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 談司法

(1612年作)

法官應當記住,他們的職責是jusdicere,而不是jusdare,即解釋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或頒佈法律。不然,其職責就會像羅馬教會所聲稱擁有的那種權威。因為羅馬教會以解釋《聖經》為藉口肆意新增篡改,宣佈他們從中找不到東西,貌似博古,實則標新。法官應當學識淵博,不應當心眼活泛;應當德高望重,不應當譁眾取寵;應當小心謹慎,不應當剛愎自用。至關重要的是,剛正不阿是他們的當行本色。律法說:「挪移地界的,必受咒詛。」挪移界石的固然不對,然而不公的法官把地產的界限劃錯了時,則是挪移界石的主犯。一次錯判比多次犯案為害更大,因為後者只不過汙了流,而前者卻是穢了源,所以所羅門有言:「義人在惡人面前退縮,好像趟渾之泉,弄濁之井。」

法官的職責與訴訟雙方、與辯護律師、與手下的司法官員、與上面的君主國家都有關係。

首先談與訴訟的案件或訴訟雙方的關係。《聖經》上說:「有的人使公平變為苦艾。」確實也有人把公平變為酸醋,因為不公使審判變苦,拖延則使審判變酸。法官的主要責任是滅暴除詐,暴力在明火執仗時更為有害,而欺詐在秘密偽裝時更為險惡。此外還要加上一些拌嘴抬槓的口舌官司,它們應當作為法庭的食積而吐掉。法官應當為公正的判決鋪平道路,就像上帝通常填溝削山為自己鋪平道路一樣。所以訴訟中若有一方採用高壓手段,栽贓誣告,撒刁取勢,串供惑眾,權勢大,律師強,在這種時候法官若能使不平化為公平,方能顯示出他的才德,他能把審判根植在一片平地上。「扭鼻子必出血」,葡萄壓榨機壓得太狠,就會造出一種澀酒來,帶一股葡萄核的味道。法官必須小心謹慎,不可作強詞奪理的解釋、牽強附會的推斷,因為沒有比對法律的曲解更壞的曲解了。尤其在刑法中法官們應當小心,千萬不可把旨在警戒的東西變為嚴刑峻法。不能把《聖經》上說的那種「網羅之雨」下到百姓頭上。因為強施刑法就是把「網羅之雨」下到百姓頭上。所以刑法如果長期沒有施行,或者不合目前實情,明智的法官就應當限制施行:

法官的職責不僅是考慮事實,而且要考慮事實的環境,等等。

在人命關天的案件中,法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公正執法時應當不忘慈悲,應以嚴厲的眼光看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第二,關於法官與控辯雙方的律師的關係。耐心、嚴肅地聽取陳述是司法的一項基本條件,多嘴多舌的法官不是大響的鈸。法官把到時候可以在法庭上聽到的事情先打聽出來,或者過早地打斷證詞或律師的陳述,以顯示自己敏察,或者用問題,哪怕是與案件相關的問題,阻撓控訴,都是不得體的表現。法官審案有四項職責:一、指示取證;二、節制冗長、重複或與案情無關的陳述;三、總結、選擇、核對已經做過的陳述的要點;四、做出裁決或判決。如若超出了上述職責,就算越軌行為,要麼是由於好出風頭,喜歡多言,要麼是因為沒有耐心聽取申訴,要麼是因為健忘,要麼是由於有時注意力不夠集中。看到律師大膽放肆竟然能叫法官折服,這實屬咄咄怪事。其實,法官應當效法上帝,因為他們坐的就是上帝的位置,而上帝恰恰是除暴安良的。然而更為奇怪的是,法官竟然有名聞遐邇的得寵律師,這就難免會哄抬律師酬金,還有招致邪門歪道之嫌。如果律師辦案有方,辯護得體,法官對這樣的律師給予表揚倒也合乎情理,尤其是表揚敗訴一方的律師。因為這樣能維持律師在他的委託人心目中的名望,而且打消委託人自以為是、穩操勝券的念頭。而有的律師為人狡猾,對大事疏忽大意,對問題一知半解,辯護中或咄咄逼人,或強詞奪理,對於這種律師當眾給予適當的批評也是順理成章的。不能讓律師在法庭上跟法官展開舌戰,也不能讓他在法官做出判決後又隨心所欲地重提此案。話又說回來,法官也不可對案件遷就,也不可給一方任何口實,說他的辯護人的意見或者證人證詞法官沒有聽取。

第三,關於法官和書記員、辦事員之間的關係。法院是一塊神聖的地方,所以不僅法官的座席,就是放置法官座席的臺子,辦事員侍立的地方,法官席前面的空地,也應當一塵不染,沒有醜聞腐敗的容身之所,因為《聖經》上說:「荊棘或蒺藜上是摘不出葡萄來的。」在搜刮盤剝成性的書記員和辦事員的荊棘叢中司法也肯定結不出甜美的果實。辦事員中容易產生四種壞人:第一種人煽風點火,鼓動人們打官司,結果將法院撐壞,把國家耗幹;第二種人把法院拖進許可權之爭中去,這種人其實不是法院的朋友,而是法院的蠹蟲,因為他們為了自身的蠅頭小利,把法院吹得神乎其神,超出了它的許可權;第三種人可以看成法院的左手,這種人詭計多端,能把法院的正道變歪,把司法引入邪道迷宮;第四種人堵截勒索訴訟費,人們通常把法院比作灌木叢,羊跑進去躲避狂風暴雨,難免要損失一部分羊毛。看來這種比喻並非沒有道理。從另一方面講,一名老書記員由於精通慣例,辦事謹慎,通曉法院事務,則是法院的一把好手,往往能給法官指點迷津。

第四,關於法官與君王、國家的關係。法官應當首先牢記《羅馬十二銅表法》的結論:「人民的安全才是最高的法律。」而且應當知道,法律若不以此為目標,那就只不過是拿捏人的工具,是沒有神靈啟示的神諭。因此君王、政府常常與法官協商,法官與君王、政府協商,則是一國的幸事。前者在法律事務牽涉國家事務時進行,後者在國家事務牽涉法律事務時實施。因為在很多情況下,訴諸法律判決的事情雖是我的、你的之類的私事,而判決的前因和後果可能要涉及國事。我指的所謂的國事,不僅僅是君權的事務,而且是引起任何重大變革和危險先例的事情,或者明顯地關係到一大部分人的事情。而且任何人不可輕率地認為公正的法律和切實的政策背道而馳,因為二者就像精神與筋肉,是相輔而行的。法官還要牢記,所羅門的寶座兩邊是由獅子抬著的。法官應該當獅子,但必須是寶座下的獅子,小心謹慎,對君權不要構成絲毫的阻礙或對抗。法官也不可對自己的權利茫然無知,以致認為手裡連明智地運用法律這一主要職責都沒有。他們也許記得:使徒對於一種比他們的法律更大的法說過一句話:「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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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聖經·舊約·申命記》第27章第17節:「挪移鄰居地界的,必受咒詛。」

參見《聖繹·舊約·箴言》第25章第26節。

參見《聖經·舊約·阿摩司書》第5章第7節:「你們這使公平變為茵陳,將公義丟棄於地的。」

參見《聖經·舊約·以賽亞書》第40章第4節:「一切山窪都要填滿,大小山岡都要削平,高高低低的要改為平坦,崎崎嶇嶇的必成為平原。」

原文為拉丁文,參見《聖經·舊約·箴言》第30童第33節。

參見《聖經·舊約·詩篇》第11篇第6節:「他要向惡人密佈網羅,有烈火、硫黃、熱風作他們杯中的份。」

參見《聖經·舊約·詩篇》第150篇第5節:「用大響的鈸讚美他,用高聲的鈸讚美他。」

參見《聖經·新約·馬太福音》第7章第16節:「荊棘上豈能摘葡萄?蒺藜裡豈能摘無花果?」

古羅馬共和國時代制定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因傳說刻在12塊銅表上,於西元前451—前450年通過,立於廣場公之於眾而得名。引文出自西塞羅的《論法律》第3章第8段。

參見《聖經·舊約·列王紀上》第10章第19—20節:「寶座有6層臺階,座的後背是圓的。兩旁有扶手,靠近扶手有兩個獅子站立。6層臺階有12個獅子站立,每層有兩個,左邊一個,右邊一個。」

原文為拉丁文。見《聖經·新約·提摩太前書》第1章第8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