中。這些公司所活動的虛擬空間又完全是穿透國界的,不被物理性的疆界所束縛與侷限。自法國大革命以來,各個國家的「個人權利」的法律意涵都是由主權國家規定的;但是在未來,很可能其中相當一部分規定權會在事實上轉移到那些大公司手中,國家反倒會在很多領域被動地退居二線。

也就是說,由商業公司主導的商人秩序會開始介入資訊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的法律構成中。這會顛覆自法國大革命以來的很多政治和法律的基本邏輯,但這很可能是未來的秩序基礎之一。

位元組跳動們為何會遭遇今日困境

2020年,有一系列商業公司正遭遇困境。華為、位元組跳動(旗下的抖音海外版tiktok)、騰訊……一個個公司遭到外國政府的阻擊,很多國人把這解讀成中國公司遭遇外國的歧視性對待。然而早些年,谷歌、臉書、youtube等公司也在美國之外遭遇過一些商業困境。仔細看一下會發現,這些年來遭遇類似困境的,基本上都是中美兩國的公司,並且都是與資料相關的。這不意味著別的國家的資訊科技公司(因其以各種方式與資料相關,下文姑且稱之為資料公司)有多幸運,只是因為只有中美兩國有那種值得被阻擊的資料公司。值得被阻擊的標準之一就是公司的國際化程度。

為什麼遭遇阻擊的主要是國際化資料公司,各種傳統公司——無論其是否國際化——都較少遭遇這種問題呢?這與資訊科技帶來的一些政治特性有緊密關聯。

世界各國有著多種不同的政治制度和價值觀念。過去,如果一國不想讓別國的政治制度和價值觀念影響到本國,是比較容易做到的,靠國界就可以把這些影響物理性地隔離在外,即便不能完全隔離掉,基本上隔離掉還是可以做到的。各國之間可以只在經濟和貿易層面發生關係,在制度和觀念層面不會形成太多的相互滲透效應。

但是資訊經濟時代就不一樣了。資料是能穿透國界的存在,傳統的物理隔離較難起作用,資料對國界的穿透會在政治上衍生出一些外溢效應。不同國家對資料安全、個人隱私會有不一樣的監管原則和法律規定;這些原則和規定上的差異,又與不同國家在政治制度和價值觀念上的差異有關聯。如果一個資料公司的國際業務規模很大,其母國的一系列制度、觀念,可能會以這些穿透國界流動的資料和演算法為傳導機制,形成政治外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