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宗教、兵制、經濟、民族

羅馬史 特奧多爾·蒙森 第1頁,共2頁

法律的發展

這一時期羅馬公社法律的發展,最實質性的改革可以說是獨特的公社約束,即下層政府官員管制公民的行為習慣。官員有權對擾亂社會秩序者進行財產罰款(multae),這便是法律的萌芽。在國王被驅逐之後,所有的處罰,只要超過2只羊和30頭牛,或者依據國家法令第324條,將處罰轉換為金錢之後,只要是超過3020利布拉拉森(30磅)的罰款,通過上訴,公社掌握了決定權,因此,違法懲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由於擾亂秩序的條例模糊,任何罪行都可能被視為擾亂秩序;罰金數額龐大,有些使用並不合理。這種懲處方法,不夠清楚,弊端較大,因此附加條例應運而生:凡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數額的財產罰款,不得超過被罰人財產的一半。儘管有了補救措施,但弊端並沒有得以消除,反而愈發明顯。治安法也是類似的情況。自古以來,羅馬公社就制定了很多治安法,治安法屬於擾亂秩序這一類。治安法也是十二銅表法的一部分。十二銅表法規定,不得僱人給死人塗油,褥子只能送一套,紫邊被子不得超過三床,不得贈以金器或奢華的花冠,火葬場不得使用加工過的木材、不得使用焚乳香和藥酒,吹笛送葬的人最多10人,不得用女人代哭,不得為喪事大擺筵席——某種意義上說,這是羅馬最早反對奢侈的法律。有些法律是為社會衝突而制定,比如禁止高利貸、個人不得過分佔用公共牧場、不當徵用公共場地。雖然這些處罰條例也有一定的弊端,但至少對各種罪行都有明文規定,也有懲處的標準。比這糟糕的是,官員會濫用職權,對擾亂秩序的人進行審判,處以罰款。如果罰款達到一定數額,被罰者可能會不滿而上訴,也不繳納罰金,此時,地方官員就會將案件交由公社處理。在羅馬紀元5世紀的時候,準罪行的相關程式已經制定,用以懲處男女的不道德生活,懲處糧食壟斷、巫術以及其他類似的事情。

與此極為相似的是,源於這個時期的審查官准裁判權。審查官有權調整羅馬的財政預算和公民名單,做一些惠及自身的事兒。一方面,他們任意徵收奢侈品的稅,這種稅與奢侈品的罰款僅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如果有市民被舉報做了壞事,審查官也有權削減或撤銷其政治權利。這個時期的監督,所達到的程度,可以從幾件事例中看出:如果一個人對自己的田地疏於耕作,會遭到懲處,普布利烏斯·科內利烏斯·魯菲努斯(羅馬紀元464、477年即前290、前277年的執政官)僅僅因為擁有價值3360塞斯特斯(30磅)的銀製器皿,而被審查官撤銷了元老的頭銜。當然,根據地方官員的法令的相關規定,審查官的審判只在他們任期內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是在接下來的5年內也具效力,但之後是否仍然有效,則由繼任的審查官決定。審查官的特權極為重要,根據審查官制度,他們可以藉此從一個下級地方官員一躍成為級別最高、收入最多的官員。元老院的統治主要依賴於上層和下級的雙重監督,既監督公社也監督官員,權力越大,越不規範,弊端也越大。像這種機制比較鬆散的統治,有一定的好處,當然也有很多缺點。對於認為弊大於利的觀點,我們也不加以反駁,但我們不會忘記道德雖然顯得表面但仍然嚴正有力,不會忘記民眾的滿腔熱情,不會忘記這是一個充滿正義的時代,這些制度也沒有沾染卑劣的弊病。即使這些制度壓制了個人自由,但不可否認它們也在維持著羅馬人民的公德心與優良的傳統習俗和秩序。

法律修訂

可以明顯地看出,羅馬法律的發展體現出人性和現代化也在緩慢地發生著改變。十二銅表法的多數條例與梭倫法是一致的,因此我們認為,具有實質性的改革都具有這種特點:例如保障自由結社的權利及由此權發展而來的社會自治權;制定法令禁止在耕地邊界上種莊稼;減輕盜竊罪的懲處,自此以後,只要不是當場被抓,都可以通過雙倍賠償來免於原告的控訴。直到一個世紀以後,債務法才根據普布利烏斯法做出類似的修訂。根據最早期的羅馬法律,財產所有者生前有權對自己的財產任意支配,死後其財產則由公社處置。後來,這條法令被取消了,因為根據十二銅表法,私人遺囑與經過查證的遺囑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個人對自己財產的完全自由支配,這是打破氏族制度非常重要的一步。極端的父權受到了法律的限制,比如,孩子三次被父親賣,則可以不受父親的管制,變得自由。嚴格地說,從法律推論來看,這無疑是荒謬的。很快,上述法規被賦予了可能性,即父親可以自願放棄對孩子的管制權,放孩子自由。婚姻法規定世俗婚姻是被允許的,雖然宗教婚姻與世俗婚姻並無多大的差異,但卻與夫妻權利分配有很大的關係,世俗婚姻是結成一種關係,這種關係無關乎權利,實現對丈夫權利放鬆的第一步。強制性結婚第一步就是向單身漢徵稅(aesuxorium),這是在羅馬紀元351年即前403年卡米利烏剛成為審查官時制定的法令。

司法行政制度羅馬法律規範新的司法人員體制

從政治角度來看,司法行政制度更重要,也更容易改變,因此,它的改革也更為全面徹底。首先是對最高司法權的限制,以前不成文的法律現在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此後,地方官員在審判處理民事或刑事罪行的時候不再任意為之,而是要依據法律條例(羅馬紀元303年、304年即前451年、前450年)。在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羅馬專門任命一個最高長官負責司法行政,同時在羅馬成立幾個獨立的治安部門。羅馬此舉影響重大,以致所有拉丁公社都紛紛效仿,提高了司法行政的效率和公正。這樣一來,這些負責治安的官員或者其他行政官,也在某種程度上獲得了一定的裁判權。一方面,他們負責處理市集上的買賣——尤其是牲畜和奴隸的買賣所產生的糾紛;另一方面,在賠錢或需要交罰金的事件中,他們是初審裁判官或者是審查官,這兩者在羅馬性質是一樣的。由於司法行政制度會徵收罰款,因此,他們也掌握了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的徵收罰金的權力。

後來,羅馬於羅馬紀元465年即前289年增設了三連夜警官,與前面所說的治安官員等差不多但地位略低而且也有徵收罰金的權力,這個職務主要是為下層階級設立的。他們主要負責夜間的事務,比如火災、公共安全或者監督行刑。沒過多久,或者說其實從一開始,他們就和審判權扯上了關係。到後來,羅馬勢力擴張,為了方便訴訟人,在一些偏遠地區,也需要一些有能力的審判官處理一些小的民事糾紛。這樣的制度也適用於公社,甚至可以推廣到更為偏遠的公社,這便是羅馬市級較為嚴格的司法行政制度的萌芽及發展。

民事訴訟的變革

民事訴訟程式的處理(按照那個時期的觀念,民事訴訟多屬於對本國公民所犯的罪),通常分為兩個階段,首先是由官員確定法律問題(ius),接著由官員指派一個私人根據實際情況給事件定性(iudicium)。不可否認的是,這種做法在早期的時候被經常使用,直到王政被廢除,才開始根據法律來制裁。羅馬的私法條例清晰明瞭,實施也精準無誤,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分類得當。涉及到財產問題,財產所有權都是由官員任意裁決,直到後來才慢慢依據法律逐漸制定了財產權和所有權,因此,官員喪失了很大一部分權力。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人民法庭具有赦免權,這一條現在也受到法律保障。如果被告在審訊之後被官員定罪,然後交由民眾,接著官員會在公民、被告都在場的情況下再一次審判。在公社做出決定之前,案件還會被討論三次。如果被告還是不滿意,又進行上訴,那在第四次審判的時候,公民就有權否決其上訴,並且不得再修改。一些原則中也體現著相同的共和精神,比如,住房是公民的保障;不得入室逮捕;案件還在調查就不得關押嫌疑人;只要宣判不關乎財產只與人格有關,被控告但尚未被定罪的人可以為了免於被判罪而放棄自己的公民身份。這些僅僅是原則,並沒有形成法律,因此對官員沒有法律約束力。

從道德層面來講,這些原則對他們影響很大,尤其是當他們處理死刑的時候。雖然,羅馬的刑法展示了強烈的公德心,也展示了這個時期人道主義的日益增長,但另一方面,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也受到階級鬥爭的重重阻撓。就這一點而言,在當時也是讓人非常苦惱的。在由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中,所有官員都有同等的初級審判。由此引發的結果卻是,在羅馬的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沒有了固定的權力機構,也沒有正規的初次審查。終極審判形式也是經由立法機關進行,而並不否認它起源於特赦權。此外,擾亂治安的罰款和誹謗刑事案件的處理看起來極為相似,這對刑事案件的判決非常不利。

某種程度上,刑事案件的處理往往不是按照固定法律而是根據審判官喜怒。這樣的結果便是,羅馬的刑事處理程式缺乏原則,淪為政黨的玩物和工具。這種處理程式主要適用於政治罪,同時也適用於其他罪行,比如殺人罪和縱火罪。這種不合理的處理程式加劇了犯罪,而且與共和時期對於非公民的蔑視相輔相成,和正式的處理程式一起,越來越容忍對奴隸和普通民眾進行快速審判。一些政治上的激烈衝突也跨越界限,針對這些情況,設立了一些制度。就這樣,羅馬人在司法行政中,一步一步地脫離了原有道德準則。

宗教——新的諸神

這一時期,我們無法追溯羅馬宗教思想的進步。通常,他們對於祖先的信仰是簡單純粹的,這種信仰不同於迷信或不信。把一切塵世的東西精神化,這是當時廣為接受的觀念,也是羅馬宗教的基石。「銀神」就是很好的一個例子,大概在羅馬紀元485年即前269年,銀作為貨幣使用之後,這個神就產生了,而且自然而然就成了「銅神」(aesculanus)的兒子。

羅馬與其他國家的關係與以前一樣,但值得一提的是,希臘對羅馬的影響與日俱增。就在此時,在羅馬供奉希臘諸神的廟宇日益增多。

最古老的廟宇是卡斯托耳和波盧克斯神廟,建立於羅馬紀元209年即前545年7月15日,因為雷吉路斯湖戰役的誓約。這個神廟與神話故事有關:相傳羅馬軍隊裡有兩個身材高大、長相俊美的青年,在戰場奮戰,戰爭結束之後,他們立即牽著大汗淋漓的戰馬去羅馬廣場旁的盧土娜泉飲水,同時報告戰爭勝利的訊息。這個故事完全不同於羅馬以往的神話故事。它是根據狄俄斯庫裡的故事編造的,甚至連細節都極為相似——狄歐斯庫爾神出現於百年之前克羅託內和羅克里斯人交戰於薩葛拉斯河之時。羅馬的神話故事還參照了特爾斐阿波羅神廟的事蹟,就像所有受希臘文化影響的民族一樣,在取得勝利之後都會把戰利品的十分之一奉獻給神靈,比如,攻佔了維愛(羅馬紀元360年即前394年),而且還為神靈在城中修建了一座廟(羅馬紀元323年即前431年,於羅馬紀元401年即前353年重建)。那一時期快要接近尾聲的時候,阿芙羅狄忒神(羅馬紀元459年即前295年)也受到了這種待遇,不可思議的是,她被視為古老的羅馬園藝女神維納斯。在伯羅奔尼撒的埃庇達羅斯強烈請求之下,阿斯克拉皮奧斯又叫埃斯庫拉皮烏斯也被引進羅馬(羅馬紀元463年即前291年)。在羅馬突發危難時,也不乏抱怨,抱怨外來迷信的入侵,大概是指埃特魯斯坎人的占卜術(羅馬紀元326年即前428年),但在這個時候,警察會介入處理。

另一方面,埃特魯斯坎人整個民族停滯不前、懶惰、坐吃山空,政治上腐敗不堪,毫無作為,貴族壟斷神學,愚蠢的宿命論、野蠻荒唐的神秘論、占卜和乞丐預言逐漸在發展,一直髮展到我們不可忽視的程度。

祭司制度

據我們所知,祭司制度並沒有發生重大的改變。大概羅馬紀元465年即前289年的時候,比較嚴苛的法令當數收取程式費來支付公共的祭祀費用,可見國家在宗教方面的預算在增加,神靈和廟宇的增加勢必會產生這樣的結果。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階級矛盾導致祭司勢力擴大,並且他們還有權取消政治活動。這樣的結果便是,動搖了人們的信念,祭司對一些公共事務產生不良影響。

兵制士兵團防衛營騎兵軍官軍紀士兵訓練營士兵團的軍事觀

這一時期,兵制進行了徹底的改革。原始的希臘義大利民族軍事組織,與荷馬時期有點相似,也是基於選擇出類拔萃的勇士,為馬背上作戰做準備,組成一支特殊的先鋒隊。在以後的帝王時期,兵制被軍團所取代。軍團是比較古老的多里安重灌士兵密集方陣,通常由八列隊伍組成。隨後,密集方陣就承擔了戰事的主要壓力,而騎兵則分佈兩翼,實戰情況決定是馬背上作戰還是地面上作戰。此時,騎兵多用作後備部隊。

大概同一時期,馬其頓和義大利也在此基礎上發展出密集方陣。馬其頓的方陣更密更深,義大利的方陣比較分散,規模更龐大。首先,就把8400人的古老大軍團劃分成兩個4200人的小軍團,舊時的多利斯形式的方陣完全是以用劍和近戰為主要作戰方式,而且尤其習慣長矛作戰。作戰時,投射武器一般佔據次要地位。在義大利的方陣中,第三分隊使用的是有推進力的長矛,第一和第二分隊配置的是義大利特有的最新投射武器——短矛,一根方形或圓形的木頭,約1.4米長,有三角形或四邊形的鐵尖。短矛最開始可能是發明來保衛營地,但後來在前線發揮巨大作用。在前進到距敵軍10至20步遠的時候,把它們投向敵軍。同時,方陣作戰時,長刀的作用遠遠超過短刀,因為,短刀的投射是為長刀的攻擊做準備。

除此之外,方陣就像一把強有力的長矛,一遇到敵人就要立馬殺過去。在義大利的軍團中,方陣中劃分出了非常小的部隊,他們在戰爭過程中團結一致,密不可分,但其實在戰術上卻是互相分離的。不僅僅是我們所提到過的均分兩半,勢均力敵,而是再往下細分,深度上分為三隊:前衛(hastati)、中軍(pricipe)、殿後(triarii)。每一隊深度適宜,基本上都是四層。佇列正前面都會安排10連(manipuli)把它與前面的部隊分隔開。這樣一來,兩隊之間、兩連之間都會有明顯的間隔。這是對個人主義的發展,戰術上減少作戰力量的投入,集體作戰不被鼓勵,個人作戰就凸顯出來。從前文所提及的戰爭以近戰和長刀作戰為主就可以證明這一點。營地的駐紮也經歷了獨特的發展。軍隊駐紮營地,就算只駐一晚,也必須得有正規的圍牆,再把它改造成一個防守要塞。另一方面,騎兵沒有發生多大變化,之前它在方陣中處於次要地位,現在在分連部隊中仍然如此。軍隊的軍官任用制度大體上也沒有發生改變,只是掌管正規軍的兩大軍團司令官數量與戰時司令官一樣,也與現在管理整個軍隊的長官數量相同,參謀官的人數翻了倍。也正是這一時期,軍官等級之間有了明顯界限:持長刀的普通士兵要想成為連長,需要從底層開始,一級一級往上升,成為高階連長。軍團司令官是整個軍團的最高長官,每個軍團有六個,他們沒有常規的升遷,通常是從上層社會中直接任命。這一點具有重大意義,因為之前級別較低的軍官和參謀官都由將軍任命,非常不正式。在羅馬紀元392年即前362年之後,一些參謀官則由公民選舉,舊時嚴明的軍紀沒有發生改變。仍然如以前一樣,將軍掌握著軍營的生殺大權,可鞭打普通士兵和參謀官。不僅一般的罪犯會受到此種懲罰,當軍官沒有完成他所接到的命令,或者當部隊被敵軍突襲時臨陣脫逃也會受到同樣的懲罰。另一方面,以前的方陣是人數的堆積,就連一些毫無經驗的人也可以加入部隊,但新的軍事組織必須要經過更加嚴格,更長期的軍事訓練。也並沒有因此而出現特殊的社會階層——軍人階級,軍人身份仍然像以前一樣作為公民軍隊保留著,根據財產劃分等級,根據服役時長安置他們。現在羅馬的新兵加入輕武裝「散兵」(rorarii),先在陣線外用投石器作戰,然後一步一步升職,直到升到中軍,最後服役時長夠久,經驗豐富,就有可能進入殿後部隊。殿後部隊人數最少,但是被評為全軍的楷模,精神鼓舞全軍。

嚴謹的軍事組織成為了羅馬公社政治上佔優勢的主要原因。優良的軍事組織仰仗三大軍事原則:保留後備軍,遠攻和近戰相結合,防守和進攻並重。早期的騎兵制度已經具有後備軍的雛形,只是在現階段得到全面的發展,比如軍隊分為三部分,精銳的經驗豐富的部隊作為後備軍,在最後一刻給敵軍致命的一擊。在這之前,希臘的方陣已接受近戰的訓練,配有弓箭和輕投擲器的東方騎兵,受過遠攻的訓練。羅馬重標槍和長刀,二者類似於近代戰事中刺刀和步槍的效果。標槍的使用為長刀作戰做好了準備,就像步槍的發射為刺刀開路。最後,羅馬人優良的紮營技術對他們的防守與進攻的結合帶來了極大的好處,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迎戰,如若迎戰,他們只需在營地堡壘的庇佑下作戰。在羅馬流傳著這樣一句話:羅馬人安坐著就能取勝。

分連隊形制的起源

這種新式軍事組織,主要是由羅馬人或者說義大利人改造併發揚了古希臘的方陣戰術而來,這是毋庸置疑的。在希臘後期,從一些戰略家的戰略中可見後備軍和小組織個人主義的雛形,其中尤其屬色諾芬(xenophon)最為突出。他們意識到了舊體制的不足,但卻無力改變。在皮羅斯戰爭中分連隊形制得到了充分的發展,但它於何時何種情況下起源,是迅猛發展還是循序漸進,我們都無從考證。羅馬人所碰到的第一個戰術體制完全不同於古意希式體制,那是凱爾特的長刀方陣。分隊之間的間隔和連與連前方的分割也有抵抗敵軍之意,他們做出抵抗,那也只是危險的突擊。馬庫斯·弗裡烏斯·卡米盧斯是高盧時代最聞名的羅馬將軍,他的事蹟與我們前文提及的相吻合,很多分散的記載表明了他對羅馬軍制的改革。更多關於薩莫奈戰爭和皮羅斯的記載無法得到公認也不能根據時間編排。薩莫奈戰役對羅馬軍隊獨立發展具有持久影響,亞歷山大鍛煉出來的第一批領軍人物也勢必會對羅馬軍事體制與戰術特點帶來非同凡響的意義。

國民經濟農民農業

在國民經濟方面,農業一直是羅馬公社和新義大利國家的社會和政治基礎。常規集會和軍隊都由羅馬農民組成。當他們是士兵的時候,利用手中的劍搶佔東西,作為農民的時候,又用犁保衛他們搶奪來的東西。在羅馬紀元3、4世紀時,中等地主階級紛紛破產,爆發了可怕的內部危機,其間,新興的共和制似乎也瀕臨瓦解。羅馬紀元5世紀期間,拉丁農民階級的復興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土地的分配與合併,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利率的下降和羅馬人口的增加。拉丁農民階級的復興與羅馬勢力的大發展互為因果。皮羅斯以軍人敏銳的眼光,意識到羅馬政治和軍事上的發展離不開羅馬農業的繁榮。羅馬大規模耕作業的興盛也正是在這一時期。在更早期,事實上也存在大型的土地資產,至少相對而言是比較大型的,但是他們在耕作上不會大面積管理,僅僅只是很多塊小型耕地分散作業。另一方面,根據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的法令,地主除了奴隸之外還應該僱傭相應比例的自由人,這與早期的土地管理是矛盾的,但卻越來越適合後來的土地管理,這也許也是關於土地財產所能追溯到的最久遠的時期。值得關注的是,這種管理制度的出現根本上是由於奴隸制的出現。它是如何興盛的卻無從得知,也許是迦太基人在西西里的大農場給古老的羅馬地主啟示,也有可能是耕地上小麥的出現,這與管理方式的改變有關。我們仍然無法證實瓦羅作為行政官這一時期,此種耕作方式發展到何種程度,但漢尼拔戰爭的記載讓我們確信,這種管理方法並沒有形成規則,義大利的農民階級也並不固定。然而,當這種方式風靡的時候,基於「臨時佔有」機制的原有佃戶關係就隨之被廢除。就類似近代的大莊園制度,迫於一些小型財產限制,佔有大莊園制度大規模形成,這樣就實現了由個人份地到大莊園的過渡。無疑,對農業佃戶的限制給小農階級帶來了災難。

義大利的國內貿易

關於義大利的國內貿易,無法找到任何官方的文字記載,唯有古貨幣能夠給我們提供一點參考。如前文提及,在義大利除了希臘城市和埃特魯斯坎的波普洛尼亞之外,在羅馬前三個世紀,都是沒有貨幣流通的,起初是以牛為交換物,隨後是以銅作為交換媒介,根據銅的重量計量。在本時期,義大利才開始由物物交換轉化到以貨幣為媒介。義大利人的貨幣體制起初是受到了希臘的貨幣制度的影響,但是,義大利中部地區的貨幣是銅製而非銀製。貨幣單位先是以之前的價值單位為基礎,即銅磅。因此,他們選擇鑄造貨幣而不是列印,因為如果使用列印,遇到又大又重的銅塊,找不到合適的印模。似乎從一開始,銅和銀就有固定的比率(250:1),並且銅的發行量也似乎是參照這個比率。在羅馬,較大的銅幣的價值相當於斯克魯普。歷史上,值得注意的是,義大利的造幣最有可能起源羅馬,事實上是在大執政官確立了造幣立法規範之後,從羅馬普及到拉丁、埃特魯斯坎、翁布里亞和東義大利公社,這也說明羅馬在羅馬紀元4世紀初期的貿易比義大利更為鼎盛。由於公社各自為生,相互獨立,依據貨幣法,貨幣標準也不盡相同,每個地區,每個城市都有自己的一套貨幣體制。銅幣的標準在義大利中部和北部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位於基米尼森林北部埃特魯斯坎人貨幣和翁布里亞人貨幣;第二類,羅馬貨幣和拉丁姆貨幣;第三類,東部沿海貨幣。我們已經注意到羅馬貨幣根據重量與銀成一定比率;另一方面,我們還發現義大利南部在早期流通的是銀幣,現在義大利東海岸的貨幣也與銀有一定的比率關係。這種標準也被義大利移民採用,比如佈雷提人、盧卡尼亞人和諾拉人,同時也被拉丁殖民區使用,比如卡勒斯和蘇薩,羅馬甚至把這視作義大利附屬地的標準。相應地,義大利貿易也根據貨幣分成不同的區域,彼此以外族人的身份進行貿易。

關於海外貿易,我們之前也提到過西西里與拉丁姆、埃特魯斯坎和阿提卡、亞得里亞和塔蘭託之間的貿易關係,在這個時期仍然存在,嚴格說來,是真正屬於這個時期。儘管談及此類事實的時候,我們不提及日期,但還是會為了對第一個時期有一個總體的感受,而把這些事件放到一起。當然,貨幣是研究這一時期貿易最有效的證據。參照了阿提卡的標準和受了義大利貨幣的影響,尤其是拉丁的銅幣進入西西里,埃特魯里亞銀幣的重要性證實了前兩條貿易路徑。所以,我們之前提到過的大希臘的銀幣與庇森農和阿普利亞的銅幣等值,再加上一些其他證據都足以證明義大利附屬國的希臘人之間的經濟往來十分活躍,特別是塔蘭託人和義大利東海岸之間的貿易。在更早期,拉丁與坎帕尼亞之間的貿易往來也許更密切。希臘人的貿易似乎被薩貝爾人的遷入所影響,以至於在共和期的前一百五十年內沒有發展高峰期。卡普亞和庫邁地區的人在羅馬紀元343年即前411年羅馬大饑荒的時候拒絕提供糧食幫助,這個事件表明拉丁姆和坎帕尼亞的關係有所改變,直到羅馬紀元5世紀初,羅馬的軍備才有了一定的恢復,交流才變得密切。

具體來說,歷史上,由於關於羅馬商業的資料非常少,在阿爾代亞的編年史中有這樣的記載,在羅馬紀元454年即前300年第一個理髮師從西西里來到了阿爾代亞,定居下來,並使用彩陶。此時彩陶主要產於阿提卡,也有的從克基拉和西西里銷往盧卡尼亞、坎帕尼亞和埃特魯里亞,用作墳墓的裝飾品。關於彩陶的貿易情況,我們瞭解的比其他海外貿易的商品多一些。進口貿易應該是起源於塔克文氏被驅逐的時期,因為花瓶最古老的風格,在義大利很少見,基本都繪製於羅馬紀元3世紀下葉。在羅馬紀元4世紀上葉,樸素的風格大量出現,在羅馬紀元4世紀下葉時期,風格有所轉變,精美的花瓶更受青睞。其他種類的花瓶也非常多,通常花紋炫麗,體型龐大,但做工不夠精緻,這種風格大概和下一個世紀有關。毋庸置疑的是義大利這種裝飾墳墓的習俗來自希臘,但是,希臘人財力有限,並且也偏愛溫婉的風格,因此他們的花瓶比較素雅;義大利財大氣粗,把希臘風格發展成粗野、浮誇,遠遠不同於希臘的原汁原味兒。有一個明顯的現象,義大利的浮誇風僅見於有希臘文化的地方。任何瞭解關於埃特魯里亞和坎帕尼亞墓地記載的人——我們的博物館對這方面資料有所補充,都會發現,埃特魯里亞和坎帕尼亞文化影響下的大墳墓都偏於奢華。另一方面,薩莫奈人生性淳樸,對於奢華風一直都避而遠之,他們不會在墳墓中放希臘的陶器,就如同他們沒有薩莫奈貨幣,這也表明這個地區的商業貿易和城市生活不夠發達。值得一提的是,拉丁姆人與希臘人的關係並不比埃特魯里亞和坎帕尼亞之間的關係差,甚至還有非常密切的貿易往來,但卻完全不用希臘人的墓地裝飾品。與普雷內斯特獨特的墓地裝飾風格的不同,很有可能是受了羅馬嚴苛的道德規範的影響,或者,也可能是羅馬警察的嚴格管制。與這個現象聯絡緊密的是我們已經提到過的禁令,十二銅表法嚴詞譴責用華而不實的棺材,用昂貴的布料和金制裝飾品放在死者身邊,也禁止用銀盤,但羅馬家庭日常使用的鹽罐和祭盤除外,至少法律的明文禁止對人們起了一定作用。這種影響還見於他們的建築方面,暫且不論他們是否鄙視奢華,他們的建築確實在儘量避免奢華。儘管受到很大的影響,但羅馬的樸素仍能比卡普亞和沃爾西尼保留得更為長久。她的繁榮不僅依賴農業,也仰仗她的商業貿易,雖然她的商業也沒有達到十分發達的地步,但是對羅馬佔領統治地位有很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