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藝術與科學

羅馬史 特奧多爾·蒙森 第1頁,共2頁

羅馬民族節日羅馬舞臺

在古代,藝術的發展,尤其是詩歌的發展,都與民族節日密不可分。羅馬公社的感恩節,在前一個時期主要是在希臘的影響下,進行慶祝,並且是第一個被視作與眾不同的節日,即大賽會或者羅馬賽會。到了本時期,這個節日的慶祝時間變得更長,娛樂方式也更加多樣化。最開始慶祝時間只有一天,後來在羅馬紀元245年即前509年、羅馬紀元260年即前494年和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這三次大革命後每一次都增加一天,到了本世紀末,慶祝時間已經延長到四天。

有一個更重要的情況:顯赫專席的民選行政官被委託籌備和監督節日的慶祝,此後,感恩節便失去了它與眾不同的特色,也不會讓將軍在慶典上宣誓,在每年的一系列節日慶典中,感恩節位居第一。政府仍然堅持慣例,允許表演活動,比如二輪戰車車賽是慶典的主要活動並且是賽會的壓軸活動。其餘的幾天,群眾也可能自己進行一些別的娛樂方式。唱歌的、跳舞的、走鋼絲的、變戲法的、扮小丑的諸如此類的表演者,不管是否被邀請,每逢感恩節都會出來表演。大概在羅馬紀元390年即前364年,發生了一個與延長節日時間有關的重大改變。在節日前的那三天,政府會在競技場搭建一個舞臺,專門為民眾的娛樂提供場地。為了使事件在掌控範圍內,政府為節日的花銷得控制在200000阿斯(2055磅),直到布匿戰爭,這筆預算也沒有增加。

執政官如果想要增加開支,那他就得自掏腰包,但是這種現象並不常見,就算有,金額也不大。這個舞臺也深受希臘的影響,比如說它的名字(-scaena-,-skene-)。當然舞臺最初是為樂師和表演小丑各種活動建造的,其中還有隨著長笛翩翩起舞的,最為出色的應該是來自埃特魯里亞的舞者。不過,很快羅馬有了一個公共舞臺,並向羅馬詩人開放。

民謠歌唱家民謠批評藝術

在拉丁像這樣的民謠歌手有很多。拉丁「行吟詩人」或者「民謠歌者」(-grassatores-,-spatiatores-),他們一個小鎮接著一個小鎮,一家挨著一家去表演他們的歌曲,還會伴著長笛翩翩起舞。當時存在的唯一衡量標準就是神農體(saturnian),歌謠幾乎都沒有特別的背景情節,也不是對話的形式。我們只能把它們想象成單調的民謠或是蜘蛛舞,有時是即興創作,有時是娓娓道來,現在,在羅馬旅店裡我們還仍能聽到。這一類的歌曲,較早期就在公共舞臺上表演,慢慢發展成羅馬戲劇的雛形。這是羅馬戲劇的開端,和其他戲劇的萌芽期一樣,一開始地位不高,並且非常明顯地遭到詬病。十二銅表法反對那些無意義的歌謠,對唸咒語、寫文章諷刺國人,或者去平民百姓家門口唱歌的會處以重刑,也禁止葬禮上僱傭女人哭喪。比法律約束更嚴重的是,藝術初期在道德上並不被接受,甚至被詛咒,思想狹隘的人一本正經地批判這種輕佻的並以營利為目的的做法。加圖說:「詩人在早期並不受人尊敬,如果誰成為一名詩人或者經常出沒於宴會,會被認為不務正業。」

想要靠舞蹈、音樂、民謠掙錢的人都飽受恥辱,因為世人對他們都非常鄙視。戴著面具扮演一些固定的角色,這是比較常見的娛樂方式,也被視作年輕人的消遣方式,如果有人為了錢,不戴面具就上臺表演,會被認為是不知羞恥。歌手和詩人就被劃分到跳繩及丑角一類。這一類人被監察員鎖定,他們甚至不能參軍也沒有市民大會投票權。

此外,城市的警察有權掌控整個舞臺,同時這也說明一個問題,這一時期的警察對職業舞臺藝人已有管制權。警察官員會在表演結束時,給表演評分,表現得好的,會被獎以美酒,但表現不佳者會被懲以鞭刑。所有的城市官員可以不分時間,不分地點,讓表演者承受皮肉之苦,或者實行監禁,都是合法的。這種做法無疑會讓舞蹈、音樂、詩歌的舞臺表演受到限制,如果表演者落入市民底層之手,或者落入外籍人之手,後果更是嚴重。這一時期的詩歌仍然微不足道,不能吸引外國藝術家的眼球。另一方面,在羅馬,所有的音樂,無論神聖還是通俗,都有埃特魯斯坎人的神韻,拉丁的長笛一度擁有很高的地位,但到這一時期,長笛的地位已被外國音樂所取代。

關於詩歌的著作沒有任何提及。不管是面具表演還是舞臺朗誦都沒有固定的文本。相反,很多時候都是表演者根據場景即興發揮。這一時期的唯一的著作則是《工作與時日》,內容是關於農夫對兒子的訓誡。這本書和上文提及的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的畢達哥拉斯的詩歌,被視作羅馬仿效希臘詩歌的開端。這一時期的詩歌幾乎都沒有流傳,除了一兩篇農神體的碑文。

羅馬歷史著作

和羅馬戲劇的興起一樣,羅馬的歷史著作也在這一時期開始萌芽,這兩者都是對當時重大事件和羅馬公社早期歷史的記載。

地方官員的檔案集

當時歷史的撰寫與地方官員的檔案編輯密不可分。追溯到最古老的檔案集,晚期的羅馬人可以看到這些資料,我們也可以間接看到,大概始於對庇托爾山朱庇特神廟的記載。檔案記載了從執政官馬爾庫斯·赫拉修斯之後的每一年的公社長官。執政官馬可·赫拉修斯在位期間,修建廟宇,在九月十三日將此廟獻給神靈。在普布烏斯·賽維利烏斯和盧基烏斯·埃布提烏斯(據估計羅馬紀元291年即前463年)當執政官期間,在一次重大瘟疫的時候立下誓言:每滿一百年,就要在卡庇托爾神廟的牆上釘上一顆釘子。之後,羅馬負責測量和撰寫的官員,換句話說,就是大祭司(pontifice),記錄每年政界主要官員的人,還要把年曆和早期的月曆、日曆相結合。後來,這些日曆都被劃分到「吉日」名下,「吉日」是指適合開庭的日子。在王政廢除不久後,這種安排就被採用了。事實上,關於每年官員的記載是非常緊迫、非常有必要的,因為要決定官方檔案的日期。就算有這樣的關於執政官的檔案記錄,應該也早就被高盧人的大火(羅馬紀元346年即前408年)毀滅。羅馬主教儀典書在大火中得以倖存,所以如果要繼續往前追溯,可以根據這部典籍來補充大祭司檔案。我們現在擁有的元首名單,雖然沒有記載什麼重要內容,特別是在族譜方面,但也藉助了貴族族譜加以補充,而且從一開始,其內容都是基於可靠的資料,這一點是無須懷疑的。它的歷法年度不夠完全,也不夠精準:因為執政長官就職不是在新年,也不是固定在哪一天。相反,出於各種原因,執政官的就職時間也會隨之變化,而且兩任執政官交替之間常常出現空窗期,如果按照任職年度來計算的話,這段時間是不算在內的。相應地,如果曆法年度按照執政官的任期來衡量的話,那就有必要標明每一任的入職、離職時間,空窗期出現的話也要標明,當然也許早期的時候也有這樣做。除了這個,每一年的官員名單還根據曆法年度做了調整,每任官員都有對應的歷法年度。如果名單太多,那就會增加一個年度,然後會在後面的圖表中用數字379、383、421、430、445、453等標註清楚。從羅馬紀元291年即前463年開始,羅馬的官員檔案記載都是與羅馬曆法吻合的,儘管有些地方不夠詳細,有些不夠完整。曆法年度的記載本身就有缺陷,不過還好都在允許範圍內。47年之前的相關資訊已無法考證,但至少大方向還是正確的。從編年史上來看,羅馬紀元245年即前509年以前的資料已無處可尋。

卡庇托爾時代

沒有形成用於平常使用的紀元法,但關於宗教方面的事務,他們會從卡庇托爾山朱庇特神廟的祭祀之前進行推算,也是從那一年官員的名冊開始有了記載。

編年史

很自然地,連同長官的名字和長官在位時所發生的重大事件一併被記錄在冊。在長官目錄後附上相關的記載,這就是羅馬編年史的開端,就像中世紀編年史興起於附在復活節表上的備忘錄一樣。直到大祭司編制了正式的編年史(liberannail),所有的長官名字和大事件都逐年被妥當地記錄在冊。在羅馬紀元351年即前403年6月5日的日食之前,也有可能是羅馬紀元354年即前400年6月20日之前,根據編年史,並沒有由觀察而記錄下來的日食情況。從羅馬紀元5世紀初開始,關於人口數量才有了健全可靠的資料。對人們的罰金懲處案件、公社的奇異事件,在羅馬紀元5世紀的下葉才在編年史中有了記載。所有編撰一部有條理的編年史的參與者,或者與編年史有關的記載,也或者對早期長官名單的更改(前文已解釋過),為了便於編年史的方便,都要增加一年,即閏年,這種情況在羅馬紀元5世紀上葉就發生了。從它被固定下來之後,大祭司每一年都要記載大規模的活動,殖民,瘟疫,饑荒,日食,軼事,牧師或其他名人的死亡以及人民的法令,人口調查結果,所有的這些記錄都記錄儲存,也為了視察,但也不乏有被篡改的地方。目前,關於這一時期的記載非常缺乏,並且也給後來的編著者很大的空間,與羅馬紀元456年即前289年在西庇阿的碑文對當時活動的敘述相比,就一切明瞭了。後期的歷史學家很明顯不能為了資料更具可讀性,就以某種方式與敘述相聯絡,而不顧真假地記載。即使編年史仍然以原版呈現在我們面前,但我們如果要根據它編撰那一時期的歷史,仍然有困難。然而,這種編年史不僅只存在於羅馬,拉丁每一個有編年史或者長官名錄的城市都一樣。從這些城市收集的編年史來看,與王政編年史相比,有些是和中世紀相類似。不幸的是,羅馬人在後期也延續了希臘人的錯誤。

家譜

除了官方的記載,這樣的記載不足,也存在不確定的處理。為了紀念過去時代,紀念過去的大事件,在這個時代,還有一些別的資料可以為羅馬史提供參考。私人的記載無法追溯,然而,有一些大事件是由氏族制度記載下來的,從法律角度來看,氏族制度被刻畫在大廳的牆上,用以永久的紀念。這些名單,被家族以長官命名。這不僅僅是家族的傳統,無疑也是早期傳記的特色。

關於羅馬任何名人的葬禮上,有紀念意義的悼詞都不能省去,都要被死者最親近的家人宣讀,不僅要包括死者的光榮美德或輝煌事蹟,還要包括死者祖先的英勇事蹟,以這種方式,將事蹟代代相傳。很多重要的資訊都是以這種方式被傳承下來的,但是一些歪曲捏造也流傳下來了。

羅馬早期歷史

這一時期開始了真正的撰寫歷史,同時這一時期也開始了對歷史的歪曲。史料的來源當然都差不多。單獨的人名,像國王努馬、安庫、圖魯斯,他們的姓氏應該都是後期加上去的。還有一些事件,比如,塔克文王征服拉丁、塔克文家族被流放,應該也有真實的記載,但更多的是口頭流傳。也有些史料是來自貴族的宗族記載,比如,與法比氏有關的各種傳說。其他的傳說,很大程度上塑造了民族的制度,特別是對法律的興起描述得非常生動:雷穆斯的死亡讓牆垣變得神聖;隨著塔烏斯王族的覆滅,復仇的歷史也結束了;在赫拉修·科克勒斯神話中加入了椿橋的規章;賀拉提氏和庫裡阿提氏的美麗傳說中,有了申訴權的起源;塔昆氏的陰謀和溫荻及烏斯奴隸的故事中涉及到了被釋放奴隸的公民權問題。羅馬城的創立也有類似的傳說,並有意把羅馬的興起與拉丁姆和阿巴爾這座拉丁人的大都市聯絡起來。羅馬名人的姓氏後面都附加了註釋,比如普布利烏斯·瓦勒裡烏斯「人民的公僕」,然後就圍繞這個主題記載一系列軼事。更重要的是,羅馬城內神聖的無花果樹以及其他風景名勝地,也有許多教堂司事的故事是出於此,1000多年以後,那裡又會出現奇城,還有一些是把不同的故事聯絡在一起,比如七王的序列,基於每一代的在位期,推斷王政總共延續240年。甚至這些沒有根據的事件被當作了官方的記載,這種做法差不多也就是從這一時期開始了。

事件的大綱,特別是那不準確的年表,在後期的記載中穩定出現,也就是基於這個原因,這些記載應該是出現在羅馬文字時代之前。如果雙胞胎羅慕洛和雷穆斯吮吸狼奶的銅鑄像在羅馬紀元438年即前316年已經立在了無花果樹的旁邊,那麼曾征服了拉丁姆人和薩姆烏尼姆人的羅馬人應該對他們的城邦起源早有耳聞,應該與李維的著作沒有太大的出入。土著居民,即從一開始就居住在那兒的人,其實也只是拉丁人的猜想罷了,在羅馬紀元465年即前289年西西里作家卡利阿斯的書中有所記載。這也是編年史的本質,對歷史附加上猜想,如果無法追溯到天地的起源,那至少也要追溯到公社的起源。有證據顯示,大祭司的表是始於羅馬城建立之年。據此,我們也許可以猜測,當大祭司在羅馬紀元5世紀上葉開始籌備正式的編年史來取代長官名錄,在開端部分有增加內容,羅馬王室的興衰以及共和的日期定在祭祀卡庇托爾神廟當天,羅馬紀元245年即前509年9月13日,將無日期的事件與之聯絡起來。

這種最古老的記載羅馬起源的方式是受了希臘的影響,這是不用懷疑的。對土著居民以及後來者的猜測,還有關於牧民生活比農耕生活早,普通人羅慕路斯變成了奎里納斯神的傳說,都含有希臘色彩。比較純正的羅馬人是虔誠的努馬人和睿智的埃格里亞人,但由於外族文化,畢達哥拉斯的哲學的介入,讓他們失去了原有的純正,當然這也不是羅馬前期編年史的內容。貴族家譜的完善方式跟公社初期的類似,都偏愛紋章學方法,都會追溯到聲名顯赫的先人,例如,埃米利氏、卡爾普尼氏、庇那裡氏和彭波尼氏,都自詡是努馬四子的後代:馬梅庫斯、卡爾普斯、庇努斯、蓬波;埃米利氏追溯到更遠,稱馬梅庫斯是演說家畢達哥拉斯之子。

儘管隨處可見希臘帶來的影響,但是公社前期的歷史是比較本土化的。一方面是因為其本身就起源於羅馬,另一方面它主要是關於羅馬和拉丁姆,而不是羅馬與希臘之間的聯絡。

希臘影響下的羅馬早期史

希臘的故事和小說把羅馬和希臘聯絡起來。希臘的傳奇故事展示了他們在盡力想要與逐漸擴張的地理知識保持同步,通過許多航海家的故事及移民者的故事來刻畫地理輪廓,這些故事都較為複雜。希臘早期的歷史著作中,提及到羅馬是關於錫拉丘茲的安提奧庫(止於羅馬紀元330年即前424年)的西西里史。這本書記載了一個名叫西凱洛的人從羅馬移民到義大利,即佈雷提半島。這樣的記載不受希臘影響,單單記錄羅馬人與悉庫爾人、佈雷提人之間的親密關係,其實是不常見的。希臘的神話故事傳播廣泛,並且後期都傾向於表明人類起源於希臘或被希臘征服。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希臘很早就已經把西方囊括進他們的範圍內了。對於義大利,赫卡若科斯和阿爾戈諾特並不是很重要,儘管赫卡泰奧斯(羅馬紀元257年即前497年)已很熟悉赫卡諾科斯的石柱,並把阿爾戈船從黑海移到了大西洋,後來又移到尼羅河,最終又回到地中海。相比之下,與伊利昂的衰敗有關的歸國航行更被看重。人們對義大利最開始的認識源於狄奧米德在亞得里亞海航行,奧德修斯在蒂勒尼安海的航行,事實上,奧德修斯的航行敘述與荷馬對神話故事的敘述相似。到了亞歷山大時代,各國關於蒂勒尼安海的希臘故事都與奧德修斯有關。埃福羅斯所記載的歷史終止於羅馬紀元414年即前340年,所謂的斯拉克斯書(約羅馬紀元418年即前336年)也遵循了他的記載。對於特洛伊的航海歷史,早期的詩歌裡沒有任何顯示;荷馬史詩中,埃涅亞斯在伊利昂敗落之後,仍然統治著留在國內的特洛伊人。

斯特西克魯斯(羅馬紀元122—201年即前632—前553年),一位偉大的神話改寫者,他通過《伊利昂的滅亡》一書把埃涅亞斯帶入了西方。通過把特洛伊英雄和希臘英雄相比,他有意識地把他的故鄉西西里和他的居住地義大利寫得詩情畫意。神話詩歌的雛形就起源於這部書,特別是關於英雄如何帶領他的家眷逃離大火中的特洛伊,以及認為特洛伊人是西西里人和義大利人的土著居民,這些都對以後的神話詩歌產生重大影響。這在《特洛伊的號兵密森努》也叫《密森農事蹟》中體現得尤為明顯。那時的詩人認為義大利的蠻族與希臘或者別的地方的不同。

這時候,這位老詩人受這一情感引導,認為義大利的蠻族與其他蠻族大有不同,並且希臘人與義大利人的關係就好似荷馬的亞該亞人與特洛伊人那樣。新的特洛伊神話很快就與早前的奧德修斯神話相融合,並在義大利廣為流傳。根據希拉尼科斯(約羅馬紀元350年即前404年從事寫作),奧德修斯和埃涅亞斯通過色雷斯和摩洛提亞(伊庇魯斯)到達義大利,就在這裡,他們帶來的特洛伊婦女把船燒掉,埃涅亞斯建立起羅馬城,並以其中一名特洛伊婦女的名字為城市命名。與此相類似而更合理的說法是亞里士多德所述,有一隊亞該亞的船到達拉丁海岸後,被特洛伊的女奴們燒了,於是亞該亞人便被迫留在那裡,與特洛伊婦女成婚,拉丁人就源於他們的後裔。

此後,有很多當地神話與這些事情相交織,再加上西西里與義大利交通頻繁,義大利神話便遠播於西西里,至少在那一時代後期已傳到。關於羅馬起源之事,西西里人卡利阿斯在約羅馬紀元465年即前289年時已把奧德修斯、埃涅亞斯和羅慕路斯的神話相交織。

蒂邁歐

真正將特洛伊人遷居的事件加以完善並使之流傳的卻是西西里島陶羅美尼翁的蒂邁歐,其史書截止於羅馬紀元492年即前262年。據他所述,埃涅亞斯先創立了拉維尼姆及其特洛伊珀那忒斯神廟,而後創立羅馬。他還將提爾公主愛麗莎,也叫狄多,穿插在埃涅亞斯神話中,他認為,狄多是迦太基的創始人,並且羅馬和迦太基建於同一年。引發這些變動的原因,其一是關於拉丁風俗習慣的傳聞已傳至西西里,其二是蒂邁歐著書時,也是同一地點,羅馬人和迦太基人正醞釀著一場鬥爭。然而,這個故事基本上不能以拉丁姆為起源,而只是這位好蒐集閒話的老翁的毫無意義的杜撰而已。蒂邁歐已經知道在拉維尼姆有神廟,但是,據他所說,拉維尼姆人的這些家神乃特洛伊家神,是埃涅亞斯的追隨者從伊利昂帶來的。這一說法確實是其個人新增,就像羅馬的十月馬與特洛伊的馬相同,及拉維尼姆所有聖物也都是他自己增加。據作者所述,這些聖物就是傳令官的銅、鐵杖和特洛伊製造的陶製花瓶,而後幾百年間,這些特洛伊家神沒有任何人看過。有些歷史學家對於那些不被人熟知的事物卻一清二楚,蒂邁歐就是如此。波里比阿的言論也不是沒有道理,波里比阿認識蒂邁歐,勸人無論如何都不要相信他,他提供的文獻證據,以現在的事例來看,更加不可信。事實上,這位西西里的雄辯家,說自己知道修昔底德在義大利的墳墓,他高度稱讚亞歷山大的偉績就是他征服亞洲要比伊所克拉特寫完他的「頌詞」速度更快。把早期虛構故事交織在一起,非他莫屬,而這種融合竟然無意中讓他享有盛名。

希臘人關於義大利事物的揣測源於西西里,此時傳入義大利的具體程度無法精確證實。後來看到的圖斯庫盧姆、雷內斯特、安提昂、阿迭亞和科爾託那的起源說都與奧德修斯史詩有聯絡,這種聯絡差不多源於本時期。甚至羅馬人源起於特洛伊男子或女子的想法,也就是在本時期末的羅馬出現,因為羅馬與希臘東方第一次可查證的來往,是羅馬紀元472年即前282年元老院派出代表為「有親族關係的」伊利昂人。儘管如此,埃涅亞斯的神話仍為義大利最近的神話,與奧德修斯的神話相比,它很少有明確的地點;這些故事最後的編輯及其與羅馬起源神話相吻合,但這都是以後的事情。

在希臘人眼中,史書所述或者所謂的歷史編撰,以自己的方式,關注義大利的史前時期,而對同時期的事件置之不理,這意味著希臘史學的衰落,我們深感遺憾。

開俄斯的提奧朋普所著史書(終於羅馬紀元418年即前336年)僅記載了凱爾特人攻陷羅馬一事,亞里士多德、克萊塔科斯、泰奧弗拉斯托斯、本都的赫拉克萊德斯,都偶然提及羅馬事件。卡地亞的希羅尼穆斯所著關於皮羅斯的史書,也說到了他的義大利戰爭,也正是因為他,希臘編撰的歷史成為了權威版本。

法學

關於科學,在羅馬紀元303年即前451年和羅馬紀元304年即前450年,羅馬城把法律寫成文字,為法學奠定了重要的基礎。寫成的這部法律取名為十二銅表法,算得上羅馬最古老的文獻,也可以稱得上是一本書。所謂的「王法(-legesregiae-)」,它的核心部分比十二銅表法沒晚多久,主要是一些禮制訓條,以傳統習慣為基礎,大多是宗教規矩,大祭司團以皇家法令的形式告知公民,祭司團有權頒佈法令但無立法之權。並且,在這一時期之初,元老院最重要的法令幾乎都以文字的形式記載下來,但是關於人民的法令卻通常都沒有記載。早期的等級衝突,曾有因如何儲存法律而起爭執的。

意見——成套訴訟程式

書面的法律檔案數量上有了增加,法學本身也有了越來越堅實的基礎。官員每年一換,從普通公民中選出的陪審人員,他們都需要諮詢法律顧問,顧問熟悉法律程式,能提出合乎先例的判斷,遇到沒有先例借鑑的,則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合理判斷。有關開庭日期和祭拜神靈的疑難問題,祭司們需要做好解答準備。被問及其他法律問題時,他們會給予忠告和意見,因此大祭司團內形成的一些傳統便成為羅馬私法的基礎,尤其是關於一些特殊案件所應採用的訴訟程式。約在羅馬紀元450年即前304年,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或他的職員格奈斯·弗拉維烏斯將一整套囊括各種訴訟程式的手冊和詳細列明開庭日期的日曆表,公之於眾。在當時,法學並不自認為是科學,想要其表述為科學,純屬個別行為,無法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