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政府與被統治者

羅馬史 特奧多爾·蒙森 第1頁,共2頁

新黨派的形成

貴族階層的衰亡並未改變羅馬共和國的貴族統治性質。我們已經在上文有所表述,平民黨本身從一開始就具有這一性質,而且在某種意義上表現得比貴族更加明顯。因為在舊有公民群體中,權利絕對平等,新憲政一齣臺便將享有特殊公民權和使用權的元老家族與其他公民大眾區分開來。因此貴族一經廢除,公民平等得以正式建立,新的貴族以及相應的平民階層也隨之形成。

我們此前也敘述過前者如何在衰落的貴族階層上成長起來,以及新的進步黨如何完成早期運動與舊有平民反對黨後期運動的混合與承接。這兩個新政黨最初形成於5世紀,但直到之後的6世紀才有相當的規模。這種內在的發展變遷似乎被大戰和勝利的喧囂淹沒,因而與羅馬歷史上其他事物的形成相比,顯得隱逸飄渺。恰如一層寒冰悄無聲息地凝結在河流表面,並且不知不覺地愈凍愈緊,新的羅馬貴族就這樣悄悄地登上歷史舞臺。同樣,正如在冰面下緩緩增漲的水流,與新貴族對立的新進步黨也開始嶄露頭角。兩者相互對立的運動單獨來說均影響甚微,並未在此時產生任何明顯的實際災禍,很難從綜合的歷史角度去概括。但正是在此期間,共和國至此享有的自由逐漸受到侵蝕,為將來的革命埋下了伏筆。如果我們不稍微表露該層冰殼的強弱,不略加表述冰層下水流的急緩,不大致描述預示大爆發臨近的怒號和霹靂,那麼對二者的描寫以及羅馬總體發展的敘述都有所欠缺。

貴族階層優越性的根源

在形式上,羅馬貴族固守貴族統治時期的舊有制度。曾經擔任過國家平時最高官職者,不但在一開始就理所當然享有較高的榮譽,而且在早年便可獲得與其地位相關的某些榮譽特權。最初始的特權毫無疑問是允許這些官員的子孫,在他們功勳卓著的祖先謝世之後,於家堂之上供奉其蠟像,沿著繪有家譜的牆壁陳設,在家人去世出殯時,也可以帶著蠟像行進在葬禮佇列中。要想領略這種榮譽的重要性,我們需要回顧一下,在義大利—希臘的觀念中,個人崇拜與共和政體不相符合,因此羅馬國家警察絕不容許發生展示在世者雕像的情況,並嚴格監督逝者雕像的陳列。與這一特權外在標識不一而足,由法律或者習俗傳承給這些官員及其後代:男子的金戒指、年少者的鍍銀配飾、託加袍華麗的垂邊以及童子存放護身符的金盒子——這些東西固然不足掛齒,但是在一個表面上嚴格遵守公民平等的公社中,這仍是很有必要的。甚至在第二次布匿戰爭中,一位公民因為在公共場所,未經法律允許,將一隻花環戴在自己頭上而被捕入獄,並在牢中囚禁數年。

平民貴族的特權

在貴族統治時期,這些榮譽很可能大部分已經存在,而且只要貴族內部家庭仍然存在門第高下之分,這些榮譽便被當作名門望族的外在標誌。但只是在羅馬紀元387年即西元前367年憲法改革之後,它們在政治上的重要意義才得到承認,由此,平民出身的執政官,其家庭和貴族家庭享有平等特權地位,這些貴族家庭如今大概都可以運著祖先的雕像辦理喪事。此外,根據當下的規定,擁有這些世襲特權的國家官職,不包括低階或特派官員,也不包括平民護民官,而只包括執政官、與執政官平起平坐的軍事執政官以及市政要職官員(市政官參與管理公共司法行政,因此也參與行使國家主權)。

雖然平民貴族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有在高階官職向平民開放後才有可能形成,但是即使不是一開始,在不久之後也表現出組織上的某種嚴密了——無疑是因為這種貴族特權早已在現有的平民元老家庭萌芽了。因此,李錫尼的法律所帶來的結果實際上和我們當今所謂的冊封一批貴族有異曲同工之妙。仰賴在政府擔任高官的祖先而躋身貴族的平民家庭,與原屬貴族的家庭合為一體,並且在羅馬共和國中佔據特殊地位、擁有特權,所以羅馬人再一次回到了原來的出發點,不僅再一次同時具有掌握政權的貴族階層以及世襲貴族——二者實際上從未淡出歷史——而且還存在掌握政權的世襲貴族,因此掌握政權的氏族和起義反抗他們的平民勢必會重起爭端。事態很快就朝這個方向發展了。貴族階層不再滿足於相對無關緊要的榮譽特權,力圖獨攬政權,將國家至關重要的制度——元老院和騎士階級——由共和國的政府機關變成平民、貴族共存的貴族政治機關。

元老院的特權

共和政體下的羅馬元老院,尤其是貴族—平民組成的規模較大的元老院,在法律上依附於行政長官,但這種關係迅速走向瓦解,二者實際上已經相互獨立。在羅馬紀元244年即西元前510年政治革命之後,公共官吏開始從屬於國務議會,召集人們進入元老院的權力由執政官轉移到監察官手中。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法律承認曾經擔任最高官職的人在元老院中有出席權和表決權。元老院本來是高階行政官員召集的議會,它在很多方面都依附於高階行政官員,這樣一來就變成了在實際上獨立的統治團體,而且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自行增補人員。因為進入元老院的兩種方式——一是通過被選舉擔任高階官職,二是得到監察官徵召——都在實際上受到統治團體本身的掌控。毋庸置疑,這個時期的公民依舊飽含獨立精神,不允許出現非貴族完全被排斥在元老院外的現象,而其貴族階層也許謹小慎微,也不願意在元老院中形成壟斷、一家獨大,但由於元老院本身等級森嚴——其中擔任過高階官職者,按照執政官、軍事執政官以及市政官等級,成為元老院成員,和那些未擔任要職因此無權參與辯論的元老具有明顯的區別——所以出席元老院會議的非貴族可能人數眾多,但他們在元老院中的地位無足輕重,相對勢單力薄,元老院在實際上是貴族勢力的支柱。

騎士百夫隊的特權

騎士制度逐漸發展成為貴族階級的第二個機關,其重要性次於元老院,但是絕非無關緊要。新的世襲貴族無法將公民大會的權力完全佔為己有,他們必然極度渴望至少在代表公社的公民大會中佔據一席之地。在部族大會中,新的世襲貴族無法做到這一點,而塞維亞政制下的騎兵百夫隊似乎正是為此建立的。公社提供的1800匹戰馬按照憲法也由監察官支配。毫無疑問,監察官在軍事背景下檢閱軍隊,履行職責挑選騎士之時,若騎士因年老或者其他原因未達能力標準或者完全不堪重用,監察官須堅持令其交出公有的戰馬。但是這一制度的本質就暗含騎士的戰馬應該專門分配給富人的意味,而且要使監察官看重能力而非出身高貴,不允許一度入選的顯貴,尤其是元老長時間將馬匹據為己有,這絕非易事。也許法律也有規定,元老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想保留多長時間都無可厚非。

如此一來,元老在十八個騎士百夫隊中享有表決權,而其他領域的表決權主要分屬貴族青年,這在實際上成為常規。軍事制度不可避免受到衝擊,原因並不全然在於兵團騎兵隊伍中不適合服役的人數頗多,而在於這種改革破壞了軍隊中的平等,更是因為貴族青年越來越多地從陸軍中退役。封閉的貴族騎兵部隊為整個兵團騎兵隊奠定了基調,從家世和財富地位更高的公民中選任。這讓我們稍可領悟為何在西西里戰爭期間,執政官蓋烏斯·奧列裡烏斯·科達(gaiusaureliuscotta)下令他們和兵團士兵一起挖掘戰壕時,騎兵竟然拒不服從(羅馬紀元502年即西元前252年);而加圖在西班牙擔任統帥之時,備感有必要對麾下的騎兵嚴加訓斥。但是這種將公民騎兵隊轉化為貴族騎兵衛隊的做法,必然對貴族利益帶來危害,更給羅馬共和國帶來威脅。貴族階層在十八個騎兵百夫隊中不僅享有特別選舉權,而且是其他人的表率。

劇院中的場所分離

與上述性質相似的,還有在國家節慶日將元老階層和其他民眾出席觀看的場所正式分離開來。這是羅馬紀元560年即西元前194年,西庇阿第二次擔任執政官時實行的改革。國家節慶和為了表決而召集起來的百夫隊一樣,都是人民大會,但是那次國家節慶日並未通過任何決議,便宣告統治階級和臣民群體的種種區別——暗含出席會議二者分割槽而坐——更加意義非凡。因此這項改革甚至在統治階級內部都遭到了反對,因為這給他們徒招怨憤,無所裨益,而且貴族中的明達志士竭力以公民平等的形式掩飾他們在政府中的獨斷專制,這一改革與他們所做的努力顯然南轅北轍。

監察官——貴族的支柱

這些情況可以說明許多事實:監察官一職為何成為共和國晚期的樞紐。原先無足輕重的某個官職,為何逐漸擁有根本不屬於它的官階,享有貴族共和國無與倫比的光榮,並被認為宦途亨達、登峰造極的職位。反對黨屢屢嘗試將自己的人推上監察官一職,甚至企圖讓監察官在任期內以及卸任後對人民負責。為何政府認為這是對其統治的攻訐,並聯合起來抵制這種企圖?在這方面,我們只需要提及一事便一目瞭然:羅馬紀元550年即西元前204年,加圖成為監察官候選人,當年的兩位監察官不得人心,反對黨意圖對他們進行法律訴訟,但元老院非常蠻橫、不擇手段加以阻止,此事引起軒然大波。監察官是政府最重要、因此也是最危險的工具,政府一方面賦予這一職位無限光榮,一方面又對其心懷芥蒂。將元老院和騎士階層的人員組成置於監察官的絕對支配下,是完全有必要的。因為排斥權不可能和徵召權分離,而且排斥權必然需要保留下來,其目的不完全是剷除元老院中反對黨的才幹志士——這是當時任何圓滑的政府都會謹慎規避的——而是保留貴族政治的道德光輝。一旦這種道德光輝不復存在,反對黨勢必會迅速反撲。拒絕權也得以保留,但他們需要的主要是這柄白刃的璀璨光華——他們懼怕白刃的鋒芒,並想方設法使之變鈍。此外監察官一職受到天然的約束——貴族階級的名錄以前可以隨時更改,在監察官的管理下,只能每隔五年修訂一次——而且政府賦予監察官的同僚否決權,賦予其繼任者撤銷權,以此限制他的影響。此外還有一種十分有效的限制措施:存在著這樣一種習俗,其作用相當於法律,監察官將元老或者騎士除名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出具做出這一決定的緣由,於是通常採取司法程式。

貴族認為高階官員員額不足發動政制改革

貴族階級享有這樣的政治地位——主要基於元老院、騎士階級監察官一職——不僅實質上將政府置於股掌之間,而且貴族階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改革政制。為了維持公共官職的重要地位,貴族階級儘可能少地增加官職的數額,隨著領土擴張以及事務逐漸繁瑣,將官員數額控制在遠遠低於所需要的數額,這是他們政策的一部分。為了應對緊急事件,他們於羅馬紀元511年即西元前243年將此前一位執政官擔任的司法職務分給兩位法官——一位負責審判羅馬公民之間的訴訟案件,一位負責處理非公民之間或公民與非公民之間的訴訟案件——並任命四位助理執政官管理四個海外屬地,即西西里(羅馬紀元527年即西元前227年)、包括科西嘉在內的撒丁(羅馬紀元527年即西元前227年)、近西班牙以及遠西班牙(羅馬紀元557年即西元前197年)。羅馬提起訴訟的方式十分簡單,而且官員的勢力與日俱增,無疑與羅馬官職數額低於實際需要有很大關係。

羅馬公民會議中的官員選舉

政府發起的改革——雖然不改變現行憲法的條文,而僅僅改變其實施,但是仍不失為改革——最為顯著的是軍官和文職官員的任用,不再按照憲法條文許可以及憲法精神要求,不再僅僅是選賢任能,而越來越多地重視門第和資質。至於軍官的選任,在形式上並非如此,但在實際上卻變本加厲。在前期,軍官的任命權已經很大程度上由將軍轉移到公民的手上,而這時每年固定負責徵兵的全體軍官——四個常備兵團的二十四名軍隊指揮官——都是在公民大會中直接任命的。因此,下級軍官和官員之間逐漸形成一條不可逾越的界限,下級軍官可以通過嚴謹勇武得到將領的提拔,官員卻只能通過遊說公民才能平步青雲。為了杜絕由此引發的惡意瀆職濫權行為,防止沒有經驗的年輕人被選任這些重要職位,一定年限的在職證明成為授予官職的必備條件。然而軍隊指揮官是羅馬軍隊制度事實上的支柱,這一職位一旦成為年輕貴族步入政界的階梯,服兵役的義務便難免被規避,於是既存在民主政體的競選運動,又有貴族政治的獨斷專權,軍官選舉因此不免流弊叢生。在發生重大戰爭之時(如羅馬紀元583年即西元前171年的戰爭),暫時中止軍官民主選舉的方式,將軍官任命權歸還將領被認為是十分必要的,這是對新制度的強烈抨擊。

執政官和監察官選舉限制

至於文官,改革的首要目的是限制再次參選最高官員。如果每年一任的君主政制並非浪得虛名,這種限制就不可或缺。即使在前期,某個人卸任執政官未逾十年,也不允許再次當選執政官,而監察官一職則明確禁止重新參選。至今沒有通過其他法律,但是法律的落實越來越嚴格。在義大利戰爭延續期間,十年間隔法雖然於羅馬紀元537年即西元前217年一度中止,但在之後卻未予以再次實施,而且直到這段時期結束,重新當選的例子也極為罕見,這是法律實施嚴格的明證。此外,這段時期末(羅馬紀元574年即西元前180年)頒佈了一項人民法令,規定公共官職的候選人按固定順序依次申請,並遵守任職間隔年限和年齡限制。

當然在習俗上對二者早就有規定,但是將習慣上的條件升格為法律要求的資格,顯然是對選舉的自由設限,因此選舉主體也不再具有於非常時期忽視這些要求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統治階級家族內部的人,無論其能力大小,元老院都開門延入,貧賤卑微者完全排除在政府官職之外,而且不屬於世襲貴族的全體羅馬公民也一律排除在外,他們或許可以進入元老院,但沒有資格充任兩個最高官職,即執政官和監察官。除了曼尼烏斯·庫裡烏斯和蓋烏斯·法比裡烏斯之外,沒有其他出身非社會貴族的人擔任執政官,很可能從來沒有這樣的例子。從漢尼拔戰爭開始到柏修斯之戰結束的半個世紀,首次出現於執政官和監察官名錄的氏族數量十分有限,其中絕大多數,例如弗拉米尼氏、特倫提氏(terenti)、波爾奇氏(porcii)、阿西里氏(acilii)和萊利氏(laelii),他們身居執政要不就是因為反對黨的選舉,要不就是由於和貴族階級有特殊聯絡。例如羅馬紀元564年即西元前190年,蓋烏斯·萊利烏斯(gaiuslaelius)當選羅馬執政官,顯然是因為他是阿庇西的兄弟。當然,將弱勢階層排除於政府之外,是出於形勢變幻莫測的考慮。

如今羅馬已經不再是純粹的義大利國家,已經吸收了希臘文化的成分,不可能再從耒耜之間尋一介農夫,就將其奉為公社的領袖。但如果將當選者完全限制在貴族家族這一狹隘的範圍內,「新人」想要擠進這個圈子必須採取某種篡奪的方式,既沒有必要,也無甚裨益。元老院制度從一開始就以代表氏族為基礎,具有某種世襲屬性,而且一般來說,從政智慧和從政經驗可以由父親傳給兒子,虎父無犬子,功勳卓著的祖先,其精神感召力也能激起人內心所有高尚的閃光點,使之迅速散發出更加璀璨的光芒,因此貴族自然而然也具有其固有世襲性質。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羅馬貴族從來都是世襲貴族,其世襲性質可以從傳統習俗中一探究竟:元老攜其子同赴元老院,公職高官以所謂好徵兆的方式,將最高官爵的榮譽標誌——前任執政官華美的服飾衣襬和凱旋的符篆金盒——贈予其子。但是在較早時期內,世襲的表面尊嚴在某種程度上有內在的道德為其佐證,元老貴族治理國家,憑藉的並非世襲的權力,而是最高代表權——傑出人士和常人的持有權力的差異——這時貴族由原來高人一等、公社中最富於策劃和行事經驗的團體地位,淪落為世代沿襲補充官員,實行朋黨相爭暴政的貴人階級,自漢尼拔戰爭之後其降格速度尤為迅速。

家族擅權

這一時期事態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在寡頭政治的荼毒中演化出毒害更甚的特殊家族擅權。征服者扎瑪霸道的家族政策,及其努力憑藉自己的名望成功掩飾其弟之無能卑劣的行為,令人不禁搖首嘆息,上文對此已有所敘述。弗拉米尼努斯任人唯親,可能比西庇阿更加寡廉鮮恥、傷風敗俗。選舉的絕對自由實際上為朋黨衍生出更多的可乘之機,而選民真正可以把握的機遇少之又少。馬爾庫斯·瓦勒裡烏斯·科爾孚斯(marcusvaleriuscorvus)二十三歲便當選執政官,無疑是出於國家利益做出的決定,但是此時西庇阿於二十三歲當選市政官,三十歲成為執政官,而弗拉米尼努斯不到三十就從刑事推事升格為執政官,這種提升方式給共和國帶來嚴重威脅。事態已經發展到這樣的地步,要想制止一家專政及其帶來的後果,只能從嚴格的寡頭政治中尋求有效的防範措施。正是出於這一原因,甚至在其他方面反對寡頭政治的一方也同意限制絕對自由的選舉。

貴族政治的內部管理

統治階級的精神存在於逐漸演化的過程,政府自然而然也帶有這種改變的形跡。這一時期,內對外事務的管理仍然採取一貫強有力的政策,正是依據這一政策精神,昔日羅馬公社確立起對義大利的統治地位。在西西里戰爭那段備受摧殘的艱難時期,羅馬貴族逐漸登上其新地位的頂峰,如果貴族違反憲法,篡奪高階官員和公民大會共同擁有的政權,並交由元老院執掌,他們的理由是:在漢尼拔戰爭風波以及由此而起的紛擾中,貴族固然不甚輝煌,但以堅定而審慎的方式為國家掌舵,並向世界證明,在很多方面,只有羅馬元老院有資格統治義大利—希臘各國這一廣泛區域。必須承認,掌握政權的羅馬元老院在抵禦外敵方面態度令人敬佩,因而結果也不負眾望,但是我們不能忽視這樣一個事實——管理國家內政(雖然)不那麼令人矚目。然而十分重要也十分棘手,元老院應對現存制度和新制度的表現令人唏噓不已,更確切地說,元老院在內政處理上與人們的期許背道而馳。

政權的衰頹

首先,政府與公民個人的關係已經發生改變。「長官」一詞原意為「出類拔萃的人」,如果說他是公社的奴僕,那麼因此他就是所有公民的主人。但是這種嚴格的管制已經明顯鬆弛。任何朋黨和遊說盛行的地方,如當時的羅馬,人們都謹言慎行,不會言辭激進或恣意妄為,以免喪失同仁的情誼和群眾的支援。一般來說,只有科達(羅馬紀元502年即西元前252年)和加圖之類的新式人物,並非出身於統治階級,才會不時表現出傳統長官的莊重和嚴肅。鮑魯斯被推舉為討伐柏修斯的統帥,並未按照常例向公民致謝,反而向他們宣告:相信人們之所以選他擔任主帥,是由於他最善統兵作戰,因此要求他們不要干預戰事,默默服從就好。人們對此已經感覺莫名其妙。

軍紀和司法

羅馬在地中海區域確立霸權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其嚴格的軍紀和司法。當時希臘、腓尼基和東方各國在軍事和行政方面無不陷於徹底混亂的狀態,而羅馬無疑在這兩個方面遙遙領先,然而羅馬本身亦已積弊甚多。我們此前指出,在第三次馬其頓戰爭期間,羅馬統帥的拙劣無能給國家帶來多大的危害,不僅僅是由反對黨選出的民眾領袖,如蓋烏斯·弗拉米尼努斯以及蓋烏斯·瓦羅,就連出身貴族的人也未能避免。司法方面情況如何,可以從執政官路奇烏斯·昆克提烏斯·弗拉米尼努斯(luciusquinctiusflamininus)於普拉森提亞軍營中的一件小事略見分曉(羅馬紀元562年即西元前192年)。一位受其寵溺的少年因為隨侍執政官,錯過了前往首都觀看決鬥比賽,為了補償其損失,這位執政官命人將一位投奔羅馬營中的鮑埃部貴族召來,在筵席上親手將其殺死。類似的例子不勝列舉,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兇犯不但沒有受到應有的審判,而且監察官加圖因此將其在元老名籍除名時,元老院同儕卻又在劇場中請這位被革職者重新坐在元老的座位上——毫無疑問,得以享此殊榮,只因為他是希臘解放者的兄弟,也是元老院中最有權勢的黨魁之一。

財政管理

這段時期內羅馬公社的財政系統取得長足進步。羅馬的財政收入明顯呈上升態勢。間接稅收——羅馬不存在直接稅收——因羅馬疆域擴大而增加,例如在羅馬紀元555年和575年即西元前199年和前179年,由於稅務不斷增加,不得不在坎佩尼亞和布魯提亞沿海普特奧裡、迦斯特拉(castra,即squillace,斯奎拉斯)以及其他地方設立新的稅務局。正是出於這一原因,羅馬紀元550年即西元前204年新的鹽稅法規定了義大利各區域的食鹽售價表,因為這時羅馬公民散居各地,不可能再以相同價格為他們供應食鹽。如果羅馬政府不減價,大致按照原價為公民供應食鹽,這種財政措施就不能為國家衍生利益。公地收入的增加更可觀,當然,得到允許佔用義大利的公地應該向國庫繳納賦稅,但大多數情況都是無人徵收,故而無人交付。另一方面牧場費(scriptura)得以保留,不僅如此,後期於第二次布匿戰爭所得的公地,尤其是卡普亞和里昂提尼領土的大部分,羅馬政府不允許人們佔用,而將其分割成小塊,租給短期佃戶,政府對企圖違規佔用土地的行為予以嚴肅處理,因此羅馬獲得安全、可觀的財政來源。此外國家的礦產,尤其是重要的西班牙礦產,都是通過出租獲取利益。最後,海外附屬國的貢物也增加了財政收入。這個時期數額巨大的額外財源不斷湧入國庫,特別是安條克之戰勝利後,戰利品累計達2億塞斯特(摺合200萬英鎊),柏修斯一戰,戰利品累計達2.1億塞斯特(摺合210萬英鎊)——後者一次交付羅馬國庫的現金為史上最大的數額。

但是這些財政收入的增加,大部分為不斷上升的財政支出抵消。各行政區域,西西里可能例外,經費可能和收入所差無幾,領土越廣泛,公路和其他設施建設的費用也越高,而且在苦戰時期羅馬政府向擁有財產的公民所徵收的貸款(tributa),這個時候需要償付,給羅馬國庫帶來數年沉重的負擔。此外,由於最高長官管理不善、翫忽職守或者明知故縱,給財政收入帶來重大損失。地方官員的行為,他們花費公款驕奢淫逸,挪用公款尤其是戰利品,以及初見端倪的行賄和敲詐手段,我們將在下文敘述(地方官員的惡行——花費公款驕奢淫逸,挪用公款尤其是戰利品,以及初見端倪的行賄和敲詐手段——我們將在下文敘述)。國家招錄第三方徵收捐稅,並與其訂立供應和建築契約,其一般執行狀況可以根據以下事件進行判斷:羅馬紀元587年即西元前167年,由於礦區的承租人不是劫掠百姓就是欺詐國庫,元老院決定停止開採劃屬羅馬的馬其頓礦區——理事會坦白自認其無能,並對外懺悔其過錯。

他們不僅如前文所述,自覺允許廢止佔用公地的賦稅,而且任憑首都和其他地方的私有建築侵佔公有地產,公共水渠的水資源也被轉供私有用途。有一次監察官對這些侵犯公共利益的人採取嚴厲的打擊措施,迫使其停止使用霸佔公共財產,或者按照法定價格購買土地和用水,激起社會上強烈的不滿。在其他與經濟有關的事情上,羅馬人道義在懷,處處謹小慎微,但是一旦與國家有所牽連,便顯得十分懈怠。加圖說:「行竊於人者,終其生於鐐銬枷鎖;行竊於公社者,享盡榮華富貴。」(與「竊鉤者誅,竊國者諸侯」如出一轍)。

羅馬官吏和投機倒把者肆無忌憚侵盜羅馬公社的公共財產,且逍遙法外,波里比阿卻仍然強調在羅馬少有盜用公款的情況,而希臘的官員則無不同流合汙,盡皆染指公共財產。他還明言羅馬的委員或高階官員管理鉅額款項,只要一句承諾,便無任何欺瞞;而在希臘,即使是一筆微不足道的款項,也需要封緘公文十件,二十個人作為見證,但仍然避免不了人人遭受欺詐。波里比阿言外之意只是希臘的社會和經濟亂象遠遠甚之於羅馬,希臘明目張膽地直接侵吞公款的情況較之羅馬更加恣意猖獗。通過了解公共建築和國庫金額現狀,羅馬財政的一般狀況可見一斑。我們知道,公共建築支出在和平時期佔財政收入的五分之一,戰爭時期佔財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在當時的情況下,這一經費似乎並非天文數字。

上述款項以及間接繳入國庫的罰金,應用於修整首都內部及周邊的公路,修建義大利的主幹道,營建公共建築,必然會取得不少成就。這段時期內已知最重要的建築工程,大概當屬整個羅馬城下水道網路的大整修和擴充套件,大致在羅馬紀元570年即西元前184年,訂立了該工程的合同,為此即刻預留出24000000塞斯特(摺合240000英鎊)專款。我們可以推測,至今仍然殘存的羅馬城下水道至少大部分是該工程的建設。然而即使暫且不論戰爭帶來的強烈衝擊,這段時期在公共建築方面似乎遠落後於前期末,羅馬紀元482年至607年,即西元前272年至前147年,羅馬沒有建造任何新的輸水溝渠。國庫自然也日漸充盈。羅馬紀元545年即西元前209年,羅馬被迫動用最後的儲備時,國庫存款總計僅164000英鎊(4000磅黃金),但在本時期結束(羅馬紀元597年即西元前157年)之後不久,國庫所存金銀接近860000英鎊。然而在漢尼拔戰爭結束後30餘年間,鉅額額外收入湧入羅馬國庫,如果將這筆巨資計入財政收入,讓我們驚訝的不是這筆鉅款之大,而是國庫存款之少。此前的記載極度缺乏,但是根據目前掌握的資料而言,羅馬國家財政收入大於財政支出,存在財政結餘,這一點毋庸置疑,可總體來說,這樣的資料並不算輝煌。

義大利臣民——被動公民

羅馬公社對待義大利內外臣民的方式最能明顯表現政府精神的改變。此前義大利臣民分為以下四種:普通同盟公社、拉丁同盟公社、無選舉權的羅馬市民以及具有正式公民權的市民。在該時期內,這四種臣民中的第三種幾乎完全不存在了,因為拉丁姆和薩賓納(sabina)的被動公民組成的公社,如今也應用於以前佛爾西人(volscian)的領土,這些公社都逐漸——最晚的應該是羅馬紀元566年即西元前188年的阿爾庇努姆(arpinum)、方迪(fundi)以及佛密埃(formiae)——獲得了正式公民權。坎佩尼亞的卡普亞(capua)周遭的一些小公社由於在漢尼拔戰爭期間背叛羅馬,所以完全喪失了公民權。雖然少數公社,例如佛爾西人疆域內的維利特勒(velitrae)以及坎佩尼亞的提拉姆(teanum)和庫邁,依然保持著此前的法律地位,但是總體看來,被動公民權已經不復存在。

公共奴隸

另一方面,義大利又興起一種地位特別低下的新階層,他們不具有公共自由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其待遇幾乎和公共奴隸無異,尤其是昔日的坎佩尼亞、庇森弄廷南部以及布魯提亞中與漢尼拔結盟的公社,都屬於這一類。此外還有被容許留在阿爾卑斯山南部的凱爾特人部族,他們相對義大利同盟的地位固然無從詳知,但是他們與羅馬簽訂的盟約中附帶著足夠明示其低劣地位的條款,即這些公社的成員永遠不允許獲得羅馬的公民資格。

非拉丁同盟國

如前文所述,由於漢尼拔戰爭,非拉丁同盟國的地位受到了十分不利的影響。非拉丁同盟公社中僅有少數,例如拿波里(neapolis)、諾拉(nola)、瑞吉阿姆(rhegium)以及赫拉克利亞,在那場起伏不定的戰爭中始終堅定地站在羅馬這邊,所以他們昔日同盟的權利未被剝奪。非拉丁同盟國中的大部分曾投歸敵方,羅馬人據此修訂盟約,條款對非拉丁同盟國不利,但他們不得不服從。非拉丁同盟國衰微的狀況可以從其公社遷往拉丁公社得到例證:羅馬紀元577年即西元前177年,薩謨奈人(samnites)和佩裡格人(paelignians)向元老院申請削減其助戰兵額,他們之所以提出這一請求,是因為在近幾年中,先後有四千戶薩謨奈人和佩裡格人遷居拉丁殖民地弗雷吉萊(fregellae)。

拉丁人

「拉丁人」這一名詞表示不包括羅馬公民聯合在內的舊時拉丁姆少數城市居民,例如第伯爾(tibur)和普林斯特(praeneste),與之在法律上平等的同盟城市還有赫尼錫人(hernican)的幾座城市,以及散佈於義大利各地的拉丁殖民地。此時拉丁人還處在相對優勢的地位,其名稱中便蘊含了這種意味,但是相比較而言,他們遭受的摧殘並不亞於其他人。拉丁人揹負的重擔不合情理地累積,服兵役的義務也從公民轉移到了他們以及其他義大利同盟身上。例如在羅馬紀元536年即西元前218年,拉丁同盟徵發的兵額幾乎是公民的兩倍。漢尼拔戰爭結束後,所有公民士兵一律准予退伍,但是同盟士兵卻不盡然。同盟士兵主要被派遣執行戍守任務,以及在西班牙執行令人深惡痛絕的兵役。羅馬紀元577年即西元前177年凱旋,在犒勞軍隊時,同盟士兵並未像往常一樣得到與公民士兵等額的戰利品,而是僅有其一半,因此在士兵慶功宴上,周遭一片喧囂至死的歡騰,受到輕視的拉丁同盟軍卻怏怏不樂,他們悄無聲息地跟隨在雙輪戰車後面。至於分配義大利北部的土地,每位公民分得十猶吉拉耕地,而非公民每人只分得三猶吉拉。

拉丁公社在稍早一段時期就被剝奪了自由移民權利,只有在放棄原來公社裡自己的孩子和一部分地產的條件下,才能得到允許遷入羅馬。但那時這些不厭其煩的要求被千方百計規避或逾越,拉丁公民群體大肆遷入羅馬,當地的官員抱怨各城人口日益減少,這樣一來無法提供規定數額的助戰兵,因此羅馬政府派遣警察在首都大舉驅逐移民(羅馬紀元567—577年即西元前187—前177年)。這種舉措或許無法避免,但是自由移居權是羅馬與同盟城市簽訂契約賦予的權利,此舉不免讓人感覺是對自由移民權的極大限制。再者,這一時期末端,羅馬在義大利內地建立的城市開始獲得正式公民權,而非拉丁權利,此前只有沿海殖民地才能獲得正式公民權。通過併入新的公社,拉丁群體不斷擴大,至此這種擴張太過頻繁,於是將其終止。阿奎萊亞(aquileia)建立於羅馬紀元571年,即西元前183年,該城是羅馬最後得到拉丁權利的義大利殖民地,幾乎同時被派往波滕提亞(potentia)、庇薩魯姆(pisaurum)、馬提拉(mutina)、巴馬(parma)以及盧那(luna)等地的殖民團,他們都獲得正式公民權(羅馬紀元570—577年即西元前184—前177年)。這一現象顯然是因為拉丁公民權日漸勢微,而羅馬公民權日益興盛。在派往新開拓殖民地的人當中,選派的大多數都是羅馬市民,比以前任何時候都多,羅馬市民中相對窮困的一部分人,即使面對獲得巨大物質利益的機會,也不會有人願意以自己的市民權利換取拉丁公民權。

羅馬公民權愈加難以獲取

最後,至於非公民——無論是公社還是個人——他們取得公民權的門路幾乎完全被杜絕。大約在羅馬紀元400年即西元前354年,羅馬人就廢除了前期將附屬公社併入羅馬公社的方法,防止羅馬公民群體因過度擴大而太過分散,因此設立了半公民的公社。如今,公社集中的方法也被廢止,一方面允許半公民的公社享有公民權利,一方面允許大量邊遠公民殖民地加入半公民公社行列,但是聯盟公社不採用原先合併的方法。義大利完全被征服之後,甚至找不到一個由同盟變成具有羅馬公民權的公社,可能在該段時間之後,確實沒有任何公社獲得公民權。甚至義大利的個人要獲得羅馬公民權也受到嚴格限制,只有在擔任拉丁公社高階官職的情況下才有資格,另外在公民殖民地創立之初,非公民以個人身份優先享有公民權。

毋庸置疑,義大利臣民關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種種改變,至少表現出密切的關聯性和一致性。各級臣民的處境不斷惡化,此前等級中地位越低,其惡化程度愈甚,政府曾經努力縮小不同等級之間的差距,並規定了從某一等級過渡到另一等級的方式,如今相互之間的聯絡均被斬斷,連線各方的橋樑亦被拆毀。在羅馬公民團內部,統治階級自身和人民相分離,一律無需承擔公共責任,以榮華富貴裝裱自身,所以公民也極力宣告他們與義大利同盟之間的差別,日益排斥同盟成員,使之不得共同享有政權,同時讓他們承擔兩倍甚至三倍的公共義務。貴族和平民的關係又恢復到了衰落的貴族階級專權排外的狀態,公民與非公民的關係亦復如是。

平民階級受其開明政策的滋養已經發展壯大,如今卻受制於貴族階級的繁文縟節。取消被動公民,此舉本身無可厚非,就引發此舉的動機而言,也許和下文即將提到的殊途同歸,但是由於被動公民的取消,一種聯絡介質化為烏有。然而更加令人生畏的,是拉丁公社和其他義大利公社之間的差異也不復存在。拉丁民族在義大利的特權地位是羅馬政權的基礎,拉丁城市一旦知覺他們在同樣強大的公社中不再享有特權,在實質上和其他城市無異,屬於羅馬的臣民,而且所有義大利人都處於這種備受煎熬的處境,這一基礎隨之土崩瓦解。當然差別還是存在的:布魯提亞人及其處於水深火熱的同盟,正遭受奴隸一般的待遇,因此也像奴隸一樣行事,例如在艦隊中充當划槳奴隸時,他們想方設法乘機逃脫,並欣然為敵軍服役對抗羅馬;凱爾特臣民,尤其是海外臣民,他們比義大利人遭受更加殘酷的壓迫——政府故意將這類人拋棄給義大利人,使之遭受輕視和虐待。但是這種區別雖然含有劃分臣民等級的意味,但是遠遠無法彌補此前同族義大利人和異族義大利人的差異。整個義大利同盟瀰漫著一種氣勢如虹的憤懣,只是因為恐懼使之還未宣洩出來。坎尼之戰結束後,有人建議在每個拉丁公社中,賦予兩個人以羅馬公民權及元老院席位,但是這個建議提出地不合時宜,所以理所當然遭到了拒絕,不過由此可以看出,統治階級的人甚至在那個時候就開始憂慮拉丁姆和羅馬之間的關係了。如果現在再有一個漢尼拔對義大利發動戰爭,是否還會遇到義大利人以拉丁名義對外人統治的堅決抵抗,也許會是個疑問。

行省制度

羅馬共和國這段時期最重要的創制是新設定省長一職,這同時也是最為決絕和離經叛道的制度。羅馬的早期國家法中找不見納貢臣民的蹤跡——被征服的公社成員或被賣作奴隸,或者併入羅馬共和國,或者與羅馬締結盟約,這至少可以確保其公社的獨立並免於納稅。但是迦太基在西西里、撒丁和西班牙的屬地,以及希耶羅(hiero)王國,需要向其舊主納貢並繳納什一稅,如果羅馬意欲保留這些領土,從目光短淺者看來,最明智也最方便的辦法是遵循一貫的規矩治理新的疆土。因此羅馬人只保留了迦太基-希耶羅的行省建制,並按照這種行省制度治理從蠻族手中奪來的領土,例如近西班牙行省。他們從敵人繼承下來的制度遺患無窮。毋庸置疑,羅馬政府起初向其臣民徵稅,本意不完全是積累國家財富,而是為了抵付行政和國防的經費,但是羅馬政府令馬其頓和伊裡利亞納貢,卻不著手當地政務,不承擔邊防責任,他們已然偏離了正軌。然而實際上,羅馬人在課稅上仍不失節制,但是與將主權轉變為謀取利益的特權相比,顯得無關緊要。不管是竊取一個蘋果還是整棵蘋果樹,其性質都同樣是墮落。

行省長官的地位

有失必有罰。既然開創了新的行省制度,那麼必須選任省長,省長的地位不僅和行省本身的福祉水火不容,而且與羅馬政制互相矛盾。由於羅馬公社代替了各省此前統治者的地位,所以羅馬政府指派的省長在當地儼然國王的替身,例如,西西里的將軍居住在位於西那庫斯的希耶羅宮殿中。省長自然仍受到法律的約束,需要按照共和國的規定忠實勤勉政務。加圖擔任撒丁省長之時,徒步行走到他治下的城市,只有一位僕人拿著他的外套和祭勺隨侍,當他卸任西班牙省長返回羅馬時,加圖將自己的戰馬賣掉,因為他認為自己沒有權利讓國家負擔運送戰馬的費用。當然羅馬的省長中,像加圖這樣廉潔到了吝嗇可笑地步的人雖然算是鳳毛麟角,但大多數因具有虔誠的上古遺風,在宴會上謙恭肅穆的態度,相對正直地管理政務和司法,並嚴厲地打擊殘酷剝削人民的人——羅馬的包稅商和銀行家——一般說來,羅馬省長以其凝重莊嚴的舉止,受到臣民的尊敬,尤其受到輕浮善變的希臘人的由衷讚歎。

行省臣民感覺他們的政府差強人意。他們未嘗受到迦太基執事和西那庫斯王室的縱容,他們不久後回憶到當時的鞭笞與之後的暴虐怖政相比,已經心生謝意了。後世將羅馬6世紀看作是行省政制的黃金時代,如此看來也不難理解。但是無論時間長短,都不能在實行共和政體的同時,又存在著君主。羅馬統治階級充當省長的角色,致使他們的品行以驚人的速度淪喪。在這種情況下,省長對治下的人民桀驁不馴、驕橫無禮已經習以為常,所以不足以成為某位省長的罪責。但是一位省長兩袖清風地從自己管轄的行省歸來已經算是罕見,又因為羅馬嚴格遵守舊制——公共官吏沒有俸祿——不由讓人感覺太難能可貴了。

皮德那的征服者鮑魯斯不收受錢財,論述者引以為怪事。以「榮譽酒」和「自願禮物」饋贈省長這種惡習,似乎在行省制度之初就已發端,這或許是迦太基人的遺風。羅馬紀元556年即西元前198年,加圖就任撒丁省長,也只能節制和減少這種例錢。行政長官和一般因公出差者,有權免費住宿以及免費搭車乘船,而這也已經成為為官者中飽私囊的藉口。省長還擁有一項更重要的權力:在其管轄範圍內平價徵收穀物——一方面是為了維持自己以及扈從的生計,一方面是為了備戰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補給軍需——這種權利已然濫用,使得怨聲載道,以至於羅馬紀元583年即西元前171年,西班牙人提出申訴,元老院不得不撤銷省長出於上述原因控制糧價的權力。自此以後,甚至在羅馬舉行公眾節慶,也要向臣民徵收物品,如市政官提比略·森普羅尼烏斯·格拉古(tiberiussemproniusgracchus)需要籌辦慶典,於是向義大利內外提出嚴苛無度的要求,引起元老院的官方介入(羅馬紀元572年即西元前182年)。到本段時期末端,羅馬的官員不僅對水深火熱中的臣民恣意妄為,而且對附屬羅馬的獨立國家和王國也是這樣,蓋烏斯·孚爾索在小亞細亞的侵掠,尤其是在柏修斯戰爭期間在希臘臭名昭著的行徑,都可以證明這一點。

羅馬元老院對行省及省長的監管

羅馬政府對這些我行我素的軍事管理沒有進行嚴格的監管和干涉,所以這些現象不足為奇。當然司法管制不完全有必要。存在這樣一項普遍存疑的規則:不允許控告任期內的統帥,按照這一原則,羅馬的省長在平時只能在惡行已然昭著的情況下被傳訊,他可以受到刑事或民事訴訟的制裁。為了提起刑事訴訟,具有刑事審判權的羅馬官員應該受理此案,然後將其提交公民法庭。至於民事訴訟,主管這一將軍職務的元老將案件提交陪審團,陪審團成員按照當時法庭的組織法,由從元老院中選派的元老組成。因此在兩種情況下,主導權都掌控在統治階級手中。統治階級仍然十分正直廉潔,不會對證據確鑿的申訴完全棄之不顧,而且在很多案例中,羅馬元老院甚至響應受迫害者的呼聲,屈身俯就,下令提起民事訴訟。然而貧窮者和外國人如果控訴貴族統治階級的強勢成員,由於審判官和陪審團距離事出地點遙遠,如果沒有涉及犯同罪的嫌疑,至少應該與被告屬於同一階級,所以他們將訴狀提交審判官和陪審團,從一開始就應該按其罪過確鑿與否論斷成敗。如果申訴失敗,結果幾乎是自取滅亡。附屬城市和行省與其征服者,以及與之有密切關聯的其他羅馬人建立世襲的門下關係,這種關係無疑能夠給受壓迫者帶來一些扶助。

西班牙行省省長自知無人能虐待加圖的門下而逍遙法外,西班牙人、利古里亞人以及馬其頓人均為鮑魯斯所征服,鮑魯斯謝世之後,這三個民族的代表都不願放棄將他的靈柩抬到火葬堆的權利,這一情形是對這位偉大人物最崇高的致敬。但是這種特殊保護不僅給希臘人可乘之機,在羅馬的統治者面前極力展現他們奴顏婢膝的全副本領,而且以其信手拈來的奴性敗壞統治者的品性——馬塞魯斯在征服並劫掠西那庫斯之後,西那庫斯人曾經向羅馬元老院控訴他的行為,但是沒有任何成效,元老院還在之後頒佈尊崇馬塞魯斯的法令。西那庫斯的歷史本來就不甚光彩,此事又為其添上最為臭名昭著的一筆——而且還與已然危機重重的家族政治相關聯,這種保護制度對名門望族也會產生政治上的威脅。如此一來,羅馬官員一定程度上忌憚神靈和元老院,大多數不會再肆無忌憚魚肉百姓,雖然他們依然會剝削民眾,但如果他們稍加節制,便可逍遙法外。於是形成了這樣一條潛規則:羅馬官員在其管轄範圍內如果只是搜刮民脂民膏,或者只行有度的暴政,在法律上可以不受懲戒,所有受壓迫者只能忍氣吞聲,這一規矩對後世必然遺患無窮。

然而,即使法庭一反此前的寬鬆,已經嚴刑峻法,但是隻在有人觸犯法律底線時,才會對其進行制裁。良政的可靠保證在於最高行政當局施行一貫嚴格的監管,但是羅馬元老院完全沒有給予這種監管。在這一方面,同僚政治的廢弛和無助最早浮現在世人面前。按照常理,省長受到的監督應該較之義大利市政府更加嚴格,也更具針對性。而這個時候羅馬帝國擁有大量海外領土,政府監管全境的制度需要進行相應的擴充。但是這兩個方面都適得其反,省長的地位在實際上儼然是君主。負責監管全境最重要的機構,即羅馬帝國的監察官,其權力範圍僅延伸到西西里,而後來獲取的行省卻仍然不受監管。最高行政長官脫離中央政權的束縛,這是十分危險的。

羅馬的省長統領國家軍隊,並掌握大量國家財政來源,但是僅受到鬆懈的司法約束,這勢必會將其及其治下人民的利益與羅馬公社的利益相剝離,並引起二者的矛盾衝突,所以省長這一身份更像是波斯總督,而非薩謨奈戰爭時期的羅馬委員。此外,省長在境外施行法律認可的軍事暴政,很難回覆到普通市民的平等地位,而區分這一地位的是發號施令者與服從者,而非主人與奴隸。因此,甚至政府都察覺出他們的兩條基本原則——貴族階級內部平等,官員的權力隸屬於元老院團體之下——在他們手中開始發生動搖。政府對設定新的行省以及整個行省制度心有餘悸,而設立行省刑事推事,至少剝奪了省長的財政權。延長這一官職的任期本來是十分明智的做法,但是遭到了政府的取締,凡此種種,皆明確表現出深謀遠慮的羅馬政治家對所有這些努力最後的收穫倍感擔憂。但是診斷不是治療,知而不為並不能改變現狀。貴族階級的國內政府仍然延續此前的方向,於是行政和財政上的腐敗——為將來的革命和傾覆埋下了伏筆——勢不可擋地大行其道,雖然並非無人知曉,但卻無人扭轉乾坤。

反對黨

新貴族雖然不似舊氏族階級那般等級森嚴,而且關於共同享有政治權利,一方面在法律上對其他公民產生侵害,另一方面在事實上就是如此,但正是出於這一原因,後者的卑如塵芥比前者更加難以忍受,也更加不易擺脫。人們理所當然不乏擺脫這種等級束縛的意圖。反對黨倚賴公民大會的支援,一如貴族階級有元老院作為支撐,要想了解反對派,我們必須首先了解這一時期公民大會的精神及其在羅馬共和國中的地位。

羅馬公民大會的性質

羅馬的公民大會不是整個國家機構的動力,而是其牢固的基礎,對於這樣一個大會,它必須具備以下性質——對公眾利益具有明確的感知,對名副其實的領袖有明智的崇敬,無論處在順境抑或是逆境,都具有堅定不移的精神,更重要的是能夠為了集體的福祉犧牲個人,為了將來的利益放棄當下的安樂——所有這些品質在羅馬公社都發揮得淋漓盡致,縱覽其發展過程,一切指摘盡皆淹沒在敬佩之中。即使到現在,羅馬公社留給世人的印象仍是開誠佈公和隨機應變完全佔據主導。公民對政府和反對派的一切行為,毫無保留地表現了氣勢恢宏的愛國精神,迫使素稱雄才大略的漢尼拔止戈息兵,這種精神仍盛行於羅馬的公民大會。當然他們也會經常犯錯,但是他們之所以犯錯,不是一群烏合之眾因為衝動而胡作非為,而是源於公民和農民褊狹侷促的思想。

但在另一方面,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機制必然越來越積重難返,但是他們鑄就豐功偉業的形勢已經遠遠超出了力所能及的範圍。我們在上文已有敘述,在本段時期,大多數舊日的被動公民公社以及許多新建立的殖民地都得到了正式(的)羅馬公民權。到本時期末端,羅馬公民群體已經十分緊密,遍及廣義上的拉丁姆、薩賓以及坎佩尼亞的一部分,因此已經擴充套件到西部海岸,北抵凱里(caere),南抵庫邁。在這一區域內,只有少數城市未納入羅馬公民群體,例如第伯兒、普林斯特、西格尼亞、諾爾巴以及弗倫提農。此外還要加上義大利沿岸一律具有正式羅馬公民權的沿海殖民地,設立必須承認其公民權的庇森農以及亞平寧山以外各殖民地,還有嚴格意義上並未形成獨立公社、散居在義大利各地的集市和鄉村(-foraetconciliabula-)裡的為數眾多的羅馬公民。以這種方式組織起來的公民公社龐雜臃腫,在司法和行政方面,此前提及的代理裁判可一定程度上施以補救,此後規模相對較小的城市公社,在龐大的羅馬城共和國範圍內的組織體系,此時或許至少已經在沿海以及庇森農和亞平寧山以外的殖民地初見端倪。但是在所有的政治問題當中,只有在羅馬廣場舉行的大會具有行動權利,此前所有享有投票權的人可以在早晨離開田舍,並在當天晚上回到家中,對此我們可以一目瞭然。現在無論就其組織還是集體行動而言,公民大會已經發生了顯著改變。

再者,羅馬政府——到底是缺乏見識,疏忽大意,還是惡意串通,我們無從得知——不再按照舊例將羅馬紀元513年即西元前241年之後獲取公民權的公社納入新建立的選區內,而將他們整合納入舊選區,因此每一個部族都漸漸成為由散落在羅馬全境的不同城市組成。像這些選區,平均各8000人享有投票權——城市部族所佔人數自然而然比鄉村部族多——沒有地域關聯,也沒有內部的團結,所以不再受任何明確的指導,也不能事先皆大歡喜地商議。由於在投票前沒有開放式討論,人們必然會感覺到諸多不便。此外,公民完全能夠洞察所屬城市的公共利益,但如果將一個統治世界的大國關乎存亡的難題交給一群心存善良卻萍水相逢的義大利農夫,讓那些對法令的前因後果一無所知的人最後決斷將領的任命以及國家條約的締結,實在是愚不可及、滑天下之大稽了。因此在所有超越一般市政的事務中,羅馬公社都扮演著幼稚,甚至愚蠢的角色。按照規定,人們會站在會場,對一切議案都予以通過,但是在例外的情況下,他們會情不自禁發表反對意見,比如羅馬紀元554年即西元前200年對馬其頓宣戰之際,集市公民的決策對國家政策作出了一番頑強的抵抗,但最終的結果令人不堪回首。

城市下層民眾的崛起

客民群體最終取得了和獨立的公民階層在形式上平等,並且在實際上往往更加優越的地位。客民起源於十分遠古的制度。自無文字記錄的太古時代以來,羅馬貴族就對被解放的奴隸和客民行使某種管理權,這兩類人在一切相對重要的事務上都需要向貴族請示,例如,客民不允許在未得到保護人的同意擅自為子女婚配,而通常由保護人直接安排客民子女的婚姻。但是由於貴族成為擁有特權的統治階級,不僅集中掌握了權力,而且財富也聚斂在其手中,客民則淪為寄生蟲和乞丐,富人門下的追隨者無論在內還是在外都成為蠶食市民階級的蛀蟲。貴族不僅容許這種客民制度的存在,而且利用他們在政治上和經濟上謀取利益。例如舊時的集資活動,此舉往往主要出於宗教目的或者為功勳卓著者舉行葬禮的情況,現在被達官顯貴利用——先是羅馬紀元568年即西元前186年,路奇烏斯·西庇阿為了計劃舉行公眾慶典,意欲額外向公眾徵收一筆款項——收受禮物被特別列為法律禁止事項(羅馬紀元550年即西元前204年),因為元老開始以這一名義頻繁向客民徵收貢物。但是對於統治階級,客民的隨行人員卻可以成為貴族控制公民大會的工具。從選舉一事可以明顯看出,在這一時期依附貴族的下層民眾已經有力地與中等階層分庭抗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