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舊共和與新君政

羅馬史 特奧多爾·蒙森 第2頁,共2頁

這種汙穢在民族生活的最低端,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地積累起來,其毒害性日益加重,也愈加根深蒂固,但表面上卻光鮮亮麗地掩蓋上一層文雅和友好之氣。羅馬世界,互相拜訪蔚然成風,因此貴族住宅每日接待之人,需依主人或僕役排定的順序入內,稍有名望之人由主人單獨接見,其餘人則分組接見,或直接在最後一輪一次性接見——據說蓋烏斯·格拉古首創了這種接見之法,也因此為新君政奠定了基礎。互通書信也似拜訪之禮一般,彼此既非私交也無商務往來的人之間的「友誼」之信,卻飛馳於海陸兩地,反之,真實正式的商業信件卻用於寄給某個團體。同樣,請客赴宴、慣常的新年賀禮、家庭節慶都失去了原來的性質,幾乎成了公眾的典禮,連死亡也無法令羅馬人從無數「親人」的殷勤中解脫。為了留存死者的顏面,他必須為每人準備至少一件紀念品。正如當今商界的某些圈子,純真誠摯的家庭關係和家庭友愛已經完全從羅馬人當時的生活中絕跡了,導致一切商業往來和知己摯交都以毫無意義的形式和花言巧語來維繫,因而真正的友誼逐漸為虛情假意所替代,而這也正是這個剝削人權、內戰四起的時代中,各種邪惡精神氾濫的最與眾不同之處。

婦女

在這個時期的衰落中,婦女的解放與友誼的變質有著類似的特點。婦女早已經濟獨立,且當時已有專門為婦女辦事的律師,他們殷勤地幫單身貴婦管理財產和訴訟,希望憑藉自身的商業和法律知識博取她們的青睞,進而比跑交易所之人獲得更豐厚的酒錢和遺產。婦女們覺得自己脫離了父親或丈夫的經濟監護,各色各樣風流韻事也持續不斷。舞女(mimae)的業務繁多、技巧純熟,完全能與當今舞女相提並論,她們的歌星、飾演的愛神(cytheris)等甚至玷汙了歷史的篇章。但她們的行業彷彿獲得了特許,反倒是貴族界婦女的自由藝術竟成了一種危害。上等門楣的通姦案屢見不鮮,因此只有極其罕見的醜聞才能令姦情成為人們茶餘飯後的閒聊物件,如今法庭干涉也成了荒謬可笑之舉。羅馬紀元693年即西元前61年,普布利烏斯·克洛狄烏斯(publiusclodius)在大祭司家中的婦女節慶日中,做了一件聞所未聞的醜事,甚至比五十年前那件牽連甚廣導致一連串死刑的事態嚴重千倍,最後此事竟未經調查也未行處罰便不了了之了。四月的浴場季來臨之際,人們會暫停政務,貴族界聚集在貝亞和普特奧利(puteoli)。之所以有如此魅力,主要源於合法和非法關係都在這裡上演,加之船上和岸邊處處歌舞昇平,到處美味佳餚,讓大家的遊船航行興致勃勃。在那裡,婦女有絕對的操控權,但她們從不滿足於自己所屬的領域,於是裝作政客出席黨派集會,通過金錢和陰謀參與當時放蕩的幫會活動。人們若目睹這些在西庇阿(scipio)和加圖舞臺上演戲的女政客以及站在她們身邊的美少年——他們下巴乾淨、柔聲細語、步伐細碎、頭戴髮飾、頸戴圍巾、身著長袍、腳穿女鞋,盡力模仿著放蕩的娼妓——一定會為這個男女性別似乎有些顛倒的反常世界所驚駭。貴族界如何看待離婚一事,可通過他們中品行最為端正的佼佼者馬爾庫斯·加圖(marcuscato)的行為得知:一位朋友請求迎娶他的妻子時,他毫不猶豫地答應了,朋友離世後,他又再次毫不遲疑地娶回了這位妻室。獨身和絕嗣日益普遍化了,尤其是在上流階層。在這些人中,結婚早已被視作一種累贅,人們最多為了公眾利益才會選擇結婚,現在我們從加圖和他的朋友身上也驗證了百年前波利比烏斯(polybius)視為希臘衰亡之源的準則,即公民有義務保護大額財產不分散,因此不能生育太多兒女。「普羅大眾」(proletarius)這一稱呼昔日曾是羅馬人的榮耀,如今已一去不復返!

義大利人口萎縮

這樣的社會情形導致義大利的拉丁人口銳減,義大利的大好河山如今卻是部分遍佈著寄生的移民、部分成了純粹的荒地,大批義大利本國居民卻移居海外。整個地中海領域的義大利官員和衛戍部隊所需的人才和勞動力,已經超過這座半島的供應能力,尤其因為那些派往外國的人們,大都成了民族的永久損失。隨著羅馬逐漸變成包羅各個民族的帝國,貴族統治者也逐漸失去了義大利作為自己唯一家鄉的意義。至於應徵入伍或應募從軍計程車兵,他們大部分死於連綿不絕的戰事,尤其是內戰,還有一部分則因長期甚至長達一生的服役而與家鄉完全脫離關係。與公眾事業類似,投機事業導致部分地主和幾乎全部商人長期或終生留居國外,特別是道德敗壞的巡行貿易,令商人日益疏遠了祖國人民的生活和約束較多的家庭。為彌補人口流失,義大利一方面致力於吸收身為奴隸和脫籍人的無產者,另一方面還吸收了大批從小亞細亞、敘利亞和埃及遷來的手工藝者和商販,這些人主要遷往首都,還有更多人遷往奧斯提亞、普特奧利和蒲隆地西烏姆(brundisium)等港口城鎮。然而,在義大利佔地最廣、最為重要的地區,甚至都沒有這種以其他人口代替本地居民的情況,因此人口數量仍在不斷減少中。這種狀況在牧民地區尤為嚴重,例如養牛業福地阿普利亞(apulia),據當時的人們所言,此地是義大利最荒涼之地。同樣,這種現象在羅馬周邊地區也十分明顯,在逐漸退步的農業和日益惡劣的空氣的互動作用下,坎帕尼亞也變得一年比一年荒涼。拉比奇(labici)、伽比(gabii)和包維萊(bovillae)之前都是欣欣向榮的小鎮,如今也衰落至此,竟連一位拉丁節慶日的代表都很難找到。雖然圖斯庫魯姆依然是拉丁姆最大的民社之一,但它的人員構成卻主要來自一些上流社會的家族,這些人雖長居首都但卻保留了圖斯庫魯姆的本地公民權,若以擁有選舉權的公民人數來計算,它竟遠不及義大利內地的一些小民社。這個地區有能力當兵的男人們曾經是保衛羅馬的兵力基礎,如今這種現象已完全絕跡了,因此,人們在年史上讀到埃奎(aequian)戰役和沃爾西(volscian)戰役時,都顯得十分震驚或許還有幾分恐懼。當然也不是處處都如此狼藉,尤其在義大利中部的其他地區和坎帕尼亞地區,就不似這般不堪,然而正如瓦羅所抱怨的,一般說來:「義大利昔日里那些人口大城如今都蕭條衰落了。」

寡頭政治下的義大利

這是一幅駭人的景象——也是寡頭政黨統治下的義大利景象。這種存在於乞丐界與富人界之間的殘酷對立,既無法調解,也無法緩和。這種對立的差距在雙方間逐漸變得清晰明朗,同時也愈加慘痛。財富加速累積的同時,貧窮的深淵也逐漸加深,在這種投機與賭博橫行的多變世界裡,有些人被捧到天上又狠狠摔倒在地。這兩種世界的鴻溝表面看似越來越深遠,但在某些方面卻有著驚人的一致,比如他們都摒棄了被視為全民族未來和核心的家庭生活,同樣都懶惰且奢靡,都擁有薄弱的經濟基礎,都有著類似的懦弱依賴性,都存在著形式不同的腐敗,都擁有罪惡的道德品質,也一樣都渴望對財富開戰。殷富與貧窮合力將義大利人逐出境內,令這座半島部分充斥著奴隸人群,部分又滿是可怕的荒蕪。這是一種可怕的景象,但卻也不是義大利獨有。在任何地方,只要奴隸制的資產階級政治得到充分發展,就勢必會把上帝贈與人類的美麗家園化為荒無人煙的沙漠。正如江河可以對映出絢麗多彩的顏色,陰暗的溝壑卻處處瀰漫著相同的臭氣,因此,西塞羅時代的義大利與波利比烏斯的希臘大體相似,卻也更像漢尼拔時代的迦太基,那時資產階級的全能專政以全然類似的方式消滅了中產階級,令商業和田莊農業達到繁榮鼎盛之狀,最終導致整個國家處於一種虛偽偽裝下的道德和政治腐化。當今資產階級對民族和文明所犯下的所有罪過,都遠不及古代資產階級國家所做的惡,正如自由人再怎麼貧窮,都好過奴隸,等到北美埋下的惡種成熟時,世界也會收到同樣的惡果。

愷撒的改革

從根本上講,這些壓倒義大利民族經濟的症候是無可救藥的,其尚可挽救之處基本上也要依賴人民和時間來不斷改善。最明智的政府猶如技術純熟的醫生,無法令有機體的腐敗血脈化成新鮮的血液,對於一些根深蒂固的癥結,政府所能做的也不過是盡力防止意外發生,以免影響自然界自治功能的順利執行。新政府的和平力量本身就是一種預防劑,在這種力量牽引下,那些最嚴重的症瘤(例如用人力供養無產階級、犯罪卻不受懲罰、買賣官職等)也會逐漸消失。但政府能做的遠不止如此。有些人自恃聰明,拒絕修築堤壩,因為沒有哪種堤壩可以抵抗突然上漲的潮水,但愷撒卻不屬於這類人。如果一個民族以及經濟能夠自發地循著自然界規定的路徑發展,結果會更好,但實際上它們早已超越了原本的路徑,愷撒採取特殊干預措施,盡心竭力地把民族恢復成家鄉、家庭生活原本的樣子,並藉助法律、法令改良民族經濟。

避免義大利人離境措施重視家庭地位措施

為阻止義大利人持續脫離義大利,也為能讓貴族和商人在家鄉安居,愷撒縮短了士兵服役期限,禁止元老階級人士留居境外,除非因公出國。同時規定已達結婚年齡(二十四歲至四十歲)的義大利人,不得連續三年不在義大利生活。出於同樣的考慮,愷撒在最初擔任執政官、創立卡普亞殖民地時,便已經特殊優待子女眾多的家長,如今榮登王位後,他再次提議額外獎賞人口較多的家長,同時他以全國最高裁判官的資格,採取羅馬人認為最為嚴苛的方式來處理離婚案和姦淫案。

反奢侈法

愷撒甚至頒佈了反對奢侈的詳細法律,削減了建築中最不合理的墓碑奢侈做法,他也從未認為此舉有失他的個人體面。規定只有特定的時期、年齡和階級才有權使用紫衣和珍珠,同時禁止任何成年人使用。為筵席花費設定上限,直接停用部分奢侈菜餚。當然,此類法律也並非首創,但規定「道德監察官」(masterofmorals)須嚴格遵守法令,聘請管理員有償監督食品市場,命令下屬檢查貴族筵席並沒收宴席上違禁菜餚等措施卻是前所未有的。君主的警察們用理論和實踐教導貴族何為儉約,但最終所能達到的效果,只不過是令奢侈在表面上有所緩解。如果偽善是惡習對美德的包裝,那麼,在當時的情形下,借警察之力建立起的表面監督,也不失為一種不可忽視的進步。

債務危機

為更好地規約義大利金融業和農業,愷撒釋出了力度更強的相關法規,有望取得較好的成效。該暫行法規的首要問題,便涉及資金短缺和債務危機。人們對收藏資金一事的怨聲載道,催生了相關法律,該法規定:「每人手中不得存有超過六萬塞斯特斯的現金、現銀」,頒佈該法的主要目的是為緩和公眾盲目地遷怒於放貸者,公佈的方式以重新啟用曾經遺忘的舊法為由,可見愷撒把此法的頒佈視為一種恥辱,因此未必會實際執行它。另一個更為嚴峻的問題是,如何處理久懸未決的債權案。自稱為愷撒黨的人士要求愷撒對其債務予以全免,上文已提到,對於此類要求,他一概不予允准,但他早在羅馬紀元705年即西元前49年就已經對欠債作出了兩項重要讓步:第一,積欠的利息一筆勾銷,已付的利息從本金內扣除;第二,債主被迫接受欠債人代為支付的動產和不動產,按內戰前尚未跌價的價格來對這些財產進行估算。第二點讓步是公平合理的,如果債主被視為欠債人財產的所有者,當然此處的財產以欠債人應付的金額為準,那麼債主理應負擔這部分財產的常規跌價。另一方面,平民黨強烈要求取消由貸款帶來的債權,加之如今也取消了已付或未付的利息,這就意味著債主除利息本身外還將承受平均損失,該法公佈時他們有權提出當作本金的數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要求,這無疑只是對民眾叫囂的部分讓步。無論放貸者的行為如何惡劣,都不能以此為由來辯護這種借追溯以往方式來無差別取消全部利息的要求。

為基本瞭解這種行為,我們必須對當初平民黨看待利息問題的立場加以回顧。舊平民黨在羅馬紀元412年即西元前342年逼迫國家頒佈了禁止收取利息法案,當然,這種法案勢必會被憑藉副執政官職來操控民事訴訟的貴族階級擱置棄用,但形式上該法案仍合法有效。羅馬紀元七世紀的平民黨始終自命為這種階級社會舊運動的傳承者,一直堅持視納息為違法行為,而且這一主張曾在馬略時代的混亂時期短暫實施過。如果說愷撒認同平民黨的淺見,實在不可信。他闡述清理債務一事時,曾提到欠債人需上交財產代為付款的規定,卻隻字不言取締利息一事,或許也是一種自我譴責。但愷撒與其他政黨領袖一樣,也要依賴於自己的政黨,所以不能在利息問題上直接否認平民黨的傳統主義,況且在決心解決這個問題時,他尚未前往伊庇魯斯,也還不是法薩盧的全能常勝將軍。但或許他只是允許這件違犯法紀和財產規則之事,卻並不是此事的發起者,因此,拒絕取消一切由貸款帶來的債權一事,確實是他的功勞。此外,還有一事可以視為愷撒為個人榮辱所做的辯解:從欠債者角度出發,他們對愷撒所做的讓步極為不滿,為此他們甚至比受害的債主更為憤慨,而且在凱利烏斯(caelius)和多貝拉手下做了一些愚蠢(如前所述)又被迅速摧毀的嘗試,想要借暴動和內戰強制取得愷撒沒有給予他們的東西。

關於破產的新條令

但愷撒沒有侷限於對負債者的暫時幫扶,而盡到一個立法者所能做的一切,永久壓制資本那可怕而無限的力量。首先,他宣佈了法律上的一大原則,即自由不能與財產相提並論為個人所有物,而是永恆的人權,國家雖有權剝奪犯罪人員的人權,但無權干涉負債者人權。對於這一點,愷撒或許受更為人道的埃及和希臘立法(尤其是梭倫立法)的影響,因此把與早期債務法規截然相反的原則加入了習慣法,自此以後,這條原則便無任何異議地延續了下來。按照羅馬法,負債者若無法償還債款,就會成為債主的奴隸。毋庸置疑,如果負債者只因暫時的經濟困難而非真正負債累累,無法如期還債,那麼,波埃特利法則允許他轉讓財產以保全自由。然而對於真正負債累累之人,該原則雖在次要部分有所修改,但主要部分卻歷五百年未變,只有在例外情況下,即當負債者已過世或失去公民權或不知所蹤時,才會直接以負債者財產來清理債務。愷撒史無前例地給予破產者向債主正式割讓財產的權利(現今的破產法恰恰是在這一規定上建立起來的),無需過問債主是否滿意,如此一來,雖然負債者的榮譽權和政治權有所削減,卻能借此永保自由,進而有機會重新開始新的財務生活,如果他屆時能夠償付債款而不至再次陷入經濟破產,便只會因以前清算中未得到滿足的要求被起訴。

高利貸法

因此,榮光屬於這位平民黨偉人,他在原則上將個人自由從資本的束縛之中解放出來,另外,他還試圖通過警政體系來執行高利貸法,以便管轄限制資本所擁有的過剩權力。他也沒有故意否認平民黨對於利息約束的反感。在義大利貨幣交易方面,對於個人資本家來說,法律規定了有息放貸的最大額度,這似乎與各資本家擁有的義大利土地資產形成一定比例,其貸款數額最高可能達到其資產價值的一半。在共和國高利貸法所規定的程式通過後,凡是違反該準則的行為都被視為刑事犯罪,並且會將觸犯者移交特別陪審委員會審理。如果這些規定順利實施,那麼義大利的商人必將同時成為義大利地主,而僅依靠利益而存在的資本家階層將在義大利消失殆盡。間接看來,那些無力還貸,實際上只為債主管理房地產的破產土地所有者,也會間接大幅受限,因為放債者如果想要繼續從事貸款業務,他們就強制要求自己買進地產。這一事實清晰地表明,愷撒絕對不是簡單地翻新那些舊平民黨所制定的已有政策,不只是單純地禁止利息,相反,他頒佈的高利貸法允許在一定限度內收取利息。很可能他不僅想將這個只適用於義大利的法律,侷限在規定最高限額的借款上,而且還規定了利息本身的最高利率,特別是對於各省而言。法案規定每月收取的利益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不得收取拖欠利息的利息,不得以法律手段要求大於本金的利息,該法案也許是在模仿希臘—埃及模式,最初由盧奇烏斯·盧庫勒斯引入羅馬帝國,專門適用於小亞細亞,並由後來更好的繼任者保留使用。不久之後,這些法案通過省長(總督)的佈告流傳到其他省份,最終至少有一部分內容憑藉羅馬紀元707年即西元前47年羅馬元老院的法令,在各個省份被賦予了法律效力。事實上,盧庫勒斯法令隨後全盤作為帝國法律出現,因此在利息法規制定上成為羅馬甚至現代立法的基礎,這也許可以追溯到愷撒的一個法令。

重視農業地位

除卻抑制資本崛起的努力,還有一些農業方面的並行措施,讓農業迴歸到對國家最有利的地位。要達到上述目的,完善司法體制和改良警政系統尤為重要。但在此之前,義大利無人可以確保生命及財產安全,無論是動產抑或不動產。比如羅馬的僱傭軍首領,除了協助管理首都治安外,在其餘時間還帶領幫派在埃特魯里亞(etruria)森林掠奪搶劫,抑或為其領主搶掠土地,增加領地範疇。此類暴力統治到此為止,各階層的農業人口一定對這種改變所帶來的實惠深有體會。愷撒在公共事業上的偉大計劃絕不只限於在首都,他有意為此地帶來改變,例如,為振興義大利的內陸交通,修築了從羅馬經由亞平寧山區通往亞得里亞海的方便高速公路,同時降低福奇諾湖的湖面高度,使馬爾西亞(marsian)的農民受益。但同時,愷撒也探索並採取更多的直接措施來影響義大利的農牧業。他勒令義大利的牧場主至少僱傭三分之一的自由民作為牧人,如此一來,不僅減少了搶劫,也為自由的無產者提供了收入來源。

土地分配

愷撒在初次擔任領事官時,就管理規劃過土地問題。愷撒比提比略·格拉古(tiberiusgracchus)更加明智,他沒有試圖不計代價地恢復小農經濟,沒有將針對私產的革命性條款放諸法律之中;正如其他真正的政治家一樣,在他看來,首要且最不可侵犯的政治準則是保證財產,抑或任何被公眾視為財產之物的安全。他只在此準則允許的範圍之內,力行鼓勵義大利小資產的發展,在他看來,這也是關係家國生存的重大問題。即便如此,在這方面還有很多事情須由他去做。每種私人權利,無論是被稱為財產還是繼承財產,無論追溯到格拉古還是蘇拉,一概得到愷撒無條件的尊重。另一方面,愷撒掀起一場緊縮式的經濟作風,不容許任何浪費和疏忽,隨後他恢復了「二十」委員會(commissionoftwenty),以便檢驗義大利產權情況。這樣一來,義大利實際統治的土地,包括相當大一部分法律上屬於國家但實際上掌控在宗教行會手中的不動產,均按照格拉古的方式分配。當然,到目前為止,這種方式僅適用於農業發展,阿普利亞夏季牧地和薩姆尼特(samnite)冬季牧場仍然由國家控制。如果這些公地不夠,愷撒至少還有備用計劃,即以公共基金來購買義大利地產,從而獲得額外的土地。在選擇新農民時,自然會優先考慮退伍計程車兵,實際上,愷撒儘可能地把國家徵兵給無產者所帶來的負擔轉化為一種利民優惠,無產者因徵募為兵背井離鄉,還鄉時還能回家做個農民。值得注意的是,那些荒涼的拉丁民社,比如維愛(veii)和卡佩納(capena),似乎頗受優待,獲得了新殖民地。愷撒規定,這些新主人只有在二十年後才有權將土地轉讓,這一規定,是開放土地轉讓以及禁止土地交易二者之間圓滿的折中手段。如果將土地轉讓權完全賦予地主,大部分被分配的土地將會迅速重回大資本家手中。那種永久限制土地的自由買賣可謂徒勞,提比略·格拉古及蘇拉也都曾執行過類似規定,同樣一無所獲。

改善市政制度

最後,政府因此積極採取措施消除自身弊端,並鞏固自身長處。與此同時,在同盟戰爭的混亂之中,新制定的市政制度從國有經濟中浮現出來,並與國有經濟共同發展,旨在為新君主專政制提供與之相適應的民社生活,並加快傳播公共生活中蕭條遲鈍但難能可貴的要素。愷撒先後釋出了兩個市政法令,第一個法令於羅馬紀元705年即西元前49年在內阿爾卑斯高盧(cisalpinegaul)地區發行,此後在羅馬紀元709年即西元前45年,愷撒在義大利頒佈第二個法令,該法令則已然成為後世的基本法。這兩個市政法令有以下顯著特點:首先,法令規定,嚴格肅清市政機構的一切不道德成分,但其中沒有任何跡象提及政治警察;其次,法令要求,儘量限制中央集權,給予民眾最大化的行動自由。直至今日,該地區仍保留了選舉官吏的權力和有限的民事、刑事審判權。當然,一般的警察法令,例如對結社權的限制,同樣適用於該地區。以上便是愷撒嘗試改革義大利國民經濟而頒佈的法令,當然,這些法令也存在一些明顯不足之處,法律條例之中仍有諸多弊病。顯然,這些法令因對交易自由施加限制(其中一些非常嚴苛),而引發了多方危害。當然,義大利國民經濟所存在的弊病無可救藥的事實,也很容易證明這一點。但儘管如此,注重實踐的政治家也會讚賞這些努力以及為之努力的人。像蘇拉這樣的人,不寄希望於補救,只提出形式上的改造來自我安慰,如若能夠找到這些弊病的根源所在並加以改進,已算不小成就。就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愷撒藉助改革,儘可能最大限度地達到一位政治家和羅馬人所能做的一切。他無法也不曾期望,這些改革能令義大利復興,相反,他希望通過其他與此迥然不同的方式來實現義大利復興,為正確理解這一方式,我們首先應著眼於愷撒當時所面臨的各省現狀。

省份

愷撒時期統治的省份共計十四個,七個省份位於歐洲:遠西班牙省、近西班牙省(hitherspain)、外阿爾卑斯高盧省(transalpinegaul),包括伊利裡庫姆(illyricum)在內的義大利高盧省,包括希臘在內的馬其頓省、西西里省,包括科西嘉(corsica)在內的撒丁省;五個省份在亞洲:亞細亞省、比提尼亞和本都省、包括塞普勒斯(cyprus)在內的西里西亞省(cilicia)、敘利亞省、克里特省(crete);還有兩個省份坐落於非洲:昔蘭尼加省(cyrene)和阿非利加省。此外,愷撒還增加了三個新省份。他為盧格頓高盧省(lugdunesegaul)以及比利其省(belgica)設立了兩位新省長,並且分設伊利裡庫姆為單獨省份。

寡頭政府對省份的管理

在這些省份的管理中,寡頭的惡劣施政已經達到了一個極點。儘管在寡頭政治方面,後世也有不同程度的表現,但至少在西方,沒有第二個政府能達到如此境地,據我們所瞭解,這種狀況似乎也無法被超越。當然,如此境況不能只怪罪在羅馬人身上,在此之前,希臘、腓尼基人或亞洲人的統治中,就早已將美好盛世所擁有的崇高精神、正義感、自由感驅逐殆盡了。毋庸置疑,當時的情況十分糟糕,省內居民一旦被指控、問訊,均有義務親自前往羅馬為自己辯護,羅馬總督竟可隨心所欲地干涉其附屬民社的司法和行政,有權宣判死刑,取消市議會已通過的決議。戰事爆發時,總督有權任意指揮民兵,而其指揮方式往往臭名昭著,比如,科塔(cotta)圍攻海上的赫拉克里亞(heraclea)時,他為保全義大利部下,竟將全部危險崗位指派給民兵,又因戰事不利和圍攻不順,下令砍下工兵的頭顱擺在他腳下。當時的境況無疑是極其糟糕的,羅馬行政管理及其隨從不受任何道德規範約束和刑法管制,各個省份每天都上演著法律形式之內和之外的暴力犯罪、強姦和謀殺。但至少,諸如此類事件也並非新鮮事,長期以來,各地民眾似乎都習慣了被視為奴隸。長遠來看,地方統治者,無論是迦太基的監督者、敘利亞總督抑或是羅馬執政官,都顯得無足輕重了。各省民眾唯一關心的便是物質福利,以上提到的種種暴行很少令他們不安,即使大部分暴君都橫行肆虐,但也只會影響到一些獨立個體。與之相比,真正困擾他們的是壓迫在每個人身上的財政剝削,其剝削力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境地。

如今,羅馬人在此領域,仍展現出昔日在金融業上的強大優勢。在上文中,我們已力求以一種公正中立的態度,敘述了羅馬各省寡頭政府壓迫制度的背景、發展及其愈演愈烈的腐敗。談及普通稅的徵收,除卻高昂的稅款剝削,人們更要遭受分配不均的納稅比率以及荒謬的徵稅制度帶來的劇烈壓迫。此外,駐紮部隊也給當地民眾帶來了沉重負擔,羅馬政治家也曾表示,羅馬軍在城市中駐營度冬所帶來的危害,幾乎等同於敵軍的攻城略地。雖然徵收賦稅的本意是為了換取羅馬政府為當地提供軍事保護,因此繳納稅費的民社享有免服兵役之權,但如今很多地方,正如撒丁島現況一樣,地方衛戍兵役大部分都由省內民眾組成,甚至在普通軍隊中,除其他義務外,騎兵部隊的組建重擔也要依靠省內民眾。此外,政府還要求民眾提供各類頻繁沉重又無法預計的額外捐助,如收取少許補償或無償繳納糧食以供首都無產者的配糧,屢次升級花費昂貴的海軍及海岸防禦部隊的裝備以抵禦海盜入侵,進貢藝術作品、野獸或他物以滿足羅馬劇院和獵場窮奢極欲的要求,以及戰事爆發時的軍事需求等。隨便一個例子,就可以說明剝削的劇烈程度。在蓋烏斯·維列斯(gaiusverres)統治西西里的三年中,萊翁蒂尼(leontini)的地主數量從八十四減少到三十二;莫圖卡(motuca)原有一百八十七名地主,後來降至八十六名;赫比塔(herbita)的地主人數從二百五十二名下降到一百二十名;阿吉里翁(agyrium)的地主也從二百五十人銳減到八十人。因此,在西西里土壤最肥沃的四個地區,百分之五十九的地主寧願讓土地荒廢,也不願意在政府盤剝之下繼續耕種。由此處統計的地主人數來看,幾乎明確表明了這些人絕不是小農人,而是有聲望的農場主,並且很多是羅馬公民!

保護國

在羅馬的保護國中,稅收形式與各省有所不同,但負擔本身可能會更加嚴重,因為除了要滿足羅馬的苛求之外,民眾還要承擔本國宮廷的開支。在卡帕多奇亞(cappadocia)和埃及,由於農民無法滿足本國收稅官吏的要求,而國王也無法向羅馬債權人交代,因此農民和國王一起破產了。這些勒索——稱之為勒索再合適不過了——不只來自於省長本人,他的「朋友」也如此行事,他們人人都臆想著自己彷彿有一張隨時向省長取錢的支票,並以此名目在省裡搜刮民脂民膏,然後衣錦還鄉。這樣看來,羅馬的寡頭政黨儼然一群匪徒,以內行且有條不紊的方式侵吞搶掠省內民眾之財,其中搶掠的手法沒有絲毫的友善,實際上他們要與律師和陪審員共分贓物,而且他們搶掠的越多,行事就會更順利安全。盜賊的虛榮和自尊心也逐漸成型,大盜鄙夷小偷,小偷蔑視不偷,若有誰奇蹟般地被判罪,那人便會以掠取的高額錢款自吹自擂。曾經,羅馬各省省長都秉持廉潔之風,在任期間廣受民眾的感激和認可,從不謀取私利,而如今,他們的繼任者竟放肆至此。

羅馬各省的資本家

屋漏偏逢連夜雨,各省可憐的民眾還要時刻遭受義大利商人所施加的毫無節制的重壓。各地利潤最大的地產業、商業以及貨幣業務都集中在他們手中。義大利顯貴的海外房產,由管家全權打理,主人卻從未露面。主人偶爾會現身獵場,獵場最早出現於外阿爾卑斯高盧地區,其面積約達二十平方公里。高利貸行業也已發展到前所未有的盛況。瓦羅時期,伊利裡庫姆、亞細亞以及埃及的小地主,實際上大都以羅馬或非羅馬債主的債奴的身份來管理產業,他們間的關係就像往日平民和貴族莊主之間的關係一樣。在首都,甚至出現對城邦貸款的月息達百分之四的情況。有權勢的商人,為經營便利,或求元老院授予特使名義,或向總督求取軍官身份,可能的話還會組建衛兵充勢,這些做法在當時已經司空見慣。有人曾舉出一個有據可循的例證,當時的一位可尊可敬的銀行家,為向塞普勒斯的薩拉米斯(salamis)城索債,將市政議會的成員封鎖在市政廳,最後竟活活餓死了五個人。

搶劫和戰亂之災

搶劫和戰亂的雙重壓迫,任意一重都讓民眾難以承受,但兩者卻常常互相勾結,日益交相為用,從而在常壓之下,加劇了災難。當然,羅馬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至少間接地對此負有責任。在接連不斷的戰爭中,不論是敵方的野蠻人,還是己方的羅馬軍隊,都從國家帶走了大量財物,同時消耗、摧毀掉了大量資本。由於羅馬陸軍和海軍的無能,匪幫和海盜在各地蜂擁四起,嘯聚成群。在撒丁和小亞細亞的內陸地區,盜賊猖獗竟成了地方特色。在阿非利加和遠西班牙,建立城牆和碉堡用以加強城市防禦成了必要之舉。海盜的種種可恨可惡之處,已在其他相關內容中做了論述。這種情形所導致的必然結果,便是錢荒或糧貴,為緩解此狀況,各省省長常頒佈禁令來實施干涉,禁止從本省輸出黃金或穀物,但在如今這種狀況下,即使採用這種堪稱靈丹妙藥的方法也無濟於事了。除了一般的災害,民社局勢無處不受到地方混亂和公職人員舞弊的擾害。

各省通況

壓迫和怨怒並不是暫時的,民眾難以掙脫這些年以繼年、長期存在、日益嚴重的剝削。經營良好的私人經濟無奈只能在壓力之下苟延殘喘,從塔古斯(tagus)河畔蔓延至幼發拉底河流域,所有的國家都深陷在無法言說的苦難之中。早在羅馬紀元684年即西元前70年,已有一篇文章曾提到:「所有民社被摧毀了。」在一些經濟情況相對較好的地方,比如西班牙和納博高盧(narbonesegaul),據記載其情況亦復如此。在小亞細亞地區,像薩摩(samos)和哈里迦納索(halicarnassus)這樣的小城鎮,也是一片蕭索,幾乎空無一人。在這裡,跟飽受折磨的自由民比起來,合法的奴隸身份似乎為人們提供了避難天堂,根據羅馬政治家的描述,甚至最隱忍的亞細亞人也處處民不聊生。將這個時期的犯罪記錄收集在一起,就可以發現,人類可以在犯罪深淵中極限墮落,而同時面臨這些暴虐無邊的壓迫,人們會用同等殘暴的方式反抗並尋求正義。在這些記錄中,羅馬貴族的肆虐暴行,和希臘人、敘利亞人和腓尼基人承受的苦難一覽無餘。即便是羅馬自己的政治家也公然不諱地坦承,在希臘和亞細亞全境,羅馬這個詞兒代表著惡貫滿盈,人們對其極度厭惡。甚至有一次,海上赫拉克里亞地區的人們竟將羅馬派來的稅吏全部殺死,唯一遺憾的是,這種事並不常見。

愷撒和各省

新君主親自逐個巡視他的「農場」,這一舉動卻招來羅馬貴族的無情嘲笑。實際上,就各省狀況而言,目前迫切需要這樣一位奇才的全部熱心和智慧,正是有了這樣的奇才,王者之名才不會被各民族視為盡顯人類缺陷的典例。現存的問題和弊病需要時間來處理和恢復,愷撒關心的是解決問題的辦法,並儘可能不再帶來新的傷害。

愷撒時期的官吏

愷撒時期,對政府的行政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造。蘇拉時代,各省代執政官和代副執政官實際掌握著一省的主權,且不受任何管制;愷撒時期的代執政官和代副執政官,則如同紀律嚴明的僕人,其主權完全掌握在嚴厲的主人手中。主人將權力集中在自己手中直至終生,因此與那些年年更換的眾多小暴君比起來,臣民與他的關係也更加自然從容,更易被接受。各省省長人選無疑仍然出自於每年退休的兩位代執政官以及十六位代副執政官之中,但由於皇帝直接舉薦了八名代副執政官,因此,各省省長的任命和分配完全由他操控,也就是說,實際上是皇帝確定各省省長人選。如此一來,省長的職權實際上也受到了限制。他們仍然掌握司法監督和民社行政管理的權力,但他們的統帥權卻被羅馬政府新任的最高統帥以及與省長共事的副將牽制,顯得疲軟無力。在當時,各省的稅收事務幾乎全部移交羅馬派遣的專員處理,自此以後,省長身邊常伴有羅馬帝國派遣的各類助理官員,而這些官員或受軍紀軍法的嚴格控制,或受更為嚴苛的國內法紀約束,絕對服從於皇帝。在以前,省長和財務官似乎是被派遣而來徵捐募稅的匪徒,而如今愷撒派出的監察官員,來到當地的使命是保護弱者不受強者威脅,他們代替了昔日的無能騎士團以及元老院派出的庸碌的監察陪審團,如今他們必須在公正嚴明的君主面前交出滿意的答卷。愷撒第一次做執政官時,就針對勒索頒佈了極為嚴格的法律來約束省內的高階將領,該法令執行的嚴格程度甚至超過了條文的字面描述。如果稅吏確實做了不公正的事情,則須接受極其沉重的懲罰,正如當時奴隸和脫籍人違抗主人而遭受的殘酷家法一般。

規範公共負擔

反常的公共負擔,被削減至正當且可滿足實際需求的比率,日常負擔也大大減輕。上文已經提及對於稅收的綜合規範管理,拓寬免稅範圍,普遍下調直接稅稅率,什一稅制只限用於阿非利加和撒丁兩地。徹底廢除直接稅徵收時的中間人制度等舉措,是有利於各省民眾的改革的。此前,平民黨最偉大的前輩塞多留(sertorius),為讓屬國臣民免去承擔駐兵開銷的負擔,而堅持讓士兵自建城市式的固定營地。我們固然無法證明愷撒是否想效仿塞爾託烏斯,但他至少在變僭主為國王之後,沒有把臣民扔給士兵,他的這種政策和精神為後人所繼承,也因此創立了如今的軍營,再逐步把軍營發展為城市,使其成為義大利文明在邊疆蠻夷之地的集中代表。

對資本主義制度的影響

除了遏制各省官員的徇私舞弊,愷撒要完成更棘手的任務,就是將各省民眾從羅馬資本的壓迫下解放出來。若不採取比邪惡本身更危險的手段,就無法直接打破資本的力量。政府暫時只能消除某種孤立的弊病,比如愷撒禁止國家特使利用職位之便謀取經濟利益,並且嚴格執行通用刑事法律和推廣適用至各省的高利貸法律,來約束處理公然的暴行和明目張膽的高利貸行為。但只有推行了更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各省才可能重振昔日繁榮,最終根治社會積病。不久前,為了緩解某些省份的破產狀態,愷撒曾釋出了幾次暫行規定。羅馬紀元694年即西元前60年,愷撒任遠西班牙省省長時曾規定,負債者收入的三分之二需交付債主,以這種舉措來償付債務。同樣,盧奇烏斯·盧庫勒斯在擔任小亞細亞省長時,也曾直接取消了部分極度膨脹的拖欠利息,同時,負債人土地收益的四分之一以及他們從房租或奴隸勞動中所得利益的適當比例,都要拿來還付剩餘利息。雖然並無明確資料記載,內戰後愷撒在各省是否施行過類似的債務普遍清償舉措,但通過上文所述內容和在義大利所採取的措施來看,我們不能質疑愷撒也為此目標做出過努力,至少這是他偉大計劃中的一部分。

愷撒盡人力之所為,努力讓各省民眾擺脫羅馬官吏和資本家的壓迫,也可以肯定,他建立的新政府充滿活力,因此可以嚇走邊境的野蠻民族,新政府如冉冉升起的太陽驅散了薄霧一般,驅逐著海上及陸地的盜匪。無論曾經的傷還如何作痛,愷撒的出現,讓歷經磨難的人們看到了一個更寬容時代的曙光,見證了幾個世紀以來第一個開明而人道的政府,一個通過自身的強健而不是一味軟弱退縮來追求和平的政府。也正因如此,在這位偉大的解放者的葬禮上,屬國臣民與大多數羅馬人一起齊聲哀悼。

希臘—義大利國家的興起

但是,愷撒改革省政的要務並不是廢除現有弊端。按照貴族黨和平民黨的觀點,在羅馬共和國,各省一直只能被當作「羅馬人的外鄉地產」,並且它們的功能和效用也照此安排管理。但現在,這種觀點已經過時了。為了給復興崛起的希臘—義大利國家創造足夠的空間以建立新家鄉,以上那樣的省份已經在逐漸消失,家鄉的幾個組成部分沒有哪一個是專為了另一個而存在的,而是各部分間互相依賴,共同組成整體。在這個恢復青春的家鄉出現了新的事物,一種新的生活,一種更新鮮、更寬廣、更宏偉的民族生活,新生活本身已能夠戰勝舊義大利無可救藥的痛苦和不平。

眾所周知,這些想法並非首創。幾個世紀以來,從義大利往行省遷徙的移民行為,不斷地發生著,儘管移民本身並非有意識地擴大領土,但該行為無疑為義大利的擴張開了先路。羅馬平民黨君主制的創始人蓋烏斯·格拉古,是外阿爾卑斯之戰的發起人,他開創性地將迦太基以及納博(narbo)征服為殖民地,也因此成為第一個系統性地指導義大利人向境外移民的人。之後,羅馬平民黨出現了第二位天才政治家昆圖斯·塞多留(quintussertorius),他首次把拉丁文明引入野蠻的西方人中,他為西班牙省的貴族青年提供羅馬禮服,力勸他們講拉丁語,並敦促他們前往他在奧斯卡(osca)創立的學府,深入學習義大利文化。愷撒最初從政時,各省和保護國中已有大批義大利人,儘管在很大程度上其數量不穩定、分佈不集中。且不說西班牙省和南高盧正規的義大利城鎮,我們只需回顧賽爾托里烏斯和龐培在西班牙,愷撒在高盧,尤巴在努米底亞,憲政黨在阿非利加、馬其頓、希臘、小亞細亞和克里特,羅馬人徵募了眾多公民隊伍,此事便可一目瞭然。更不要說,早在賽爾托里烏斯戰爭時期,科杜巴(corduba)的城邦詩人,就已經開始用拉丁七絃豎琴彈唱起讚美羅馬將軍的頌歌,雖說其曲調不合;愷撒逝世不久,當時義大利境外最著名的詩人,外阿爾卑斯奧德(aude)的普布利烏斯·特倫提烏斯·瓦羅(publiusterentiusvarro),就發表了希臘詩歌的譯本,並以其優美的文字而聞名遐邇。

另一方面,我們可以說,自羅馬誕生以來,拉丁和希臘特性就開始相互滲透。在義大利統一時,作為征服者的拉丁民族已經同化了所有被征服民族,但唯獨希臘文化被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併入本國,從表面上看,並未被同化融合。無論羅馬軍團士兵開赴何方,希臘的教師都會緊隨其後,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希臘教師也可稱得上是征服者。我們發現在很早以前,教授希臘語的著名教師就已經定居在瓜達爾基維爾河沿岸,在奧斯卡的學府中,希臘語和拉丁語同時作為授課內容。羅馬的高雅文化,本身其實就是用義大利語來傳播希臘文學和藝術的偉大福音。看似溫和謙虛,實則掠奪成性的征服者,用西方蠻族自己的語言來宣傳希臘文化,對此希臘民族至少無法大聲反抗。希臘每個地方的人民,都認為羅馬是希臘文化的劍盾,其中感受最深的,應該是那些居住在邊界地區的希臘人。在那裡民族性遭受野蠻民族威脅,同時民族感情也最強烈、最純粹,比如在馬西利亞(massilia)、黑海(blacksea)北岸、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事實上,亞歷山大所做的工作,為幾百年後龐培在遠東地區建立城鎮奠定了基礎,在此意義上,後者可謂是前者的復興。

一個具有兩種語言、單一民族性的義大利—希臘帝國的構想並非首次提出,否則就只不過是一場失誤,但這一想法是逐步形成的,從浮動的構想進而發展成為堅定的理念,從分散的初步努力到建立堅實的基礎,這是羅馬平民黨第三位也是最偉大的政治家的成就。

統治民族猶太人

若要保持羅馬帝國在政治和民族層面的平等,首要也是最重要的先決條件,就是維護和擴大兩個共同統治民族的地位,同時儘快吸收那些野蠻的種族或者那些他們認為野蠻的一切。

某種意義上,在羅馬民族和希臘民族之外,我們無疑還能列舉出與之並駕齊驅的第三個民族,該民族存在於當時世界各地,並註定在愷撒的新政府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我們所說的正是猶太民族。這個卓越的民族,柔軟卻又堅韌,正如在當今世界一樣。在古代,猶太人也是四海為家卻又無立足之地,其勢磅礴卻又微如螻蟻。大衛和所羅門的後代,對於那個時代的猶太人來說,其意義相當於當今耶路撒冷在猶太人心中的地位。為了宗教和精神的統一,這個民族誠然在小小的耶路撒冷王國建立了有形的聚居地,但是該民族本身不但包括哈斯摩尼(hasmonaeans)的臣民,也包括遍佈整個帕提亞帝國和整個羅馬帝國的無數猶太人。特別是在亞歷山大城和昔蘭尼城,猶太人在當地建立了行政自治,甚至還建立了地界分明的「猶太民社」,與如今的「猶太區」基本無異,但當時的「猶太民社」更自主,而且由「人主」擔任最高審判員和行政官,監督管理民社。

在愷撒時代之前,猶太人口在羅馬城已然數目眾多,而且當時的猶太人以共同民族的身份認同而緊密相連。這一時期某位作者曾表示,一旦各省省長在行省裡冒犯了猶太人,其處境就相當危險,因為他必定會料到自己回國時,會被首都民眾噓聲不止。即使在當時,猶太人也主要從事商業活動。猶太商人與攻城略地的羅馬商人並駕齊驅,正如在之後時期中,猶太商人追隨熱那亞人(genoese)和威尼斯人一樣,如此一來,四處湧來的資本不是流入羅馬商人手中,便是進入猶太人的口袋。

我們也發現,在這個時期,西方人對這個絕對的東方民族以及他們奇怪的觀念和習俗,懷有獨特的反感。當時,各民族之間交雜融合的情景絕無可喜之處,當然猶太教雖不是其中最為可喜的特色,但卻是事物自然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一個歷史因素,因此政治家既不能忽視其存在,也不能壓制其發展。愷撒正如他的前人亞歷山大一樣,對情勢做出正確的瞭解和判斷後,反而儘可能地促成這一要素。亞歷山大奠定了亞歷山大城猶太教的基礎,其盡心之舉帶給猶太民族的貢獻,可比擬猶太人大衛在耶路撒冷建立神廟,愷撒也通過特殊的恩惠和特權,提升了亞歷山大城和羅馬城中猶太人的利益,特別是對他們的特殊宗教崇拜給予保護,免受羅馬以及希臘地方祭司的干擾。當然,這兩個偉人並沒有考慮將猶太民族放在與希臘或義大利—希臘民族同等的地位上。但是,猶太人不像西方人那樣接受潘多拉的禮物,或者更明確地說,猶太人並不歡迎政治組織,並且本質上對國家狀態保持漠不關心的態度。他們誰也不願意放棄猶太民族特性的核心,隨時隨地、隨心隨性地準備對冠以任何某種民族的名義加以掩飾,並願意在一定程度上適應其他民族的習慣,正因為如此,猶太人彷彿註定為某種國家而存在,這種國家應該建立在現存的成百上千個政治廢墟之上,其民族性略顯抽象且從一開始就不甚明確。即使在古代,猶太教也是世界主義和分解國家的活躍因素。從這個角度上看,猶太民族在愷撒國中屬於特權成員。愷撒國的政體不過是世界公民制,其民族性不過是人性。

希臘主義

但是新公民國中,絕無僅有的積極元素仍然是拉丁民族和希臘民族。如此,具有特殊意義的義大利共和國便不存在了。但也有傳言稱,愷撒故意破壞義大利和羅馬城,並有意將帝國中心轉移到具有希臘風的東方,計劃將伊利翁或者亞歷山大城定為帝國首都,但顯而易見,這不過是貴族一怒之下散佈的愚蠢謠言。恰恰相反,在愷撒的組織建構內,拉丁民族一直保持著優越地位,而下列事實也能證明這一點,他制定的所有法律條文都由拉丁文釋出,儘管那些針對希臘語國家的條文同時也用希臘語發行。總體來說,他在自己君主國中,對這兩個偉大民族關係的處理,正如他的共和前輩在統一的義大利中對兩者關係的處理。凡有希臘民族的地方,其民族性均受到保護,且在情勢允許的前提下,允許義大利的民族性延伸,各個被吞併民族的遺產也都歸義大利人所有。此舉十分有必要。在這個國家,如果希臘成分和拉丁成分完全居於平等地位,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帶來災難性後果,就像幾百年後拜占庭主義招致的災禍一般,因為希臘元素不僅在各種藝術思想方面優於羅馬,且希臘元素在數量上也處於上風。

在義大利境內,大量被迫或者自願移民前來的希臘人或者具有一半希臘血統的人,都是傳播追隨希臘文化的使徒。表面看來,他們微不足道,但其影響力不可低估,在這方面,我們可以通過一個最引人注目的現象說明:希臘裔僕人對羅馬君主的控制,自有君主制以來就存在了。在這份冗長且又令人厭惡的名單中,列在第一位的就是龐培的親信僕人米蒂利尼的提奧法尼斯(theophanesofmytilene),憑藉對軟弱主人的掌控,他在龐培和愷撒戰爭爆發中的貢獻可能超過任何一個人。他死後,被自己的同胞敬若神明,並非全無緣由。他似乎開創了帝國時代的奴僕政治,這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希臘人對羅馬人的統治。因此,政府有理由不鼓勵傳播希臘風氣,至少在西方,官方不會推廣希臘文化。如果西西里不但擺脫了什一稅的負擔,而且民社還都被賦予與拉丁民族同等的權利,這大概意味著在適當的時候,西西里與義大利享有完全平等的權利。但愷撒的計劃只可能是,在他的構想裡,這個美麗的島嶼,雖然當時十分荒蕪且實權大半都被義大利人掌控,但它註定不會是義大利的一個鄰國,而是義大利國內最好的省份,應該完全合併進義大利。但除此之外,希臘風氣無論存在於何處,都得到維持和保護。雖然政治危機可能導致愷撒有意摧毀希臘文明在西方和埃及的勢力,但在馬西利亞和亞歷山大城,希臘文明沒有被毀壞,希臘民族性也沒有被剝奪。

拉丁化

另一方面,在帝國各個角落,政府通過殖民化和拉丁化,不遺餘力地推行羅馬文化。政府奉行如下原則:各省的所有土地,只要未經政府法令許可讓渡給民社或者私人,就都屬於國家財產,這些土地的持有人只擁有臨時獲准的、可能隨時被撤回的可繼承的所有權。這一原則毫無疑問是形式法律和暴力聯合之下的產物,但是為了自由處理那些被吞併民族的事務,這又是不可避免的必要之舉。平民黨提出的這一理論也由此被愷撒昇華為君主法的基本原則。

內阿爾卑斯高盧

當然,要擴張羅馬的民族性,首要解決的就是高盧問題。長期以來,羅馬平民黨一直認為波河彼岸的各民社加入羅馬公民團之事早已完成,但實際上該任務直到如今(羅馬紀元705年即西元前49年)才由愷撒徹底完成,由此一來,內阿爾卑斯高盧才徹底獲得了與羅馬完全平等的政治權利,即使大部分居民長期以來已經享有了該項權利。實際上,在內阿爾卑斯高盧省被賦予拉丁權的四十年間,該省已經完全拉丁化了。那些出自愷撒軍團、為其開疆闢土、以其軍功贏得羅馬佛羅場甚至羅馬元老院席位的排外派,可能會嘲笑凱爾特拉丁人濃重的口音和喉音,嫌棄茵蘇伯利亞人(insubrian)和威尼斯人缺乏「難以捉摸的首都優雅風度」。然而,擁有密集農業人口的內阿爾卑斯高盧甚至在愷撒時代之前,就是義大利的屬國,幾個世紀以來,這裡一直是義大利風俗和義大利文化真正的庇護所。事實上,拉丁文學教師在任何地方,都無法享受到在首都所受到的高度鼓舞和讚許。

納博省

如此一來,內阿爾卑斯高盧已基本被義大利合併,它昔日的地位,則由外阿爾卑斯高盧來代替。愷撒將外阿爾卑斯高盧由邊境省變為內陸省,由於其地理位置便利、氣候適宜,相比其他區域更適合逐步發展為義大利領土。根據羅馬平民黨海外移民的舊目標,該地是義大利移民的主要流向。一方面,新移民的加入再次加強了政府對古老的羅馬殖民地納博的統治,另一方面,羅馬政府還在距離納博不遠的貝特雷(baeterrae,又稱貝繼耶[beziers]),羅納河(rhone)畔的阿雷拉特(arelate,又稱阿爾勒[aries])和阿勞西奧(arausio,又稱奧蘭治[orange]),以及新海港佛羅尤利(forumjulii,又稱弗雷瑞斯[frejus])建立了四個新的公民殖民地,同時這些殖民地的命名也是為了紀念那些出征北高盧(northerngaul),為帝國而戰的英勇軍團。政府會將拉丁市權賦予大部分沒有殖民團的鄉鎮,並引導這些鄉鎮逐漸實現羅馬化,此舉與曾經在波河彼岸高盧地區實施的舉措一樣。尤其是尼茂蘇斯(nemausus,亦稱尼姆[nimes]),該地是馬西利亞人在反叛愷撒的戰爭失敗後,被羅馬奪取的領土中的重鎮。尼茂蘇斯從馬西利亞的一個鄉村變成了拉丁的城市民社,被賦予了大片的領土,甚至享有造幣權。內阿爾卑斯高盧因此從預備階段進而發展到與義大利完全平等的地位,與此同時,納博省也進入預備階段,正如之前的內阿爾卑斯高盧一樣,這裡最重要的民社享有完全的公民權,其餘的民社也具備拉丁權。

北高盧

在帝國其他非希臘非拉丁地區,由於過於偏遠,義大利的同化程式對其影響甚微,愷撒也只是有節制地仿效當初在高盧地區設立納博的先例,建立了幾個義大利文明中心,以便憑藉它們的力量,為實現未來的完全平等做好準備。在帝國所有省份都可以找出此類的初步努力,除了最貧窮、最不重要的撒丁。愷撒在北高盧如何行事,上文已經提及,拉丁語雖然尚未被用於所有公共事務,但已經獲得官方認可。而擁有義大利體制的最北城市,便興起於萊曼湖上的諾維奧杜努姆(noviodunum,亦稱尼永[nyon])殖民地。

西班牙

當時的西班牙大概是羅馬帝國中人口最密集之地。在這裡,愷撒的殖民團和原著居民都聚居在希臘—伊比利亞的重要港埠恩波利(emporiae)。但近期發現的史料顯示,大批首都無產者組成的殖民團,也曾被安頓在距離安達盧西亞腹地塞維利亞(seville)不遠的烏爾索(urso,即奧蘇納[osuna])小鎮和該省的其他鄉鎮。愷撒在古老富庶的商業城市加的斯(gades)擔任副執政官時,就對該城的市政自治制度進行了適當改造,如今加的斯也已從皇帝手中獲得了完全的義大利城市自治權(羅馬紀元705年即西元前49年),一如當年圖斯庫魯姆在義大利的情形。加的斯是第一個在義大利境外,非羅馬所建立卻又加入羅馬公民團的城市。幾年後(羅馬紀元709即西元前45年),西班牙其他民社也被賦予同樣的權利,另外還有一些民社也獲得了拉丁權。

迦太基

在阿非利加,此前蓋烏斯·格拉古沒被允許的計劃,而今卻開始執行了。在羅馬的世仇盤踞之地,入駐了三千多名義大利人組成的殖民團和大量來自迦太基的租客或投靠者。憑藉非常有利的地勢,這座新維奴殖民地(venus-colony)——羅馬迦太基,迅速騰飛繁榮。烏提卡(utica)本無法與迦太基匹敵,但為復興迦太基,政府預先將拉丁權賦予了烏提卡,在一定程度上算作補償,迄今烏提卡已發展為省內首府和首要商業重鎮。在帝國新領土努米底亞附近,曾被分配給羅馬傭兵團首領普布利烏斯·西提烏斯(publiussittius)及其部隊的重要領地——錫爾塔(cirta)和其他民社,如今已成為合法的羅馬殖民地。該省中繁華壯麗的城市,曾被怒火中燒的朱巴以及憲法黨潰軍破壞,重啟復興之路畢竟不像付之一炬那般簡單迅速,多年之後,許多殘破的遺址總讓人回想起那個絕望的時期。但兩個新維奴殖民地,迦太基和錫爾塔卻成為並長久以來一直保持為阿非利加—羅馬文明中心。

科林斯東方

在荒涼的希臘土地上,愷撒除了著手其他計劃,如在布特羅頓(buthrotum,今科孚島[corfu]對面)建立羅馬殖民地外,還尤其熱衷於重振科林斯。他不僅將一個規模龐大的殖民團調來此地,還專門擬定了一個鑿通地峽的計劃,以避免繞航伯羅奔尼撒半島途中遭遇危險,同時令科林斯—薩羅尼灣成為義大利和亞細亞之間交通的必經之路。最後,這位君主竟然在遙遠的希臘東部,也建立了義大利人定居點。例如在黑海沿岸,義大利殖民團和恩波利(emporiae)的情況一樣,都是與原住居民一起居住在赫拉克里亞和錫諾普(sinope);在敘利亞沿海,重要港口貝魯圖斯(berytus)與錫諾普一樣獲得了義大利體制;甚至還有一個羅馬殖民站設立於埃及俯瞰亞歷山大港的燈塔島上。

義大利市政體制在各省的延伸

義大利市政自治制度通過這些法令,以一種較以前而言更為全面的方式被引入各省。完全的公民社,包括內阿爾卑斯高盧省的所有城鎮,以及一些分散在外阿爾卑斯高盧或其他省份的公民殖民地和公民自治市,在某些方面享有與義大利的平等地位,比如它們行政上基本自治,並且還可以行使有限的司法裁決權。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訴訟則需交由羅馬當局派來的官員——通常是各省省長處理。正式自治的拉丁民社和其他被解放的民社,如今也包括西西里和納博高盧兩省內的全部非公民民社,當然還有大批其他省份的民社,均享有行政自治權,而且還可能會享受不受限制的司法審判權。因此在這些地方,各省省長只能採用較為武斷的行政監察權來干涉。雖然早些時候在各省省長所轄制的省份,也存在完全的公民民社,如阿奎萊亞(aquileia)和納博,也有像內阿爾卑斯省一樣,整個省份都是義大利體制的民社。但現在來看,有一個省份同義大利一樣,全部都是羅馬公民,其他省份也有希望變成這樣,如此景象即使在法律層面不算新鮮,但至少在政治層面上可算作創舉。

義大利和各省間差別減少

如此一來,首先義大利與各省之間存在的實質差別消失了;再者,軍隊通常駐紮在各省而非義大利的現象也在逐步消失;現在,軍隊只駐紮在邊境地區以保衛疆土,而在沒有駐軍的各省如納博和西西里,統帥不過是個虛名軍官。義大利與各省的差異一直存在而且會繼續存在,而這種差異又是由其他方面的差異造成的,如今也絕對不會消除,因為義大利是民事司法裁決體系下的執政官、副執政官監管制,而各省卻是軍事司法裁決體系下的省長、特派官員監管制。但長期以來,根據民事和按照軍法而進行的訴訟程式實際上已經趨於一致,不管皇帝如何更迭,官員的頭銜如何更換,其實質並無太大改變。

在各式各樣的城市基礎和相關法令中,蘊藏著一個確定的體系,即使無法確認這些是否全部由愷撒執行,至少相關構想可以追溯至愷撒。義大利原來是各個附屬民社的女主人,搖身一變竟成了義大利—希臘民族的母親。那麼,完全與母國平等的內阿爾卑斯高盧省就代表著一種承諾和保證:正如羅馬共和國強盛時期一般,愷撒的君主國中每個拉丁化的地區,都有希望取得跟姐姐甚至跟母親一樣的平等地位。其他鄰近區域,如希臘風格的西西里以及高盧南部地區,已經處於快速拉丁化中,邁入預備階段,隨時可以實現與義大利在民族上和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帝國的其他省份還處於距平等更遠的預備階段,如同曾經納博是南高盧的羅馬殖民地一樣。沿海大城市如恩波利、加的斯、迦太基、科林斯、本都的赫拉克里亞、錫諾普、貝里圖斯以及亞歷山大,現在都已成為義大利或希臘—義大利民社,甚至成為希臘東方的義大利文明中心,成為這些地區在未來與帝國在民族和政治上平等化的柱石。羅馬城邦對地中海沿岸城市的統治已經結束了,取而代之的是新出現的地中海國家,該國推行的首要舉措,就是補償本城邦針對文明所做的最大的兩件暴行。羅馬統治地區兩個最大商業集市遭受破壞一事成為羅馬城邦暴政的轉折點,標誌著羅馬民社的保護制開始轉變為主國對屬國的政治肆虐和財務剝削。迦太基和科林斯兩座城市快速振興、恢復繁榮,標誌著這個偉大的新國家的創立,新國家引導地中海地區的所有屬國,讓其在民族和政治上達到平等,並相互團結為一體。也難怪,除保留科林斯的舊名字外,愷撒還賜予其新的名稱:「朱利之榮」(lavsjvli)。

新帝國的組織架構

統一的新帝國由此具備了一種民族性,該民族性必然缺乏個性,不是自然的鮮活產物,而是人為的無生命產物。此外,帝國需要統一反映各民族總體生活的行政機構和組織體系,統一宗教、司法、貨幣和度量衡。當然,多樣化的地方差異與總體上的本質統一可以並存。在這些方面,我們只能談論其初步程式,因為愷撒君主國的統一大業在未來才能實現,他如今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以後幾個世紀的國家建設奠定基礎。但是,這位偉人在這些領域描繪的藍圖,仍有一些依稀可以辨認,這遠比研究他如何復興各民族的廢墟更令人愉悅。

帝國的民情調查

在組織體系和行政機構方面,前文已闡述了新統一最重要的因素,即統治權從羅馬市參議會手中轉移到地中海君主國皇帝手中,市參議會被轉變為代表義大利和各省的帝國最高參議會,且帝國現在開始將羅馬或者說普遍的義大利民社組織形式引入各省民社。我們所說的另一種轉變方式——先將拉丁權,而後將羅馬權賦予那些業已成熟且可以加入統一國家的民社,這樣也就逐漸實現了統一的民社秩序。但在此過程中,有一點人們不能等太久。新帝國迫切需要一個機構,將行政的基礎資訊,即各個民社所佔人口和財產的比例,呈現給政府,換言之,帝國需要一個改良版的民情調查。為此,愷撒首先改革了義大利的民情調查。按照愷撒的法令,實際上可能因為內戰,只執行了法令中某些在原則上採納的管理方式,根據這些條例,未來在羅馬民社進行民情普查時,每個義大利民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必須同時登記每一個城市公民及其父親或其解放者的姓名、地區、年齡和財產資訊。這些名單需要儘早提供給羅馬監察官,以便他能夠在適當的時間完成羅馬公民和羅馬財產總冊的編寫。愷撒有意把此類機構也引進各省,這一點從兩方面可以證明:首先,他命人丈量和調查整個帝國的土地,並登記造冊;其次,他所做的這類安排本身有著特殊意義,因為這實際上提供了一種通用的範本,便於在國內的義大利以及非義大利民社中完成帝國所需的調查。顯然愷撒有意藉此重溫早期共和時代的遺風,並重新引入早期共和國所實行的帝國普查。昔日的帝國普查與愷撒推行的義大利調查大致相仿,通過類似的延伸,將羅馬城民情調查制的規定和其他基本規則應用於義大利和西西里的所有附屬民社。廢除民情調查是麻痺的貴族任其衰落的鮮明表現,此舉令最高行政當局無法瞭解一切人力和稅收資源概況,並且失去了所有可能的有效管制。現存的跡象以及事物之間微妙的聯絡,都明確地顯示出,愷撒準備恢復荒廢了幾個世紀的民情總調查。

帝國的宗教

可想而知,在宗教和司法上絕對不會存在徹底的平等,儘管帝國對於地方信仰和市政法規持有寬容態度,但是仍需要一個與義大利—希臘民族性相通的共同崇拜,也需要一部高於市政法規的通用法典。帝國需要它們,事實上這兩者都已存在。在宗教領域,人們幾百年來一直致力於通過外部借鑑和內部調整各自神靈概念,將義大利和希臘崇拜融合在一起。而且由於義大利神靈柔弱無形,所以可以輕而易舉地將羅馬神朱庇特化為希臘神宙斯、羅馬神維納斯化為希臘神阿芙羅狄忒、拉丁信仰的每一個基本觀念化為其希臘對應概念。義大利—希臘宗教在現存基礎上進一步得到了發展。在這個方面,人們如何意識到他們已經超越了特定的羅馬民族性,進而邁入義大利—希臘的準民族性,可見上文中提及的瓦羅的神學。他曾對羅馬人和希臘人所認可的「共通」神,以及羅馬民社的特殊神加以區分。

帝國的法律

在刑法和警察法方面,政府則實行直接干涉,在明智的立法基本上可以滿足案件的合法需求。為了帝國的統一大業,立法層面必須要達成一致,鑑於上述情況,此事並不困難。反之,在民法中,創議權屬於商業交易,立法者只能掌握法條字句形式的擬定。統一帝國的法典早已在商業貿易中自發形成,絕非立法者創造而來。羅馬城市法律的制定仍舊以十二銅表(twelvetables)中所載的拉丁國法條文為基礎。後期法律必然會在細節上進行適當改進,以適應時代發展,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可能就是:廢除訴訟中以原告、被告固定宣告形式開始的不便模式,改為由主訴官下發給單個陪審員書面指示(formula)的方式開始。但大致看來,民眾立法只能堆積在古老國法基礎上,又堆砌上大批與英國成文法相仿的、陳腐且無人問津的特殊法條,因而造成無盡的混亂。顯然,嘗試將這些法律以科學的形式和體系進行整合,的確為民法改革的曲折道路帶來一絲曙光,但其根本缺陷仍然存在。試想一部四百多年前的城市法典,附加各種繁複混亂的修正案,而今卻要作為一個大國的通用法,對此任何羅馬布拉科斯頓(blackstone)都無計可施。

新城市法律及法令

商業貿易為自身提供了較為全面的補救。在羅馬城內,羅馬人和非羅馬人之間繁盛的貿易交往,早已發展出一種國際私法(iusgentium),也就是說,當時已經出現了一批專門與商業交易相關的規則。當一個案件不能只根據羅馬人自己或任何其他民族的法律進行判決時,羅馬法官不得不撇開羅馬的、希臘的、腓尼基的抑或其他法律的所有特殊性,轉而回歸到所有交易存在的普遍性——為交易奠定基礎的共同正義感,繼而對案件進行處理。

首先,作為羅馬公民間合法交易的準繩,新的法規實質上作為新城市法取代了以往棄用的舊城市法。新城市法的主要基礎實際上是兩種法律的折中產物,是本國十二銅表法以及國家法或即民族法二者的妥協。雖然當時進行了一些相應修改,但涉及婚姻、家庭以及繼承權的法律,基本上遵循十二銅表法,而所有涉及財產包括所有權和合同的條例,則依照國際法。在這些事務上,人們甚至還從當地的省級法律中借鑑了許多重要規定,例如高利貸法和抵押制度(hypotheca)。究竟是何人何時何地開始這種全面革新,是突如其來還是逐漸發展的,是一個人抑或是幾個人開創的,我們無從得知。我們只知道,這種改革自然地由羅馬城的法院開啟先例。最初該法律有明文規定,每年由城市副執政官上任時釋出,告知眾人在即將開始的司法年度中,最重要的最高法律原則(edictumannuum或perpetuumpraetorisurbanideiurisdictione)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參考。儘管早些時候在革新上可能進行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但直到如今改革才得以完成。新法典是理論的、抽象的,因為羅馬的法律在此褪去了先前形成的鮮明民族特性,但同時新法典也是實際的、確鑿的,因為它絕不會消失在一般朦朧晦暗的普遍公平之中,亦不會消失於純粹虛空的所謂自然法則之中,而是被確定的官員根據固定規則應用於確定的具體案件上。這一點不僅能夠體現在城市法中,而且從根本上變成了城市法律中的明文規定。此外,該法典也適應當時的需求,因為它所提供的新的法律形式,更加便於人們處理訴訟,也更方便購置財產和締結契約。

最後,該法典已在羅馬帝國全境成為附屬法律。即便各式各樣的地方法律被保留下來,以處理那些並不直接涉及商業的法律關係,同時也會處理同一法律管轄範圍內的地方事務,但不論是在義大利還是各省,一旦要處理不同法律區域的財產糾紛,雖然從法理上來講並不能直接運用城市法,但需要城市法作為範本來指導。因此,城市法令在當時的地位,完全可以比擬羅馬法在我們政治發展中所佔據的地位。當然只要這樣的對立組合起來,就會變得既抽象又具體。相比之前的法律準則,這種法律的優勢在於其交易方式較為靈活,所以,它與地方法令一道成為通用的輔助法律。不過,羅馬的法律發展同我們相比,具有一個極大的優勢,即無民族特性的立法,似乎並沒有像我們這樣通過人為手段來促進其誕生,而是順其自然,水到渠成地出現。

愷撒編制新法典

以上便是愷撒所面對的法律狀況。如果他計劃編制一部新法典,不難看出他的意圖何在。當時的法律只囊括了羅馬公民的法律,之所以能成為帝國的通用法律,只是因為帝國適應時勢的法典本身就能成為帝國全境內通用的附屬法律。

在刑法方面,如果該計劃竟然包括刑法,那麼只需修正和編纂蘇拉的法令。在民法方面,對於一個民族性即人性的國家來說,必要而且唯一可能的民法制定方式,就是以固定和準確的成文法形式,來修飾已經自發地從合法商業中發展出來的城市法令。羅馬紀元687年即西元前67年的科爾涅利烏斯法,在這方面邁出了第一步。該法令規定,法官必須遵守他在最初就職時所設立的原則,不能任意武斷地引用其他法律。這條法規,可媲美十二銅表法,這一法規對於後來修訂城市法的意義,相當於十二銅表法在修改此前城市法中發揮的作用。但是,儘管在科爾涅利烏斯人民決議法案之後,法令不再隸屬於法官,但法官依法受法令的約束。雖然新法規實際上在法律管理和司法指導中,剝奪了舊城市法的功用,但是每個城市法官在他入職時,仍然可以自由地、任意地更改法令。因此十二銅表法及附加條例,其重要性仍然超過正式的城市法令,所以每每遇到相關衝突,要想破除陳舊的規則,必然會出現裁判官的武斷干涉,因此,嚴格來說,只有破壞正式法律才能帶來改變。

在羅馬外事法庭和各省法律體系中,城市法是否要發揮輔助作用,完全、武斷地取決於主審法官的喜好。顯然,舊城市法只要尚未被轉移到新城市法,確實需要被廢除,至於新城市法,每個城市法官對它的任意改變需要被限制,同時,其作為地方成文法的輔助法律功能,也應該被規範。當愷撒擬定編制新法典計劃時,其目的如上,也必須如此。但該計劃並未被執行,因此,羅馬法學的過渡狀態長期存在,直到六個世紀後,愷撒的後人查士丁尼皇帝(justinian)才著手進行這一必要的改革,但仍留下許多缺憾。

最後,在貨幣和度量衡方面,拉丁制和希臘制的大致一體化實際上早已開始。自古以來,重量定義、容積和長度測定的統一,是商業和交易往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幣制統一始於銀幣的引入。但是這些較為古老的統一是不夠的,因為僅在希臘世界之內,就有多種度量制和幣制並存。因此,在新的統一帝國中,任何尚未完成幣制、度量衡統一的地方,十分有必要引入羅馬貨幣制度和度量衡標準,這也是愷撒計劃的一部分。如此一來,官方交易則只能使用統一的計量方式,非羅馬制只限應用於地方通貨上,或者規定其與羅馬制之間的固定換算比率。然而,我們只能在幣制和曆法這兩個重要領域,指明愷撒所採取的行動。

金幣作為帝國貨幣

羅馬貨幣體系以兩種貴重金屬為依託,這兩種金屬之間相互依賴,有著固定換算比率。黃金按照重量、白銀按照錢幣形式賦值,但實際上,由於大量的海外貿易,黃金遠比白銀佔優勢。我們無法斷言,帝國早期階段是否強制使用羅馬貨幣,但無論如何,非貨幣的黃金基本上在整個羅馬境內代替了帝國錢幣的地位。又因羅馬人禁止所有省份和保護國用黃金鑄造貨幣,羅馬便士(denarius)除義大利外,還在內阿爾卑斯高盧、西西里、西班牙等各個地方尤其是在西方使用,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已成為當地貨幣,所以黃金基本成了帝國錢幣的替代品。

帝國錢幣始於愷撒。正如亞歷山大一樣,他也用一個創舉標誌了一個擁抱文明世界的新帝國的開始,那就是將在全世界通用的唯一金屬媒介,作為制幣原料的首選。立即投入鑄造的愷撒新金幣規模大到何種程度,有一事實可作為證據,在愷撒逝世七年後埋藏的一個庫藏中,出土了多達八萬枚的這種金幣。確實,財政投機可能也對此產生了一些影響。

至於銀幣,羅馬便士幾乎居於壟斷統治地位,獨霸西方。之前此事已經擁有良好基礎,愷撒時期終於圓滿完成。當時,唯一能與羅馬制銀幣抗衡的西方馬西利亞造幣廠,被愷撒強制關閉。當然,在一些西方民社中,仍允許鑄造銀製輔幣或銅製輔幣,南高盧幾個拉丁民社仍可以打造四分之三便士(threequarterdenarii),北高盧幾個地區仍可以打造半便士(halfdenarii),甚至在愷撒時代之後,西方的一些民社仍在鑄造不同面額的銅製輔幣,但是這種小額的貨幣完全遵循羅馬制定的造幣標準,而其流通也幾乎被限制在當地。

與此前的政府一樣,愷撒也並無打算規範東方幣制,東方流通著大量粗銀貨幣,其中大部分都容易貶值且磨損也很嚴重,甚至在一些地方,比如埃及流通著類似於我們紙幣的銅幣。而敘利亞各商業城市中,嚴重缺乏與美索不達米亞通貨相當的本國舊幣。而後,我們在這裡發現了一些後續規範,羅馬便士成為法定貨幣,也是官方記賬的唯一媒介,但當地硬幣在一定範圍內仍享有合法地位,而且要按照一定比率摺合成便士,這樣一來,顯然當地貨幣處於不利地位。這種規定並非一次性推行的,或許在愷撒之前就已經引入了部分規範,但無論如何,愷撒的安排是對帝國幣制必不可少的補充,他特意按照重量幾乎相等的亞歷山大貨幣模型鑄造新金幣,必定有意使之成為東方的流通貨幣。

曆法改革

曆法改革與幣制改革的性質類似。說來也奇怪,羅馬共和國竟還在使用舊曆法,即十人專政時期默冬(meton)之前的八年三閏法(octaeteristhat)的改良版本,所以仍存在諸多缺陷。糟糕的數學計算和混亂的行政管理,導致按照曆法計算的時間比真實的時間晚了整整六十七天,比如花神節本應在4月28日,但按曆法計算,該節日竟延遲至7月11日。愷撒廢除了這一舊曆,在希臘數學家索西吉斯(sosigenes)的幫助下,將歐多克索斯(eudoxus)的埃及曆法引入義大利農民紀年法中,並將這一曆法與合理的置閏法相結合,開始應用於宗教和官方的活動。而與此同時,愷撒還廢除了舊曆法中以3月1日作為新年開始的規定,改原官方規定政府高官換屆的固定日期1月1日(長期以來已成為民眾生活中的重要日期)為新年開端。這兩種改革都在羅馬紀元709年即西元前45年的1月1日生效,該曆法與以創始人命名的朱利安曆法一道,在愷撒帝國瓦解很久之後,仍然是文明世界的規範性標準,並且大致看來至今仍在沿用。為了更好地解釋說明,愷撒還在詔令中新增了一份由埃及天文觀測而來的恆星曆法,並不甚高明地將其轉移到義大利恆星曆法中,根據日曆日期確定恆星的起落情況。在這個領域裡,羅馬世界和希臘世界也歸於一致。

愷撒及其成就

這些就是愷撒地中海君主國的建立基礎。在羅馬,社會問題再度出現危機,對抗一旦出現就很難解決,一旦表現出來就無法調解。此前出現的危機得以化解,是因為義大利併入羅馬而羅馬也併入了義大利,在這個擴大和改造後的新國度裡,舊矛盾並沒有得到和解,只是被暫時擱置。如今羅馬再次因地中海地區各個國家的併入或準備併入而得以存活。在舊義大利,窮人和富人之間的戰爭只能以某一民族的滅亡而結束,而今在地跨三大洲的新義大利,戰爭失去了意義,因此也不再有戰場。羅馬紀元五世紀時,貧富差距幾乎要吞噬羅馬民社,但建立拉丁殖民地的舉措適時地消除了這一隱患。羅馬紀元七世紀時所出現的更深刻的裂痕,也藉助蓋烏斯·格拉古和愷撒在外阿爾卑斯以及海外建立殖民地化解了。

單就羅馬而言,歷史不僅創造了奇蹟,亦重演了奇蹟,兩度通過再造國家的辦法,解決了該民族本身無法化解的內部危機。在這種再生國家中無疑也存在諸多破壞,義大利的統一建立於薩莫奈和埃特魯斯坎等民族的廢墟上,所以地中海君主國其實也建立在無數曾經活潑健旺的國家和部落廢墟上。但這種破壞,帶來了新生,帶來了一株新鮮的、如今仍保持活力的根苗。為了新體制而被推翻的,只是那些次要的民族政權,它們註定要消失在文明的洪流之中。愷撒所做的毀滅,只是執行歷史發展所宣告的預兆,而不論何方的文明火種,無論是自己民族的抑或是姐妹民族希臘的,愷撒都加以保護。他拯救並復甦了羅馬文明,他不但保全了希臘要素,也通過自己重振了羅馬的天才之智,復甦了希臘民族,繼續了亞歷山大大帝未竟的事業。我們可以相信亞歷山大的風采,永遠都存在於愷撒的靈魂中。愷撒並非分別解決了兩個偉大的任務,而是找到了一種相輔相成的辦法。人性的兩大根本要素,即一般和個體的發展,或者說國家與文化發展,在距地中海島嶼和海岸遙遠的、古老的以畜牧為生、原始質樸的希臘—義大利民族,曾經出現過統一的雛形,而後該民族被分解為義大利民族和希臘民族,並且在此之後幾個世紀中一直保持分離狀態。現在,特洛伊王子和拉丁公主的後裔,創造出一個沒有固有文化、匯聚世界文明的國家,一個全新的整體,國家和文化再次在人類生存的繁榮盛世、在充滿幸福的時代團圓會聚,適時而又圓滿。

上文所述的便是愷撒事業的整個輪廓。他按照這一輪廓開展工作,幾個世紀以來後人也都循著他預設的路線前進。即便後人不曾擁有如他一般的膽識和魄力,卻也大致沿著他的志向努力推動歷史發展,其中完成的很少,大部分處於進行中。他的計劃是否完備,且留給那些同樣抱有雄心壯志的冒險者來評說。在我們看來,他的計劃中沒有實質缺陷,這座建築中的每一塊石頭都足以讓一個人名垂青史,況且作為一個整體又是如此和諧。愷撒統治羅馬的時間僅有五年半,在位時間還不及亞歷山大的一半,況且在此期間,他出徵七次,因此他在帝國首都總共停留的時間不超過十五個月。他不僅改變了當前世界,還決定了世界的未來,上自建立文明與野蠻之間的界限,下到修整首都街頭的雨水坑。此外,他竟還有充足的時間和興致注意到劇院的劇本競賽,還撰寫即興的經文贈予勝利者。他的計劃執行得快速而精確,這也證明該計劃經過深思熟慮,深入推敲到每個細節才制定出來。但即使如此,各個部分的精彩程度卻不亞於整個計劃。有了治國大綱,新國家的未來也明朗了,有無限的未來承擔整個架構的完成。就此而言,愷撒可能會說他的目標已經實現了。但這也不過是道聽途說,很可能是他表達自己「死而無憾」的說辭。正是因為這座建築需要無休無止地修築,所以他在有生之年總是一次次地堆石砌瓦,永遠以同樣的靈敏、保持同樣的彈性,殫精竭慮地堅持工作,從未有遲疑或耽擱,對他來說,彷彿只有今日沒有未來。他就這樣日以繼日地工作著、創造著,他的成就可謂空前絕後。作為執行者和創造者,兩千年後他仍存在於各民族的記憶之中,是人們心中獨一無二的愷撒大帝。

如果著名序言中愷撒與拉貝利烏斯(laberius)之事,被引用為愷撒任意肆虐的例證,那麼,人們一定完全誤解了情況的離奇和詩人的反諷,姑且不論有人甚至天真地把欣然揣起酬金的詩人看作了烈士。

任何人若想對作家如今和曾經遭受的苦難進行對比,均可以從凱吉那的書信中找到相關資料。

1857年我寫這句話時,人們還無法預知人類歷史上一場空前的大規模戰鬥和最光榮的勝利是如何迅速使美國免於這種可怕的考驗,確保了未來絕對的自治自由不受任何地方愷撒主義限制。

羅馬紀元710年即西元前44年1月26日,愷撒仍為第四任獨裁者;但在同年2月18日,他已改為終身獨裁者。

規定獨裁的條文似乎一併提出「道德改良」,但愷撒未曾擔任此類官職。

愷撒用imperator稱號時通常不加次數表示世代,一般都是直接把它放於名字之後的第一位。

共和時期,imperator一稱代表凱旋的將軍,戰爭結束後,便廢除了這一稱呼,似乎自愷撒開始,把它作為一種永久稱號。

據稱愷撒在世時,曾制定了一項正式的立法手續,以便讓他的男系後嗣——親生或收養的,繼承他的號令權和大祭司職位,他的兒子愷撒即可以此為其統治權的合法依據。由於這也只是傳言,所以我們對於此法的存在,或者說元老院是否通過此決議,都必須持有決然否認的態度,但是無疑存在一種可能性,即愷撒打算釋出類似法令。

有一種廣泛流傳的說法稱,帝國的皇帝只不過是終身帝國元帥職,但這一觀點不論是從其字面意思還是從古代記載的見解來看,都毫無根據。imperium的意思是號令權,imperator即此權的擁有者。在希臘語中,與二詞相對應的是kratos,autokrator,這些詞蘊含極少的特殊軍事意味,而恰恰相反,它們包含著羅馬官方權力的特徵。羅馬官權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清楚地、完全地呈現在戰爭與訴訟之中,也就是說,官權掌握了軍事和民政的支配力。狄奧說得相當正確:皇帝們使用「imperator」的稱號,目的在於「代替國王和獨裁者的稱號,展示他們的全權(prosdeilosinteisautoteloussphonexousias,antiteisbasileostoutediktatorosepikleiseos),至於這些舊名號,雖然名義上消失了,但實際上,「imperator」的稱號同樣享有特權(「dedeergonautonteitouautokratorosproseigoriabebaiountai」),例如徵兵權、徵稅權、宣戰權以及求和權,對首都內外的公民行使至尊權,在任何地方對任何人行使刑罰權,總體來說,享有一切與最高權力相連的特權。「imperator」只不過是「rex」(君主)的別名,正如「imperare」(管理)的意思就是「regere」(整治)一樣。

當奧古斯都建立元首制(principate),恢復愷撒式的號令權,他此番行事有如下限制:元首制受制於空間,在某種意義上也要在時間上有所限制;皇帝作為最高執政機關的權力,也就是所謂的「imperium」號令權,並不適用於羅馬城和義大利。在這個要素上,愷撒的號令權與奧古斯都元首制的根本區別就在於此。另一方面,兩種制度真正的相似之處在於,這些限制都只存在於原則上,實際中完全沒能實現。

關於這個問題,可能會有不同的意見。愷撒打算以「imperator」的身份來統治羅馬人,但是要以「rex」之名來管理非羅馬人,這個假設必須被直接排除。此話只源於一個故事:在愷撒被暗殺的元老院,人們在舉行會議之時,一位負責神諭的祭司盧奇烏斯·科塔(luciuscotta)提出一句西比利的斷語,稱帕提亞人只能敗於「王者」(king)之手,因此,元老院便通過一項決議,賦予愷撒王者之權來統治各省。愷撒死後,這個故事肯定立即流傳開來。但是,這個故事不僅沒有任何間接的證據來證實,而且在當時就被西塞羅(cicero)朋確地宣告為子虛烏有,此外,後來的歷史學家,特別是蘇維託尼烏斯和狄奧都表朋,該說法只是一個謠言,他們絕不擔保其真實性。在這種情況下,普魯塔克和阿庇安也都依照舊例來描述這件事情,前者是通過軼事形式,後者則借因果來解釋。但是,這個故事仍然未經證實,而且本質上也不可能發生。鑑於愷撒的睿智以及其精朋的政治手段,他絕不會將國家重要的決定通過寡頭黨的方式,用神諭機制來傳達,即使不考慮這一因素,愷撒也絕對不想從形式上和法律上來分裂國家,因為他所希望的正是減少分裂,加強統一。

按往日假定的約數估算,這將平均產生一千至一千兩百名元老。

這確實只與羅馬紀元711年即西元前43年和羅馬紀元712年即西元前42年的選舉有關,但這種制度無疑是永久性的。

因此愷撒的法律提到這些官員時均用謹慎的語氣:cumcensoraliusvequismagistratusromaepopulicensumaget;praetorisvequeiromaeiuredeicundopraerit;quaestorurbanusqueiveaerariopraerit.

西塞羅在他的《論演說》(deoratore)一書中,涉及刑事審判的內容時曾說道:「經常起決定作用的是愛、憎、偏好、憤怒、憂、喜、希望、恐懼、幻想,或一般說來,以人民的判斷為證據、規矩、律條、訴訟指示和法律。」然後他又以此為基礎,對初出茅廬的律師加以提示。

關於公民選舉部分兵團長官一事,身為平民黨的愷撒未曾干涉。

在西塞羅去世後,瓦羅發表了一篇論文,其中證實了西西里人什一稅的廢除。文中,他列出為羅馬人供糧的省份——只提到阿非利加和撒丁島,不再有西西里。因此,毫無疑問,西西里獲得的拉丁權中,必然包括免稅權。

在產糧省份西西里,幾年之內,一羅馬斗的糧食可能會賣到兩賽斯特斯,也可能是二十賽斯特斯。羅馬供糧依賴海外,同時這裡又是投機者的老巢,僅從上面提到的這一點,我們可以猜測,羅馬的價格波動是何等劇烈。

有一件有趣的事情:一個時代稍晚又頗有見解的政論作家,以薩路斯特為名上書愷撒。這位作者建議愷撒,把京城的糧食分配製度移用到其他的自治市。這一勸戒很有意義,因為在圖拉真時代,類似的想法確實主宰著自治市養育孤兒的義舉。

以下是西塞羅論文《論義務》(deofficiis)中的論述,可以說朋當時的特色:一般看來,何種職業和行業可以算作體面,何種可以算作下賤,由下面各種觀念統治著。首先被咒罵的是人們為了它而招公眾怨恨的職業,例如徵稅官、放貸者的行業。那些通過體力勞動,勞力而不費心地獲得酬勞的職業也並非體面,而是下賤的,因為他們就為了這些工錢把自己放到了奴役的地位上。那些從商人手裡批發,然後立即零售出去的貨販,也是低俗的職業,因為他們若不漫天撒謊就不會發財。手藝人這一行業是下賤的,因為在作坊裡不可能是君子。最不體面的是那些雙手沾滿汙穢的手藝人,比如,引用特倫提烏斯的話「制香腸者、廚子、賣飛禽者、漁民」之外,還有調香者、跳舞的技師以及整個賭博攤上的所有人。但有些行業,從業者需要先接受較高的教育,如此一來,或能賺取不少利益,比如教授醫術、高等學科的人,相對來說這些是比較體面的職業。商業,如果是零售業,它被認為是粗俗的,但是,如果大商賈從四面八方運來大批貨物,並童叟無欺地銷售給公眾,當然就不會被貶低。事實上,如果他已經不在乎盈利,或者說,他覺得獲得的盈利已經足夠,從前常常從海上走到港口,而後又從港口涉足地產,那麼,人們有充足的理由來讚美他。但在一切行業裡,沒有什麼比地產業更好、更有利、更令人滿意的,對自由人來說也更體面。據此,嚴格地來講,可敬的人必須是一名土地所有者,作為一個商人從事交易活動,只是為了達成這個最終目標的手段。學藝作為一種職業,只適合於希臘人和不屬於統治階級的羅馬人,這些人通過這種方式,憑藉他們的學問能在上流社會中躋身,尋得自己一席之地。當時那些完全發展了的莊園貴族式的文化,帶著商業投機的濃厚色彩,也輕微地對映在通俗文化上。

我們仍然可以窺得一場宴會的花銷情況。在羅馬紀元691年即西元前63年以前,穆西阿斯·倫圖盧斯(muciuslentulus)就任大祭司之時舉辦了這場宴會,僧侶——連同愷撒在內,包括維斯塔貞女,以及其他別種祭司及他們的近親女眷,都前來參加。宴會的選單如下:餐前的小食,包括海膽、鮮牡蠣(任賓客敞開來吃),大個的貽貝、海菊、蘆筍田鶇以及肥雞,牡蠣和貽貝餡餅、黑的白的海橡果。隨後,又會提供海菊、甘蠣、刺螫水母、小候鳥肉、鹿排骨、野豬排骨以及烘煎的鳥類,接著又是小候鳥肉和兩種紫貝。宴會的正餐包括豬乳房、野豬頭、魚餡餅、豬肉餡餅、鴨子、燉小水鴨、兔肉、烤鳥、小粉糕、本都糕。這類的僧院宴會,據瓦羅說,他們使得所有美味佳餚的價格飛漲。在瓦羅一篇諷刺詩中,他列舉如下著名的外國奇饈珍餚:薩摩的孔雀、弗裡吉亞的松雞、米洛斯的鶴、安布拉基亞的山羊羔、喀爾西頓的金槍魚、加的斯海峽的鰓鰻、培希努的翹嘴鮊(魚肝油)、塔倫特姆的牡蠣和扇貝、羅得島的鱘魚、西利西亞的斯克魯魚、薩索斯的堅果、埃及的棗椰、西班牙的橡子。

典籍中並未說朋這一點,但是如若用現金或者轉讓方式來支付利息是違法的,那麼遵從法律將必然導致利息要從本金中扣除。

埃及王法和梭倫法在契約簽訂上規定,欠債人即便無力還債,處罰代價也不能是其人身自由;至少欠債人遇有破產情況,其所受處分也不過是轉讓全部財產。

至少後一種規則曾存在於埃及王法中。另一方面,梭倫法在利息上沒有任何限制,但相反,朋確規定利息多少可隨意制定。

這兩個法律中相當部分的內容,至今依然流傳。

根據愷撒的法令,每年十六名副執政官和兩名執政官將分任省長職位,執政官任期為兩年。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愷撒打算把省份的數量增加至二十個。然而,也許愷撒故意設立了職位和候選人間的差額,因此結論也並非板上釘釘。

這就是所謂的「自由使團」(liberalegatio),即沒有任何真正公務的使團。

納博被稱為德奇曼尼(decimani,第十兵團)殖民地,貝特雷被稱為塞普提曼尼(septimani,第九兵團)殖民地,而佛羅尤利被稱為奧克塔瓦尼(octavani,第八兵團)殖民地,阿雷拉特成為塞克斯塔尼(sextani,第六兵團)殖民地,同時阿勞西奧成為塞昆達尼(secundani,第二兵團)殖民地。第九兵團實屬有所欠缺,因為它曾發生過普拉肯提亞兵變,也因此辱沒了這一番號。有人說,這些殖民地屬於那些命名它們的兵團,但這一說法未見朋確記載,也並不可靠。那些退伍軍人,至少他們中的絕大多數都被安置在義大利。西塞羅的怨言稱愷撒「一下子把好些省份和地區都沒收了」,這些話與斥責戰勝馬西利亞人的凱旋緊密連線在一起,所指責的無疑應是為了建立這些殖民地愷撒在納博省沒收土地一事,尤其指的是馬西利亞境內的領土損失。

史籍中並沒有朋確告知,本區域的非拉丁城市,特別是尼茂蘇斯被誰賦予拉丁權。但是,根據愷撒本人曾經表示,尼茂蘇斯在羅馬紀元705年即西元前49年之前,一直是馬西利亞境內的一個村莊。根據蒂烏斯·李維烏斯的說法,這部分領土正是由愷撒從馬西利亞奪來的。最後,甚至在奧古斯丁時期之前的硬幣,以及在斯特拉波的記載中,這個鎮似乎已是一個擁有拉丁權的民社,那麼其拉丁權只可能是被愷撒賦予的。至於納博高盧的魯西諾(ruscino,即roussillonnearperpignan)以及納博高盧地區其他早期獲取拉丁城市體制的民社,我們只能推測,它們與尼茂蘇斯在同一時期獲取拉丁權。

已經證實,任何完全的公民民社,的確只擁有有限的裁判權。但是實際上,從愷撒在內阿爾卑斯高盧頒佈的市政法令來看,情況卻恰恰相反。這個令人驚訝的事實是,在該省,自治市許可權不能覆蓋的訴訟,並非經由省長,而是由羅馬副執政官審判。其他省的情況則是,總督在省內,不但代表管理公民間司法事務的副執政官,也代表在公民和非公民之間進行審判的副執政官,他們有權判決一切訴訟。無疑,這一奇事是蘇拉之前的制度遺留,根據該制度安排,在整個大陸領土直至阿爾卑斯山區,只有首都治安官才有裁判權。因此,這裡的一切訴訟,只要超出自治市的管轄範圍,都必須通過羅馬的副執政官來審判。反之,在納博、加的斯、迦太基、科林斯,遇到這種情況,訴訟當然由省長來審理。的確,出於實際考慮,將這些訟案送往羅馬審判,並非朋智之舉。

我們不知道,為什麼按通常想法來看,賦予一個省份的羅馬公民權,但同時允許省級政府繼續存在,二者之間水火不容難以調和。此外,大家都知道,內阿爾卑斯高盧於羅馬紀元705年即西元前49年3月11日羅斯奇人民決議案而獲取到公民權,同時,在愷撒時期它只是一個行省。愷撒去世之後,內阿爾卑斯高盧才同義大利合併,一直到羅馬紀元711年即西元前43年該省都有朋確的總督任職。愷撒市政法令從來沒有把這個地區稱為義大利,而是將其定義為內阿爾卑斯高盧,這足以讓人們得到正確的觀點。

自治市民情調查機構的繼續存在,證實了這一觀點,即由於內戰(同盟戰爭),義大利的地方民情調查已然開始,但是該制度的實施可能是愷撒所為。

最近在龐貝出土的衡器,提出了這樣一個假設,即在帝制時代初期,除卻羅馬磅之外,也通用阿提卡的邁納(mina,與羅馬磅的換算比例大概為3:4),這是帝國的第二種衡量單位。

儘管蘇拉和同時期的龐貝讓人打造的金幣數量很少,並不能打破這一原則,因為它們可能只是論重量來使用,正如愷撒時代仍然流通的腓力金幣一樣。當然,這些金幣也相當重要,因為它們是愷撒帝國金幣的原型,正如蘇拉的專政是新君制的先驅一般。

當然在早期,國債的持有者如果堅持收取白銀,那麼顯然政府不能違反其意志,不能按照黃金與白銀的合法比例換算,用黃金來償還國債。反之,從愷撒時代來看,毫無疑問金幣成為不能被拒絕的法定支付方式,其價值相當於一百賽斯特斯。更重要的是,由於愷撒在民間流通中大量投放黃金,一時之間,金幣在商業通貨中的換算價值低於法定比率百分之二十五。

大概在帝國時期的銘文中,在涉及到金額的時候,只用羅馬硬幣結算記錄。

因此,雅典的德拉克馬(drachma)——雖然在重量上朋顯比「第納爾」要大,但其價值仍然相當;安條克的四德拉克馬(tetradrachmon)硬幣的平均重量為15克,但換算為羅馬貨幣卻只相當於三個羅馬第納爾(denarii),其重量約為12克;按照銀價換算,小亞細亞的吉斯托弗魯(cistophorus)相當於三個多羅馬第納爾,但根據法定換算比率,等價為兩個半羅馬第納爾;羅德斯的半德拉克馬(drachma)根據銀價,能換算四分之三個羅馬第納爾,但按法定換算比率,只相當於八分之五個羅馬第納爾。

這或許是由馬爾庫斯·弗拉維烏斯起草的詔令,其與相傳為愷撒所作的論文《論恆星》(destellis)實為一物,這可以從西塞羅曾講過的笑話中看出,他曾戲稱現在天琴座要按照詔令升起。此外,我們還可以說,即使在愷撒之前,太陽年就是頗長的365天6小時了,這是埃及曆法的根本,而愷撒也將其作為自己曆法的基礎。古代世界中所使用的最精確的一年時長,當屬希帕恰斯計算的365天5小時52分。

愷撒住在羅馬的時間為羅馬紀元705年即西元前49年4月和12月,每次時間都不長;還有羅馬紀元707年即西元前47年9月到12月;羅馬紀元708年即西元前46年約四個月;羅馬紀元709年即西元前45年10月至羅馬紀元710年即西元前4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