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土地和資本經營

羅馬史 特奧多爾·蒙森 第1頁,共2頁

羅馬經濟

直到羅馬建城的第六個世紀,我們才找到一些資料,在一定程度上證實了歷史上各個事件之間的聯絡。也就是在這一時期,人們對羅馬的經濟狀況有了更清楚的瞭解。在土地利用和資本管理方面,這一時期大規模型農業開始形成,其採取的形式和規模此後也一直盛行。雖然我們無法確定,這樣一種農業制度與過去的農業制度存在多大聯絡,多大程度上效仿了早期文明,尤其是腓尼基人的農牧耕作和投機買賣模式,多大程度上與資本積累和人們的智力發展有關,但大致瞭解這些經濟聯絡有助於我們更準確理解羅馬的內部歷史。

羅馬農牧業分為農場耕作、草場放牧和小型租借地耕作。根據加圖的描述,我們能非常清楚地瞭解農場耕作的情況。

農場耕作

即便是多數人看來面積較大的土地資產,實際面積也十分有限。據加圖所述,這樣的土地面積通常為240尤格拉。當時人們常用的面積單位為「頃」(centuria),一頃相當於200尤格拉。種植葡萄耗時費力,因此栽種葡萄樹的單位面積更小,於是加圖規定,每單位面積為100尤格拉。任何人若想大規模投資農業,不會選擇擴大現有的規模,而只能多購買土地。這一時期每人最多可擁有500尤格拉的土地,在大家看來,這恰好是兩到三處土地資產的面積之和。

農用土地

義大利的土地經營同羅馬公有土地一樣,世襲的租借地也不屬於私有土地,並且只存在於尚未獨立的民族。若是短期租佃,一些租賃者會支付固定金額的押金作為擔保;一些租賃者會承擔全部耕作所需費用,同時獲取一定回報,通常為作物收成的一半。短期租佃並非從未存在過,只是十分罕見,也是一個權宜之計。因此,義大利並沒有一個明確的佃農階級。也正因如此,地主通常只監督所有土地上的耕作情況,偶爾露面確定耕作計劃、監督計劃實施並核對奴隸的工錢,而不會親自進行嚴格管理。只是這樣一來,一方面他們能同時兼顧幾處土地運營,另一方面,只要情況允許,便可專心處理公共事務。

穀物栽培以斯佩爾特小麥(作飼料用)和一般食用小麥為主,伴有少量的大麥、粟、蕪菁、小蘿蔔、大蒜和罌粟。除此之外,人們還會種植羽扇豆、豆角、豌豆、野豌豆以及其他豆類植物,用作牛羊的飼料。通常,人們都在秋天播種,只有遇到特殊情況才會改在春天播種。因為農作物生長需要經常灌溉,所以人們很早便開始利用暗溝排水。當地草原遼闊,草料充足,即便是在加圖時期,人們也會經常灌溉草地。相比於穀物和蔬菜,橄欖和葡萄的經濟價值更高,並且前兩者需種在農作物之間,後兩者則種在專門劃分的葡萄園裡。人們有的種植果樹,如無花果樹、蘋果樹和梨樹,有的種植多葉樹木和灌木,這些樹一部分經砍伐變成木材,一部分摘取樹葉用作墊草或供牛羊食用。在義大利經濟中,當時飼養牲畜的地位遠低於現代,因為蔬菜是常見的食物,而餐桌上很少能見到肉食。如果餐桌上出現了肉食,也一定是豬肉或羊肉。儘管古人注意到農業和牲畜飼養之間的經濟關聯,特別是意識到了生產肥料的重要性,但直到現代人們才將穀物種植與牲畜飼養相結合,古時人們對這一做法還一無所知。

考慮到耕田離不開牛,人們開始飼養體格較大的牛。他們養牛並未設專有牧場,而是在整個夏天和大部分冬天的時間裡,將牛關在牛棚裡。等到農作物收割後留下整片麥茬,他們便將羊趕去那裡放牧。加圖規定,240尤格拉的土地限放牧100只。然而,地主往往更願意在冬天將農場租給一個擁有大批羊的人,或將自己的羊群轉租給他人,與其分享農產品,同時依照契約用一定數量的羔羊交換一定重量的芝士和牛奶。根據加圖的安排,每一大塊地產配有十個豬圈,豬、家禽和鴿子都養在農場裡,平時人們還要餵養它們。如有需要,他們還會搭建一個小型野兔窩或挖一口魚塘,起初這些數量較少,此後人們便開始大規模飼養野禽和魚。

耕牛

田間農活需藉助牛和驢來完成,牛主要用於犁田,驢主要用於運輸肥料和推拉石磨。人們有時還會養一匹馬,主要供主人使用。這些動物不由牧場飼養,而是通過購買而來,通常人們會將買來後的牛和馬進行閹割。加圖規定,100尤格拉的土地配一軛(兩頭)牛,240尤格拉的土地配三軛牛。後來有一位名叫薩塞爾納的作家,他在記錄農業時指定200尤格拉的土地配兩軛牛。同時據加圖估算,面積較小的農場需要三頭驢,而較大農場則需要四頭驢。

通常,農場上的人力勞動都由奴隸完成。奴隸由管家負責,此外,管家還負責農場日常收入開支、買賣、聽取地主安排。地主不在時,管家還需釋出命令、實施懲罰。在管家以下設有一位女管家,由她負責房屋、廚房、食物櫥櫃、養禽場和鴿舍這幾個區域,另外統管一些農夫和一般農奴、一個驢夫、一個豬倌。若農場養羊的話,還應僱傭一個牧羊人。若耕作方式不同,農場人員規模也不相同。人們估算,一塊200尤格拉的耕地若無果園,需要2個農夫和6個農奴,而面積相當的耕地若帶有兩個果園則需要2個農夫和9個農奴;一塊240尤格拉的耕地若帶有橄欖園並且養羊的話,則需要3個農夫、5個農奴和3個牧人。相比之下,葡萄園自然需要更多的人力,一塊100尤格拉的耕地若帶有葡萄園,則需要1個農夫、11個農奴和2個牧人打理。

與奴隸相比,管家更加自由。馬哥在其論著中說道,管家可以結婚養子並擁有私有財產,並且在加圖看來,管家應與女管家結婚,並且只有管家在表現良好的情況下,才能從主人那裡獲得自由。而除他以外,所有人都同住一所房子。同大型牲畜一樣,奴隸並非從小就生活在農場,而是到了能夠勞作的年紀由地主從奴隸市場購買。當他們年老體弱、無法繼續勞作時,農場主又會將他們同其他沒有價值的物品一起送回市場。農場建築應同時包括飼養牲畜的棚舍、儲存農產品的倉庫和供管家和奴隸居住的房屋。此外,農場內還經常建有專供農場主居住的鄉間別墅。每個奴隸,甚至是管家自己的一切生活必需品都由專人代表農場主定期定量發放,他們只能靠這些生存。

這樣一來,他們便能穿上從市場買來的衣服和鞋,只需常常縫補便可;每月還能領到一些小麥,不過得自己將它們磨成粉狀;還有一些鹽、橄欖或鹹魚,或作為他們食物和葡萄酒的佐料,或用來榨油。因每人工作量不同,他們獲得必需品的量也有不同。以此為根據,管家比一般奴隸工作輕鬆,所以獲得的必需品數量也比他們少。女管家需照看所有烘焙和烹飪事宜,所有人的飯菜都一樣。通常,奴隸不會佩戴鎖鏈,但若某個奴隸招致懲罰或他人認為他企圖逃跑,他就必須戴上鎖鏈幹活,夜間還會被關在奴隸牢中。

其他勞動力

通常,農場上的奴隸人數能夠滿足日常需要。若有特殊情況,相鄰農場會借調各自的奴隸前來幫忙,按日計酬。同時,農場會僱傭外來工人勞作,但這類情況並不常見,只有在衛生狀況十分差的地方,控制奴隸人數並代之僱傭工人對農場主才更為有利。而在農作物收穫季節,農場平日勞作的奴隸人數就不夠了。到了收谷割草的時候,農場會僱幾人收割,他們沒有工錢,常常能得到六至九分之一收割來的麥捆,若他們還負責脫粒,則能得到所有穀物的五分之一。每年都有大批翁布里亞工人前往列蒂的山谷,加入當地的農忙,一塊收割。葡萄和橄欖的收割工作通常交由他人承包,承包人個人擁有一些奴隸並僱傭了一些自由工人,由他們完成果實的收摘和壓榨工作,並將農產品上交給農場主,整個過程由地主指派專人監督。地主常常會將樹上結的果實賣掉,把儲存果實的工作留給買主。

制度的精神

整個制度充滿了對資本勢力的無畏態度,奴隸的地位與牲畜無異。一位古羅馬作者在談論農業時說道,一個好的監管人員一定不能對手下奴隸太過友好。只要奴隸和牛還能勞作,農場主便會供給他們生活,因為放任他們捱餓並不划算;一旦他們不能勞作,便會被當作破犁一樣賣掉,因為繼續留著他們也不划算。早期,宗教思想能減輕人們的痛苦,在勒令慶祝和休息的日子裡,奴隸和耕牛便可休息。加圖和那些與他持有相同觀點的人其態度最特別之處在於:他們在形式上反覆強調人們應舉辦節日慶祝活動,現實中卻避而不談。通過這種宣傳,這些天應當停止耕犁,而就其他未明令禁止的工作而言,奴隸則需不間斷地工作。原則上,奴隸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活動自由,正如加圖的某一格言所說,奴隸的生活除了幹活便是睡覺。此外,聯絡奴隸與土地和地主之間的紐帶,也從來不是人類的同情。法律條文赤裸裸地展現了這樣醜陋的一面,它們限制這種關係,因此古羅馬對任何美好結果也不抱有任何幻想。古羅馬有句諺語:「有多少個奴隸,就有多少個敵人。」而經濟學上也存在這樣一條準則,認為人們應當鼓勵而不是制止奴隸之間的紛爭。同樣,柏拉圖、亞里士多德以及地主們的精神領袖——迦太基人馬哥都曾告誡奴隸主,勸他們不要把來自同一民族的奴隸聚在一起,以防他們聯合起來密謀造反。我們之前提到,羅馬公社恰恰效仿了地主管理奴隸的方式,以此管理生活在「羅馬鄉村莊園」、即首都以外地區的臣民。據史料記載,奴隸主管理奴隸的方式之後也成為世界上各執政國的新政治體制的模板。

而且,若我們的思想提升到幾乎令人無從忌妒那般高尚,除投入資本外其餘經濟因素一概不考慮,我們便無法否認對古羅馬土地經營的讚美,讚美它的首尾一致、充滿活力、節儉樸素。加圖筆下的理想管家形象是同一時期農夫的真實體現。在田間,他最早起床卻最晚休息;對手下奴隸管理嚴格,對自己也嚴格自律,尤其知道如何令女管家遵守秩序,同時照看僱傭工人和牲畜,尤其是拉犁的牛;他凡事親力親為,但總是充滿活力,不知疲倦;他一直待在家中,從不參與借貸,不舉辦宴會,專注於對土地神的崇拜,而他又與其他奴隸無異,因為只有主人才能祭祀神靈和逝者;最重要的是他態度溫和,謹遵主人的命令,忠心耿耿,小心謹慎。

在別的地方,據說一個人若購買自己田裡種出的農產品,他便不是一個好農夫;若天氣晴朗,作為一家之主的父親若把藉著燭光能完成的工作留到白天再做,他便不是一個好父親;若在假期能完成的工作留到工作日做則更糟;但最糟糕的是,天氣晴好時他不做室外工作而是忙於室內工作。人們對廣施化肥的耕作方法擁有獨特的熱情,同時也制定了一些黃金法則,例如地主將土地分給奴隸勞作並非讓他們擦洗打掃,而是播種收割,因此農夫首先應該種植葡萄和橄欖,只有後來不再年輕了,才會自己建一座鄉間莊園。整個制度有點粗野,它並未採取理性的方式研究事情的因果,而是採納了鄉間廣為流傳的經驗。但是有資料證明,人們曾爭取借鑑他人經驗並侵佔外邦農作物,例如,在加圖整理的果樹名錄上我們能發現古希臘、非洲和西班牙三地的物種。

小農耕作

與農場式農業僅有或主要的不同之處在於,小農耕作規模更小。小農耕作中,地主和他的孩子或同奴隸一起勞作,或代替奴隸自行勞作。牲畜的數量減少,當莊園無法支付購買耕犁以及拉犁的耕牛費用時,便會用鋤頭替代。人們很少栽種橄欖和葡萄,甚至幾乎不種。

在羅馬周邊地區及任何高食物消耗量(人口密集)的城鎮,當地居民都小心灌溉著花園和菜園。在某些程度上,這很像我們在那不勒斯附近地區所見到的情形。同時,這些園子也帶來了豐厚的利潤。

畜牧業

畜牧業經營規模遠大於農業。在任何情況下,用於放牧的土地面積必然遠遠大於耕地,其面積最少為800尤格拉,為了便於發展,面積幾乎可以無限擴大。在氣候方面,義大利夏季山間牧場與冬季平原牧場兩地互補,那一時期同如今一樣,大部分地區的居民會在春季將牛羊沿著同一路徑從阿普利亞趕往薩莫奈,等到了冬天又把它們從薩莫奈趕回阿普利亞。然而,正如上文所說,冬季牧場不僅包括所有留作此用的牧場,還包括部分佈滿麥茬的草場。人們飼養馬匹、公牛、驢子和騾子,主要供地主、搬運工、士兵等人所用,此外還成群飼養豬和羊。大多數人習慣穿羊毛衣物,這也使得養羊業更為獨立並獲得了更大的發展。牲畜飼養實際由奴隸操作,其總體上與耕地經營類似,領頭的牲畜地位與管家一致。整個夏天,牧羊的奴隸大部分時間都住在室外,常常住在離住所幾英里之外的棚屋和羊圈裡。因此,這樣的工作需選定最強壯的人才能完成,並且有必要為他們提供馬匹和武器,給予他們比耕地奴隸更大的行動自由。

與海外糧食競爭的結果

為了估算這種耕作制度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我們必須考慮物價情況,尤其是這一時期的糧食價格。一般說來,糧食價格都極低,這在很大程度上應當歸咎於羅馬政府。在這一重要問題上,與其說是因為政府目光短淺,不如說是因為他們那令人無法容忍的不公正態度,想偏袒首都的無產階級而犧牲義大利農民的利益,才最終導致了糧食價格居低不上。而這裡最主要的問題在於海外糧食和義大利本土糧食之間存在競爭關係。地方人民將收穫的糧食上交給政府,有時不收取費用,有時政府會適當作出一些補償,政府將部分糧食用於羅馬官吏和軍隊的日常生活,另一部分分給繳納什一稅(-decumae-)的承租人,但他們必須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或承諾將一定數量的糧食運往羅馬以及其他需要糧食的地方。自第二次馬其頓戰爭爆發後,古羅馬軍隊日常糧食一律採自海外,儘管這樣做對國庫有利,但它切斷了義大利農民銷售農作物的一個重要市場。然而,這還只是它帶來的危害中最微不足道的部分。政府長久以來監管糧食價格,這也合情合理,一旦有饑荒的威脅,它便會適時在海外購買糧食進行防範。而如今,人們每年向政府上交了大批糧食,甚至多過和平時期所需糧食的總量,並且政府有機會以低價幾乎無限量地買進他國糧食,這時政府自然屈服於這一誘惑,首都市場因而糧食供過於求,政府只得以極低價格拋售。無論是糧價本身,還是與義大利糧價相比,這種拋售價格都是毀滅性的。在羅馬建城的羅馬紀元551年至554年(即西元前203年至前200年)間,最初在西庇阿的建議下,6莫迪(modii,約為0.255蒲式耳或8.91公升)西班牙和非洲的小麥以24甚至12阿司(即1先令8便士或10便士)的價格公開賣給羅馬公民。數年以後,也就是羅馬建城的第558年,即西元前196年,西西里240000蒲式耳的穀物都以之後那種虛假的價格分給首都人民。加圖猛烈抨擊了這專案光短淺的舉措,但也是徒勞。在群眾的煽動作用下,政府和個別地方行政長官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將糧食分給人民,儘管這一舉措不同尋常,但想必經常發生,也因此成為後期穀物法的萌芽。然而在海外,糧食並未通過這一特別方式銷售,但它還是對義大利農業造成了衝擊。一般情況下,國家以低價收購糧食,從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轉賣給繳納什一稅的承租人,在各個地方,尤其是西西里地區,由於當地土質肥沃並實行迦太基式的大規模性農業和奴隸制度,穀物的生產價格總體上遠遠低於義大利水平。但是,相較於將糧食從埃特魯斯坎、坎帕尼亞甚至是義大利北部運往拉丁姆地區的運費,將西西里島和撒丁島的糧食運往那兒的運費如果不能更低,至少還是一樣便宜。依照這一趨勢,海外糧食自然只能運往半島,半島地區糧食價格也隨之降低。令人惋惜的奴隸勞工制度造成糧價反常失調,在這種情況下,若為了維護義大利農民利益而向海外糧食徵稅,大概也是正當合理的。但事態的發展似乎恰恰與之相反,並且地方為了促進海外糧食進口,還制定了一項禁令。因為儘管羅得島人享有特權,可以從西西里島出口一些糧食,但一般說來,地方糧食輸出只有運往義大利才能免去運費,而為了母國的利益海外糧食也因此遭到壟斷。

義大利糧食價格

這一制度帶來的影響顯而易見。在羅馬建城的504年即西元前250年,農作物獲得了極大豐收,羅馬首都人民花費不過3/5個第納裡(denarius)便能買到6莫迪(相當於1.5bush)斯佩爾特小麥,以同樣的價格還能購買180磅(一磅等於11盎司)曬乾的無花果、60磅油、72磅肉或6康吉斯(congii)葡萄酒。因為豐年的糧食價格屬特殊情況,所以不予考慮。但就這一問題,用其他例子說明更為清晰。即便是在加圖執政時期,西西里就已被稱為羅馬穀倉。農作物多產的年份裡,義大利各港口都在售賣產自西西里島和撒丁島的穀物,以運費作為售價。波利比阿時,在整個半島穀物產量最高的地區,即現代的羅馬涅和倫巴蒂區,旅館的食宿費用平均每天為半個阿司(相當於1/3個便士),1.5蒲式耳的小麥平均售價為半個第納裡(即4便士),而後者的平均價格僅為其他地區正常售價的十二分之一。這也明確了一點,那就是義大利生產糧食的人缺乏糧食銷售市場,因此導致當地穀物和種植穀物的土地幾乎毫無價值。

古羅馬的農業變革

對於一個以工業見長的國家而言,其農業發展不足以供養本國人民,或許人們會認為這種結果實則有益,至少它並非百害而無一利。而義大利這個國家,工業的發展不值一提,農業才是整個國家的支柱,但卻遭到這樣有組織的打擊。首都地區農作物產量低,供不應求,所以對當地人來說麵包價格越低越好,而僅僅為了這群人的利益,義大利竟以極為羞愧的方式犧牲了整個民族的利益。這也最能體現憲法的缺陷,以及所謂羅馬共和國的黃金時代行政部門的無能。任何代議制度,無論多麼不完善,至少都會招致人們的抱怨並暴露本身的弊端。但在那些基層公民大會中,人們應當傾聽各方聲音,以免受到擅長預言的愛國人士發出警告的影響。任何一個名副其實的政府都會自行干涉,但羅馬元老院的眾位元老善良輕信,認為糧食售價低對人們來說是真正的幸福,並且西庇阿兄弟和弗拉明兄弟的確有更重要的事要做,那就是解放希臘人並行使共和國王的職能。因此,這艘船徑直駛向了迎面拍打的白浪。

農民階級的沒落

當小塊土地無法保證任何確切的可觀產量時,農民便會一蹶不振,隨著受挫加深,他們逐漸拋棄了共和國早期的良好品格以及節儉習慣,只是這個過程比其他階級進展緩慢一些。隨著義大利地主不斷從農民手中購買或農民自願放棄小塊土地,它們最終併入規模更大的土地,而這一過程終究會完成,只是時間的問題。

油和葡萄酒的製作以及牲畜飼養

相較於農民,地主能更好儲存自身的實力。地主不再依照過去的制度將土地租借給小型臨時租戶,而是按照新的制度將土地交由奴隸耕種,因而其糧食生產價格會低於農民。於是,在早期不接受這一模式的地方,受西西里島奴隸種植糧食帶來的競爭壓力所迫,義大利的地主也採取了同樣的模式,並將工作分配給無妻無子的奴隸而非攜有家眷的自由勞工。此外,地主能通過改進或轉變耕種方法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哪怕土地所獲收益比農民少也感到滿足,而農民缺乏資本和智慧,所擁有的只不過是生存的一些必需品。所以相對來說,羅馬地主忽視了穀物種植,在許多地區穀物數量僅限於所需勞工的數量,並愈發關注油和葡萄酒的製作以及牲畜飼養。義大利的氣候條件十分有利,人們無需懼怕來自國外的競爭。義大利的葡萄酒、橄欖油和羊毛不僅佔領了整個國內市場,而且很快被運往國外。波河河谷地帶所產的穀物無人購買,卻為半個義大利的大片區域供應豬和醃製豬肉。就古羅馬畜牧業的經濟效益而言,我們擁有的舊時資料所記載的與現實情況非常吻合。我們有充分理由假定,土地投資資本大致可獲利百分之六,這一比率與同一時期平均資本利率相符,而後者是前者的兩倍之多。而總體來說,牲畜飼養相較於耕種業獲利更多,耕種業中葡萄園獲利最豐,其次才是蔬菜園和橄欖園,而草地和谷地獲利最少。

當然,我們都會假設,每類作物的耕種都具備適宜的條件和適合生長的土壤。而這些作物足以運用大規模耕作模式逐漸取代小農耕作模式,人們也難以通過立法抵制它們。後文中將提到克勞狄安法(羅馬紀元536年即西元前218年)所產生的惡劣影響,該法案禁止元老院成員參與商業投機活動,因此人為強迫他們將大部分資本主要投入土地,換句話說,就是用土地管家管理的農莊和供牲畜放牧的牧場代替農民的舊式家宅。此外,雖然對國家而言,畜牧業的弊端遠大於農業,但在特殊情況下畜牧業發展仍更為有利。首先,這種從土地獲得利潤的形式,是唯一需在實踐中大規模投入並獲得豐碩回報的形式,也是唯一代表大部分資本流向並體現這一時期資本家態度的形式。儘管正在耕種的土地不需要主人一直在場,只需他經常親臨現場便可,但現實不太容許他擴大土地規模,或是毫無限制地增加土地數量。同時,供放牧的土地允許對其進行無限制的擴張,並且主人不需太過關注。正因為這個原因,哪怕需承擔一定經濟損失,人們仍著手將優質耕田轉變成了牧場,但這一做法遭到法律(相關法律制定時期不明,大概就在這一時期)禁止,也少有成功。佔用登記在冊的土地有利於畜牧業的發展,因為通常這類土地所佔比重較大,所以這一制度幾乎只誕生大型農莊。不僅如此,而且這些土地的使用權可由國家任意收回並不受法律保障,因此土地使用者們害怕投入大筆資金耕種,例如種植葡萄或橄欖。最終,這些土地大多變成了牧場。

貨幣管理

談及羅馬經濟,因為缺少古時流傳下來的有關專著,並且經濟在本質上比農牧業更復雜多樣,所以我們無法同樣作出概括。而就能夠確定的部分而言,與其說經濟原理,不如說農牧業原理更像是羅馬人的特有財富。相反,經濟原理是一切古代文明的共同遺產,無論在古代還是現代,各地都進行了大規模實踐。在貨幣問題上,古希臘人最早建立商業制度,最後不過被古羅馬人所採納。雖然整個制度制定十分嚴密,具體操作規模十分巨大,頗具羅馬特色,所以羅馬經濟的精神內涵和壯觀景象,無論其影響好壞,在貨幣交易中都極其引人注目。

貨幣借貸

古羅馬的貨幣經濟起於貨幣借貸。與任何商貿行業分支相比,專業放貸人以及貨幣兌換商人或銀行家所從事的行業都更受羅馬人青睞。一種高度發達的貨幣經濟體現在,在大筆貨幣交易中,身為中間人的銀行家代替個人資本家收取費用,併為顧客收支款項、投資放款並代為進行國內外金錢交易。而早在加圖時期,這一做法已完全應用於實踐。然而,銀行家不但充當了富人的出納,而且處處鑽營小型業務並搬入人口不斷增長的地區及附屬國。可以說,自此,帝國境內向需要錢的人群放款這一行業開始由羅馬人壟斷。

承包人的投機買賣

與之密切相關的是,企業遍佈各地。同時,羅馬盛行一種交易制度,即全程通過中間機構進行交易。為供應日常補給和修築公共建築,國家需徵收各種稅目並訂立許多合約,而它將這些事物承包給個別資本家或資本家協會,雙方達成條件,各自收取或支付一定費用。同樣,個人也可簽訂合約承包一切合約容許完成的業務,例如建築施工、收割莊稼,甚至是為繼承人分割遺產以及農莊破產清算。農莊破產清算時,承包人通常為一位銀行家,他一方面接收所有資產,另一方面償還全額或部分債務,最後根據情況需要支付餘款。

商品手工業

上文已在適當之處提到,早期海外貿易在羅馬國民經濟中擔當了重要角色。在羅馬金融體系中,義大利關稅日益重要,這也證實這一時期海外貿易獲得了進一步發展。至於海外貿易日益重要的原因,我們無需解釋,除此之外,佔據統治地位的義大利民族在地方擁有特權,而且這時許多附屬國都依據條約豁免了羅馬人和拉丁人的關稅,因而也促進了海外貿易的發展。

另一方面,工業仍舊比較落後。手工業必不可少,並且有跡象表明,在某種程度上羅馬城曾是手工業的發展中心,例如,加圖建議坎帕尼亞的地主在羅馬購買所需的奴隸衣服鞋子、耕犁、釀酒大桶和鎖具。羊毛織品十分暢銷,由此來看,織布業無疑分佈範圍很廣,獲利也頗豐。但顯然,羅馬人並未試圖將埃及和敘利亞的這些技術行業引進義大利,甚至也未嘗試利用義大利資本在海外經營。義大利當地種有亞麻並能研製紫色染料,而至少後者這一工藝原本來自希臘城邦塔蘭託,並且這一時期,各地引進的埃及亞麻織品、米利都或提爾的紫色染料都頗受人們青睞,遠勝過義大利本土工藝製品。

然而,羅馬資本家為了大規模種植穀物和飼養牲畜在義大利境外出租或購買土地,在某種程度上也應歸為此類。大概在我們討論的這一時期內,這類買賣開始興起,尤以西西里島為盛,之後在市場上佔據極大比例。鑑於西西里人所受的商業限制,即便不是為了賦予不受商業限制的羅馬商人獨攬土地贏利之權的目的,也至少意圖如此。

奴隸買賣事宜

所有這些行業的工作一律由奴隸完成。在其經營範圍內,放貸者和銀行家各自新增賬房和分行,由奴隸指導運營。企業一旦承包了國家的關稅業務,大多會指派奴隸和釋放奴在每一海關征收稅款。若企業簽訂了建築合約,則需購買擅長建築的奴隸;若企業承諾呈現精彩表演或武士決鬥,則需分別購買或訓練好一批精通表演的奴隸或熟悉角鬥的奴隸。商人用船隻進口貨物,交由奴隸或釋放奴看管,又以相同的辦法將貨物零售或成批銷售。更不消說,礦山和工廠的一切工作也都由奴隸完成。毫無疑問,這些奴隸的境況處處不及希臘的奴隸,實在令人無從羨慕。但若我們不考慮上述提到的那些奴隸,總體說來這些從事工業的奴隸的生活條件仍優於農奴。在他們當中,成家的奴隸更為常見,都有各自的家屬,不久的將來便能獲得自由並擁有私人財產。因此,對於那些由奴隸階級轉變成暴發戶的人來說,這些職位成為了他們的實際培訓場所,他們擁有奴隸的美德,也常常暴露身為奴隸的惡習,最終躋身成為羅馬公民,往往獲得鉅額財富。而至於羅馬共和國的毀滅,他們至少在道德、經濟和政治三個方面與奴隸犯下了同樣多的罪惡。

這一時期,羅馬的商品交易與政治力量完全同步發展,並且兩者規模不相上下。任何人若想清楚瞭解與其他地區的商貿情況,只需研究這一時期的羅馬文學,尤其是喜劇便可。從中我們可以發現,舞臺上腓尼基人說本族語言,對話中充斥著希臘語和夾雜著希臘語的字句。通過研究錢幣以及貨幣關係,我們才能最清楚地瞭解羅馬商業交易的廣度及熱度。羅馬銀幣第納爾,起於古羅馬軍團建成之時。上文提到,羅馬紀元542年即西元前212年的敘拉古鑄幣廠到最後只剩下西西里的幾家鑄幣廠,在被羅馬政府佔據以後,這些造幣廠也不得不關閉或只能鑄造小額錢幣。因此在西西里島和撒丁島,第納裡銀幣至少能同舊時銀製流通貨幣一樣得以合法流通,並很快成為唯一的法定貨幣。

西班牙當地有大型銀礦,並且早期並未有統一的國家鑄幣,因此羅馬銀幣即便不能提前,至少還是在同一時期傳到了西班牙。因此,西班牙城鎮早期便依照羅馬規格鑄造錢幣。總體看來,迦太基鑄幣規模十分有限,除去西地中海地區的羅馬鑄幣廠,以及馬西利亞的鑄幣廠,也許還有伊利里亞境內阿波羅尼亞和底拉西烏姆兩地希臘人所建的鑄幣廠以外,這裡沒有一個大型鑄幣廠。因此,當羅馬人最初征服波河地區時,這一地區的鑄幣廠採用的都是羅馬標準。儘管它們仍保留鑄造銀幣的權利,但它們,特別是馬賽利亞鑄幣廠,必須一律將本地區的德拉克馬(drachma)的重量統一為羅馬第納裡的四分之三。第納裡是羅馬政府最早鑄造的貨幣,名為「勝利幣」(victoriatus),上刻有勝利女神像,主要用於義大利內陸地區。

這一新型幣制以羅馬標準為基礎,不僅在馬賽利亞、義大利內陸和伊利里亞地區盛行,而且這些錢幣甚至流通到了北邊的荒蠻之地,例如馬賽利亞的錢幣沿著羅納河流域進入阿爾卑斯地區,伊利里亞的錢幣遠及現今的特蘭西瓦尼亞地區。因為地中海的東半部地區尚未歸羅馬直接統治,所以羅馬錢幣並未在當地流通,而黃金代替它們成為國際和海外貿易的天然中介。的確,羅馬政府極其保守,除了在漢尼拔戰爭時期因財政拮据短期造過金幣以外,他們一直以來堅持在本民族和義大利地區只鑄造銅幣和銀幣。然而隨著貿易的發展,在沒有貨幣的情況下,人們已然可以通過稱量黃金重量來進行交易。羅馬紀元597年即西元前157年,羅馬國庫的現金當中,銀幣和未鑄造的銀塊僅佔六分之一,其餘六分之五全為金條。並且毫無疑問,在羅馬大資本家的錢櫃中,我們發現貴重金屬的比例也大致相同。因此,黃金在大型交易中佔據首要地位,並由此可以推測,通常在與他國,尤其是東方國家進行的交易中,羅馬佔據貿易優勢,因為自菲利普和亞歷山大大帝時代起,東方國家一直採用黃金貨幣。

羅馬富人

羅馬資本家從大量交易中賺取的所有利潤,最終都將流向羅馬。因為儘管他們經常出國,但極少在別國定居,一旦回到羅馬,他們便將變賣的獲利投資義大利,或是繼續利用已有的資本和貿易關係,以羅馬為中心繼續經營。與其他文明地區相比,羅馬在經濟上更佔優勢,並且完全不亞於其在政治和軍事上的優勢。在這一方面,羅馬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關係和當今英國與歐洲大陸之間的關係有些相同,例如一個希臘人談論西闢奧·阿利坎努斯(scipioafricanus)弟弟時說道,「就羅馬人而言」他不夠富有。究竟在那一時期羅馬富人的標準如何,從下列事實中我們能有所瞭解:保盧斯(luciuspaullus)擁有市值60塔連特(合14000英鎊)的土地,但他仍不算富有的元老;而人們認為,一份價值50塔連特(合12000英鎊)的嫁妝才能匹配貴族少女的身份,正如西闢奧·阿利坎努斯哥哥所收到的其女兒嫁妝那般;而這一時期最富有的希臘人所擁有的田產其價值也不超過300塔連特(合72000英鎊)。

商業精神

因此,無疑整個民族都崇尚商業精神,或因為這在羅馬並不新奇,所以資本主義精神滲透進了生活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階層,而農業和國家政府也開始列入資本家的計劃。同時,財富的保留和增長也形成公共及私人道德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加圖在寫給兒子的實踐指導中說道:「寡婦的土地應當進行削減,而男子必須增加財富,若他死時,其賬簿表明他所賺取的財富多於繼承的遺產,則他理應得到讚賞並充滿神聖的精神。」所以,一旦雙方存在互相給予關係,每一項交易即便未通過任何正式手續,仍被視為合法。但出於必要,如若法律規定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不具備訴訟權,那麼無論如何依照商業慣例和司法習慣也應保留他們該項權利。但對於贈送禮物的承諾,若缺乏適當形式,在法理和實踐中均無法律效力。在羅馬,波利比烏斯告訴我們,若非必要,任何人不會給予;若非到期,任何人都不願支付一個便士,哪怕在近親間也是如此。甚至立法也應屈服於商業道德,認為一切沒有報酬的給予都是浪費。這一時期,贈送禮物、授予遺產和提供擔保均受公民法的限制,同時遺產若不歸最近親屬所有,則必須繳稅。與這一觀點密切相關的是,生活中隨處可見商人的守時、誠實和受人尊敬的品質。每一位普通人出於道德,都應備有一本收支賬簿,相應地,每一座充滿秩序的房屋都設有獨立的賬房,而任何人都應小心,在離世前就應立好遺囑。加圖稱他生平有三件憾事,一直沒立遺囑便是其中之一。

依照羅馬慣例,人們普遍認為這些家庭賬簿能作為法庭有效證據,商人的收支總賬幾乎也是如此。名譽清白的人所作證詞無論對其利與無利,均被視為有效。若兩個個性正直的人發生爭執,最常見的解決方式便是由一方要求發誓,另一方對其發誓,同時這一方式還具有法律效用。當缺乏證據時,陪審團可以引用一項傳統規則,即當聲譽清白一方與聲譽較劣一方對立時,判決利於前者,只有當雙方聲譽相當時,判決才會利於被告方。任何值得尊重的人都不應以提供個人服務為由收取報酬,隨著這一規則執行日益嚴格,羅馬人注重聲譽的傳統日益明顯。因此,地方法官、軍官、陪審員和通常所有富有聲望擔當公職的群體都承擔了一定的公共職能,對所提供的服務不收取任何報酬,至多要求補償個人花費。不僅如此,熟人之間互相提供服務,例如提供保障、訴訟陳詞、監護看管、租借無疑出租物品的所有權以及一般情況下的企業運營和業務辦理,都遵循同一原則,所以人們因上述服務收取報酬是不合理的,即便早有約定作出補償,他們也無權提出訴訟。

這一時期,羅馬人民用貨幣支付和法律訴訟代替了決鬥甚至是政治決鬥,我們也許由此便能最清楚地瞭解羅馬民眾完全轉變成為商人這一過程。若想解決個人榮譽問題,最常見的方式是,冒犯的一方和被冒犯的一方就冒犯性言辭的真假性打賭,由此提出訴訟,將事實問題以法律的形式提交給陪審團。對於這樣一個賭注,這兩方的接受度正如當今人們對決鬥的接受度一樣,雖然法律不設限制,不過關係到榮譽問題,通常人們只能接受。

商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