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宗教

羅馬史 特奧多爾·蒙森 第2頁,共2頁

拉丁人信奉神祇主要出於現實享樂的需要,對大自然野性力量的恐懼倒是其次。為了表示對神的敬仰,他們暢談喜悅,吟詩歌唱,遊戲舞蹈,舉辦宴會。義大利同其他發展農業的部落一樣,人們平常所吃的大都是蔬菜,因此宰牛在過去不僅是一種家庭盛宴,也是一種祭祀儀式。豬之所以成為最受歡迎的祭品,是因為它經常被用作宴會烤肉。但古羅馬人生性節儉,一切靡費無度和過度放縱的事情都與他們無關。原始拉丁宗教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對待宗教事務節儉有度。一直以來整個民族注重道德自律,這也極大限制了他們的想象力。因此,拉丁人從來不會過度放縱自己以至於做出出格的事情。拉丁宗教的核心在於,深藏於心中的道德衝動引導人們將世俗的罪惡和懲罰與諸神世界聯絡起來。

一旦有人反抗神靈犯下了罪孽,他就必須受到懲罰以向神贖罪。將被判死刑的罪犯處死是為了讓他為自己所犯的罪孽贖罪,就像在正義之戰中上陣殺敵那樣;夜間偷拿田裡糧食的竊賊得罪了穀神克瑞斯,須受絞刑以贖罪,正如敵人在戰場上得罪了大地之母和善良之神那樣也必須贖罪。類似傳聞的原因有些難懂,聽起來甚至令人害怕:一旦眾神發怒,而絕對有罪的那個人卻逃之夭夭,這時若有一人自願站出來承擔罪責,眾神的怒氣才能平息。地上裂開一個釋放毒氣的深坑,這時若有一個勇敢的公民自願贖罪一躍而下,深坑才會閉合不見。戰爭眼看著要敗了,這時若有一個勇敢的公民自願贖罪捨身抗敵,戰爭最終才能轉敗為勝。

關於「聖泉」的由來也流傳著一個類似的傳說:無論是牲畜還是人,他們在指定時間內誕下的後代一概是獻給諸神的祭品。如果這種行為可稱為「人祭」,那麼這種祭祀方式符合拉丁人信仰的本質;但我們一定要加以說明,回顧過去,這種以人供祭的方式,就用於獻祭的人而言,只限於經民事法庭裁定有罪的人以及無罪卻自願赴死的人。

若用其他方式以人供祭則違背了祭祀的基本理念,至少在印度—日耳曼各部落之間,人祭是後期社會退化和野蠻化所造成的結果。古羅馬人從未接受過這種祭祀方式,即使到了極其危難的時刻,古羅馬人也幾乎不會通過迷信和絕望這類糟糕的方式尋求解脫。此外,相對而言,我們難以發現古羅馬人迷信鬼怪、害怕魔法或參與秘密宗教事務的蛛絲馬跡。神諭和預言在義大利從未像在古希臘那樣受到重視,從未重要到能控制人們的私人或公共生活。但從另外一方面看,拉丁宗教也因此不免變得異常枯燥乏味,一整套緊張而沉悶的祭祀儀式下來,人們早已無法忍受它的枯燥了。

之前我們說到,義大利人認為在萬物中神祇最能幫助他們達到非常重要的現實目標,因為義大利人傾向於可觸知的和真實存在的事物,與他們的宗教理念如出一轍,而且這一傾向在當今義大利人的聖人崇拜中也同樣明顯。神之於人正如債主之於債戶,每一個神都有正當權利要求人們舉辦特定的表演活動祭祀他們,正如每一位債主都有正當權利要求債戶支付一定數額的欠款。人世有多少事,天上就有多少神,任何人若在任何神的祭祀活動中如有疏忽或者不當,都會在相應事件中遭到報應。所以,單單瞭解個人的宗教義務也是一件費力麻煩的事,於是熟諳神律和其中要求的祭司,如造橋師,必然能獲得超凡的影響力。正直的人以商人恪守信用般的態度履行人世間的義務,並以同樣的態度履行神聖禮儀的規定,而且如果有時神做了他的分內事,人們要做的就會更多。人們甚至還會與神進行投機買賣:無論就事實還是就名義而言,立誓就是人與神之間結下的一項正式契約,人們以此向神保證,如得神庇佑,他們便給神相應的回報。而且,古羅馬法中有一原則,任何契約絕不能派代表來締結,而這一原則也導致了拉丁姆地區的個人宗教事務絕不允許祭司參與調解。

不僅如此,因為古羅馬商人有權只按字面意思履行契約而不違背契約的相關法律,所以在古羅馬神學家的指導下,人與眾神交往只流於實物模擬而非實物。他們用洋蔥頭和罌粟頭供奉天神,這樣便能躲過天神的閃電,使其單單劈向那些洋蔥頭和罌粟頭;每年到了祭祀臺伯河神的時候,人們都會將三十個用燈芯草紮成的木偶扔進臺伯河,這些都是河神要求的祭品。在這裡,人們不僅認為神慈悲、寬恕,還必然對其存有一絲看似虔誠的狡猾,他們想通過假意滿足神的要求來安撫和欺騙那令人敬畏的神。所以,古羅馬對神的敬畏大大影響了人們的態度,泛神論和一神論各自的基本思想,絕不是對主宰萬物的自然界或萬能的神的一種敬畏,而是一種對現實世界的畏懼。

債務人一接近他那公正、但十分苛刻的又頗有權勢的債主便直哆嗦,這種膽怯心理同人們對現實世界的畏懼在本質上並沒什麼不同。顯然,這樣一種宗教更容易抑制藝術靈感和思辨思維,而不是激發它們。古希臘人給原始時代的一些簡單想法注入了血肉,這樣形成的神的思想不僅是雕塑藝術和詩歌藝術的素材,而且適用性更強,更加靈活多變,這也是人性最深層次的特徵。也正因為這個原因,神的思想對任何想要主宰世界的宗教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通過這種方式,人類簡單的自然觀擴充套件形成了對整個宇宙的看法,樸素的道德觀進化成了普遍的人性觀。很長一段時間內,古希臘宗教吸納了整個國家思想上的發展,包括一切自然的和超自然的觀點,並不斷增添新的思想內涵從深度和廣度上發展了它,最終想象和思辨衝破了培育這些宗教思想的土壤。但在拉丁姆地區,神的具體概念仍舊是完全透明的,沒給藝術家和詩人任何發揮想象力的機會。而且拉丁宗教對藝術總是抱著一種疏遠甚至是敵視的態度,因為神靈只是也只能是現實現象在精神層面上的解釋,他們理所當然地在現實世界中找到了各自的居所——神廟及神像;人們雙手建成的圍牆和神像似乎也只能模糊和擾亂有關神的概念。因此,最初的古羅馬宗教裡的神並沒有具體的神像,也沒有供奉他們的地方。

儘管拉丁姆地區的人很早便信仰神祇,可能還效仿古希臘人供奉神像併為神建造一座座小教堂,但人們認為這些象徵神的神像與努馬制定的法律是背道而馳的,甚至是不純潔的和異國的文化入侵。古羅馬宗教所有的神像中幾乎不存在某個獨特的形象,恐怕只有雙頭的雅努斯神算是例外,甚至瓦羅還嘲笑過渴望擁有木偶和雕像的人們。

古羅馬的詩歌和思辨哲學之所以極度貧乏,其根本原因同樣在於古羅馬宗教缺乏生動力。不僅如此,在實際應用領域我們還發現了同一明顯的特徵。古羅馬的祭司,尤其是造橋者,逐步研寫了一部道德法典,為古羅馬人不斷增添實際利益。一方面,這部法典能在國家沒有警察直接監管的時候作為治安法規使用,另一方面,它將違背道德之人帶去神廟施以神的懲罰。屬於第一類的法規包括以宗教方式告訴大家各個節慶日應有的慶祝活動、按農業豐收的要求管理田地和葡萄園(後續章節將詳加敘述)、與衛生監管問題有關的對灶神和家神的崇拜以及古羅馬人早期單獨採用的火葬法。

古羅馬人運用這種焚燒屍體的辦法遠遠早於古希臘人,它蘊含了對人類生死的一種理性看法,這一點不僅在原始時代,甚至在我們當今這個時代都是不常見的。拉丁人的國教能夠實行這些和其他類似的改革,已是不小的成就,但更重要的是這部法律起到了良好的教化作用。如果丈夫賣了他的妻子,父親賣了他已婚的兒子,兒子毆打了他的父親或是媳婦毆打了公公,店主對客人或手下背信棄義,想佔便宜的鄰居擅自搬動界石,以及夜裡竊賊偷盜大家辛勤勞動獲得的糧食,這些觸犯法律的人都會受到神的詛咒。而這些被神詛咒的人並不會被放逐,因為放逐本身違背了一切古羅馬的公民秩序,所以只有在公民秩序出現爭議時人們才會採用,這是一種更為嚴重的神的詛咒。公民個人甚至是毫無權力的祭司都無權施行這樣一種神的詛咒,被逐者首先應當接受神律的裁決,而不應由人隨意進行裁斷。而作為一切詛咒依據的這種虔誠的民間信仰,必定能夠約束人們輕狂邪惡的本性。但懲罰也不侷限於神律裁決,事實上,國王有權也有義務實施懲罰。法律依照犯罪事實設定不同的懲罰,一旦某人的犯罪事實經慎重裁決確定之後,國王將下令處死冒犯神祇的他。整個處死過程就像宰殺一隻用作祭品的動物,這樣一來可以洗淨社會的個人犯罪之風。如果所犯罪責較輕,犯罪者可以免去死罪,那麼只需呈送一隻動物祭品或類似的禮物即可贖罪。因此,整個刑法最終的裁決依據還是贖罪這一宗教觀念。

但除了維護社會秩序和進行道德教化以外,拉丁姆地區的宗教並沒起到別的作用。在這方面,古希臘遠勝過拉丁姆,這是因為古希臘宗教不僅促進了智力的發展,還使整個民族變得前所未有的團結。古希臘生活中的一切重大事件和古希臘民族的一切共同財富都是圍繞著神諭和神的節日發生的,這些神包括德爾斐的阿波羅、奧林匹亞的信仰之女繆斯。然而在這一點上,拉丁姆也並不是全無優勢可言。拉丁宗教經過簡化變成日常生活中一個個可被感知的現象,人人都能完全理解並相互交流。因此,古羅馬社會維護公民的平等。而在古希臘,宗教已上升成為最高度的思想,它自遠古時期起接受了充滿智慧的貴族們的一切祝福和詛咒。拉丁宗教同其他宗教一樣,都開始於對未知事物的探索。透明的神界看來好像並不深奧,但這只是表面觀點,就像人們看到清澈的溪水就低估了溪水的深度那樣。這種充滿激情的信仰也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慢慢消失,就像清晨的露水在日出前蒸發不見一般,這都是必經的過程,而拉丁宗教最終也會衰落破滅。與世間大多數人尤其是古希臘人相比,拉丁人那樸素的信仰更能經受時間的考驗。正如光相互作用成就了色彩卻最終也因它們暗淡,信仰創造了藝術和科學最終也毀了它們。

在整個程式當中,種種因素決定了它是發展還是毀滅。而在早期那個樸素的時代,人們利用同一自然規律也取得了一些成就,後人極力追趕卻也只是徒勞。古希臘人在智力上獲得極大發展,創新結合了宗教和文學的發展(雖然兩者結合並不完美),使建立一個真正的政治聯盟再無可能。他們拋開了自己樸實的本性、適應能力、自我奉獻精神和融入的動力,而缺少這些要素任何聯盟都無法成立。有一種史觀認為要想表揚古希臘人則必須批評古羅馬人,要想表揚古羅馬人則必須批評古希臘人,這種幼稚的觀點是時候改變了。正如我們安排橡樹生長在玫瑰旁,兩種植物一番較量後不相上下,羅馬和希臘這兩個古老時期誕生的最偉大的國家也是如此,我們應當拋開對它們的讚揚或譴責,認清一個事實,那就是它們一定都有各自獨特的優勢和不足。在兩國的形成時期,古希臘開始接觸東方而古羅馬則不然,而這無疑才是造成兩國差異的最深層和最根本的原因。無論世上的人如何強大,也不可能憑一己之力創造古希臘文明和後來基督教文化那樣的傳奇。當阿拉米人的宗教思想滲入印度—日耳曼民族的土壤,歷史才成就了這些最燦爛的傳奇。但如果單憑這一原因說古希臘是純樸人類的發源地,那麼拉丁姆也不愧為古今民族發展的原型,後人應當一致推崇並學習。

外來宗教

古羅馬宗教的整個發展過程純粹、自由且具有徹底的民族特色,它的特點和影響也是如此。自遠古以來,不斷有別的宗教祭祀儀式和制度從國外引進,但這並未破壞古羅馬本國宗教的民族特色。同樣,古羅馬授予個別外邦人公民權也並沒破壞城邦的國有化性質。自然而然地,古羅馬人和歷史更為悠久的拉丁人互相交流了各自的宗教思想,展開了物物交換的貿易活動。更值得注意的是,外族的神祇和祭祀傳統也紛紛傳到了古羅馬,例如我們在前文談到的薩賓人保留下來的獨特的祭祀儀式,我們並不確定古羅馬宗教是否借鑑了埃特魯斯坎地區神祇的概念。舊時人稱守護神為拉斯(原指貪婪好色的),人們通常認為拉斯和記憶女神密涅瓦(原指精神、技藝)最早起源於埃特魯斯坎地區,但恰恰相反,從語言學的角度來說,他們是拉丁姆地區土生土長的神。

無論如何有一點是確定的,那就是古羅馬人在所有外邦宗教中最早注意到了古希臘宗教,並且對它感興趣的人也最多,這也符合我們在與古羅馬人「交往」中所瞭解的情形。古希臘神諭也記錄下了古希臘宗教最初傳入古羅馬的那一刻。古羅馬神的語言只有肯定否定之分,人們要想知道他的意圖只能抽籤,這種方法最早是由義大利人提出的。自遠古時代以來,健談的古希臘諸神不斷髮表言論進行預言,而在東方宗教的各種推動作用下,人們才漸漸開始理解這些預言。古羅馬人甚至從早期開始便設法保留神的勸言。阿波羅的占卜女祭司,即庫瑪依女祭司就曾在樹葉上記錄神諭,這種樹葉還因此作為最珍貴的禮物贈予從坎帕尼亞來做客的古希臘人。

為了解讀這本預言書,古羅馬很早便專門設立了一個祭司團體,由兩位富有學識的男士組成,其地位僅次於占卜團和大祭司團。國家會出資僱傭兩名精通古希臘語的奴隸為他們服務。人們為了避免即將到來的災禍需要進行祭祀,而他們卻不知道應當祭拜哪位神祇或選用何種祭禮,這時他們會向保管神諭的人求助,但早期古羅馬人也會直接去往德爾斐向阿波羅尋求建議。除上述與宗教交流有關的傳說以外,另外還有不少佐證,例如我們熟知的所有義大利詞典都收納了與德爾斐神諭密切相關的「thesaurus」一詞;阿波羅這一名字最古老的古羅馬形式為「aperta」,意為「起源」,是多利克方言中「appelon」一詞的同源變體,這樣粗俗的表達恰恰表明這個詞由來已久。義大利人欣然接納了古希臘神赫拉克勒斯,還稱他為大力神。早期人們對他的角色有著獨特的理解,起初認為他是冒險獲利和暴富之神。因此,一旦將軍繳獲了戰利品或商人盈利,便會去往牲口市場的大祭壇,將獲利的十分之一獻給赫拉克勒斯。因為早期人們往往在大祭壇訂立契約並立誓為證,他還因此成為掌管一切商務契約之神,其作用相當於古拉丁的信義之神。

從很早開始,人們對大力神赫拉克勒斯的信仰便無處不在,引用一位古代作家的話說,義大利每個村子裡的人都愛他,每一條城裡大街、鄉間小路都設有他的祭壇。此外,古希臘人很早便聽說了水手之神卡斯托爾和波呂丟刻斯(古羅馬人稱波呂克斯)、買賣之神赫爾墨斯(即古羅馬神話中的墨丘利)以及醫神阿斯庫勒比爾斯,只是後來才當眾祭拜他們。善意女神玻娜的節日名damium與古希臘語damion或deimion相對應,其由來也同樣可以追溯到這一時期。古羅馬神利柏耳·佩特在後來被當作「拯救之父」,等同於古希臘的酒神,即「放縱者」;還有古希臘的冥神(古希臘名為pluto,古羅馬名為dispater)也稱為古羅馬的「施財之神」;冥後珀耳塞福涅曾因名字首字變音和意義轉換變為古羅馬地獄之後普羅塞耳皮娜,也稱播種豐收之神,這些都是古時詞語相互借用的結果。甚至古羅馬和拉丁聯盟的女神和阿文廷山上的狄安娜女神似乎也是模仿了小亞細亞愛奧尼亞族人的聯盟女神,又稱以弗所的阿爾忒彌斯,至少此神在古羅馬神廟中的雕像是仿照以弗所人的模樣而塑造的。東方思想早早便滲入了阿波羅、狄奧尼索斯、普魯託、赫拉克勒斯和阿爾忒彌斯的神話之中,而在這樣一個時期,阿拉姆宗教只能通過這些神話間接對義大利產生深遠的影響。我們清楚地認識到,古希臘宗教的傳播主要依賴一定的貿易往來,並最初由商人和航海者帶到義大利。

這些借用外國語言的例子未受到重視,而原始時代有關自然界中各種象徵形象的傳說幾乎也失傳了,其中也包括卡庫斯的公牛傳說。我們發現,古羅馬宗教最主要的特徵之一就是,它是古羅馬民族的有機創造。

薩貝利人的宗教

從我們僅有的文獻資料來看,薩貝利人和翁布里亞人的宗教與拉丁宗教在根本觀點上是完全相同的,而只在色彩和形式上存在地方性差異。兩者之間的顯著差別在於,古羅馬專門設立了一個祭司團體保護薩賓人的宗教儀式。這頗有教育意義,向我們解釋了兩者差異的本質。對於這兩個民族來說,觀察鳥類飛行都是常用的向神尋求建議的方式,但替提人和古羅馬人觀察的不是同一種鳥,這一點無論在哪都是成立的。兩個民族都把神靈視為現實世界事物的抽象化反映,不帶有個人色彩,他們的不同點只在於表達和儀式。對於當時信仰宗教的人而言,這些差異顯得十分重要,也是正常的。如果真存在某種獨特的特徵,我們也無法理解了。

埃特魯斯坎人的宗教

從埃特魯斯坎人流傳下來的祭祀儀式來看,他們的宗教傳達的是另一種精神。埃特魯斯坎人的宗教推崇的神秘主義令人悲觀厭煩,這種神秘論包含神祇數量的變化、占卜術以及極其荒謬的主教就任活動,而主教卻始終擁有一大批自己的信徒。雖然我們對埃特魯斯坎宗教的瞭解遠遠不如拉丁宗教那樣全面,但可以肯定的是,埃特魯斯坎宗教的一些特色可能就體現在後人的一些細微舉措上,而最後流傳下來的恰恰是與拉丁宗教最格格不入的那些陰暗古怪的教義。但保留下來的這些教義足以證明,埃特魯斯坎人的本性才是造成宗教中神秘主義和野蠻之風的根本原因。

僅憑對埃特魯斯坎人宗教的這些認識,我們無法領會埃特魯斯坎人與義大利人兩者之間神的概念在本質上的差異。顯而易見,埃特魯斯坎最著名的反而是那些惡毒和招惹是非的神。正因為埃特魯斯坎人對神祇的祭禮相當殘酷,特別是殺害俘虜用作祭品,所以他們在卡瑞城殘殺了被俘的弗凱亞人,在塔昆尼殺害了被俘的古羅馬人。拉丁人曾設想,人死之後會化作一群安靜的「善靈」成為地獄和平的主宰。但埃特魯斯坎人的宗教展現的是一個名副其實的地獄,可憐的靈魂註定要遭受皮鞭的鞭笞和巨蛇的折磨,帶他們去往地獄的鬼差,十分兇殘還伴有獸性,背後長著翅膀,手執巨錘。之後在古羅馬舉行的角鬥比賽中,會專設一人將失敗者的屍體搬離賽場,此人衣著便參考了鬼差的形象。地獄的懲罰同靈魂的狀態之間存在某種固定關係,因而人們能通過救贖逃脫地獄的懲罰,即完成某種神秘的祭祀之後,可憐的靈魂便可昇天而與眾神為伍。值得注意的是,埃特魯斯坎人為了增加渡往地獄的亡靈,很早便引用了古希臘人最黑暗的教義,如阿克隆(古希臘神話中的地獄)和卡隆(古希臘神話中的亡靈擺渡人),它們對規範埃特魯斯坎人的行為產生了重要作用。

埃特魯斯坎人對解釋各種預兆特別上心。古羅馬人在大自然中發掘神祇的聲音,不過,古羅馬的鳥卜者只能解釋一些簡單的預兆,並大致預測某一事件的吉凶。對他們來說,自然界的一切反常現象都是凶兆,並且會阻撓正在進行的行動,例如當遇到雷電交加的天氣,人們會立即暫停公民大會;他們還力求擺脫之法,例如長相怪異的嬰兒一旦誕下便立即被處死。但在臺伯河的彼岸,更為嚴重的事也會發生。通過觀察閃電和用作祭品的動物的腸子,知識淵博的埃特魯斯坎人能詳細預測信徒們未來的命運。神諭越是奇特,徵兆和奇事就越是令人震驚,他們就越有把握解讀神的旨意,尋得避免災禍的方法。

由此,誕生了分析閃電、動物腸子和奇特現象的學科。這些知識,尤其是閃電學,為了標新立異而過分強調細微的差別,甚至有些鑽牛角尖。在塔昆尼附近的一塊田裡,一位農夫挖出了一個叫塔格斯的侏儒,他個頭和小孩一般,卻滿頭白髮。我們可以想象這樣一個孩子氣長相的人,嘴裡還胡言亂語,該是有多滑稽。他向埃特魯斯坎人透露了閃電的奧秘之後,立馬就死了。他的弟子和繼承人會向人們揭秘哪些神祇習慣投擲閃電;如何通過閃電的顏色和出現方位分辨神的身份,以及閃電預示的是一種永久狀態還是單個事件,而如果單指某一事件,又將進一步判斷該事件是不可更改的,還是憑藉人力可以改變的。我們偶爾也能從那些法術中發現他們收取報酬的強烈願望,例如教人們如何將閃電在擊中的那一剎那將其引開,如何控制可怕的閃電進行攻擊,以及諸如此類的許多神奇的法術。一些事實表明,古羅馬人對這些把戲深惡痛絕,甚至後來人們即便在古羅馬應用這類法術,也從沒想過引進它們。而到了如今這個時代,古羅馬人大概仍然認為,有本土和古希臘的神諭替他們預言就夠了。

埃特魯斯坎人的宗教之所以比古羅馬宗教高階,是因為埃特魯斯坎人恰恰具備古羅馬人所缺乏的基本發展動力——宗教外衣包裹下的思辨能力。蒙面神(-diiinvoluti-)主宰著現實世界及諸神的一切,連埃特魯斯坎人的朱庇特神都要與他們商議。儘管如此,世界是有限的,一旦形成,歷經幾個現世之後又將破滅。但鑑於埃特魯斯坎人的宇宙論和哲學曾閃爍過的智慧光芒,對於這些我們難以評價。不過,人們之所以一開始便注意到這些,似乎是因為枯燥無味的宿命論和乏味無趣的數字遊戲。

顯然,這就是晨母(matermatuta)本身,我們由此可以聯想到與此有關的一個情形,正如lucius,尤其是manius名字所表現的那樣,人們認為早晨能為新生兒帶來幸運。大概在後世受海中女神琉喀忒亞神話的影響,matermatuta成為海洋和港口女神。而該女神主要受女性敬奉,與人們最初以為她是港口女神的觀點不符。

由maurs變體而來,是流傳下來的最古老的文字形式。由於人們對u的處理方式不同,所以演變成mars,mavors和mors三種形式;從mar-mor(複數形式為ma-murius),mar-mor和ma-mers這類雙層結構中,我們還發現原有形式當中的字母u之後被人們用字母o替代,例如paula一詞之後演變成pola。

國際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係,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約束。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在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牴觸或民法的衝突,或稱法律的牴觸或法律的衝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牴觸法或法律衝突法。——譯者注

對雅努斯來說,一切門和早晨時光都是神聖的。人們在向神禱告時,最先選擇他,在製造錢幣時,最先刻畫他的模樣,這些無疑都表朋,雅努斯象徵著開放和開端。與門通往兩邊類似,雅努斯的雙頭各朝一邊。人們將他視為太陽之神和年歲之神,但卻引來許多非議,因為最初以他名字命名的月份是十一月,而不是第一個月。仲冬農閒過後,人們繼續田間勞作,似乎這才是該月名稱的真正由來。儘管如此,雅努斯仍象徵著新一年的開端,尤其在一月成為各月之首以後,更是如此。

馬爾庫斯·波爾基烏斯·加圖(marcusporciuscato,西元前234—前149年)通稱為老加圖(catomaior)或監察官加圖(catocensorius),以與其曾孫小加圖區別。他是羅馬共和國時期的政治家、國務活動家、演說家,西元前195年的執政官。老加圖在拉丁文學的發展方面有重大影響。他是第一個使用拉丁語撰寫歷史著作的羅馬人,也是第一個值得一提的拉丁語散文作者。在他之前,羅馬主要的文學語言是希臘語。——譯者注

羅慕路斯(romulus,約西元前771年出生,約前717年逝世),羅馬城的建造者,也是古羅馬的王政時代首位國王。——譯者注

貞女是侍奉聖火維斯塔女神(vesta)的女祭司,因奉聖職的30年內須守貞而得名。羅馬給予維斯塔貞女很大的特權,這些特權到了後世仍得到保留,只不過被體系化,整合到家庭法中,以家父權及監護的例外的面貌出現。——譯者注

關於此事最可信的佐證在於,在依照拉丁模式所建立的民族當中,鳥卜者和造橋者無處不在,這在《論土地法》第二章和大量碑文中有相關記載。勞倫圖姆隨軍祭司中的paterpatratus也是如此,而其他祭司團體則十分少見。因此,前者與十等分制、點火佃、舞蹈祭司和狼神團享有相同的地位,都是拉丁民族十分古老的遺產。然而,執政官(sacrisfaciundis)和其他團體,如三十人團體、塞爾維部落和百人軍隊最初起源於羅馬,卻也因此一直只在羅馬活動。但就第二個團體造橋團而言,也許正因為受到羅馬的影響,人們採用了一般的拉丁形式對它命名,廢棄了原本的多個名字,只保留了其中一個。pons原本不指橋,而通常表示「道路」,因此,pontifex意為「修路者」,這一猜測用語言學知識解釋頗為合理。至於鳥卜者的最初人數,人們對此說法不一。有人認為,鳥卜者的人數一定是奇數,但這一觀點遭到了西塞羅的駁斥(詳見《論土地法》第2卷,35頁)。李維提出反對,稱羅馬鳥卜者的數量必須是三的倍數,所以其基數必然是奇數。據李維所說,至奧古爾尼立法之時,鳥卜者存有六人,而西塞羅稱羅慕路斯曾設四位鳥卜者,努馬設兩位鳥卜者,恰恰也證實了這點(詳見《論國家》第2卷,9頁)。而至於造橋者的人數,參考《羅馬法》第2卷,20頁。

sors源於serere,成排擺放。所謂的籤也許就是掛在一條線上的許多小塊木片,人們扔籤會形成許多種數字圖案,會讓人們聯想到古時的北歐文字。